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钟荣帆
摘要
如何处置在华德侨是二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内政与外交事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国内外局势的变化,二战后国民政府的德侨政策经历了由沿用战时办法,到采取德日侨民同等待遇,再到“宽待德侨”的演变。根据《德侨处理办法》,明确以集中、留用、遣送的方式管理在华德侨。在政府监督与德侨自治的模式下,德侨的集中营生活颇为舒适。国民政府留用德侨则采取实用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策略。中美遣送德侨标准不一,引起双方关于遣送名单的博弈。二战后国民政府对德侨的管理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折射出原本已实现“内政化”的外侨管理复萌“外交化”的故态。
[关键词] 国民政府 美国 德侨 《德侨处理办法》 德侨管理委员会
1945年5月8日德国投降后,一位德国小姐感伤道:“国家没有了,有的是英国占领区,法国占领区,苏联占领区,美国占领区,再建吗,天知道要多少时候,也许要一千年呢。” 她宁愿继续留在中国。旅华四五十年的德国老妪们也表示,中国宽大自由,实在不愿回国,她们说:“回到德国去,我们没有房子,没有土地,没有粮食燃料,没有亲人,叫我们怎么办呢?”此番话道出了战后大部分在华德侨的无奈与抉择。但是,德侨能否继续留华,取决于国民政府的德侨管理政策。
长期以来,民国时期在华德侨的研究属于“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近年来,此局面略有改观。有学者对战时国民政府的德侨管理政策做了充分的探讨,也有学者关注战后德侨遣返、德产处理,以及犹太人的处置等问题。不过,既有研究主要从事件史的路径出发,而忽略了德侨管理制度的历史继承性,更未注意到其中所体现的外侨管理制度的演变。
德国投降,不仅影响了二战战局的走势,也关系在华德侨的命运。从外交上讲,德国投降意味着中德间交战国状态解除,“敌侨”身份已不适用在华德侨,而中德尚未复交,说明德侨实属“无关系国侨民”。但从国际法角度看,由于中德和约未能签署,法理上中德仍属交战国,也就是说在华德侨仍属“敌侨”。那么,在外交与法理两相矛盾的情境下,战后德侨究竟处以何种“身份”,以及以怎样的办法来管理德侨,是国民政府不得不思考与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旨在考察战后国民政府德侨管理政策的出台与实施过程,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内外交涉情形。国民政府的德侨管理政策,因二战的结束与国际局势的改变而发生变化,通过探究国民政府对德侨的管理举措与态度,将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国与二战的关系和战后国民政府国际角色的认识。
一、“宽待德侨”原则的形成
德国投降后,德国处于国际共管状态,处置德侨由此成了国际问题。鉴于此,国民政府试图借鉴他国经验和办法。5月中旬,外交部电询驻美大使魏道明美方的德侨处理办法,获悉美国对有侦探嫌疑之德侨依法处理,所俘之德国士兵不拟用为劳役,至于是否释放或遣送他国,则须商洽各国后再决定。6月1日,驻墨西哥总领事张天元电示外交部,墨西哥政府将集中营内德侨全部释放,且每人给予生活费。8月10日,国民政府又从沈儒立处得知,英国政府将拘禁之德侨交与联合国军事机关处理,未处理前,一律继续拘禁。因此,国民政府主张,德国虽已无条件投降,但仍处同盟国军事占领期,对于德侨的处理“应俟商洽有关各国后,再行决定,在未决定前,仍应遵照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处理”。
