罗蕊、张圣东|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对在华盟国侨民的措置

发布时间:2025-10-24 11:20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3年第4期,注释从略。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罗蕊

摘要:太平洋战争时期日本对在华同盟国侨民措置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牵涉日本的在华战略,与日本的战时外交亦密切相关。发动战争之前,日本军方、外务省已出台针对在华同盟国侨民的措置计划。战争爆发后,日方将盟侨分类处理,限制其人身自由,扣押、征用其私人财产。其中,对侨民的拘留处理扩大化,大量侨民被监禁,遭受暴力,私人物品的征用也超出规定范围。随着战争进行,日方决议将盟侨集中拘押,在上海、扬州、山东潍县等地建立了数个规模不等的集中营。集中营内食物供应匮乏、卫生条件恶劣,缺乏相应的医疗支持,日方的不作为导致侨民处境艰难。同时,日方有意控制外人到集中营探访,并操控媒体实施“模范集中营”的虚假宣传。此举揭露了战时日本对在华盟侨的措置政策与实际行动表里不一的历史真实。
关键词:太平洋战争  在华盟国侨民  集中营  平民被拘禁者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逐步控制了美、英、荷等国在亚洲的势力范围。在日本、东南亚和中国,约有13万名拥有同盟国国籍的平民先后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受拘禁、审讯,最终被拘押于集中营。海外学界已关注到这些平民的遭遇。日本学者以日文档案为中心分析认为战争前期日本对境内外侨“宽容处置”,直到拘留末期情况才相对严苛。这一研究从日方视角出发,容易忽视政策实践的真实情况。英美学者首先关注了死亡率较高的东南亚战俘营,从“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这一问题意识出发,对东南亚地区日本对盟国军民的措置展开研究,继而辨析平民与战俘集中营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学者认为日本缺乏成熟的俘虏管理体系,各地俘虏的待遇和多种因素相关,很难用一种模式概括全部的集中营。

      但是,与东南亚战场日本短时间内受降并控制了大量战俘和平民不同,在中国,彼时日本已占据沦陷区,驻地占领军和管理网络相对成熟,盟侨措置条件与其他战场不同,因此,很难以东南亚、日本代替中国沦陷区的情况。相较而言,学界对在华盟侨的战时遭遇关注较少,既有研究多聚焦于香港、上海等外侨较为集中的地区,或外侨中人数较多的传教士群体,关于在华盟侨的措置缺乏整体梳理。本文关注日本对在华盟侨的措置这一问题,重点关注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情况,对比阅读日文档案与侨民证词,在了解侨民遭遇及其感受的基础上,探究战时日本在精心构造的国际形象之下的历史真实。

一、珍珠港事件前后盟侨措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在华外侨的工作和生活均都受到影响。但此时日美尚未交恶,日本顾及外交关系,并未对美、英等国侨民采取特别措施。不过,日本依旧提防侨民可能做出的间谍行为或敌对行动。随着日美关系的恶化,1941年7月26日,美、英相继对日实施禁运,冻结势力范围内的日本贸易资产;28日,日本冻结了控制区内美、英侨民的公司、贸易资产,很快就影响到在华侨民的生活,部分侨民权衡风险后撤离。但截至1941年底,仍有大量西方侨民因种种原因滞留中国沦陷区。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侵华日军和日本外务省已着手制定处理在华敌对国民及其资产的计划。1941年9月,日本御前会议决议,如对美交涉没有进展,将做好对美、英、荷开战的准备。军方首先做出反应,10月10日,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部制定《参加世界战争时处理在华北第三国权益要领》,规定必要时军队进驻北京使馆区、天津英租界等地,对敌对国的公有、私有财产,日军有权扣押、管理和没收。在此基础上,11月25日,该司令部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处理文件,占领区内敌对国资产的处理以满足军事需要为准,按照金融机构、工厂、煤矿和一般贸易公司等分类处理。11月27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发布纲领性文件,规定措置的总体方针是迅速将敌国权益控制在日方军队手中。

      日本外务省方面,1941年11月7日,亚细亚局第一课拟定《在华敌国人及敌产处理要领(草案)》,提出军队处理敌国人及财产要注意国际法,同时援引英国、意大利在一战、二战时的处理经验进行说明。11月22日,第一课再次强调处理的总原则,一方面要考虑对等原则,“从相互主义出发”,根据国际法进行相关措置,另一方面是要将己方的负担减少到最小,“尽量想办法对其(敌对国人及敌对国财产)利用,防止徒然地破坏及散逸”。关于对等原则,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后宫淳做出解释,对在华盟侨措置时要“以公正为宗旨……切忌受感情驱使而趋于非法严苛的处理”,以避免敌国对在英美生活的日裔侨民实施报复。

