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报是中国近代海关重要的通信工具。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电报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海关通信的效率。海关的电报通信可分为通用电报和专用电报。通用电报一般用于海关管理过程中的紧急通信,为了保障通信的有序安全,海关总税务司署对通用电报的电码、地址、收发流程和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专用电报则是海关业务工作中针对特定信息定期拍发的电报,如气象电报和税收旬电,其规范更为专业具体。
[关键词] 近代海关 税务司 电报 无线电
晚清时期电报传入中国,成为海关重要的通信手段之一,如目前已出版的《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1874—1907)》中就包含了大量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与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主任金登干之间的往来电报。中国近代电报史研究成果颇丰,但大多数成果是从电报管理者的角度对电报建设发展和经营管理的研究,缺乏从电报利用者的角度对电报的实际应用情况及其作用和影响的研究。海关是中国近代较早引入和使用电报的组织机构,但作为英国控制下的“国际官厅”,海关对电报通信的应用和管理与中国其他行政机构有所不同。同时,由于海关”秘密行政”的特点,一直以来人们并不了解海关对电报通信的管理规范,未能理清现存海关电报史料的形成规律与信息关联,因此目前仍有大量海关电报史料亟待整理和开发利用。本文拟通过挖掘海关总税务司通令等相关史料,着重探究海关对于电报通信的各种管理规范,以期拓宽中国近代电报史的研究范围,为海关电报史料的整理和开发工作提供参考。
01中国近代海关电报的发展
1837年美国人莫尔斯成功研制出用电码传递信息的电报机后,电报作为当时先进的通信工具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使用。19世纪60年代,西方列强为了资本主义扩张需要,向清政府提出在中国架设电报线路的要求,遭清政府拒绝后,列强采用各种手段试图夺取中国电报事业的控制权。1869年美国旗昌洋行在上海租界内架设了第一条陆上电报线路,之后列强纷纷在租界和通商口岸内设立专用电报线。1871年大北电报公司擅自铺设沪港水线,连通了中国与世界各地的电报通信,在这之后,中国的国际电信被外商水线公司(大北电报公司、大东电报公司、太平洋水线公司等)垄断60余年。1865年至1927年期间,海关总税务司署设于北京,因此总税务司赫德向伦敦拍发的电报需要邮寄至上海,再通过上海租界内的外商水线公司拍发。电报作为当时先进快捷的通信方式,费用不菲,一般用于紧急通信,如1874年总税务司赫德致驻伦敦办事处主任金登干的函中提及“至于电报,我所需的只是重要消息”。
意识到电报的重要性后,清政府也开始筹备自建电报通信,1875年福建巡抚丁日昌在台湾修建了中国第一条电报线。1880年10月清政府在天津设立电报总局并修建津沪电报线,1882年津沪电报总局改为官督商办,1884年津沪电报总局由天津迁上海,后改称中国电报总局。随着中国电报通信事业的发展,海关内部的电报通信开始普及并规范化发展,各地海关陆续到电报局注册电报收发地址,海关的电报拍发量迅速增大。
1895年意大利人马可尼发明了无线电通信,开启了无线电报通信的时代。后来真空管技术的发明,使短波无线电报通信获得长足发展。无线电传入中国后,首先应用于军事领域,1905年清政府在天津开办无线电学堂,并购置火花式无线电机安装于军舰上用作无线电通信。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设立了无线电管理处,并制定了《官电收发规则》,改进了无线电报局的业务工作。1929年无线电转归交通部管理,但“各行政机关自设电台和外人私设电台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为了“保证海关活动不因缺乏通信手段而受阻”,1934年起海关开始建设海关无线电台,这使海关的电报通信拥有更大的自主性。