所谓“遵照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处理”,即沿用战时德侨处理办法。无外乎三点:第一,对德侨予以集中收容,经登记核准之德籍传教士可免予收容;第二,限制行动,不准德侨离开集中地点或移居;第三,监视行为,由地方官署给予德侨登记执照,严密监视活动。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军事机关单方面出台收复区日侨处置办法,严重削弱了原本适用于日侨的《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的实际效用,进而导致沿用战时策略的德侨政策处境尴尬。9月25日,内政、外交两部拟定德日侨民处置办法三项,作为和约成立前之过渡办法,并向行政院呈请核准。正当行政院审核该办法之时,10月1日,陆军总司令部颁布了《中国境内日侨集中管理办法》及《日人在中国私人产业暂行处理办法》,并登报宣布纳粹德国派驻伪组织人员与德侨,将集中管理监视。因此,行政院以为,日侨部分“似可不再另颁办法”,德侨部分“可能正由陆军总部拟订办法中”。但是,战后敌侨事务系由内政部主管,陆军总司令部的做法颇有越权之嫌。同时,也造成《敌国人民处理条例》与陆军总司令部所颁办法重合或冲突,以至于行政院强调,双方应研讨如何配合运用,“俾政令划一”。
与此同时,联合国提出德侨“非纳粹化”政策,促使国民政府放弃《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的过渡办法,转而将德日侨民同等对待。9月10日,盟国管制委员会通过了遣送各中立国前德国政府官员与“可憎德人”及其眷属的决议,并请求各国协助,原因在于“彼等逗留国外可能使德国有再行发动战争之虞”。基于此,国民政府陆军司令部命令上海市政府及各区受降主官,对德国派驻伪组织之人员及在华德侨,令其一律集中管理,加以监视,不得任其自由行动,不过,应确实调查此项德人为纳粹分子。第三方面军总司令汤恩伯称:“上海之纳粹及法西斯分子,均将受日人同样待遇。”
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由此开展大规模的拘捕德侨行动。10月9日,驻沪军事当局陆续拘禁德外交人员、新闻记者及“其他纳粹领袖秘密警察”,并将旅沪德侨押入集中营。南京方面,亦准备将在京德侨全部送入集中营。
军事当局大肆逮捕德侨的激进行为,引起了时任教育部部长朱家骅的异议。朱家骅长期从事对德活动,他认为,中国虽对德宣战,终究无仇恨,德侨中有大量反纳粹分子,且战时助我抗战,“我中央对待后方德侨,在战时已听其自由居住”,战后加以拘捕集中,“非仅费用极大,即于怀柔之道,似亦有未尽”。
朱家骅的建议得到了蒋介石的认可。10月10日,蒋介石指出,在华德侨“如无纳粹党之嫌疑,而系旅华多年之教员、医师、传教士等,可予以宽待”。依照蒋的指示,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拟定三项原则:(1)教廷所派德侨传教士,如无军事政治关系,未有间谍行为,非纳粹分子者,准仍居教堂,由各地政府监护;(2)德侨中过去有助于抗战者,由各地政府另予居住监护;(3)德侨中专科医师,即技术人员,如各事业机关需用者,得准征用服务。蒋介石在日记中也强调要“宽待德侨”。
蒋介石的表态奠定了战后德侨管理政策的基调,明确了德侨待遇应有别于日侨。基于此,国民政府废除《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并于11月27日出台《德侨处理办法》。归纳而言:(1)旧奥籍人民及德籍犹太人与非国社党之德籍人民,除有间谍嫌疑或帮助日军企图者,仍依我国法律处理外,应予全部遣送回国,在未遣送前,得具中外殷实铺保,呈准该管省市政府,暂时继续居留,其不能具保者,应由该省市政府集中管理。(2)旧奥籍人民及德籍犹太人与非国社党德籍人民,如系忠实可靠之技术人员,得由公私机关呈准内政、外交两部,予以雇用,免予遣送回国。(3)德籍教士,除有间谍嫌疑或帮助日军企图者,仍依我国法律处理外,其在后方经指定区域传教者,经华籍主教或教廷代表之担保,得返还原地继续传教,其在收复区者,经华籍主教或教廷代表之担保,得呈请该管官署,准其免予集中管理,得在原居留地继续传教,未经华籍主教或教廷代表之担保者,仍应由该管官署指定传教区域。因承认奥国为无约国,国民政府于1946年8月修正《德侨处理办法》,删除了涉及奥侨部分内容。
国民政府对德侨的处置表现出充分宽大,但在华犹太人却不以为然。办法公布之后,引起了外界舆论的不满,其中“德籍犹太人为最著”,原因是被希特勒驱逐之犹太人仍被视作德籍,且与一般德人待遇相同。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在实践上犯难。上海市政府发现,犹太人因其所持之德国护照到期,“以无国籍人民自居,否认其为德籍”,以致地方政府在执行上,无法确定这类德籍犹太人是与一般德人同样办理,还是与无国籍人民同等待遇。