      12月7日开战前夕,日本驻华代理大使日高信六郎致电外务大臣东乡茂德,再次说明在敌对国侨民的措置中要尽量公正,以避免在对方势力范围内的己方国民受到不利影响。至此,战争爆发前,日方已制定了在华盟侨的基本措置原则和详细处理方式,即武力控制在华盟国权益,对盟侨及其资产加以利用,为日本减轻战争负担,同时不贻人口实。单从制定的原则来看,日方多次提及要公正处理,但在实践中,大量侨民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敌国”包括美、英、荷等与日本宣战的敌对国家,虽未向日本宣战但与日本断交的国家暂为“准敌国”,后续视形势发展按照敌对国处理。拥有敌对国国籍的个人、敌对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在敌对国内拥有总部或主要办事机构的法人以及据敌对国法令设立的法人均为待处理的“敌国人”。

      开战后,日军迅速进驻北京公使馆区域、上海公共租界、天津英租界等地,关闭使馆、领事馆,软禁、监视外交人员。上海公共租界内,日军夺取敌对国工厂的所有权,关闭英、美、荷、比等国银行,禁止提取现金和贵金属资产。12月11日,日军成立调查班,调动军官和技术人员,清点公共租界内敌对国拥有的公有动产、工厂和企业库存,调查结果交接收财产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分类处理。至于外交人员,日军将辖区内外交官及其家属软禁在住宅后,派遣日本宪兵或领事馆警察同住在楼栋一隅以监视其行动,购物、就医需由警察陪同,不得随意与他人接触,其余情况不得随意外出。

      同日,日本驻上海领事堀内干城在向外务大臣的汇报中,提及租界内居民“因日军的宽容措施而感到欣慰……心态稳定”。但从侨民的记录看,战争爆发初期,多数人处于慌乱无措状态。8日当天,在芝罘生活的莉莲·凯西(Lilian Casey)观察到街道上的外侨“推推搡搡……每个人都在赶路,尽力找个可以去的地方”。卫理公会传教士、天津医院负责人普仁德(Margaret May Prentice)在北京组织护士资格考试,见到医院前的日本军车和士兵感到惊慌。得知美日宣战后,她试图办理通行证返回天津,但尚未成行就被逮捕入狱。

      在占领军调查辖区侨民身份时,日方以防范间谍为由,对“敌性浓厚”或有“间谍嫌疑”的敌国人实施拘留。拘留对象包括拥有军籍者、船员、飞机机组人员或有相关资质者、特殊技能人员和有间谍嫌疑者。日军文件声明拘留“既是战时反间谍的非常措施,同时也以保护该外国人为宗旨”。但从侨民留下的资料看,日军对拘留者的措置与“保护”原意相差甚远。实际执行中,“敌性浓厚”这一词汇表述不清,“间谍嫌疑”更没有统一标准,拘留出现了扩大化的情况。首先,被拘禁者扩大到无军事经历的普通侨民。上海和青岛的拘留对象包括了能源、电力行业从业人员、洋行贸易公司员工,以及被日方定义为情报机构嫌疑人的传教士、记者、杂志撰稿人等。其中,大量在华传教士以防范间谍为由被软禁、拘留。远东宣教会北京主日学校被日军接管,所有传教士被迫集中软禁在一栋住宅楼内长达月余。普仁德在北京被捕入狱,自述不清楚被捕原因,担心会在监狱里待到战争结束甚至被处决。其次,日方觊觎一些贸易公司资产,将负责人罗织罪名监禁,反复审讯甚至使用暴力。英美烟草公司蒙疆地区负责人狄兰(Laurence Tipton)以“扰乱蒙疆地区国际汇率”罪名被逮捕,拘押在张家口监狱长达2个月。据狄兰称,被捕原因是公司不同意出让在蒙疆地区的资产和业务。最终,狄兰上交罚金25万蒙疆币后被释放。年近七十的英侨欧内斯特·凯西(Ernest Casey)经营的纺织公司被查封,凯西被拘押长达2个月。和记洋行负责人鲍勃·麦克马伦(Bob McMullan)被囚禁在青岛监狱,后遭折磨致死。