海关无线电台以电报为主要通信手段,并分配海关专用波长,在芝罘、上海、厦门和九龙设总台,汕头及琼州设中继台。上海海岸无线电台由总工程师管理,其他各电台均由口岸税务司直接管理,但涉及技术问题时,税务司应听取地区无线电监理员意见,监理员负责监理所属区域内全部岸上及船上无线电设备。与无线电业务有关的各项重要事务均需通知总工程师,“凡呈报总税务司有关无线电业务之公文及其他函件,均需抄送总工程师”;“口岸税务司或海务巡工司虽然分别担任该口岸电台及以上海为基地之灯塔运输船行政负责人,但地区监理员无法彻底解决之技术问题则须向总工程师请示”。另外,地区监理员需要编制月报和半年报,经主要口岸税务司呈报总税务司署,其中上海地区可以直接报送总工程师。
02海关通用电报
通用电报是指海关内部日常管理活动过程中用于紧急通信的电报。为了保障通信的有序性和保密性,海关对通用电报的电码、地址、收发流程和使用规则都有明确规范。
1. 专用电码
海关内部使用专用电码,而且只有总税务司署部分高层和各关高级税务司持有并严密保存,因此收发的电文只有特定的收件人才能解密,从而保障了电报的机密性与安全性。海关系统前期统一使用的电码是基于”斯莱特密码”修订的,但早在1880年赫德与金登干的信函中就提及改编“斯莱特密码”。1915年总税务司署三等二级帮办卓尔敦(Knud Jordan)新编的电码取代了原有的”斯莱特密码”,并要求各关在收到“卓尔敦密码”后,将原有的”斯莱特密码”以备忘录的形式用挂号信寄回总税务司署,由总理文案税务司签收。1930年总税务司署发布经过修订和扩充的第二版“卓尔敦密码”,并于7月1日起实施应用,旧的电码须以上文同样形式回收。
海关内部不止一种电报密码。1931年总税务司署增设缉私科,1933年缉私科税务司罗作福(T. M. Rozoff)编制了一份专门用于缉私工作的电报密码,供各关区及巡缉舰艇使用。与走私相关的电报,如涉及海关缉私船只、缉私人员的武器弹药、缉私罚没和纠纷等,使用“缉私事务电码”;而验货工作、缉私人员、账户和规章制度等与缉私工作相关的一般性事务则使用“一般事务电码”。缉私电报从“1”开始另起编号,每封电报的号码以代码形式写在发送人姓名之后。“缉私事务电码”应严格保密,在不使用时应当锁好。当发生职权移交时,离任人员需要将电码移交给继任人员,并且要有签收凭据,在上任报告中需记录其移交情况。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接管海关总税务司署,岸本广吉任伪总税务司。重庆总税务司署通令称“惟海关现用之密码,已不免为敌方所知,除由署另编密码分发备用外,仰发电时特予注意,避免以消息资敌为要”,因此1942年之后海关使用的电码另有不同。1946年总税务司署编印缉私密电码簿第二版,规定:“各主管单位于收到此项密电码簿后,应即呈报本署备查,其电文即以簿内电码拍发。至对其他单位拍发此项密电,如确知收报人业已收到此项密电码簿,自可立即使用,否则应于收到此项密电码簿后一个月再行使用,以期周妥。此项新电码簿使用后,所有前颁旧本(即本署查缉科税务司第四七号通函查报之缉私密电码簿),应予销毁,并呈报本署副总税务司备核。”
2. 电报地址 随着中国电报事业的发展,电报收发愈发规范化。1891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到电报局注册电报收发地址,以“Custos”作为海关标志,如江汉关的电报地址为“Custos Hankow”,闽海关为“Custos Foochow”。另外,九龙关的电报地址为“Hongkong”,拱北关为“Farago Macao”,总税务司署为“Hart Peking”。1894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的电报地址为“Custos London”,上海造册处的电报地址为“Statistics Shanghai”。1928年海关总署迁京入沪,电报收发地址随即调整,“上海办事处之电报挂号已向中国电政局、大北电报公司与东方电报分公司登记,电报挂号为:Inspect Shanghai。关于税收之所有电报,包括岁末报告之年度税收总额,立即使用新电报挂号,其他一切电报继续用旧‘Custos Peking’电报挂号,直至明年1月15日止。此后所有一切电报,不论何种性质,一律发往总税务司署上海办事处”。正如上文所述,海关的缉私电报另有一套电码,为了保障缉私电报的通畅性和保密性,海关总税务司署专门注册了收发缉私电报的地址 “Hartro Shanghai”。另外,江海关收发缉私电报的地址为“Precustos, Shanghai”,津海关收发缉私电报的地址为“Precustos, Tientsin”,1936年在南京设立的海关防止路运走私总稽查处,其收发缉私电报的地址为“Racustos,Nanking”。
