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康奇|全面抗战时期川陕地区的大粮户

发布时间:2023-02-07 10:38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释从略
 
作者郑康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高度重视粮食这一重要的战备物资,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同时对大粮户的存粮情况展开调查。这一调查是为了方便政府控制粮食来源,将大粮户拉入战时国家动员体系。国民政府成立粮食部后,先后在1942年和1943年开展大户存粮调查及大粮户调查。全面抗战期间大粮户对战时的军粮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过度动员和粮食征收力度的不断加大,为战后国民党政权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全面抗战 国民政府 川陕地区 大户存粮调查 大粮户调查


  
 
  在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一般的农民家庭都可称为“粮户”。作为国家粮食的主要供应者,粮户生产粮食、缴纳赋税等行为,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所谓的“大粮户”,就是产粮或存粮较多的农户。
  全面抗战时期,川、陕两地是紧接战时前方与后方的重要区域。1940年前后,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川陕地区经济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解决军粮民食的重要区域。同时,川陕地区的大粮户在国统区中数量众多,也是最早推广、落实大粮户相关政策的核心区域。因此,将川、陕地区纳入同一视野下讨论粮食问题很有必要。学界以往大多从“粮食危机”入手,考察国民政府在粮食增产、运输、储备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近年有学者关注到全面抗战时期的粮食政策与地方社会、基层群众的关系。粮户作为粮食的供应者也得到了一定的关注,有不少研究通过田赋征实政策分析国家与民众日常生活的关系。有学者指出,田赋征实政策的实施使粮食日益向大粮户、地主集中,不仅造成贫富分化更加严重,更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也有学者认为,国民政府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伤害粮户利益,一些强制的捐赠措施则直接指向大粮户。国民政府在征收粮食的同时,逐渐发现大粮户的作用,开始对大粮户信息进行统计并摊派相当数量的粮食赋额。然而对于大户纳粮政策的演变等问题,现有研究仍不充分。本文讨论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何在川陕地区将征购粮食的重点定为大粮户群体,国民政府如何推动大户存粮调查与大粮户调查,并对大粮户在战时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地区经济的影响作出评述。
  
  一、 粮价上涨与大粮户形象的负面化
  
  全面抗战初期,国统区粮食问题尚不严重,粮价能够保持稳定。随着战争的进行,国民政府逐渐对粮食加强管制,川陕地区农户负担加重,粮价上涨。成都市米价1940年7月8日为每石100元,9日涨至108元,且仍有继续上涨之势。到了9月,连续的阴雨天使得秋稻的收获大受影响,米价更为高涨。全国粮食管理局虽于同年8月1日成立,但由于行政体制尚未健全,工作成效有限。8月11日,蒋介石与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开始讨论平定重庆米价的办法,但直到9月24日,仍未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米价上涨使恐慌情绪开始在社会弥漫。为解决粮食问题,国民参政会参议员冷遹提出,大规模进行粮食调查恐怕会“刺激乡民”,“若使各级组织人员,先查百石以上之存户,就四川言,自耕农之农民极少,多方询查,不难明确。如此分别先后,按户征购”,比较容易。蒋介石也深知,如果不断征收普通农民的粮食很可能会激起民变,故在1940年3月8日即下指示不得擅自征收民粮。
