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常宝,山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1941—1943年,八路军总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以下简称“边区政府”)所在地之太行区“所遇到的困难是空前的,工作之难苦是空前的”。除连年亢旱引发的特大灾荒席卷整个根据地外,日军还持续进行“扫荡”,并搜罗特务汉奸大肆破坏边区,边区政府压力空前。为冲破此黎明前的黑暗,边区政府除反“扫荡”外,还厉行减租减息、“三三制”政权建设、精兵简政和抗旱救灾,而肃奸与推进法治建设的任务亦迫在眉睫。
学界关于根据地肃奸问题的研究较多,不过大部分研究偏重对肃奸行为本身的考察。有学者注意到抗战时期根据地惩治汉奸犯的立法问题,并对是项工作的立法依据及其对抗战胜利的意义进行了阐释。然在敌后根据地肃奸工作部门之变动、法治体系建设之进程,尤其是肃奸与立法二者之关联等方面,学界尚留下研究空间。1943年,边区曾侦破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常建邦通敌案。关于此案,目前有文章述及,然资料单一,缺乏考证与思辨。本文拟依托新发现史料,并结合地方档案及其他文献,希望通过该案揭示中国共产党在面对日伪“扫荡”,根据地面临巨大苦难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肃奸运动,变被动为主动,使之进一步成为根据地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1941年以后太行根据地的奸特情形
太行区虽战略地位重要,然其境内山多地少、地瘠民贫,即便是丰稔之年亦仅足糊口。1941年后半年起,“太行区各县均大旱成灾,亩均产量不足50公斤”。干旱持续至1943年春,根据地出现严重的饥荒。祸不单行的是,此时蝗虫铺天盖地而来,所过之处,仅存的禾苗被噬食殆尽。而日军自1941年起对根据地反复“扫荡”,尤其是“三光”暴行和“经济封锁线”更加剧了太行根据地生存发展之艰难。另外,潜伏在根据地内的各类特务和汉奸伺机兴风作浪。他们或者在根据地内大肆投毒,或者谋害边区党政干部,或者通过新民会、宣抚班组织各种伪组织,进行挑拨离间的宣传。此外还有汉奸配合日伪的军事进攻散布谣言。“汉奸们在高平谣传‘东阳关失守’,在阳城谣传‘沁州失守’,在辽县谣传‘长治失守’”。1941年5月,中条山战役期间,谣言更称“十八集团军集中晋北不与友军协同作战”,制造国共政治对立。总之,奸特分子已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动荡。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面对日本侵略,除少数甘心事敌者外,也有一部分奸特的形成系受日军或伪军胁迫所致。日伪惯用的招数是,“把抗日人员家属抓在据点里扣起,订条件,说把在外抗日人员叫回来就放。同时,叫叛徒利用私人关系,写信拉拢我干部投敌”。日伪通过此种卑劣手段,利用亲情迫使中国抗日分子在家国利益中作出选择,泯灭民众的抗日精神。这在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常建邦通敌案中有着充分的体现。
常建邦,1898年出生于山东胶州,4岁时其父“一担箩筐挑着全部家当”,领着常建邦弟兄4人来到山西潞城县(今长治市潞城区)北庄落户。其后,常家父子辛勤劳作省吃俭用,举全家之力供常建邦读书以求出人头地。1916年,常建邦考入山西省立第四师范学校,毕业之后服务于当地小学教育行业,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历任长治高小教员、训育主任等职,成为潞城地方文教名人。七七事变之后,常出任潞城县民族革命高级小学校长一职。
常建邦所生活之潞城县位居太行山西麓,处晋冀交通要道——邯(郸)长(治)大道之要冲,该县之东及东南为平顺县,西接襄垣、屯留县,南临长治县,北隔浊漳河与黎城县相望。在1943年春以前,该县共分为七个区:南部为五、六区(游击区),北部为七、四、三区(根据地居多),东部为一、二区(沦陷区居多)。日伪潞城县政府驻一区之北街(今潞城市区),并在该县要地黄辗、微子、东关、合室等地设立区公所驻扎军队,企图控制一、二、四、五区,并不时“扫荡”境内的抗日根据地。国民党在该县亦设立党部,主要活动于五、六区,且与区内的孔子道、红枪会等会道门联系密切。中共抗日武装主要活动于该县东部与北部之第一、二、三、七区,即与黎城、襄垣、平顺等县接壤地带,以三区石梁(过浊漳河往东即入黎城县境)为抗日县政府临时驻地。较诸其他敌后根据地,潞城地区并无二致,该县之根据地与游击区之辖地亦随军事行动而呈动态变化。县境内民众除抗日者外,还活动着各种社会力量,亦有游走于国民党、日伪之间的所谓“能人”,这类“能人”在抗战时期见利忘义,往往在日伪祸害之际干着为虎作伥的勾当。
中共在此面临的情况异常复杂。1937年10月,山西牺牲救国同盟会派遣中共党员吴银文在潞城建立了党组织,11月,八路军开赴太行创设根据地,历经反日军的“九路围攻”和反顽作战,至1940年初,该地区抗战局势稍加稳定。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黎城召开冀南、太行、太岳根据地党政军高级干部会议,会上北方局书记杨尚昆传达了3月11日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提纲的内容,并联系山西的实际,提出建政、建军、建党三项任务。据此,太行及其周边的太岳、冀南根据地于当年8月在黎城县成立“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即“冀太联办”),中共在太行地区的政权统一建设渐入正轨。