那么,德籍犹太人应否划为德侨?有研究者认为,从法理上讲,1941年11月,希勒特政府颁布褫夺德籍犹太人德国国籍的法令,意味着此类犹太人沦为无国籍人。德国投降后,英、美、苏在波茨坦会议上宣告废除希特勒政府所有纳粹法律,似乎因此而恢复其原有之德国国籍。不过,根据国际法惯例,国籍之取得及丧失,应依照当事人之本国法,非任何其他国家所能越俎,因此,波茨坦会议上之宣告,“对于旅外德籍犹太人已被褫夺之德国国籍,实难发生任何影响”,“故已丧失德国国籍之旅外犹太人,决不能因之而恢复原有之国籍”。国民政府却主张,波茨坦会议上之宣告,意味着“德籍犹太人丧失国籍之根据,已不存在,是德籍犹太人,仍应视为德籍人民”。况且,以现实层面来看,首先,大多数犹太人均无入华签证,且在战时乘机擅自入境与居留;其次,此类犹太人“不易发生忠实观念”,“只知鼓动舆论反对我德侨处理办法,而从未思及彼等无签证之违法应有若何补救之请求”;再者,纳粹政府虐待犹太人之法律既废止,返国无阻,却仍设法居留无关系之中国,“彼等是否别有居心,实未便臆断”。因此,国民政府仍视德籍犹太人为德侨。
事实上,国民政府出台《德侨处理办法》之初衷是区别同为敌侨之日侨待遇,而非在德侨内部细化。外交部解释,该办法本意是“在处理敌侨之一般原则中,予德侨以宽大之待遇”,“至于德籍犹太人,未曾予以特别规定者,因中国政府原则,保留遣送德侨之权,因其为敌国人民,而非因其为犹太人之故”。总之,另行规定处置德侨办法,“盖使其有别于日侨之处理而予以宽大之待遇”。而后,为了消除各方疑虑,国民政府又出台了作为程序法的《德侨处理办法施行细则》。
二、政府监督与德侨自治下的集中管理
依据《德侨处理办法》,集中管理是战后处置德侨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当时国人的普遍诉求。战后初期,国人主张将德侨统一集中,以便腾出房屋,缓解房荒。陆军总司令部认为,南京市房屋紧张,国民大会期近,还都人员纷纷返京,难觅房屋居住,应将德侨一律送沪集中,候轮返国。上海市民更是愤怒,质问当局为什么不把德侨从华丽居室赶到集中营去,“致使德国法西斯分子占据了市中心的大厦,而中国政府的官员们则继续拥挤在污秽的贫民窟”。
集中管理的前提是对德侨进行登记,以明确送入集中营的德侨名单。以南京为例,先由市政府派员通知德侨代表,编造德侨名册,再由市府根据美军作战指挥部、军统局、中统局各项情报进行核对,会同外交部、警察厅、宪兵司令部复查确定最后名单,最后呈报陆军总司令部备案。上海则于1945年10月成立了隶属上海市政府的德侨管理委员会,负责德侨登记事宜,截至1945年11月,已登记七八百人,最终送入集中营内德侨名单则由当局决定。登记程序也较为简单,由德侨主动到管理委员会登记姓名、国籍、职业、住址、性别、电话号码等信息,无需任何花费。天津规定德侨每十日赴警察局登记一次,再由警察局根据登记名单核查其中是否有战犯、间谍、纳粹官吏以及国社党员。
德侨名单确定后,由各省市政府派员押运德侨入营,集中营由各地方政府设置,一般以现有房屋代替,而非选址另建。南京德侨集中营设在玄武门内两处洋房,集中德侨时,由市府外事室统一指挥,市政府、市党部、警察厅、宪兵司令部、总司令部、外交部分别派人参与。奉命集中之德侨,其日常生活必需之物品,如衣履、被褥、炊具、盥洗器皿及医药设备等,准予携带入营,其不准携带或不能携带之物品,一律凭册点交市府,暂予封存。据《南京市德侨管理事宜报告》显示,南京市德奥籍及德奥犹太人总计37名,入集中营者28名,免入集中营者9名。上海德侨集中营设于江湾其美路前日本中学校旧址,截至1945年12月,上海德侨总计二千四百余人,入营德侨187名。北平德侨总计五百多人,截至1946年6月,集中入营139人,大多是纳粹党员、德政府人员、新闻记者以及扰乱北平地方秩序者。可见,实际入营德侨占德侨总数比重较小。