  9月,国防最高委员会制定《救济目前军粮民食办法》,要求各地驻军及其他机关或个人不得假借军粮及其他任何名义存储粮食,否则一律按成本价收购,充作军粮及平粜之用。在全国粮食管理局的报告中,也有对粮食调查的具体安排,主要是对粮食量与价的调查,但其对象是官方的储备粮,对民间大粮户的存粮还未进行细致的调查。在这之前,1940年1月13日,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办理抽购商谷办法纲要》,要求各地所设常平仓要积极调节粮价,防止大粮户囤积,同时对各县镇乡的商人与囤户购入或贩卖的粮食进行抽购,抽购比例暂定为10%。也正是在这一年,一些产粮地区沦陷,且由于宜昌亦被日军占领,四川与长江中游地区水运断绝,加之夏季干旱,四川粮食短缺情况更为严重。
  一些政府高层人员认为,日本是一个先天不足的国家,只要国民政府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进行社会动员,最后一定能取得抗战的胜利。但各地军粮征收在此时已经显现危机,随着军队人数增加、劳动力匮乏、可耕种土地面积减少,粮食需求与供应的矛盾愈加凸显。
  不少政府官员也提出解决粮食问题的主张。时任重庆卫戍总司令刘峙认为,除派专人调查外,还应发动广大乡村及各地中学学生协助调查。调查后首先应封存官员囤积的粮食,再封存大粮户的存粮。孙科也赞成粮食应完全由政府掌握,认为粮食公卖有三大功用:一是平定粮价,二是收缩法币流通量,三是辅助国家财政。实施的办法则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命佃农每年缴租直接以谷物上交国家的收粮机关,然后再由国家按照规定价格,以一半现金一半储蓄券的形式交给大粮户,佃农、自耕农的余粮,亦由国家收买,不许私卖。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元老张澜认为,小粮户纳粮颇为不便,且小粮户既为国家服兵役、工役,又要多征粮食,难免会滋生不满情绪,应将其所负担的粮额以累进法向大粮户推行。
  在国民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粮食问题的同时,社会各界也开始讨论粮食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中央农业实验所工作的沈宗瀚看来,四川省1940年产米1.5亿石,消费量只有1.3亿石,1940年的收成虽只有往年的70%,但因前两年丰收,粮食不会缺乏。现在粮食涨价当然另有原因。在讨论中,社会上不少声音逐渐指向大粮户,认为战时粮食缺乏,大粮户应负主要责任。在1941年四川省粮食短缺最严重之时,有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政府忽视粮食不足的一大原因,即“乡村间有大批粮户在私藏米谷”。以成都平原16个县为例,大约年产500万石的白米,其中半数自用,1/40用作军粮,120万石输出,现在最少尚有100万石存储在各县。
  沈宗瀚于1940年10月派人前往成都附近各县调查,结果证明大、小粮户普遍囤粮不售,导致市场米价高涨。此调查报告一出,即受到国民政府的重视。1941年国民参政会一名参政员也表示,粮食价格起伏不定主要是因为粮户或米商囤积牟利。经济学家马寅初在1948年出版的论著中指出,田赋以实物征收使大粮户得以舞弊,形成“田地多而能行贿者,纳粮反少,田地少而无钱行贿者,纳粮反多”的畸形现象。
  粮价飞涨,囤积居奇者日益增多。国民政府虽对很多不法商贩进行打击,但这些人与政界、军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被拘捕,过不了多久就可能被保释出来。不法商贩中有很多是各地的大粮户。凡此种种,使社会各界对大粮户产生负面看法。
  社会上对大粮户的认识,对政府的认识及决策产生了影响。财政部政务次长俞鸿钧认为“粮产富饶地区,粮价原应较低。惟因大户囤积居奇,粮价仍形高涨”。蒋介石的侍从室第六组组长唐纵则更为激进,认为近来粮食问题已成为社会政治的严重问题,指出大家都知道奸商囤积居奇,“但是政府没有把对资产阶级的依赖性拔除,所以问题愈闹愈大不能解决”,主张“封闭所有一切囤积仓库,收归国有,然后由政府分配各地出售”。在国民参政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上,参议员齐世英等人要求政府对大粮户与佃农分别采取措施,让佃户直接将粮交予国家。除此之外,“如地主报价过高,佃农不愿承购时,国家即依其报价逐年征购粮食”。
  总体而言,全面抗战初期国民政府对大粮户的态度经历了从模糊到逐渐强硬的转变。1940年12月23日,成都市市长杨全宇因囤粮获罪被逮捕,次日当局严令查报各县囤粮户,粮价一时呈现稳定趋势。1941年初各地粮价继续高涨,5月4日四川省政府颁布《四川省管理粮食治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县各市场所需粮食依下列顺序摊派:第一,已调查清楚的年收租300石以上的粮户;第二,较大的粮户及农户;第三,较小的粮户。正是由于要稳定社会保证粮食供给,大粮户才被拉向“没有硝烟的战场”。
  