      除拘留者之外,对于被判定为“非危险人物”的一般民众,日方的处理原则是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其活动。开战后,日本驻各地领事要求辖区内敌侨登记身份,并暂停城市间流动,实施宵禁,禁止对外通信。据武汉第11军的报告,盟侨自住宅外出仅限于就医或购买食材,且必须向日方申请,获批后方可外出。青岛境内,16岁以上的侨民外出须携带由当地日军发放的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同时佩戴由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签发的臂章。

      财产方面,日方首要的处理原则是禁止转移财产。战争爆发后,第11军最高指挥官第一时间对境内侨民发布公告,英美人不得出售任何动产、不动产。1942年1月,上海陆海军协同处理敌产委员会发布处理细则,敌国侨民不得将私有财产转移至非日本敌对国国民名下。在资产冻结令发布后私自转移的财产,日方不承认转移效力。即使是开战之前已转移的财产,只要日军判定为不合法,仍可视为敌对国财产处理。兵器、金属、矿物油、通信器材、天然橡胶、羊毛、棉花、皮革等私有财产无论何时转移均无效,日方可强制处理。

      为摸排私有资产,各地日军陆续前往侨民私宅清查、登记。对盟侨而言,清查资产即是一种武力威慑。为查出可能藏匿的贵重财产,书籍、儿童玩具等物品都被一一翻检。在芝罘生活的莉莲自述,对日军士兵闯入私宅的翻检行为非常恐惧。在日军不定期反复前来清查、随意拿走私有物品之后,部分侨民感到担忧,确信“拘留只是时间问题,财产也将落入日本人手中”。在调查、登记并严禁转移财产的前提下,日军扣押了私有财产中可直接或间接供军需使用的物品。收音机、电线、电话、马匹、汽车、自行车等可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私人物品被日军以战争结束后归还或赔偿为条件予以扣押,形势紧迫时,粮食、衣装、汽油、薪炭等物品被直接扣押。虽然文件中说明侨民可以获得相关收据,战后予以赔偿或归还,但这样的征收实则与攫取无异。莉莲清楚认识到,所谓的“收据”不过是一个“姿态”而已,实际上自家的汽车不可能再返还了。

      在发动战争前,日本军方和外务省已做好相应规划,就如何处理在华盟国平民及各类财产制定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处理措施。其中,军部更多关注使用武力控制敌对国权益,外务省则强调战时措置应该遵守国际法。但在实践过程中,对盟侨的拘留开始扩大化,大量侨民因“防谍”之名遭受长时间拘禁、暴力,资产被强制攫取。同时,在清查、征收私人财产的过程中,侨民普遍面临被随意闯入私宅的翻检、质问,私有财产被破坏、征收的境地。

二、从就地监管到集中拘押

      战争爆发后不久,日方需要将战争作为常态来应对。一方面,为减轻管理负担,日方利用既有的组织管理侨民。在北平境内,日方解散原英国人主导的国际俱乐部管委会,改由轴心国人员组成委员会主导相关事宜。另一方面,日方延续了战争初期的处理原则,将侨民的资产进一步收归己用。日军将辖区内盟侨的债权关系转由日本银行托管,所有个人存款收归军管,并限制支取。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每月每户100—350日元不等作为生活费。侨民遇到突发事件如外出就医时,在得到军方批准后可申请提取存款。

      随着战争持续,侨民可支配资金逐渐减少,不得不私下变卖财产或出卖劳动力勉力生存。有的侨民躲避监视,夜间加工制作香肠售卖给城内的德国、意大利人以换取资金,购买生活必需品。依靠海外教会输入资金的传教士群体因入不敷出,不得不变卖财产度日。赫尔斯比(Meredith Helsby)所在差会的银行资金被冻结,夫妇二人私下将打字机、相机等物品变卖给苏联大使馆。考虑到日本士兵经常出入家中攫取物品,在中国生活三代之久的布里奇(Ronald Bridge)将家族积累的财富藏在木箱中,埋入公司仓库地下,直至战争结束。