各地集中营大体采取政府监督与德侨自治相结合的模式。南京的集中营设管理员一人,由市府指定;集中营之警卫由宪兵司令部派宪兵担任,受市府管理员指挥;集中营之劳役杂役,均由德侨自任,并受市府管理员指挥;集中营之给养,暂由德人自备,必要时由市府呈请中央核发主副食费;输送德侨还国之日期与交通工具,由市府呈请总司令部决定。上海则由德侨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营事务。集中营门口由警卫司令部派遣卫兵把守,营内规则由德侨管理委员会制定,规定(1)不准饮酒;(2)告诫儿童;(3)用电话必须讲中文或英语;(4)七时起身,八时早膳;(5)十二时午膳,下午三时晚膳;(6)晚八时点名,九时熄灯就寝。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出外,但须准时回营。其余有关德侨事项,则由德人完全自治,德侨内部也组织了一个管理委员会,推举前德国领事馆顾问伦道任会长,每五人组成一组。
德侨在集中营内的物质生活较为舒适。以上海为例,江湾其美中学的德侨集中营,德侨宿舍即原有之教室,以毛毡隔作小间,每间一家,床铺整洁,大部分室内均有沙发,除无私人秘密而外,其他均在水准线以上。德侨自费修理住所,二百多名德侨都住楼上,一共占掉二十一间,里面的家具都由德侨自备,所以,不但布置得整洁,而且“富丽得令人眼红”,差不多每一间里都有沙发及火炉,集中营内还设有医疗室、读书室、幼稚园。在饮食方面,集中营内一共有两个厨房,较大的厨房供集体饮食用,较小的厨房供各德侨私自烧煮,像肉类、牛乳、各种罐头食品等不断地有人供给,集中营内随处可见丢弃的空罐头、水果皮,甚至他们还圈养猪、羊、鹅以供食用;行动方面,德侨可以自由行动,并且有一个很大的健身房供给他们玩乐,钥匙也由德侨保管。以至于参观的记者感慨,“简直像走到一间疗养院”。
德侨的精神生活也颇为丰富。南京德侨集中营内,德侨自行请了一位汉语教师,教他们读书、阅报,每天上课一小时,他们希望与中国人互授语言,更希望因懂得中文而能够为中国工作,做点生产的工作。他们感激中国优予收容,因为他们都是异邦的孤儿。
集中管理本应是对德侨的惩罚,而集中营所呈现出的情境却迥然相异,由此引发时人不满情绪。一位盟友质问当局:“为什么我们给纳粹分子这些不应得的待遇?当我们仍旧20人挤在一间屋子生活时”,“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德国人都至少得到了与日本人相同的待遇?”还有人无奈地感叹:“各地过境之新兵已达五万余人,并未见有何种招待表示,相形之下,堪叹何不生为异国人矣!”
三、多重因素影响下的留用
战后大部分德侨希望留在中国,只有极少部分想回归德国。据《密勒氏评论报》调查,“只有不到3%的真正雅利安人”期望重回德国,他们想要加入剩下的家人或重获他们剩余的财产。
德侨选择继续居留中国的直接目的是避免集中与遣返。自国民政府宣布集中管理德侨后,上海德侨二千三百余人,连日纷纷提供铺保证件,送由上海德侨管理委员会转呈外交部及内政部审查,以图免予集中。甚至,不少德侨以归化中国籍的方式来达到继续居留的目的。侨居上海的德侨二千余人及其他各港口之德侨四千五百余人,纷纷要求外交部准予改入中国国籍,该德侨等均系在战前及沦陷时迁来中国居住,胜利后,其中一部分因痛恨纳粹专政,不愿回国,而请求准予继续居留,已有一千三百余人向外交部提交了申请。
但德侨能否留华则取决于国民政府的管理政策。早在德国投降不久,美国当局曾向中国政府传达联合国出台的有关“闲置德国技术人员”的政策,希望中国当局配合实施,请勿留用德国技术人员。但是,重建战后经济的客观需要,促使国民政府采取实用主义原则而留用德侨。负责调查上海处理德侨情况的外交部专员丁文渊建议,大多数德侨与华商感情深厚,且从事进出口贸易经验丰富,中国可借与之合作机会谋划建设国家进口事业。基于此,国民政府颁布了《德侨继续居留核准标准》,规定德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核准其继续居留:(1)直接间接赞助中国政府或有贡献于中国抗战者;(2)直接间接保护中国人民生命财产有功者;(3)为中国利益作宣传者;(4)曾尽力于中国文化之促进及宣扬者;(5)对中国有友好言行表示者;(6)由服务机关担保之技术人员;(7)经教会负责人担保之传教士。但是,若德侨为纳粹党员或驻伪外交人员,虽满足以上七项条件之一,亦不准继续居留。
在实践过程中,除了以上规定的七项条件外,国民政府亦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准许部分德侨留华。据1946年11月上海、南京等市统计,总共核准居留德侨148人。其中,各机关担保雇用之技术人员有71人,约占48%,因人道主义核准者24人,约占16%,于抗战有功者8人,保护中国人民生命财产者7人,宣传中国文化者2人,对中国友好言行者8人,另有28人原因不详(由天津、北平市政府核准居留)。可见,国民政府留用德侨是兼采实用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策略。