  二、 大户纳粮政策与动员
  
  战时的粮食动员,最主要的是征与购。动员大粮户主动配合国家的粮食征购,是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粮食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蒋介石不愿看到粮食危机的发生,但他也不想得罪存粮较多、在乡村颇有影响力的大粮户。因此,国民政府对大粮户纳粮采取的措施是相对温和的。
  1940年9月3日,蒋介石电令四川省政府秘书长兼重庆市市长贺国光,“令川省产米各区之专员及县长每县查报其最大地主与存粮最多的豪绅5—10家,大概存粮数量限本月15日以前一律详报到省”。10月22日,蒋介石再次电令贺国光,让四川省政府调查存粮大户的具体情况。贺接到命令当日即下发通知调查,24日贺向蒋呈报了78个县的存粮大户。但这次调查并没有后续推进。
  国民政府动员大粮户纳粮,一般是先发动几户献粮,上级进行嘉奖后带动周围的其他大粮户捐粮捐钱,如1940年初蒋介石发表《征集粮食告川省民众书》后,綦江县大粮户池锡胤、霍雅晴就首先响应各捐粮500石,得到了蒋介石的特别嘉奖。这一动员影响的范围虽不广,但推动了后来献粮献钱运动的发展。
  对于如何劝导大粮户纳粮,蒋介石颇费思量。在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开幕式上他讲道:“试问我们一般有田有粮的人,在旁人都没有饭吃的时候,你一人一家独能安全吃饭吗?”同时,蒋也说明目前征购粮食并不是破坏大粮户的利益,而是保护他们的安全,并申明手中仍有“特殊办法”。
  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初步开展大户存粮调查,督促大粮户出售余粮,稳定粮价。大户存粮调查的粮食种类分为稻谷、小麦、杂粮三类,应调查大粮户标准为耕种户或租户年收各种粮食达200石以上者,同时以户为主体,凡属该户的田亩收益及存粮,不论在本乡镇或分散在各乡各镇,均应合并计算。“派售余粮”政策也在此时开始在各地推行,要求存粮在100石至500石的粮户需从1940年12月起每月售出存粮的7%。这一政策尽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下达到了基层,却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大粮户将负担逐渐转移到普通农户身上。
  为取得更大的动员效果,国民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
  第一,逐渐修正原有粮食征购条例中的弊端。四川省以往征购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未实行累进制征购。由于一般农户与大粮户的存粮数量差距较大,以同等征购率面向所有农户,会造成小农户负担不起而大粮户尚存有过多余粮。为此,四川省在1941年调整了征购政策。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点:1.按粮摊派,一律不分粮户大小;2.订立起征点,专向富户摊购;3.采用累进制向富户累进征购。
  第二,对基层官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1940年11月12日,蒋介石在对来重庆参加粮食会议的各地县长讲话时指出,要不惧豪强势力,加强对“最富最强的人”的管理,这才是最公正的办法。同日,蒋召见各地县长,除敦促认真完成军粮购办的任务外,特别强调县长必须抑制豪强,对大粮户囤积的行为应予以严惩。
  第三,对粮食囤积和藏匿行为进行调查、治理和处罚。1940年12月24日枪决杨全宇后,四川省政府开始严查各县的“最大粮食囤户”。1941年1月5日,四川省粮食管理局令各县调查粮食囤积数量,并登记存粮300石以上的粮户,以便政府进行收购。5月,国民政府公布《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粮户的余粮必须通过粮食管理机关方可出售,囤积居奇者将会受到惩办,如“谷五千市石以上,或小麦二千市石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谷三千市石以上,五千市石未满,或小麦一千八百市石以上,三千市石未满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政府下派的调查队也发挥了一定作用,重庆经济检查队第二支队队长胡少峰在粮食暗查时,发现大粮户周少清、周少辉在江津县有粮食囤积行为。胡于1941年10月29日向上级汇报“富绅周少清于本年收购新谷子二百老石囤积家中”,“富绅周少辉于本年收购新谷一百五十老石”。随后,胡少峰请求上级派人调查。几日后,经济检查队查出周少清原以经营米业为生,利用不正当手段囤积880余石稻谷,分存在自宅和周少辉宅内。据周少清称,“此谷系江津聚丰粮号何雨霖所存,因以朋友关系,故将过去经营米业时围席借用”。调查后,检查队将周少清所存的粮食悉数封存。