      随着战争的发展,美日双方开始对控制区内的敌方平民实施军事拘禁。1942年2月,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9066号行政法案,将定居在西海岸军事区内的日本民众集中隔离,总计有11万余名日裔美国人被强制转移。与此同时,双方也在沟通滞留在对方控制区的本国公民的交换问题,最终于1942年6月、1943年9月先后完成两次交换,先后共有2700名美籍平民和300名加拿大公民返回母国。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遣返前夕,日方在《朝日新闻》发表文章《即将遣返的美国人座谈会:我很感激,我的健康状况很好》,描述受访者对战争爆发后日本的仁慈处理表达感激,积极营造人道主义的国际形象。

      1942年9月21日,日本陆军、海军、外务省及兴亚院四方探讨将在华盟侨分两种类型集中关押:有军籍者、船员和航空机组人员,有相关资格人员、有特殊技能者、有间谍嫌疑者以及其他18至45岁的男子等由军方拘留;一般侨民则由领事警察监管集中进行“集团生活”。10月13日,亚细亚局第一课出台《关于在华敌对国民集团生活(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决议将在华的敌国侨民强制拘禁于集中营,并公布相关处理细则。

      由于部分资料在日本投降之际散佚或被销毁,目前难以完全还原从就地监管到集中关押的决策过程。关于日方决定集中拘押的原因,学界较为主流的说法是日本出于对罗斯福9066号行政命令的报复。但从军方和外交记载来看,日方的实际考虑应是防范间谍的需要。1942年10月26日,日本驻青岛海军在芝罘海域发现若干敌方潜水艇出没,怀疑该地侨民与敌军有所异动,遂向华北方面军请求将辖区内盟侨集中控制,施行“集团生活”。同一时间,陆军省密电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华北方面军、第23军、第11军参谋长,说明集中拘押的目的是“防范间谍”和“节约经费”。

      除个别侨民因身体或政治等特殊原因就地拘押外,一般侨民集中拘押于日方改造后的集中营。集中营选址原则一是要能容纳大量人员,二是能与外界完全隔离,如辖区内找不到合适地点,则建立多个集中营分散拘禁。集中营多占用原盟国资产改造而成,如扬州营原为浸礼会医院、慕究理中学,浦东营则使用英美烟草公司仓库。

      为方便拘禁,日方着手改造相关建筑。以山东潍县集中营为例,其前身是美北长老会传教站,中文称“乐道院”,始建于1883年,1900年因义和团运动被毁后进行了大规模重建,至1941年已有医院、教堂、学校、住宅等60余栋建筑。1941年12月8日,日军接管乐道院,驱逐院内的中国学生、病人,软禁了外籍医护、教师,并于1942年6月清空所有人员。10月,日军选择乐道院关押华北地区侨民,为此耗时4个月进行改造。为方便监视,在院墙四角增设了带探照灯的瞭望塔,四周增加高压铁丝网和围栏等防止侨民出逃或与外界联系。电力线路改造后,所有电灯开关由日军统一启闭,以控制营内被拘平民的生活作息。其他地区的集中营改造与此类似。

      各地领事提前一周左右向侨民发布通知,告知他们需要前往集中营的决议、可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他财产的处理方式。除寝具、衣服和餐具等个人生活用品可随身携带之外,其余家具、设备等必须留在住宅内,由军方管理。摄像机、望远镜、短波收音机及因治安、防范间谍需要没收的书籍、文件和地图等,由军方直接扣押。住宅将由日军成立的敌产处理委员会统一措置。至此,除随身携带的物品外,日军获得侨民所有财产的处理权。据侨民回忆,宪兵在其离家前将他们的财产贴上封条,声称会将物品保持原样,但他们清楚,这不过是一个“空洞的承诺”而已。

      从各地返回的报告看,因集中营改造进程并不一致,侨民入营时间也不相同。上海地区外侨自1943年1月开始陆续转移到市内及扬州各集中营,持续至3月中旬。华北外侨转移工作自1943年3月20日开始,至月底结束。各地侨民的转移方式类似,以北京地区为例,3月20日,侨民佩戴标明国籍和身份的臂章标识徒步至美国大使馆,由日本领事警察审查行李并剔除违规物品后,在监视下徒步前往火车站。到达集中营后,侨民在室外集结、点名,由集中营管理人员再次审查携带行李,没收违规物品,并收取护照统一保管。经管理人员训话后,被拘平民宣誓不得违反规定,正式开始拘禁生活。