纳粹身份对留用德侨又起到关键作用。如,1946年2月,天津惠安行为德籍制革师卜瑞士(Walter Brusch)和格兰兹(Hermann Grantg)担保,外交部驻天津特派员丁文渊建议,中国出口业急需此项人才,卜瑞士虽系纳粹党员,却动机单纯,且无其他政治背景,应予留用。但外交部最终裁定,卜瑞士因纳粹党员身份而不准留用,格兰兹为非纳粹党员,故准予留用。再比如,德侨施罗特(H. Schlote),系专门机械技师,经北平市政府查明并无间谍、助日等不良行为,北平医院出于业务需要,拟聘其主管医疗器械,后经北平市政府复查施罗特确系纳粹党员,由此,外交部认定该德侨因纳粹身份应予遣送回国,惟在未遣前,可暂准北平医院留用。
不可否认,以纳粹身份一票否决德侨留用,符合联合国推行的“非纳粹化”政策,却与《德侨处理办法》遵循的“宽待”原则,以及《德侨继续居留核准标准》暗含的实用主义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曾被派驻德国的齐焌指出,旅华德侨有曾服务国民政府者,也有有功于中国抗战者,甚至“在华之国社党员及前驻华德使领人员,亦不乏利用其与德国党政之关系或地位直接间接自动为我奔走者”。他举例,前德国通讯社驻渝代理沈克(W. Schenke),虽为国社党员,却力主亲华政策,战时曾与德国国防部联系,设法运送军火来华助战。前德国驻渝大使馆代办卑德尔(Bidder),主张亲华,且尽力宣传中国文化。他认为,倘若仅以政治身份一律遣送亲华德侨,“不但有令亲华外人不寒而栗,而尤有损我国固有之道义精神”。因此,他建议“对国社党员及驻华前德使领人员,如查明确系直接间接于我曾效劳者,应斟酌许其居留,免予遣送”。
虽无直接证据显示国民政府是否接受了齐焌的建议,但有迹象表明,国民政府留用德侨并非以纳粹身份为唯一决断。例如,德侨梅开尔(Wilhelm. B. Maeker),系机械与电机工程师,虽为纳粹党员,却获多部门担保雇用。其中,军政部北平陆军医院、北平私立东华医院等六家医院称梅开尔是“坚毅忠诚之优良技术人员,洵属不可多得”,乃向外交部呈请聘任其为X光及电疗机械设备修理技术员。教育部主张梅氏在战时对保管北大、清华、北平师范大学等校科学仪器有功,应予雇用而免遣。交通部平津区铁路局总务处、铁路总医院亦认为梅开尔系电气机器工程专门人才,故向外交部呈请雇用其为专任技师。最终,外交部裁定,尽管梅开尔为纳粹党员,但考虑到其精通机械电机,且多部门呈请雇用,故准许交通部平津区铁路管理局等机关留用。
国民政府留用德侨政策的灵活性,无形中也为部分官员谋求私利提供了方便。例如,天津禅臣洋行经理杨宁史(Werner Jannings)本是应行遣送之德侨,为躲避遣送而逃至山西,被阎锡山留用。阎锡山以为杨宁史忠实可靠,故请准聘其担任技术顾问。外交部驳斥了阎锡山的请求,认为杨宁史在德国“曾勾结国社党显要戈林将军,有对我极不利之行动与言论”,任职禅臣洋行期间,“曾联络日军1820部队等有力机关,大量为敌军包收紫铜五金”等军需物资,由此认定,杨氏“既有反华言论及行动,在抗战时期,复有供给日军物资之嫌”,应予遣送,未准留用。但是,阎锡山并不赞同外交部的结论,又以山西省政府名义为杨氏担保,理由是杨对山西省工业有极大贡献。最终,由于阎锡山的包庇,杨宁史逃脱了遣送命运,且长期受聘于阎锡山名下的同记公司,直至1954年才被天津市人民政府驱逐出境。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曾负责北平德侨遣送事务的孟昭楹揭露,国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为了留用德侨,总能找到外交部出具的留用公文,如特务组织留用的纳粹党徒舒露滋(Shulz)经常往来平、津等地,从事反苏反共活动,任职辅仁大学的美国人福开森(Miss Ferguson)也总为留用纳粹教授问题奔走,甚至直接找李宗仁出面。
留用德侨,既是德侨个人愿望,也是国民政府重建战后经济的需要。大部分德侨,特别是技术人员与工程师等,在战后仍想居留中国避难,并借此逃避遣返后将面临的艰苦生活;而中国则需要借助他们熟练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从事战后重建工作。
四、美国干预下的遣送