  粮食调查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截至1941年4月,四川省已呈送粮户名册的有96个县,其中存粮300石以上的粮户共8340户,收粮总额约541万石。但川西平原一带素称富庶的灌县仅报5户,双流县仅报17户,新繁县仅报47户,政府对这些上报的信息是否属实非常怀疑。同时,简阳、大邑、屏山等14县只报粮户名而未呈报数额。相比川西,川东20余县粮食征实进行尚佳,多者已征购总数额的70%—80%,少者亦40%—50%。征购少的地方并非完全因为大粮户抗命,地方政府仓库无法容纳也是原因之一,故四川粮食储运局开始在川东进行接收粮食工作,以减少当地的困难。陈友三对四川省田赋征实负担问题有较详细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他深觉田赋征实后,收租在二三百石以上的粮户,其赋税仍然较低。
  全国粮食管理局虽然制定了多项政策来缓解粮食危机,但均为临时应急措施,且影响几乎只在四川一隅,未能普遍适用于其他地区。各省往往单独制定粮食管理办法,常发生各自为政的现象。国民政府认识到急需通盘筹划,对以往的粮食政策进行调整,使粮政整齐划一。“管理粮食、粮户及粮商是国民政府粮食政策的重要枢纽,如能对全国的粮户存粮予以登记,则各地均能盈虚调剂,如能对粮商营业予以管理,则合法贸迁可资保障,而囤积居奇亦可严密取缔”。在国民政府的动员下,各地根据实际经验,重新检讨分析粮食政策,逐渐做出相应的改变。
  
  三、 大户存粮调查的开展
  
  制定切实的粮食政策是全国粮食管理局战时后勤任务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蒋介石对粮食问题的重视使粮食部要员倍感压力,故于1942年制定详细计划对国统区大粮户进行调查,并拟定征购大粮户的粮食数目,以期将这一政策在全国推广。
  (一)大户存粮调查的政策及实施
  1942年1月,粮食部颁布《大户存粮调查办法纲要》,规定存粮是指各粮户收获量减去其所必需的粮食数量后,所剩余可以出售的粮食。该纲要中明确“调查之粮户,以稻谷、小麦、玉蜀黍、高粱、粟米等五种为限”,调查的大粮户标准为耕种或收租户在1941年缴纳田赋征收实物额达10石以上者。同时,调查时还要在表格中登记粮户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收获粮食种类及数量等各项内容。粮食部将此纲要分电各省,并要求各省按时开展大户存粮调查。最先收到消息的四川省依据此纲要,另订实施办法并报粮食部审查,计划在3月普遍开展大户存粮调查,预计在5月底全部完成。陕西省向各县下达本省的存粮调查通知,依照《大户存粮调查办法纲要》第五条规定制定大户存粮调查表,令各县于当年2月底之前填好上报。事实上,两省的计划一直没有完成。直到1942年9月9日,粮食部还专门设立粮食调查处调查各战区的大户存粮,以备征粮之用。
  该纲要之所以仅针对大粮户,主要是因为在国民政府看来,若对一般粮户普遍推广,不但手续繁杂,耗费时间长,且容易引起农户怀疑,不易得到真实的粮食统计数据。过去存粮调查未能收得满意的效果,甚至原本余粮较多的地区调查时却出现缺粮的情况,也是由于这一原因。故粮食部推行的调查办法仅以大粮户为限,同时也并未规定调查后对存粮的处置方法。
  在具体操作上,陕西省在管理粮户粮食、调查粮户存粮上实行登记管理,每年夏秋及秋收后各举行粮食总调查一次。调查由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办理,凡经调查登记的粮食应分别进行管制。管制的内容主要是禁止私人利用资金非法购囤。
  1942年5月,重庆市逐渐扩大存粮调查的范围,同时与邻县保持联系,调查存粮的详细情况随时登记供政府决策参考。重庆市各乡镇大户存粮调查工作集中在第八区至第十七区,每区指派一人专门负责存粮调查,调查人员应与当地区署及镇公所合作开展工作。陕西省依照粮食部颁发的纲要,制定了各县大户存粮调查实施办法,规定调查标准为,大户以缴纳1941年下期田赋征收实物额达5石以上者为限,并要求各乡镇长及保甲长收到各大户存粮调查表后,应将大粮户姓名、粮食、收存数量、支出数量及余存数量进行汇报。