不过,根据地的抗日救亡工作并非从此坦途,1941年2月,中共潞城(东)县委在南山岭开会之际被日伪军包围,其中11人被抓,担任保卫任务的县公安局局长王天仁等6人为掩护干部突围而牺牲。这就是常建邦参加“三三制”政权之前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场景。
为切实建立“三三制”政权以扩大抗日根据地的根基,1941年3月,太行军政委员会负责人邓小平在冀太联办第二次行政会议上提议成立晋冀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由各县人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参议员1人组成。在此建政过程当中,不少中间分子“经过人民自动选举,因为他们平日为人公正,有好影响”而进入“三三制”政权。6月,潞城县人民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建邦为晋冀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参议员。7月会议筹备期间,因鲁西33县并入边区,晋冀豫边区临时参议会改名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以下简称“边区临参会”),会议选举申伯纯任议长,宋维周、邢肇棠为副议长。根据边区建政思想,边区临参会选举产生以杨秀峰为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为副主席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边区临参会闭会后,因非驻会委员,常建邦返回原籍潞城县,设立参议室开展工作。根据临时参议会闭幕后驻会委员会议决定:参议员于会后回到各地区后除传达大会决议外,其经常工作为:1.宣传解释政府法令;2.反映民意,检查政府执行决议状况;3.帮助政府开展村选县选;4.定期向办事处报告。可以说,此时常建邦已经成为边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
1942年1月31日,日伪将常建邦之妻杨海珍抓捕至潞城伪警察所,随后让当地“能人”赵廷玺给常建邦带话:“现在敌人宪兵队上非迫你回家不可,不然你妻不能出来。”2月7、8日,赵廷玺派赵忠贤邀常潜入潞城城内面见敌宪兵班长铁井,请求释放,铁井向常提出三个条件:“(一)送情报与报纸等;(二)宣传八路军及抗日政府不好;(三)借国民党名义组织国民党部”,当时常就允诺了。其妻因而获释。
4月底,常建邦在西流村大地主张中央家开参议室会议(以下简称“西流村会议”),约曾任潞城县人民武装自卫队第一中队中队长的高冠五、赵廷玺等成立特务组织进行活动。如在黄牛蹄村组织暗杀团,布置该村赵林旺暗杀抗日干部;组织西流、南流、下黄一带之孔子道等会道门,有计划地向中共潞城县抗日政府自首悔过,用以隐蔽其特务组织;数次与日伪潞城县政府秘书常子召、教育主任郭子强会面;曾先后与潞城敌宪兵班长铁井相见,第一次在潞城,第二次在长治;利用南马村李汝楠到城内与潞城大汉奸任超接洽,与敌送情报在数次以上;1942年潞城在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时,常说“政府政策左倾”,组织顽固分子与政府对立,制造群众之不满情绪。1942年春,常建邦到处造谣“敌人厉害,不维持不行”,以煽惑群众维持敌人,并指使汉奸舒成科去发动各村维持;及至抗日县政府将舒成科扣押,常又以参议员资格担保舒成科不是汉奸。此外,汉奸范进毓被抗日政府拘捕,常保其外出养病,暗地却将范放跑了;汉奸申凤岐勾结敌人,企图杀害村干部,被抗日政府枪决,常说申凤岐不是汉奸,是老百姓诬告的。
总之,中共分析指出,此际汉奸猖獗,主要是由于国民党背靠敌占区,面向根据地,以共产党、八路军和华北人民作为他们唯一的敌手,干着所谓调查、宣传,实则破坏、瓦解、造谣等勾当。并且,自从汪精卫的党国旗上的黄三角布条除去之后,在敌后的蒋汪两派国民党组织呈现合流趋势,其所谓的党务工作就是在敌后广泛设置谍报网,与日伪勾结借刀杀人,同时掌握会道门,破坏社会秩序;其还组织部属投敌叛国,策动民众维持日伪,打击民众抗日信心。为提振民众的抗日精神,中共在开创根据地之际也在探索从法治角度惩治汉奸等势力,至1940年太行等根据地政权建立,法治体系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1943年常建邦等通敌事件被侦破可谓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成果。