3. 电报收发流程 由于海关内部的行政管理不对外公开,因此格外重视电报工作的保密性和规范性。电报拍发的同时邮寄副本是总税务司署的一贯要求,即电报拍发当天将电报副本以公文形式邮寄给收件人。中国近代电报管理机构朝令夕改,管理混乱,电报拍发常有延误甚至遗漏的情况发生。因此,拍发电报的同时邮寄副本必不可少,但除非特殊情况,接收电报不需要作书面回复,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邮件确认电报是否接收,保证信息以最快速度传达到位并且防止遗漏;另一方面,电报在拍发过程中可能会有出错的情况,需要通过邮寄的电报副本核对接收到的电报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893年总税务司署对海关电报收发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各关需要一本专门的“电码解密簿”,用来登记收发电报的明文,该簿分为总税务司收、发文和税务司收、发文四个部分。为了防止信息泄密,电码解密簿与海关电码一同封锁保存,而电码解密簿是电报收发过程中唯一的明文记录,也就是说,除了电报收发对象,其他人只能接触到加密后的电码报文,以此保障电报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破译。需要拍发电报时,先在电码解密簿中写上明文,将明文转成电码后填入专用电报表,再将电码转文检查校正,检验无误后将电码抄录进册,然后销毁电报明文和电码草稿,最后拍发电报和邮寄确认公文,确认公文即上文所述用公文形式邮寄的电报副本。接收电报时,将电码转成文字填入电码解密簿,将接收到的电报原件存档,等收到确认公文后对照修订电报内容。为了减少海关档案库存压力,1896年总税务司署规定与公文核对过的电报即可销毁。
1918年总税务司署规定邮寄电报副本不需要使用专呈,但每月底要用专呈统一报送电报副本。1932年总税务司署要求电报副本改用半官式信封寄出,并标记“电报”字样;同时,取消月底用专呈报送电报副本的规定。为了防止电报遗漏或中断,自1932年5月1日起,总税务司署为各关设置了单独的电报发文编号,各关向总税务司署拍发的电报也需要连续编号。另外,各关之间的往来电报通常较少,不要求采用上述编号,若是经海关税务司商妥同样可以采用此编号系统。通令还要求电报编号作为最后一个电码,附在署名之后。
1934年海关自建无线电台,专供海关使用,对内不限制官方电报类型,“例如总务、缉私、气象等通过其主管部门可以代发”。但海关无线电台不能拍发私电,“任何时候都不为官方或半官方组织以及私人提供电报服务”;“但如船员在海上无其他通信手段可用时,经税务司或其代表或船长会签可以收发英文明码。此项给予船员之特权只限于确实重要之电报”。海关无线电报的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电台收送电报使用海关无线电报格式[H‑11、11a、12及12a],“电报格式每本一百张,向统计科税务司申请领取”。和有线电报一样,无线电报也具有机密性,“送交电台拍发之电报均应编码。电台收到编码电报即按原码送出,报务员或无线电台其他人员不能接触电报密码,该密码由税务司或其代表、舰船主管官员或其副手锁入保管箱中,并保存钥匙”。当密码增加新的关键词时,只能由税务司或其代表、舰船主管官员或其副手获悉,不得传达他人,同时也要确保密码转译后的报文不得落入他人之手。为了防止泄密,电码和报文信息不能写在同一张纸上,即使写在不同的纸上也不能将二者附在一起。关于天气预报、航行警告、器材物料等信息可以用明码拍发,但若是引用之前编码电报的信息则不可以用明码拍发。