      自徒步集合开始,日方已在有意展示身为“胜利者”的权威,对侨民造成心理压迫。从使馆前往火车站途中,日方召集中国市民围观,并由摄影师拍摄照片和视频。英美烟草公司管理人员回忆,“日本当局想尽一切办法在中国人眼前羞辱美国公民”。部分侨民在行进途中意外遮住身份标识,遭到了日本士兵的怒吼甚至耳光。日本学者在分析日本的种族主义与战俘管理的关系时,提及日本的种族认同是自认为亚洲白人的优越性与反白人种族主义的矛盾结合体,正是这样的矛盾导致了日方捕获白人俘虏后,对外展示自己对白人的控制,炫耀自己的权威和优越性,同时又怀有报复与打击心理。这样的心理延续到集中营管理中,直接导致侨民生存环境艰难。

三、集中营的日常管理

      太平洋战争中,美国拘禁了在本土定居的日本籍和日裔美国人(约112000人),与在亚洲境内被日方拘禁的盟国侨民(约130895人)数量接近,换而言之,作为战时外交博弈的筹码,双方控制的平民数量相当。因此,在亚细亚第一课制定的《草案》中,两次提及措置时要避免授人口实:“在实行集团生活时,应努力保持公正,不给敌对国方面做出报复举措的口实”;“集团生活设施以质朴为宗旨。但要注意保持清洁和卫生,不给敌对方留下批判我方处理方式的口实”。基于此,日本一方面制定了相对完备的集中营管理文件,另一方面控制营内探访人员的出入、审查进出信件,把控信息传播渠道,有意隐藏集中营运行的真实情况。

      关于平民集中营的管理,日方在《草案》中提出要“允许被收容者在集团生活所内保持高度的自治。除对所内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外,不干涉其内部生活”。值得注意的是,“自治”这一决定有其现实原因。日本在本土、中国和东南亚各地先后建立了378个战俘集中营、358个平民集中营,但能调动的管理人员非常有限。菲律宾马尼拉拘留营内,初期被拘人员约4000人,常驻管理人员最少时仅有17人,警卫仅有8人,难以完成全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山东潍县集中营开营时拘禁侨民1750人,常驻管理人员仅有6名,另有30—40个营地警卫。在管理者与被拘人员数量悬殊的情况下,日方利用被拘禁者参与日常管理实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从管理体制看,在华盟侨集中营运行由日本领事警察负责,接受大东亚省的指挥和监督。营内设1名所长,指导和监督集中营内一切事务;另有5名事务官,分别负责物资供应、住宿分配等具体事务。同时,侨民选出代表组成集中营“侨民委员会”,组织营内各项劳动,并接受日本事务官的管理和监督。面对日本管理者,侨民委员会权力有限。委员会需要执行日方的决议,相关事宜由日方裁夺,对物资补充的申请经常得不到回应。当潍县营饮食委员会试图向事务官反映食物匮乏时,遭到对方训斥:“你以为我们把你带到这里来是为了纵容你吗?不,我们带你来是为了羞辱你,管教你!”

      集中营的另一功能是监视被拘侨民的活动与思想动向。日本警卫分为甲、乙两班轮流值勤,白天在值班室和瞭望楼内站岗,夜间则每小时在营内巡查,警戒侨民是否有违规行为。集中营所长每月向驻地使馆撰写报告,除集中营运转的基本情况外,也记录营内侨民的精神状态。以潍县营为例,由于集中营内施行信息封锁,侨民能获得的战争消息仅限于阅读日方控制下的英文《北京时事日报》(The Peking Chronicle),而管理者需要监视他们对报刊战况消息的评论与反应,并写入报告。

      日本驻南京大使重光葵在致外务大臣谷正之的报告中提出要使集团生活者“能过上符合本国生活习惯的生活”,待遇优于战俘和拘留者。但从集中营的饮食、住宿和医疗待遇看,实际运行情况难以满足这一标准。

      各地集中营的食物供给施行“配给制”,由日方规定每月供给标准,供给总量和经费不得超出预算,目标为被拘禁者获得的热量“仅可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即使如此,实际供应也难以达到定量目标。1944年以后,各地饮食供应渐趋恶劣。10月,潍县营报告称:“作为主食的杂粮和调味品目前到货情况不佳,将来难以保证定量供应。”1945年6月,美英利益的代表瑞士领事向日本抗议,上海龙华、闸北集中营内已有两周没有发放大米,侨民每天只吃一餐,营养状况恶化严重。