七七事变之后,中国共产党于7月15日交付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提出的总目标第二条为:“实现民权政治,召开国民大会,以制定宪法与规定救国方针。”8月1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提出“彻底战胜日本的十大救国纲领”,并在此后洛川会议上正式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但此时未如相关言论所言:各根据地以此相继颁布施政纲领,形成了健全的司法制度。实际上除陕甘宁边区外,大多数敌后根据地是在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发表之后始相继成立统一政权的,法治建设由此正式纳入边区行政。因此前缺乏实行法治的四个最低条件,即统一立法机关、充实司法机关、法律平等、信赏必罚,所以公安法制工作大多由军队锄奸部门负责。这在中共中央北方局直接领导下的太行根据地有着明晰的发展脉络。
1937年11月八路军创设太行根据地之际,邱积成领导的第一二九师锄奸部负责锄奸反特、搜集情报、保卫首长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在太行地区建立起军队领导的公安保卫系统。1938年4月,日军对八路军所在的晋东南地区发动“九路围攻”,八路军总部从临汾转进太行,由杨奇清任部长的野战政治部锄奸部随之同行,其下设锄奸科、情报科、审讯科,以保卫总部首长和直属机关安全为中心任务,并同第一二九师锄奸部相配合,共同担负根据地的公安保卫工作。可以说,在太行根据地初创阶段,由军队担负根据地的公安保卫工作,是太行根据地公安法制工作的一大特点。
由于军队锄奸部承担的事务繁重,因此八路军亦注重培养地方保卫人员。1938年秋,八路军总部锄奸部在辽县麻田举办保卫干部训练班,培养军队和地方选送的保卫干部,着重讲授公安保卫业务,学员学习期满后分配到各地从事公安保卫工作。此外,八路军野战司令部亦派参谋刘秉琳等在长治莲花池举办政治训练队(简称“政训队”),下设侦缉、情报、审讯、供应4股,数百名军队干部和地方进步青年被抽调至此专门接受锄奸教育训练,结业后分配至各地公安保卫机关和锄奸组织从事搜集情报、侦察破案、锄奸反特工作。通过此类培训,八路军摸索并总结出一套关于锄奸保卫的做法及经验,为地方上输送了一批公安保卫干部。各抗日县政府据此相继成立公安机构,渐次接管地方肃奸工作。从1938年11月到1939年7月,仅政训队即破获贾荣科、雷振声、裴宝堂、杨云生等重大特务汉奸案。
奸特的不断出现,说明根据地肃奸工作必须群策群力,仅靠单一机构难以完成此项重任。1937年淞沪会战期间,在上海领导抗日救亡运动的经济学家孙冶方即指出,“如果每一万人中有一个人被敌人诱引去当汉奸,在四万万五千万的人口中就可以组成四万五千人的一个汉奸队伍。而其余的四万四千九百多万的散漫无组织的民众,却正好是掩蔽这汉奸队伍的‘青纱帐’”,因此孙冶方认为制裁汉奸只是一种消极的办法,并不能防治汉奸的产生和活动,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展民众运动,加强宣传工作,并建立民众团体群防群治,让汉奸无处逃遁。
为适应根据地对敌斗争的形势,1940年2月,中共晋冀豫区党委指导成立山西省第三专署路东办事处公安处,由第一二九师锄奸部刘明辉负责。公安处内设:一科负责审讯工作;二科负责侦察工作;秘书科负责人事秘书工作;警卫队负责公安处的警卫工作。3月,太行区颁布《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汉奸现行犯,无论军民须随时拘捕送区指挥部处理:“(一)充当敌探刺探军情者;(二)隐藏向敌通报之秘密电台电话者;(三)打黑枪或以其他武器实行暗杀抗日军民者;(四)投毒药毒害抗日军民者;(五)给敌机或敌人指示目标者;(六)带领敌人搜山或挖掘公私资财者;(七)给敌指认我抗日干部或向敌报告干部群众转移地点及公私资财所在地者;(八)放火焚烧食粮资财及房屋者;(九)杀害抗日军民者;(十)主谋暴动者;(十一)主动或煽动群众维持敌人者;(十二)破坏军事设备及电线者。”4月,晋冀豫区党委就肃奸工作发出指示:“除奸应从宽大出发,应经过群众路线……着重说服争取,政府已有法令,禁止随便捕人行为,县政府不经过专员公署批准没有杀人权,区村政府没有捕人权,根据地内任何人,没有破坏行为——不满意我党或批评我军、批评政府,而无真正破坏行为,没有确实证据者不能逮捕。”从此太行根据地的锄奸工作有法可依,公安保卫工作由以军队为主过渡到以地方为主。
至当年7月,在军队向地方输送的业务骨干领导下,刘秉琳在长治举办的政训队与八路军总部锄奸部所培养的公安干部在全区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强的公安保卫队伍。8月,冀太联办成立,由路东公安处扩建的冀太联办公安处亦正式成立,由刘秉琳负责;1941年夏,徐启文、覃应机接任公安处正副处长。公安处成立之后,颁发了《晋冀豫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的职能,即保卫抗日根据地,保卫抗日民主政权,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权利,镇压敌探、汉奸,制止非法行为,维持边区抗日民主的社会秩序。冀太联办下辖的各专署公安处之组织体系为:专署办事处以上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警卫队等;区设公安干事一人;村设锄奸委员会及锄奸小组(不脱离生产);各区的商业的(经济的)中心镇市设公安分局。太行区为冀太联办直辖区,下分冀西、太南两个专区,36个县。专区一级统称公安处,内设侦察科、审讯科、干部教育科、秘书科和警卫队。县一级公安保卫组织统称县公安局,内设一股(审讯)、二股(侦察)、秘书股和警卫队。县以下各区设区公安干事,每村设公安员,从上而下形成一套完整的公安保卫网络。但此时,地方基层公安组织在除奸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组织机构不健全,特别是政府的机构办事处的组织因职权关系无法机动灵活来执行,一般干部只知道特务利害,恐慌畏惧,但毫无对策,也弄不清特务究竟是谁,如何活动”。为此,1941年8月20日,中共晋冀豫区委发出《关于加强除奸工作领导的指示》,号召党、政、军、民大力协作,严惩汉奸、特务,根据地各县据此成立了县委领导的保卫委员会,在各村建立除奸小组,并配备一名负责锄奸工作的公安员。各级公安员一方面进行公开的工作,如清查户口、进行除奸教育等;另一方面还进行秘密工作,如收集情报,领导谍报网员等。