(2)使用无线电日志簿记录信息。每座岸上及海上电台均应备有三本日志,分别是报务员日志、电报日志和练习日志。报务员日志是工作日志,除了记录收发电报,所有非发与本台之呼叫、电报及通讯,凡监听到者亦一一详细记入;电报日志则事后由报务员按报务员日志将本台收发电报要点记入,但不记录原文,该日志还应当记录受大气或邻台干扰情况;练习日志完全供记录练习情况之用,在练习期间代替报务员日志。日志簿及其副本需要上锁保存。当日志完成信息记录,即需要销毁信息副本。
(3)海关税务司需要向无线电台提供授权发送无线电报人员的姓名和签名样式,并将这份名单存于无线电报局以供参考。海上电台仅主管及其授权的副手才能拍发无线电报。若发报人未经授权,其电报不得发送。无线电报的拍发流程如下:拍发电报需要按海关电报表格式填写,发报人需在表格上签名,用回单簿将电报送到无线电办事处,并由无线电办事员在回单簿上草签和登记电报接收时间;接收电报同样要按海关电报表格式填写,用回单簿交给收报人,收报人在回单簿上草签和登记电报的接收时间。若电台接收到非本台电报信息,应视情况而定,将这些电报交给税务司或船长,并按上述电报接收流程处理。若是紧急情况,发件人可将电报标记为“紧急”,紧急电报将优先于普通电报发送。若是需要立即回复的电报,文本中标记“确认接收”字样,收报人在接收电报后应立即回复确认信息。
194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办公厅特检处拟定的《邮寄密电限制办法》要求“信件内不得夹寄密码电报,否则如经发觉即视同秘密通讯予以扣留”,因此总税务司通令各关,除极机密电报的副本必须按照规定以密码邮寄之外,普通密电的副本改寄原电明文。
4. 使用规则
鉴于当时电报费用比较昂贵,一般仅用于紧急通信,海关总税务司署一直强调各关应当注重节省电报经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难免出现电报滥用的情况。1909年总税务司署针对当时海关电报的使用情况,专门发布了一份通令作出规范:首先,如果是需要总税务司或委员会慎重考虑的事情,需要对事件历史、实际情况以及涉案人员作详细报告,考虑到电报费用的问题,无法在电报的简要概述中提供详情,因此不建议使用电报;其次,总税务司经常收到关于“请求立即批准某项开支”的电报,然而在总税务司未充分获悉情况之前,并不会批准此类电报请求;再次,总税务司署还经常收到催促处理、回复公文的电报,然而此时公文可能已经发出但仍在途中,或是收到来文但仍在审议当中,总税务司署表示会及时处理各关公文,不需要拍电催促。1929年《总税务司机要通令第60号》指出电报过度冗长导致不必要的开支,并强调:电报应当避免重复;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复数名词和动词可用单数,过去时用现在时,所有格用主格;不可使用口语化或是冗余的措辞;电报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1935年《总税务司机要通令第127号》再次强调电报用于紧急和重要事情,不能用来代替公文和公函。各关在购置公务用品,租赁或购买土地、房屋,以及所有类似的商业交易时,必须向总税务司署提供充分的审查资料,否则总税务司不会批准此类电报的申请。另外,为了控制各关电报费用,总税务司要求稽核科税务司在服务账户中单独列出电报支出费用,以此监督电报费用超支的海关。
03海关专用电报
专用电报是指海关在业务工作中针对特定信息定期拍发的电报,如气象电报和税收旬电。专用电报主要用于规范化的信息搜集和统计,所以此类电报的规范更为专业具体。
1. 气象电报
鉴于气象观察在科学研究和航海安全上具有实用价值,1869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准备建设气象站,并“挑选胜任气象观察及气象工作记录者”。1882年经总税务司授权,各关税务司将气象报告发往上海徐家汇天文台。1884年总税务司要求各关于4月1日起将气象报告发往香港天文台,并且由英国邮政局免费发报。1900年1月起,总税务司署要求打狗关、宜昌关、九江关、芜湖关、镇江关、瓯海关、潮海关、粤海关8个关口每月向日本东京天文台拍发气象报告,而牛庄关(后改称山海关)、津海关、东海关、江汉关、浙海关、闽海关6个关口则需每日向东京天文台拍发气象电报。