中国战后遣送德侨,分为个别遣送和集中遣送。个别遣送系德侨因故不能等候集中遣送而急需返国,或因个人生活问题而申请先行回国者,其办理手续与集中遣送办法相同,只不过先行遣送船只、回国川资皆由德侨自备。相较而言,集中遣送更为复杂、系统,既牵涉中美当局,又与中国各地方政府密切相关。
集中遣送德侨是战后联合国处置德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同盟国制定的协同计划。1945年9月10日,盟国管制委员会决议所有德国政府官员、德国代理人、“可憎德人”及其眷属均遣回德国,并请求各中立国配合实施。
中国的集中遣送德侨计划则源自美国政府的提议。12月18日,美国驻华使馆代办饶伯林(Walter S. Robertson)将盟国管制委员会的决议照会国民政府外交部,希望中国当局协同执行,并表示美军事当局将为中国遣送德侨及眷属提供船只,但遣送德侨产生的费用,“由德国在华资产项下支付”。
国民政府同意用美国船只运送德侨,但不赞成以德国在华资产支付相关费用。外交部回复称,德国投降后,中国政府未曾参加德国赔偿委员会,计划“以德国在华资产作抵偿德国对中国损失之用”,所以不赞同美方以德国在华财产支付的提议。
国民政府的犹疑,引起了美方的疑虑。1946年1月31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再次致函外交部,问询中国政府是否同意所有在华纳粹党员均在遣送之列,且申明应在未来两个月内完成遣送计划。3月11日,马歇尔亦函电蒋介石,强调中国政府留用德侨技术人员中不应有纳粹党员,所有纳粹党员应予以遣送。4月2日,蒋介石表示,中国政府核准留用之德侨,并无纳粹党员,赞同纳粹德侨应予以遣送的意见。同时,他指出,关于应行遣送之德侨人数、姓名及是否纳粹党员,中国政府尚在调查中,希望美军提供附敌有据之德侨姓名及罪证暨纳粹党员名单、分布地区。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亦拟定遣送德侨办法。1946年3月1日,外交部提议召集有关机关商讨遣送德侨办法,后经数次讨论修改,于6月20日公布《遣送德侨办法》,对遣送之手续、交通、费用等均有明确规定。在该办法公布前,外交部就已决定各地德侨必须于5月底前,分别集中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四处,其中,汉口、南京德侨运至上海,北戴河、北平德侨送至天津,济南德侨运到天津或上海,厦门德侨汇集广州,等候美方遣送船只接运。
由此,中美双方大体确立了中国遣送德侨之计划,即美方提供初步的德侨名单,经国民政府核实后,双方商讨确立最终名单,最后由美船只负责运送。
1946年4月1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与美国驻华陆军总部商定,遣送德侨635户,合计1519名。不过,该名单并非应遣德侨之全部。诚如战区遣返主任魏特曼(Richard C. Wittmann)所言:“这绝不是从中国遣返的所有德侨,名单会随着证据的涌现而增加。”
遣送名单公布后,即有不少德侨寻求办法避免遣送。有德侨始办理加入苏联国籍申请手续,以图借此避遣,奈何审核程序繁琐,且外交部判定其做法“殊属非是,仍应予以遣送”,而未能幸免。甚至,有德侨“憨直者,表演自杀巴(把)戏,乖觉者利用银弹,东藏西躲,演捉迷藏之戏”,更有德籍医生“愿意义务做医药顾问”,“不求报酬,但求一纸证书”,以免遣返。可谓是手段百出。
另一方面,遣返名单也受到多方质疑。有媒体披露,该名单不乏提交了免遣申请且有保人担保者,也有几代留华者,还有申请归化中国者,甚至一些曾在战时帮助中国政府的德侨,也列名其中。对此,钱新之、朱家骅等二十人表示“不胜骇异”,联名上呈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指责该名单的选择标准“殊欠完善”,对有功之德侨一律遣送,而有敌对行为之德侨反未被列入,若依此执行,“对我国国格既有妨碍,对我将来外交运用,损失尤多”,因此,建议重新审定遣送原则,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名单。《大美晚报》更是直言,列入名单之德侨“不是因为他们曾经是纳粹分子或纳粹同情者,而是因为他们被认为是激进分子”。
国民政府高级官员与媒体的高度关注,引起蒋介石的重视。6月10日,蒋介石责令行政院重新审定名单,充分考虑钱新之等人的建议,寻求补救措施,并与美方交涉展期集中遣送。