1941年7—8月间,晋冀鲁豫临参会在辽县桐峪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9月1日成立并公布《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规定边区政府“坚决镇压死心塌地之汉奸,贯彻保障人权”。同日,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高等法院正式成立。边区公安总局基本延续了冀太联办公安处的机构,人员照旧。其职责是维持边区抗日民主社会秩序,侦缉汉奸敌特,指导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锄奸斗争。公安总局局长由边区政府民政厅厅长李一清兼任,总局副局长为徐启文,局内设秘书科、侦察科、审讯科、干部教育科和警卫队。公安组织系统自上而下为:边区设公安总局—行署设公安分局—专署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1941年10月15日,边区公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指出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受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之管辖,晋冀鲁豫临参会之监督及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之领导。边区高等法院下设太行、太岳、冀南、冀鲁豫行署司法处,各行署下辖之专署设司法科,专署下辖各县政府设司法科(或承审处)。各专署、县设看守所。1942年8月,边区颁布《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对汉奸犯的财产附加刑。不过,此际太行根据地未专设检察机关。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此项权责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分担:凡属汉奸、盗匪、间谍等政治性质案件的侦察和起诉,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由裁判机关代行。
至此,中国共产党监督指导下的晋冀鲁豫边区法治体系初步确立,肃奸工作不再由军队完成,而被纳入统一的边区政府行政工作中,有专职的公安司法机关,有系列法条量刑定罪。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常建邦案可以说是一个重要案例,为此后以法治推动肃奸运动提供了先例。
三、常建邦通敌案发及边区政府的处理
如前文所述,常建邦为救其妻杨海珍,曾于1942年2月答应了日伪的条件,但并未马上付诸行动。4月,传话人带来日伪的威胁——杨海珍尽管被释放,然仍然受到日伪的挟制。4月中旬,常建邦往成家川郭三孩家见了赵子郁、梁国安、任贵鑫等。梁国安对常说:“你不实行前面条件,我们就退保,马上交出你妻,没收你家。”赵子郁说:“你不要戴上鬼脸子给八路军办事,八路军对你是没有好处的,现在你宣传他的政策好,那还不是先甜后辣的哄人办法?张宜亭、杜文景有信叫你赶快在外边组织国民党部,你就担任书记长。”从中不难发现,日军入侵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之际,赵子郁、梁国安等活跃于国民党、日伪力量之间的所谓“能人”,实则集汉奸特务角色于一身,不仅无亡国奴的屈辱感,且助纣为虐之际毫无负罪感。
4月底西流村会议后,常与赵廷玺、高冠五、赵玉、刘绍邦、连其昌、张中央、张景魁商讨成立国民党组织问题。刘绍邦等认为用国民党名义不妥,提议改建“中农会”,以知识分子(小学教员)及乡村落后分子(被斗争者)为发展对象,在宣传策略上只说村干部不好,负担不公,“上好下不好”。“中农会”设有破坏部、暗杀部、宣传部、组织部、总务部,其下又设5个区支部,其总领导人是常建邦。“暗杀部是负责暗杀根据地游击区抗日军政民领袖与积极分子,企图杀害县、区长,武器以刀为主;破坏部破坏扩兵,破坏屯粮;宣传部宣传八路军游而不击,诋毁冀钞信用;组织部决定要在三个月发展‘中农会’会员五百个”。据称,常建邦曾指导“中农会”成员说:“中农以上的人,多数是旧社会思想,心里都不赞成八路军的,所以要利用这个弱点去说服他们,教他们参加中农会……利用中农会的活动来破坏合理负担和囤积公粮”;指示他们要调查土地在50亩以上,年龄超40岁的落后分子,争取把他们吸收进“中农会”。对于思想落后的青年人与过去旧军队里不进步的人,或是精兵简政下来不满意八路军的人,则组织暗杀团,并教这些人宣传“八路军当兵光吃小米不赚钱”来破坏八路军的扩兵工作。