1904年总税务司署发布了《海关气象月总簿》,于8月起开始实施统一的气象观测和气象电报规范管理。各关每天需要完成2次气象观测,分别是上午6点和下午3点,并填写“海关气象电报表”。气象电报由2组电码组成,每组电码由5个数字组成:气压表的读数用3个数字表示其个位、十分位和百分位,如29.644记作964;风向用2个数字表示,如表1所示;风力用1个数字表示,并对照表2将蒲福风级压缩为0至9表示;天气现象用1个数字表示,如表3所示;温度用2个数字表示其十位和个位,例如112o即为12,9o记为09;干湿球温度差用1到2个数字表示,若是干湿球温度差的数值超过9时,那么第2组电码将有6个数字。各关拍发气象电报的要求如下:北海关、琼海关和粤海关向香港天文台拍发;潮海关向香港天文台和徐家汇天文台拍发;厦门关、浙海关、镇江关、九江关、江汉关、宜昌关、重庆关、东海关和牛庄关向徐家汇天文台拍发。
1912年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筹建北京中央观象台,这是中国第一个官办的综合性国家观象台。1914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向中央观象台拍发每日气象电报,经税务处和交通部商议,各关往中央观象台拍发的气象电报一律免费。1916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气象电报向中央观象台拍发的同时向农商部观测所拍发,即在电报上同时写上两个地址,并由交通部电报局负责免费拍发。该通令还明确规定气象电报的电码结构用符号表示为BBBDD、VATTH,其中BBB表示气压,DD表示风向,V表示风速每秒米突数,A表示天气概象,TT表示气温,H表示关系湿度。1924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向胶澳商埠观象台拍发气象电报,此气象电报同样一律免费。
气象电报免费执照长期以一年为期,为便利各海关拍发气象电报免致中断或迟误,交通部决定1933年10月起海关一律免领执照,“嗣后各海关发寄香港天文台、上海徐家汇天文台、青岛观象台、济南建设厅测候所、南京上海气象台、航空站、中央气象研究所、上海海岸电台等八处气象报告,应将电文加盖各该关税务司印信,送交当地电报局或无线电台,准予免费传递,惟大戢山灯塔管理员发往香港天文台之气象电报,应仍照向例,按照寻常电减半收费。至此项电报仍准每日发寄两次,每次除地址外,只准五字,每字以五码为限”。由于交通部已在上海设立海岸电台收发船舶电报,此前各关向吴淞长波电台拍发的气象电报改发上海海岸电台。另外,北平中央观象台撤销,各关停止向其拍发气象电报。由于海岸巡防处和上海海岸电台不再需要气象电报,1933年12月总税务司通令各关停止每日向海岸巡防处和上海海岸电台拍发气象电报。
针对台风季节的气象观测,1936年总税务司通令各关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每晚9点多发1次气象电报。也就是说,平时各关每天定时拍发2次气象电报,而在台风季节,各关每天需要拍发3次气象电报,即每天上午5点、下午1点和晚上8进行气象观测,并分别于上午6点、下午2点和晚上9点将观测数据发出去。
1941年国民政府中央气象局在重庆成立,负责掌理全国气象行政事务,中央气象局为统一职权,发挥气象效能起见,呈请行政院“通令财交会农教经济等部及各省市政府,并函军事委员会转发各所属气象机关,除受直属上级机关管辖外,概受本局之指挥监督,遵照本局各项法令推进”。各气象测候所自1942年1月起,需要每月编造气象记录呈送中央气象局,用以汇编全国气象报告。时任代理总税务司的周骊(C. H. B. Joly)呈请财政部表示:中央气象局对气象测候所所发指令应由总税务司署传达。如此一来,海关的气象观测工作仍处于海关总税务司署的垂直管理之下,其目的是维系海关总税务司对海关的绝对统治。中国近代气象事业曲折发展,气象机构混乱,自主建设的测候所常常因为经费和人员等问题而暂停工作甚至关闭,气象观测的质量得不到保障。海关的经费保障和制度建设使海关气象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开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和独立的气象观测网体系”,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海关气象观测资料。