      《草案》强调要注意保持营内的清洁卫生,不给敌对国留下批判己方的借口。但从实际情况看,集中营普遍居住空间不足,卫生条件恶劣。浦东集中营内1200余位侨民挤在英美烟草公司的16个仓库房间内。潍县营内的饮用水来自井泵汲取的地下水,因水井距离污水池过近,池内病菌污染地表后易渗透到地下水中。集中营内厕所及盥洗室卫生条件不佳,易滋生细菌和蚊蝇等媒介生物,导致侨民染患细菌性痢疾、急性胃肠炎。1943年11月,闸北集中营内有数百例腹泻病患,其中40例已日趋恶化。

      面对营内的健康威胁,日方虽然在《草案》中提出要“组织卫生班,提供必要的资材”,但实际上未提供医护人员和药品的支持,侨民只能依靠有医护经验的来华传教士自救。扬州营内没有手术台,医生们不得不使用缝纫线充当外科缝线,在厨房桌子上完成急性阑尾炎手术。虽然瑞士领事可携带补充药品进入集中营,但需提前申请,经驻地领事与集中营当局两重审查后方可购买,实际可获得的药品有限。上海市内多个集中营缺少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医生们只能请求将病患转移至营外的医院诊疗。因日方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最终只能由侨民签署医疗借据,由瑞士政府代付账单。无论是医护人员的补充、就医环境的搭建还是外出就诊等问题,日方对侨民的医疗救治帮助都很有限。

      二战期间,处理战俘适用的条约是1929年7月生效的《日内瓦战俘公约》。根据这一条约,救济团体及被拘禁者的利益代表有权监督集中营的运转情况。但在实践中,对平民集中营的造访可谓困难重重。1942年11月,美、英、荷等国的利益代表国瑞士领事请求每周探访在华拘留营,遭日方拒绝。12月,日方发布的文件限制了探访条件,利益代表国官员只有在得到集中营所长的许可后才能探访,入营与侨民代表交流时必须使用规定的语言,并有熟悉该语言的日本工作人员在场,如谈话被认为对反间谍工作有害,则即刻中止会面。1943年,集中营的探访机制尚未形成,直至1944年,探访人员与频次才相对稳定。

      除限制探访人员以外,日方严格控制集中营信息的出入和传播。根据战俘公约的条款,应允许平民被拘禁者发送、接收通过国际红十字会寄送的明信片。然而,中国境内盟侨寄送信件的频次、格式和内容等规定朝令夕改。最后,信件固定为限于一页纸的长度,必须使用印刷体书写,字迹清晰便于审查,发信频率为每月一次。而信件的实际收发时间过长,贝蒂·盖尔(Betty Gale)曾经自扬州营写出5封信件寄至加拿大双亲,收到父母回信时已过去15个月。集中营当局要求文中不得出现任何关于战争和营地的信息,严格审查营内收发的信件。因此,寄送的明信片展示的仅是侨民的“健康和安全”,远不是集中营的全部真实生活。

      1943年,东条英机内阁颁布关于战俘与平民俘虏集中营的新闻审查条例,避免对日方不利的战争报道流出。12月20日,陆军省报道部发布具体审查原则:“应注意避免发表歪曲我国公正态度的报道,这可能会给敌人提供邪恶宣传的素材,给我们被拘留的同胞带来伤害。因此,禁止任何包括照片、图片等在内的下列报道:任何给人以战俘受到过分优待或残酷对待印象的报道;关于战俘营内设施、用品、卫生条件或其他有关生活条件的具体资料;任何提供战俘集中营地点名称的信息。”拘留期间,日方致力杜绝外侨私自向外传递信息的渠道。入营前检查行李时,侨民的相机、收音机等个人物品已被没收。在营内,警卫有权随时搜查房间,检查侨民是否私藏通信设备。1943年9月,潍县营部分美籍侨民被遣返,离营的行李要接受全面检查,严禁任何带有字迹的纸张和其他可能泄露营内信息的物品带出。通过这些手段,日方将平民俘虏营的信息几乎完全封锁起来。

      同时,日方通过掌控的媒体向国际社会展示集中营“良好”的一面,建立并宣传所谓“人道主义”的国际形象。1943年4月22日,日方在《上海泰晤士报》(The Shanghai Times)发文描述上海多处集中营内被拘平民“和平安顿”,“对自己受到的宽容、体贴待遇感到满意和赞赏”;“拘禁者们感谢日本当局给予他们的慷慨公正待遇,他们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得到的保护都要多”。英文《北京时事日报》的记者还造访潍县营,撰写《潍县集中营内的生活规律、健康》,并译成中文发表。文章描述营内食物丰富、物资充足,强调俘虏的自主权,“可以说,他们是完全自由的”,并描绘了集中营内的教育、娱乐活动,展示他们是“快乐”的。文章认为潍县盟侨集中营内的生活是“健康而有规律的”,足以称得上是“模范集中营”。