5月,常建邦等人在西流村天主堂召开第二次会议,除原参加人员以外,还有新发展的魏国法等11人参加。会上常建邦布置的工作中包含:宣传民主不好,是不利于富农的;反对减租减息,调查登记八路军,暗杀坚决抗日分子。在另一次会上增加的工作包括:1.破坏春耕工作;2.破坏民选工作;3.破坏扩兵;4.破坏屯粮。除此之外,常建邦还供称送了三次报告给赵子郁(转送敌人),其内容系会议情形及人员调动(如门县长走傅县长来)。
6月24日,常建邦在西流村天主堂召开参议室会议,夜间又约赵玉、高冠五、刘绍邦、赵廷玺、连其昌、张中央、张景魁及新参加者申廷宪、王逢俊、张凤鸣、申琰璋与会。会上连其昌称,其在村中宣传政府法令不好,负担不公平等,已引起村干部的不满。赵玉等亦说想要做好此事必须有实力,“否则说话都得小心”。其讨论结果说暂时只设这一个组织,看机会慢慢做,不然暴露了更糟糕。高冠五说“既已干了,胡乱干吧”,即分配赵玉负责潞(城)西工作,高冠五、赵廷玺负责潞(城)东,常建邦负责往来东西两部分,多处联络会员,扩大组织。
如前文所述,潞城地区形势复杂,尤其受1942年至1943年华北大旱影响,不少村庄农作物仅收获3成,部分群众背井离乡,外出要饭。潞城县二区李庄饿死人,辛安及安岭寺亦饿死人。四区部分群众大吃大喝,今日有酒今日醉,贫苦人民有的卖闺女、卖牲口,向外童养闺女,并有一家人因饥饿互相吵嘴打架而跳河。进入根据地的外来难民死于道途者,亦时有所闻。持续的干旱使人心动荡、社会不安,严重的危机摆在潞城抗日县政府面前,为此县政府集中抓“二五减租”和“一五减息”,坚决与持反动立场的120多户地主开展斗争,令他们执行潞城抗日县政府的法令,给农民减租减息。张中央等人便趁此时机“常说服民兵家属,让其劝他们不要干啦”。从常建邦开会所在地西流及其周围村落来看,干部脱离群众,减租减息中干部分的多,贫农分的少。“支委各抱地主一足,支委过去有贪污,即阻止任何反贪污斗争。农会因草率选举而被地主封建势力所掌握,选上的一个愚人。武(委会)主任系富农,政(治)指(导员)是政治上糊涂的党员”。
1943年4月初,太行区第四专署上报边区政府,称专署公安督察处在潞城捕获敌探赵廷玺等人,其供称潞城参议员常建邦为敌人之便探,并领有便探证。4月10日,边区政府致函晋冀鲁豫临参会议长申伯纯,副议长邢肇棠、宋维周,“为使该案彻底清理,拟请将潞城参议员常建邦依法交与政府审讯”。晋冀鲁豫临参会接函后随即召开驻会参议员会议就此事进行商议并予以表决。三名议长和秘书长王乃堂以及驻会委员李之乾、齐谷生、池必卿、陈光、邓小平、李大章等联名同意,“由政府暂行拘押,并依(《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第14条之规定通知该原推选单位解除其参议员职务后,依法严惩之”。16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接得覆函后,即令边区公安总局拘押常建邦,同时命令潞城抗日县政府开选民会议罢免其参议员职务。17日,边区公安总局派员前往涉县固新镇将已任晋冀鲁豫临参会驻会委员的常建邦抓捕归案。
4月21日,潞城抗日县政府收到边区政府4月16日的罢免命令,然时值日军“扫荡”,期间,“坏分子公开活动。4月30日,日军去时还坐堂受理案件,连其昌妻公开告状”,“(日军)还给其昌妻二斗米”;“武装汉奸每日下午即到该村去活动。常庄、温村与敌人订立情报记号,(八路军)工作人员去即送情报,小部队去即烘一堆小火,大部队即烘大火”,还给了日军500斤白面,1万斤杂粮。同时,红枪会到处造谣“中国只有一个政府”“八路军的边区政府是非法的”“八路军中央军给他发饷,他们胡搞”“八路军是外来户,因日本来才容许他来,可是他们不打日本,光打我们”。为此,潞城抗日县政府速调四区干队回来,通过游击战争打击敌人“扫荡”与“蚕食”,并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安抚受灾群众,摧垮敌人的“蚕食村”,尤其打击敌特活动。罢免常建邦参议员资格一事,因上述情形未能及时完成。
5月6日,日军在击败国民党第二十四集团军后,其第三十六师团从潞城、襄垣、左权县附近,独立混成第三旅团从武安东北、独立混成第四旅团从林县北部之任村集附近分别向涉县进攻,对边区政府形成包围。9日至13日,突围转移之中的边区军政机关连续遭到日军的搜索攻击,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徐启文率一行15人押带常建邦等6名人犯转移。“在此过程中,该常建邦曾屡图脱逃,对其看守保护备极艰苦,而检察工作,幸能争取空隙,圆满完成。全部犯罪事实,均经该犯承认,并曾自书申请书一纸(附后),存案作证”。
当边区军政机关转移到山西和顺地区时,7000余日伪军追踪至此,徐启文一行陷入日军的包围圈。“正当万分紧急之时,该常建邦以为有机可乘,决定投敌逃跑,竟向敌搜山方向大声连续喊人,虽经一再劝阻,终究无效;(欲)带其转移,则又须防其抗拒,斯时群情凶凶无法应付,若任其暴露,不特全区民命与职局均将同归于尽;倘该犯一旦逃跑,则贻害更属无穷。乃果不出所料,一眨眼间,该常建邦竟拼力挣脱,奔逃达百余步始予追获,力竭而踣,犹咬伤职局科员赵廷玉之左腕”。徐启文遂下令将常就地处决。
日军撤退之后,徐启文一行于5月29日返回涉县边区驻地,将紧急处决常建邦之事上报边区政府主席杨秀峰,副主席薄一波、戎伍胜,然而常建邦的参议员资格尚未罢免。边区政府当即再令潞城县解除常建邦参议员资格。