  陕西省华县县政府根据省政府颁布的调查计划,制定了实施大户存粮调查的细则。在实施调查前,华县县政府多次召开乡长会议,说明调查实施办法及调查意义。同时还制定了实施调查大户存粮工作进度表,安排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大体日程为:1—5日,各乡公所等筹备调查工作及印制表格;6—20日,县政府派员实施抽查;26—31日,县政府审核汇报。陕西省淳化县的调查进度表制定得更为详细。2月23日—3月1日为准备时期;2月26日需要完成:1.确定督导员组织督导小组,2.阐明调查意义及调查时应注意事项,3.划分地区严行调查,4.决定出发调查日期,5.分配调查表册;3月2—21日为调查时期;3月22—31日为考核与呈报时期,主要对前期的调查数据进行抽查及复查等。
  大户存粮调查在这种层层落实下逐步推进。在推进中,政府以竞赛方式积极推动大户存粮调查的开展。竞赛单位分省与县市两级,省级由粮食部办理,县市级由省粮政局办理。竞赛种类分团体和个人两种,团体指粮食部直属各粮政机关,个人指省县市粮政主管长官及直接负责的调查人员。竞赛的项目分为调查时限、精确程度、调查费用三项。除存粮调查竞赛外,川陕各地还对调查大户存粮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将调查人员的工作成绩作为个人升迁的依据。
  截至1942年8月10日,四川省共有117个县汇报大户存粮情况,年收租粮食在300石以上的共14806户。此外,有10个县因地瘠民贫且并无收租300石以上粮户,调查表还未送达的有2个县,手续欠缺正在补报的有1个县,未汇报的有7个县。
  法学家杜保祺在1943年8月代理四川省达县县长。据他回忆,达县当年的征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地城区有一位士绅,以“袍哥大爷”的身份自居,历来不肯纳粮,经杜保祺登门造访,软磨硬泡,终于在应征第一天就来纳粮。但达县的情况并不是普遍现象,大多数调查取得的成效是不理想的。重庆市粮政机关派遣人员分区调查,要求各镇公府及保甲长切实管理,仍收效甚微。
  政府购粮一般分自愿、强制两种方式,但实际上主要靠强制。购粮与征粮不同,征粮以普通百姓田产为对象,有田产即需纳赋缴粮;购粮则以余粮为对象。小粮户有余粮者少,大粮户有余粮者多,就平均负担而言,宜采用累进率,不宜采用同一标准。同时,小粮户粮食数量少且户数多,办理手续较为复杂,而大粮户粮食数量多,集中办理手续也更为便利。当时的一些报纸也注意到,征购粮食固然应以数量优先,但也应确定大粮户所承购的粮食比例。如政府本月征购10石,下月又征12石,今年征购20石,明年征购40石,倘若没有固定的标准,不仅政府会多出很多麻烦,而且大粮户也无法提早进行准备。
  在进行存粮调查的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对大粮户的征购力度。根据国民政府的设想,各县粮食应先供给全国重要的粮食市场,再供给其他城市,最后供给本县县城及所辖乡镇。1941年秋收前,国民政府开始向各县田亩数较多的粮户征购,但仍给粮户保留足以自给的粮食。1942年秋,四川省主席张群令四川各县“加派大户征粮”,多数县级管理人员认为本年秋收情形骤变,而征购的粮额却在加重,感觉此工作“颇有困难”,国民政府最终也并未完成原先的征粮设想。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大户存粮调查开展得风风火火,但仍有不少困难摆在国民政府面前,上级部门所规定的截止日期也随着调查工作展开的实际情况而不断进行调整。
  因1942年春季各省的大户存粮调查进展迂缓,致使秋季调查未按时开展,国民政府决定自1943年起开展第二次调查。同时,《大户存粮调查办法纲要》经过一年试办,已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规定查报的5种粮食种类较难进行详尽调查;各地赋额轻重不一,征实多寡与粮户实际收益相差较大等。国民政府粮食部针对这些问题,对原纲要加以补充修正。
  第一,修改原细则中易被误解的内容。以第三条为例,原文为“应调查之大户,以耕种户或收租户在三十年纳田赋征实额达十市石以上者为限”,修改为“应调查之大户,以耕种户或收租户全年实收各种粮食总额达二百市石以上者为限”。粮食部的官员认为,大粮户标准应按其收益计算,各省征实标准不一致,且历年派额又不相同,致使各省、县调查大粮户的粮食数额标准参差不一,且与粮户的实际收益大相径庭。同时,以往规定300石标准过高,贫瘠的地区多无适合此项标准的粮户,为此,粮食部将这一标准减低至200石。第二,解决存粮报送不及时的问题。各县按户发放的大户存粮调查表是由粮户自主填报,不但耗费甚巨,且进展缓慢。以往要求各县制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该县存查,两份送交省粮政局。但这种方式时常会出现报送不及时的问题,有时调查表还未送到粮政局,大粮户的存粮情况就已发生变动。粮食部对此处进行了修正,改为“一份用快邮寄呈本部”。