      但侨民的记载透露了记者探访营地的实际情况。当被问到对拘禁生活的看法时,一位受访者以忙着照顾父母因而“没有时间注意周围的生活”来逃避回答,另一位英籍侨民则回答“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善于把恶劣的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而闻名”,避开了对集中营环境的抱怨。考虑到记者探访过程受到日方监督及最终的成文效果,美方认为应该对相关文章的真实性保持警惕。1943年12月17日,重庆美国领事馆在向国务院转达山东潍县营的情况时,评价《北京时事日报》的文章,“尽管参考文章可能包含一定数量的事实信息,但因作者及其所在的报纸受到日本严格监管,整体内容并不值得完全接受”。

      总体来看,盟侨集中营的运转情况与日方设计差距过大,与公开报道不符。集中营内物资匮乏、卫生恶劣,威胁了侨民的健康,甚至留下长久的后遗症。日方的不作为导致营内医疗资源有限,审查制度阻碍了侨民及时补充药品和器械,部分病患被延误转移治疗的时机,最终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同时,日方将集中营与外界孤立起来,控制信息的出入与传播。日军掌控集中营的运行状况和相关报道,对外进行“模范集中营”的虚假宣传,以维护日本人道主义的国际形象,直至战争结束。

结论

      研究太平洋战争时期东南亚盟军战俘和平民集中营的学者认为,日本短时间受降了大量俘虏,但没有制定出详细的应对政策,缺少统一的俘虏管理体系,由此导致了战俘和平民悲剧的发生。但这一结论并不适用于日本对在华盟侨的措置。与东南亚战场不同,太平洋战争之前,日本已在中国沦陷区建立了相应的占领机制,制定了明确的措置原则和翔实的处理政策。战争爆发后,日军依托沦陷区占领军和既有的管理网络,摸排辖区内盟国公有、私有财产的具体情况,调查、登记盟国平民信息,按照军事需求和风险程度分等级处理,整体进程按照既定政策进行。

      中国境内盟侨的悲剧在于,日本对侨民的措置政策与实践表里不一,差距很大。战前在措置计划中,日本反复说明要考虑对等原则,注意国际影响,但实际执行中无视既定原则,导致侨民处境艰难。在早期调查、审判“敌性浓厚”的侨民时,拘留处理扩大化,大量无间谍行为的侨民被监视、软禁甚至罗织罪名入狱,遭受暴力并被攫取资产。而在制定的集中营运营原则中,日军承诺保证侨民不低于战俘和拘留者的待遇,维持基本的健康。但实际上,日军对集中营内的物资匮乏和恶劣卫生条件不作为,导致侨民因营养不良而身体孱弱,染患传染性疾病,甚至因精神压力出现自毁倾向。这些威胁日积月累,损害了侨民的身体健康。战后,他们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或陷入抑郁、酗酒,或对这段经历失语。就此而言,日本试图向外界展示的所谓“模范集中营”,只是一个虚假的形象而已。

      由此可见,日军措置外侨的实际目的与对外形象的需求是不一致的。从政策表述看,日军认为应注意国际舆论,以免在敌对国控制区的己方国民遭受对等报复。同时,日本企求进入国际体系,需要传递公平对待战俘的形象。但从实践来看,日军所有行动均以战争需要为准:限制侨民的人身自由、审查其通讯、监视其思想动向,都是为了防范间谍;逐步征用私人财产,对集中营恶劣的生存条件不作为,则是为了节省、获得更多军需资源。这种实际目的与形象需求的不一致,导致日方在政策设计上追求不贻人口实的同时,却对侨民防谍处理扩大化。这也进一步解释了日方为何有意隐瞒集中营的真实境况。然而,侨民的证词揭露了日军在精心构造的国际形象之下其对侨民措置的政策与实践表里不一这一历史事实。
 
本文系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重大项目“乐道院潍县盟侨集中营资料整理与研究”(21RWZD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罗蕊: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圣东: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

分享到:
抗战史上的今天

展览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