经过交涉,美方同意调整遣送日期。首批遣送,由原定的6月15日展缓至6月30日。但是,关于遣返名单,中美双方存在较大争论。起先,美方重新提交了一份900人的德侨名册,中国政府审查后发现,一些技术人员、必要人员和协助国民政府作战人员可以豁免,最终筛选出一份700人名单,而在得知名单上被削减了200人后,美国当局直接表示反对这种大规模的豁免。
随着美国媒体的强势介入,中美关于遣返名单的争议迅速成为热门话题。1946年7月1日,美国合众社记者伦特尔(Walter G. Rundle)公开指控中国政府官员在遣送德侨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他揭露,经由美国联邦调查局长期调查而形成的纳粹名单,在交给中国政府后,却被中国官员用来索贿,每个名额收取20到100条金条,共有400名被标记为“令人反感”的德侨从纳粹名单中删除,并以无辜德侨顶替那些用金钱购买除名的真正纳粹分子。同时,他还强调,“美方向中方表达了不满,坚决要求恢复原始名单”。同日,《大陆报》亦刊载专文,推断牵涉部门不外乎外交部和德侨管理委员会,呼吁中国政府进行调查,以使被错划之400名德侨获得公正对待。
此消息一出,媒体争相报道,各种小道消息随风而起。次日,有媒体就将矛头指向前德侨管理委员会主任杨志雄,分析其曾服务于与纳粹德国颇有关系之西门子洋行二十五年,披露杨氏为谋得该职曾赴内地活动,活动经费均由德侨供给,进而危言该案“不止有金钱上之贪污嫌疑,且可牵涉政治问题”。还有德侨煞有介事地说,此事系侨居上海之外籍律师所为,并称其与德侨主管当局有特殊关系,可开脱遣归名单上之德侨,但需要收取金钱作报酬。
针对媒体的漫天猜忌,外交部发表声明以正视听。外交部发言人称,中国政府一向决定将纳粹党人加以遣送,但若德侨纳粹党员身份不明显,且无损害中国或盟邦行为,可予缓送;在核准缓送时,对于中国公私机关雇佣之技术人才,又予以特别考虑。并强调“遣送及缓遣名单之最后决定,则全由中国政府负责”。而对于外界谣传之遣送德侨之贿赂行为,外交部亦早有所闻,表示“中国政府早已设法预防,绝不使决定此项名单之负责人为恶势所影响”,且已令知各地遣送德侨机关,彻查坊间谣传。《东南日报》社论指出,伦特尔的记载过于绘影绘声,让人怀疑其真实性,但是由于此事已惊动美国当局,故“决非全是伦特尔氏的向壁虚构”,因此,对于此事“似乎是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一定要查究,而且要查的彻底”。
与此同时,作为潜在的被控方——外交部驻沪办事处主任陈国廉,亦公开反驳伦特尔含糊其词的控诉。陈氏驳斥伦特尔的指摘,“有严重的涉及外交部驻沪办事处之处”,若与本处无关,应请其加以澄清,若如其所言,也“应指出本办事处之职员为谁,并提出证据”,否则,将提起司法诉讼。
伦特尔也不甘示弱。他直言,陈国廉“所持之态度殊令人难以理会”,辩称所发表之消息“既未提及阁下及贵处,亦未提及贵处任何办事人员”,且以“毁谤法观之”,也“未损伤阁下或贵处任何人员”,遑论外交部发言人声明要彻查行贿之事,因此,“若谓合众社所发表之消息中伤阁下及贵处,较诸外部发言之声明更甚”。
那么,德侨遣送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如果有,是外交部驻沪办事处,还是德侨管理委员会,抑或其他机构?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究竟是何机构实际负责上海第一批德侨遣送事宜。此案发生伊始,曾有记者前往德侨管理委员会叩询一切,该会工作人员将一切责任推卸至外交、内政两部,表示该会一切均奉命办理。但其所言非实。依据1945年11月公布的《德侨处理办法》,德侨应否遣送,其决定权在中央,省市政府仅有执行权。不过,该办法公布时,外交部驻沪办事处尚未成立,有关德侨问题均由德侨管理委员会决定执行,及至12月外交部驻沪办事处成立,“该会先则以外部公事手续不全,继又称该会一切秉承中央,不应由该处过问。故德侨管理事务至(1946年)五月止,实际均在德侨管理委员会手中”,直至上海市政府改组,德侨管理委员会随之改组,德侨管理权限才划清。也就是说,在伦特尔指控发生之前,上海德侨事宜由德侨管理委员会办理。