  在粮食征收及调查上,粮食部认为少数省份工作进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大粮户欠粮不纳,但地方政府对调查多有顾忌,不敢彻底清查大户,甚至故意匿藏粮额,向大粮户示好。1943年新赋开征在即,针对此弊病,国民政府拟定四项催征大粮户欠粮办法,对欠粮不纳的大粮户进行处罚。
  国民政府虽大力推广大户存粮调查政策,基层的反响却并不强烈。1944年前后,陕西多县县长向陕西省粮政局报称该县并无大户存粮。如同官县县长田在养在电文中汇报:“本县地处山陬,绝少平原沃田,向非产粮之区。年来屡遭霜雹,秋麦歉收,兼之工厂林立,年产食粮亦不敷自给之用,故大户存粮调查表无法填造。”礼泉县县长冷钢锋、渭南县县长晁广顺等人的说辞也较为相似,大多谈及灾荒对当地经济的打击及存粮的不足。
  事实真是如此吗?在各地的报告中,宝鸡、三原、宜君等县呈报无大户存粮,宁强等偏远地区反而有大粮户囤粮。调查之初,宁强县县长王孟周即陈报“本县地域辽阔,住户极为散漫,调查自费时日”。随后又报告,仅有白雀乡第五保肖邦式所存粮食共202石。在陕西省1941年提交的大户存粮统计表中,有大户存粮的地区为洛川、宁陕、眉县、永寿、合阳、鄠县、同官7县。1942年陕西省粮政局在给国民政府粮食部部长徐堪的呈报中称,千阳、宁陕、高陵、合阳、洛川等19县已进行统计查报,其中除千阳、宁陕、高陵等7县称尚有大户存粮,其余中部、宜川等12县均称上年粮食产量歉薄,除应缴纳军粮及完纳赋粮的部分,实无余粮可查报。这一调查结果引起了国民政府高层的注意。事实上,根据后续的调查,陕西有大户存粮却未呈报的有长安、安康、城固、蓝田等近20个县。对此,陕西省粮政局以“因填报多有错误”搪塞,在后来的呈报中增加了临潼、永寿、旬邑、镇巴、眉县、鄠县6个县。
  蒋介石十分重视调查大户存粮,可为何进展如此缓慢?这是因为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不清晰,对如何组织收购、管理余粮、登记大粮户等问题均未做出详细说明。从大粮户的角度来看,国民政府不仅在剥夺他们的粮食,同时也在剥夺他们以往相对独立的社会地位。大粮户大量存粮的行为一旦被查出,将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
  1942年大户存粮调查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这一时期征实征购标准划定条件单一,国民政府并未采纳对大户余粮采取累进制征购的建议。徐堪认为,要想在征购上达到绝对的公平,必须有几项先决条件:1.土地清丈与土地陈报办理完成;2.政府对户口及粮食消费量的调查均已精确;3.每个季度的粮食收获量有翔实的统计。但这三项绝非短期内可以完成。同时,各乡镇的保甲长要么自己就是大粮户,要么不敢得罪大粮户,粮食征购自然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普遍调查余粮并非易事,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调查结果也不一定完全准确。一般而言,政府想要获得余粮的统计数据,不仅要从粮户口中得知粮食总量,还要得知其消费数量。如果都是大粮户自行呈报,自然会出现瞒报现象。此项工作较户口调查或地籍调查更为复杂、困难。
  第三,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基层机构的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国民政府对开展大户存粮调查的大多数人员并无多少物质奖励,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与大户存粮调查同时进行的还有土地陈报,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庞杂,造成较多错误。
  国民政府也认识到,原定每年3月、9月各开展一次的大户存粮调查面临重重困难,只好将《大户存粮调查办法纲要》废止,另订立《各省市大粮户调查办法》。
  四、 大粮户调查政策的实施
  粮食机关的设立是控制地方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掌握了基层的粮食,就相当于握住了当地经济的命脉。根据1942年和1943年的调查经验,国民政府将调查对象由大户存粮调整为大粮户,并推出新的调查办法。新的办法改为每年调查一次,所受时间限制较小,并以粮户田赋及收益为标准,不以存粮数量为唯一标准。
  大粮户调查的具体内容为各地大粮户的实际田亩数量及收益,这也是政府针对大粮户开展粮食征购的依据所在。此项办法于1943年10月制定,共调查16个省市、348个县区,查报大粮户25055户。川陕地区是粮食部要求最先推行大粮户调查的地区,两省政府同时派遣专员分赴各地进行督导。