2. 税收旬电
总税务司署由沪迁渝之后,与各关通信更加依赖无线电报。为了提高统计效率和保障信息安全,总税务司署要求各关将每旬的税收收入在规定日期拍电上报。1942年5月重庆总税务司署通令各关税收旬报的电尾简称应于“关”字上冠以各该关名称之第一字,如沙市关为“沙关”,长沙关为“长关”。1942年9月重庆总税务司署转发财政部发布的所属各赋税机关税收旬报科目简略密码对照表(统密)及拍发说明书,要求各关的税收旬报除了拍呈财政部,同时需要拍呈总税务司署以便稽核,“按拍呈本署之普通电报,依次编号,加列于发电日期电码之后”。税收旬电的格式要求、示例和电报密码对照表如下:
拍电时第一字为本部电报挂号,第二字为重庆,第三字为税之类别、科目、报告旬别合并之电码,第五字为税收金额,第六字为第二税收科目,第七字为第二税收金额,余类推。最末一字为发电日期,最末倒数第二字为发电机关电报挂号,最末倒数第三字为本旬解库总数,最末倒数第四字为收入共计数。例如:7079(重庆)1011(15865)1021(5765)1031(2780)1041(1581)1101(3268)6001(29259)7001(15945)(腾越关电报挂号)(0201)译文:重庆财政部,上旬关税进口税15865元,出口税5765元,转口税2780元,进口附加税1581元,行政收入3268元,收入共计数29259元,本旬纳库总数15945元。腾越关税务司,二月一日。
又通令各关税收旬电“应于每月之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准期拍发,其所列之数字,则以总关之收入为限”;“各关于汇收每旬各分卡之税收旬报后,应立即补编该旬之税收旬报一份,用电报拍发,按照向来办法,分呈财政部及本署两处。该项电报内之数字,应列明系为某旬之收入,并应于电末加列《补呈》两字,以免淆乱”。因“各税务机关拍发税收旬电所耗电费为数甚巨”,为了节省公费、增进时效,经财政部商准各关税收旬电由所在地中央银行电台代为拍发,并在该项旬电上注明分呈财政部暨总税务司署两处。
1943年《总税务司署通令第6435号》转发了财政部新颁布的“各赋税机关电报每旬收入统一办法”和“旬密电码拍发说明”,取代了《通令第6050号》所规定的电报税收办法及统密电码,具体规定如下:
(一)嗣后各关税收截至每旬末日,即十日、二十日及月终日止,连同本旬已据报到总关之各卡税收须于每旬终了后之第五日即行汇总列报。
(二)各关代税务署征收之统税应遵照前项规定同时列报。惟关于“统税”之密码未奉明文规定,业由本署呈请财政部增订颁发;在未奉续令以前,各关应暂用普通明码,即(四八二七号及四四五一号)编列旬报。至代征卷烟进口税五分之四部分,仍旧按旬以一一一○号电码并入进口税收入项内赓续列报。
(三)各分关卡收汇每旬之税款未经总关收到者各关务须查明此类分关卡之数目,于每旬电文内第七字“未到单位”下括弧内报明,以便考核。
旬报电文之开始应冠以“分送三份”字样,计财政部一份,关务署一份及本署一份;并按各关拍呈本署之普通电报,依次编号,列于每旬税收电报之末。
各关于拍发税收旬电之后,应即将原电之底稿及译文另缮三份,免备公文,径寄财政部统计处、关务署各一份及本署一份。
税收旬报的(正常)电文格式、示例和(旬密)电报密码如下:
方式:“分送一份”“收报机关之电报挂号”“收报机关之电报挂号”“收报地名”“旬密二字之明码”“(月旬别)”“(未到单位数)”“第一科目之电码”“(金额)”“第二科目之电码”“(金额)”——“本旬收入总计之电码”“(金额)”“本旬纳库总计之电码”“(金额)”“发电机关代用电码”“发电月日”
电文:分送二份7079,5004“重庆”2484 1378(0310)(2)1110(2.369.00)1120(276.00)1130(50.00)1310(25.673.00)0001(28.368.00)0002(25.768.00)3201(0315)
译文:分送重庆财政部关务署旬密三月上旬未到单位?进口税2.369.00分出口税276.00分船钞50.00分战时消费税25.673.00分本旬收入总计28.368.00分本旬纳库总计25.768.00分重庆关三月十五日