6月9日,潞城抗日县政府各界代表会开幕,“除各法团代表因人事变迁略有变动,缺额仍由各法团临时推选补足外,区村人民代表系由民主方式,由区村临时推选,并由政府聘请士绅代表二人参加”。据称,“全体出席代表对参议员常建邦背叛国家民族,违反全县人民意志之汉奸罪迹,咸感无限痛恨。大会一致通过罢免汉奸特务份〔分〕子常建邦之参议员职务,并交由政府依法严惩,以正视听,以维法纪”。会后,该县形成罢免决议上报晋冀鲁豫临参会,另起草“潞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为罢免参议员常建邦告全县同胞书”,呈请边区政府转达边区临参会。13日,边区政府将此转函晋冀鲁豫临参会。
不过,此事给边区政府法治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被动,原因有二:其一,根据边区《公安局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于特种刑事犯有检查权,但于检查完毕后,特种刑事犯移交军法机关处理”、第四条第七款“拘捕人犯须立即进行侦察预审,送交法院,不得拖延”之规定,公安局无权处理人犯。其二,根据《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履职之参议员享有言论免责和不受逮捕权,即在此之前必须解除其资格,其法理依据就是中共“三三制”政权的建设思想。1941年该制度推行之初,彭德怀对此有过专论,指明“三三制”政权不仅对各阶级最公廉,而且真实地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切实实行,因为“它反对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一党专政,争取了中间势力,加强了民族团结”。在如何贯彻“三三制”问题上,彭德怀指出:一要克服以党治国、一党专政的恶劣思想;二要纠正不执行“三三制”“左”的和右的倾向。
与法治建设的演进
1941年边区政府成立之后即规定了各法制机关的职能划分、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以常建邦通敌案为例,设若是在平时,遵照边区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将移交法院量刑定罪,即罪罚相当。然其在战时危急关头被公安机关紧急处决,也是有法可依。
公安局是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维持社会治安的主管机关。1941年9月,边区临参会审议通过的《公安局组织条例》规定,公安局属于政府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是保卫抗日根据地和民主政权,保障人民权利和抗日党派的合法权利,镇压敌探汉奸,制止非法行为,维持边区的社会秩序。该条例规定了公安局的权限:“1.对于确有证据之特种刑事犯,如敌探、汉奸、盗匪有等依法逮捕之权;2.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边区之非法分子有检举与拘留之权;3.对于特种刑事犯及普通刑事犯均有检查权,但于检查完毕后,特种刑事犯送交军法机关处理,普通刑事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4.对于特种刑事犯,不论其为机关团体或普通人民,经检查后有行使检查机关之检举权,向军法机关起诉;5.对于军法机关关于特种刑事犯的判决,认为不合时,有上诉于上级政府之权;6.特种刑事犯如涉及部队人员时,不得直接逮捕,应通知部队的主管机关处理之;7.拘捕人犯须立即进行侦察预审,送交法院,不得拖延。”由此可知,边区公安机关拥有逮捕、拘留权,对奸特之类特种刑事犯能行使检察权,但无处理权,此项权力属于边区法院。然而在战争年代,即便是平常时期,边区的基层法制机关也很难实现事专责成。
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后,有关边区的审级制度也有明文规定,然多为原则性规范而未具体法条化,因此在审级方面存在“长期凌乱”状况:下级不知如何是好,或者敷衍塞责,一切诿之上级。个别地区,甚至连判一两个月徒刑的案件,亦呈送上级法院核判;或者孤行独断,一切均不呈报;或者剥夺诉讼人上诉权,使错误判决无法纠正;或者借口情况紧急而任意滥杀人犯。而上级法院则整日埋头于文牍之中,忽略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和司法方面进行解释。1942年5月,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为此发布“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确立“便民”和“简政”两原则——提倡上诉权,简化手续,规定“民事为三级三审,刑事为三级二审制”。其中,太行区的县政府为一级(一审机关),专署为一级(二审机关),高等法院为一级(一审、二审或三审机关),且划定各级的权限,尤其规定,“无论平时或战时,二审机关的专员对所受理(包括复核复判上诉)刑事案件有最后决定权,但须经专署司法科长、公安督察处长与专员集体讨论(指七年以上徒刑及死刑),并于执行后连同卷宗记录(讨论会的)呈送高等法院备案,如有判错杀错等情,由专员负主要责任。在战争情况下及有非常必要时,一审机关(县政府)对呈送复核复判之刑事案件,得先行执行,或不待核判到达即行执行,但执行须经承审员、公安局长与县长集体讨论(指死刑),并于执行后连同卷宗记录(讨论会记录)呈送专署转高等法院备案(呈送时专署得签注意见或附复核复判)。如有错误情事,由县长负主要责任”。