由此不难判断,伦特尔所言的舞弊行为应与德侨管理委员会难脱干系。至于是否就是前德侨管理委员会主任杨志雄所为,尚无充足证据显示。不少言论基于其担任西门子买办的经历,将矛头指向杨志雄。对此,杨氏在《申报》中自证清白。据此而言,控方与被控方的说辞皆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退一步讲,若确属杨氏所为,在舆论如此注目,外交部表态严查的情势下,为何杨志雄的日常生活未受影响,且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呢?因此,唯一可以断定的是,该案与德侨管理委员会有莫大关系。再结合德侨管理委员会的命运走向,也可窥知一二。8月23日,德侨管理委员会被撤销,原有的德侨事务划归上海市政府外事室执行。
引起轩然大波的德侨舞弊案,由此无疾而终。但原定于6月30日执行的第一批遣送德侨计划被打断了。美方发现,从天津、青岛登船之德侨,皆系自愿遣返者,而非纳粹分子,故将其原路送回,直至中国政府恢复原定名单才肯遣送。
最终,遣送德侨分三批完成。1946年7月7日,第一批遣送德侨共计682人,乘坐罗宾号(Marine Robin)回国。1947年2月20日,第二批德侨共计88人,乘坐强波号(Marine Jumper)归国。1947年9月1日,第三批德侨约一千人,乘坐勃兰克将军号回国。
可见,中美争议焦点在于遣送德侨的标准不统一,即应遣德侨与无辜德侨的判定问题。这就造成时人对遣送德侨的态度判若水火。有媒体批评中国遣送办法过于严苛,有的德籍医生正在医治病人,手术尚未完毕即被迫离开工作,还有的德籍教授正在学校教书,也要在中途放弃职务。甚至,指责中国当局不加审讯的遣送“完全是纳粹的手法”。反之,也有人抨击其过分宽松,是对纳粹分子的纵容,直言“中国是纳粹的主要避难所”,不少纳粹分子仍自由行走于上海街道,还有一些在中国担任重要工作。
结 语
二战后国民政府对德侨的管理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首先,历史因素的作用,国民政府在战后初期沿用战时德侨政策,其后又制定有别于日侨的“宽待德侨”政策,显与战时办法一脉相承。国民政府对德媾和条件亦充分考虑了中德自一战以来的友好关系,指出德日虽系轴心国,但德日侨民政策应“略分轩轾”。其次,国际关系的制约,德侨办法的出台受到联合国“非纳粹化”原则的影响,遣送德侨更是深受美国当局的干预。第三,政治势力的掣肘,内政部、外交部虽为管理德侨的主管机关,但非执行机关,因此才有阎锡山包庇杨宁史案、德侨管理委员会舞弊案。对此,外交部也深感无奈,表示“国防部强行留用应遣德侨,上海市政府姑息优容潜逃德侨,本部无法制止”。第四,现实需要的考量,战后为了便于处理敌侨,国民政府采取集中管理德侨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效法了日侨处置办法。而为了重建战后经济,又以实用主义为指导,留用了一大批具有特殊技能的德侨,甚至有纳粹德侨。
这实际折射出战后外侨管理制度的演变。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废约”,国民政府对在华外侨的管理,一直致力于“去治外法权”的目的,试图实现外侨管理“内政化”。一方面在外交上,谋求修约或废约,企图在源头上截断外侨不平等权利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在内政上,出台各项限制外侨权利的国内法,在过程中约束外侨权利的范围。1943年的“废约”,标志着在法理上外侨管理实现了“内政化”。但是,外侨群体的独特属性,又决定了外侨管理难以达到完全的“内政化”,甚至,在战后复萌“外交化”的故态。战后对德侨的管理即是显例。尤其是在战后世界格局中,国民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外侨管理也成了其竭力谋求大国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责编:廖利明)
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近现代西南区域政治与社会研究中心一般项目“20世纪20—40年代国民政府对在华外侨的调查与统计”(XNZZSH1909)的阶段成果。
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2年第1期,注释从略。
编 辑:陆泓江
审 核: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