各总关或分关之税收旬电,应于每旬终了五日以内发出(其现时不单独呈送旬电之各分关仍应报由总关汇报)。旬电之编造,应以一旬内所收到各支关(连总务课在内)[B—3]税收旬报表为根据。所收到之数字或属于本旬或属于以前各旬,均可汇编于本旬之[B—2]总旬表呈报,并据以为编造旬电之用。凡在本旬终了而尚未到齐之各支关旬报表,其数字应于收到之旬期内列入该旬,汇编呈报,勿庸另行造具补报旬电(如因电码有误应行补报更正旬电者自系例外)。又凡一年度之征解数,如不及于本年度内汇齐具报者,得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整理期间),以“补报旬电办法”续报来署。如将本年度之“补报旬电”与次年度之往常旬电并于一电拍发时,应分别注明其所属年度,以免账目混淆。
旬电内应仅报“关税”及“战时消费税”两科目之征解总数,其详细项目及“杂项收入”各数字以及征解细数,应于[B—2]税款收入总旬报表内列报。
旬电电文和旬密电码修改如下:
电文:TM3 7079 5004 7070 CHUNGKING 2484 1378(0710) 1000(3405.80)(-400.00)1882(3005.80)1310(70834.44)(-1000.00)0005(1500.00)(-800.00)0004(2000.00)1992(67134.44)3217(0712)(456)
译文:以三份分送重庆财政部关务署总税务司署旬密(七月上旬)关税(三、四〇五.八〇元)(退税四〇〇.〇〇元)关税纳库数(三、〇〇五.八〇元)战时消费税(七〇、八三四.四四元)(退税一、〇〇〇.〇〇元)复兴公司或花纱布管制局记账税款(一、五〇〇.〇〇元)注销记账税款(八〇〇.〇〇元)坐支经费(二、〇〇〇.〇〇元)战时消费税纳库数(六七、一三四.四四元)上饶关七月十二日第四五六号
04结语
在中国近代海关的管理过程中,电报一直发挥着及时通信和信息保密的重要作用。从依赖电报局拍发到自建无线电台,海关在电报通信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而电报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也为海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了更大便利,及时、规律的电报通信推动了海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气象电报是天气预报的技术支撑,在航海安全和防灾避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电报传递海关税收信息比传统邮寄更加快捷,提高了税收统计的效率,也有利于海关总税务司署对各地海关的税收工作发挥更好的监督管理作用。尤其是在气象观测和税收统计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电报信息传播体系。通过以上研究,揭示了海关电报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海关的通信规则,对于现存海关档案文献的整理和开发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另外,海关的电报通信在规范化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变化。因此,理清不同时期海关各项业务的电码标准以及电报通信规范,有助于进一步解读和挖掘海关电报史料和相关文献资源。(责编:廖利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近代广东海关档案文献整理和数据库建设研究”(项目号17ZDA200)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
作者简介:
陈永生: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
刘晓怡: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编 辑:陆泓江
审 核: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