为慎重对待死刑,1942年5月,边区发布规范审级制度的“法行字第104号命令”以及扩大专署及县司法职权的“第112号命令”,二者均规定,“无论平时或战时,决定死刑案件时,须经专员、司法科长、公安督察处长,或县长、承审员、公安局长之合议,始得执行”。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各级政权,专员、县长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战时多不一同行动,平时亦有时因下乡、检查等关系,难以举行合议”(即“三人合议”制度),边区司法机关之间办案不协调问题也引起边区政府重视。
7月,边区公安总局和高等法院为密切二者工作关系以提高效率发表《联合指示》:“(一)凡经公安系统侦查起诉之案,在侦察阶段,应广为搜罗证据,证据充足,然后起诉解送。同时在起诉之时,连同一切物证、人证等证件一并附送。因为个别地区证据不足,即行起诉,或仅一纸达案公文即行解送,致使司法部门无法了解,不免有处置失当之虞。(二)公安机关移交案犯时,不仅提起公诉,并须提出处刑具体意见(死刑或有期徒刑几年),司法部门负责同志如觉不妥,应与公安部门交换意见,如双方意见不能一致,司法部门可呈请行政负责同志作最后决定。(按,此为下文边区政府出面答复临参会质询的依据)(三)在工作上双方应取得密切联系,交换工作经验,警惕孤立主义的有害作风。”然考虑到战时环境,凡事时时处处均遵照有关规定往往不易执行。8月10日,边区高院就执行死刑之三人合议制加以变通,规定:“(一)战时经公安机关侦讯完毕(或由其他机关、团体或公民捕获而有确实证据者),专员、县长批准后即可执行;(二)平时经司法机关侦讯完毕,如公安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参加合议时,经专员、县长之批准,即可执行;(三)但如合议制度有可能举行时,仍应尽量遵照前令指示,举行合议决定之。”由此可见,徐启文紧急处理常建邦所依据的就是第一条之规定。
边区关于死刑三人合议制变通之后,抗日县政府(县长)拥有了死刑处决权,反特锄奸运动当中出现多捕多杀倾向。如潞城抗日县政府县长傅甲三亲自领导各村召开公审汉奸的群众大会,先后枪毙了20余名汉奸特务。针对此种情形,1943年1月,边区高等法院就死刑执行问题发布新的决定,“凡一审机关(县级)平时判处死刑之刑事案件,均须送专署复核复判。凡一审机关战时先行执行之刑事案件,亦均须于事后送专署核查备案,不得以任何藉口,不送专署核查;二审机关(专署)对于一审机关送核或备案之特种刑事案件处死刑者(如汉奸、特务、盗匪、烟毒等案),如认为事实无误,同时有国民政府特种法规及边区单行法令足资援用科刑者,可迳由专署批驳、核准或修正,无须再将全案案卷转呈本院核查”。由此可见,即便是在战争年代,边区高等法院亦注重审级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1943年5月,太行区为此训令不可多捕多杀,此举“不仅招敌挑拨口实,也会招致人民的反对,即对我党我军的政治威信也有关系,故须严加禁止”。赖若愚分析指出,单纯的镇压是不能肃清特务的,会导致除奸的扩大化,引起群众的恐慌与社会的不安,影响统一战线与根据地的建设,因为被特务诱骗的群众,大都是善良群众,如果采取镇压政策,被杀的仍然是群众,只会引起党群干群分裂,削弱群众组织群众武装,会中敌人借刀杀人的奸计。
在此法治建设推进背景下,1943年6月4日,边区政府就常建邦被紧急处决一事是否妥当举行会议讨论。6月12日将处理结果致函边区临参会:
(一)对公安局副局长徐启文关于拘押检察及紧急处决汉奸常建邦之报告所呈各节,基本上均属正确,应予批准;但对边区临参会组织条例关于参议员犯罪处理之手续规定,有所抵触部分,应先予严厉之批评之处分,以肃纪律而策未来。(二)常案应命令公安局转送高等法院审查办理。
边区政府认为紧急处决常建邦并无不当,但执法程序存在不规范等问题,须对徐启文有所处分。边区临参会对此保留意见。6月14日,边区临参会为质询此事召开第四次驻委会会议,驻会委员池必卿、李子乾、马绍唐、陈光、曹泽渊等就常案质询边区政府。边区政府也强调,“处分徐启文的重点在于加强对他和全体政权干部的民主教育和政策政治上的教育”,借此提升干部的政治觉悟以及防奸反特业务能力,即“对于那种死心事敌、为人民所痛恨的汉奸、特务分子,才采取坚决打击的方式”。至此,边区临参会与边区政府意见趋同,达成了1941年8月申伯纯在闭幕式上之期望:“边区政府与本会驻会委员会,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在精神上和衷共济,以副两千万人民的重托与期望。”
1943年7月4日,为肃清奸特的危害,教育边区民众,边区公安总局在涉县召开公审公判大会,将涉案的潞城奸特分子赵玉、刘绍邦等一干人等执行枪决。10月,潞城抗日县政府在第一区召开群众公审公判大会,处决奸特申玉义等人,同时将处财产刑没收奸特分子的土地全部分给群众耕种,此举极大鼓舞了群众肃奸斗争热情,该县随即组织生产互助组,开展纺织运动,在旱灾之年使群众走上了自力更生丰衣足食的道路。
本案结束之际,正值国民党发动第三次“反共”高潮,边区掀起声势浩大的反奸特群众运动。在此过程当中,武乡抗日县政府破获萧芳亭等成立的奸特组织“新民会”,得知该组织勾引日军占领蟠龙的阴谋,并挖出其幕后主使——武乡籍临参会参议员史标青。因史标青身份特殊,该县将案情上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边区政府亦以案情重大,当即派员往武乡多方密查,所得材料与萧芳亭等人供词亦完全相符。遂依照《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正式撤销其参议员职务并实行逮捕。为把打日军、反维持、挖奸细的群众运动推向高潮,1943年9月上旬,武乡县抗日政府在洪水、苏峪、土河等地分别召开了群众大会,公开审判了史标青、萧芳亭、魏云亭等23名奸特分子,并在苏峪滩执行枪决。边区处理史标青等案,实现了执法、司法的程序化,彰显了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史标青等案之后,武乡抗日县政府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时事教育的决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群众进行时事教育,使得大家明辨是非,解除了思想顾虑,提振了抗战必胜的信心,随后该县军民投入八个半月围困蟠龙的斗争,并取得胜利。
结 语
常建邦通敌案结束之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根据党中央指示继续完善肃奸立法工作。1943年7月,边区在《村政权选举暂行条例草案》当中规定了对汉奸犯的身份附加刑,“有汉奸行为破坏抗战,经判确定者”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同月,肃奸工作的相关程序法也迅予完善,边区政府与高等法院联合颁发《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紧急处置敌特汉奸问题,其第八条规定“紧急情况”系指敌人已经进攻到十里以内时,第三条规定紧急处决条件为“如遇武装拒捕或无法加以捕捉时,无论军民得随时格杀之”,且该办法第九条对此严加规定,战时捕获之敌探汉奸的处理权必须经过“指挥部正式决定始发生效力,任何人无决定权”;第十二条,“对于平时捕获之敌探汉奸犯,不依法定程序迅加处理,故意等待于紧急情况时自行处决者”,依情节轻重须受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显然该法条是对既往法规的补正。
同期,毛泽东对根据地肃奸工作也极为关注,其专门指出防奸工作正确的路线就是“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而不能采“逼,供,信”这种错误路线。8月1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重要指示以规范此前肃奸工作的偏差:“第一,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嫌疑分子须多方侦察材料,收集证据,以俟案情成熟,然后依法逮捕;第二,提高我审讯技术,对案犯注意政治感化;第三加强除奸政策教育,使干部,特别是村一级认识为什么除奸,如何除奸,并贯彻到群众中去。”8月23日,中共中央北方局发出《对太行区的锄奸反特问题指示》,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指导性意见。在此指导下,太行区党委于11月出台《关于开展群众反奸运动肃清敌特的指示》,强调要坚决执行少捕少杀,耐心争取,宽大处理的政策。到此,边区要求法制机关要正确执行“不放走一个敌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政策,根据地的法治建设进入更为审慎的时期。
常建邦等特殊刑事犯的刑罚问题也引起了其他根据地的重视,如太岳区出台的司法制度规定,“参议员犯罪,应受刑事处罚者,除现行犯外,不许逮捕、扣押、审问、处罚……现行犯一经逮捕,应即呈报行署,不许擅自处罚”。
全国抗战时期敌后根据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不仅仅是从日伪手中武装收复失地的过程,也是肃清汉奸以巩固发展基本盘的过程,二者最终汇入了党领导下的边区建设进程。创建、巩固、壮大抗日根据地是为了捍卫中华民族利益、保障同胞的生存发展权,而肃奸方面的法治建设是引领广大民众形成正确的是非观进而汇入全民族抗战的时代洪流,实现抗日命运统一体的重要举措。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华北地区旧政权迅速瓦解,整个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少数人出于苟安苟活心态,在涉及身家性命之际,存在与各种势力接触的可能性,民族大义难以成为该等一以贯之的置顶选项,因此在面临家国利益取舍之际,他们在能否接敌问题上存在认知的模糊性。虽然抗日御侮是时代话语,但地方文化的主体如何接受外来观念,并且最终发展出包含本土经验的新原则与新观念,并非一日之功。
要言之,全面抗战爆发之后,中共抗日武装挺进华北开辟敌后根据地,在铲除汉奸方面经历了从军队锄奸到军地合作肃奸再到边区政府依法惩治汉奸的发展路径,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的法治建设过程,也是敌后根据地法的教育与法的研究过程,彰显了战时共产党人对法治天下的追求。其中,肃奸斗争由镇压转向宽严相济的慎刑思想折射出根据地法治建设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