  1944年5月19日,粮食部正式公布《各省市大粮户调查办法》,规定调查对象为“所有自种或佃出田地合并计算在一百亩以上者”。与大户存粮调查相比,大粮户调查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更加深入。如调查表分为《大粮户调查表》《大粮户归户统计表》两种;田地面积一律按市亩计算;田亩收益一律按石计算等。《各省市大粮户调查办法》从提出到正式公布,经过了一段时期的讨论,但不少地区在该办法正式公布之前即已展开工作。调查工作以每10个乡镇为一个单位,每年调查一次,并将此项工作与官员的升迁联系起来。
  在大粮户调查实行之初,各地对类似调查早已司空见惯,推行阻力很大。多地对大粮户调查的内容提出了疑问,最具代表性的是陕西省镇坪县政府的汇报。镇坪县具体落实大粮户调查政策时出现了多种问题,主要是调查表的填写依据与各县的实际情况不符。如调查规定的“以业主所有自耕或佃出田地合并计算在一百市亩以上者为限”,仅列出水田、旱地两种,若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柴、林、荒、石”一类的内容填入表格,表内却无处可填,若不计算在内,所上报的调查结果与实际又不相符。同时,规定的调查时间较为紧张,一些地方调查进行得并不顺利。据镇坪县政府称,当年灾情严重,收成较往年大减,各粮户的存粮多已自家消费。因此该县政府认为此时开展大粮户调查较为困难,“恳请准予免办,拟于本年秋收后再认真调查”。
  豫湘桂战役爆发前后,川陕地区的粮食生产更关系抗战全局的安危。前方的军需、后方的民用皆依赖这一地区的补给。1944年,国民政府决定实行大户累进征借制度,先向存粮300石以上的大粮户征借粮食。当年四川省又提出征借粮赋500万石,以满足战时需要。此项建议经国民政府粮食部、财政部核定,规定以乡镇为单位,先向大粮户及有存粮者预借。8月10日,蒋介石令徐堪积极发动各县大粮户捐粮,每县指定大粮户100—250家,筹措补助军队与征集新兵所需之粮款,每户可承担100石至1500石,并以所捐献粮食数量的多少确定奖励等级,目标是筹措2000万石至3000万石的粮款。9月上旬,蒋又与徐堪多次会谈,商讨如何让大粮户捐粮。10月,粮食部修订原调查办法,要求各省按县查报100亩(包括自种及佃耕田地)以上大粮户的姓名、地址、田地面积及收益额。在这一时期的调查中,6省市284县呈报大粮户20345户,田地总面积3347213亩,收益额达5475459石。1944年,四川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将当年数据进行整理,发现四川省上报大粮户的有144个县,较前一年的统计多54个。
  大粮户调查政策原本为适应战时需要而制定,它打破了传统大粮户的稳定性。抗战胜利后,这一政策失去法理依据,故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通告各机关,《各省市大粮户调查办法》已无需要,予以废止。
  
  余 论
  
  全面抗战爆发后,粮食征收不仅关系民生,更集中体现了国家动员的能力。国民政府的粮食需求与大粮户的囤积构成了这一时期粮食征收与供应之间的主要矛盾。在战时的粮食征购中,大粮户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有学者认为,大户催征等办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仅仅是在较小的范围内实施,对其评价不能过高。而笔者认为,对大粮户的分析必须放在特定的、具体的社会背景中,如在1942年,有的基层政府甚至只向大粮户征收粮食,停止对普通农民的征收。我们不仅要看大粮户的粮食“被拿走了多少”与“还剩下多少”,更应该厘清国家、市场与大粮户之间的内在关联,理解大粮户对于稳定市场、提供粮食供给的巨大作用,而这一部分供给在统计时往往容易被忽略。
    国民政府对大粮户的调查使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组织。在一系列调查中,政府不断整合资源,最终在1943年和1944年的大粮户调查中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但在操作中的诸多弊端也埋下了隐患。值得注意的是,抗战胜利后相关的政策虽已逐步废除,但大粮户群体并未消失,而且给当地的政治经济发展又带来了新的影响。为了控制基层与获取各种社会资源,国民政府在战后权力不断扩张,但并未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基础。政治上,战后的社会民主化运动中,大粮户群体扮演着更加复杂的角色,部分大粮户思想也逐渐转向激进,走向国民政府的对立面。经济上,战后国民政府仍然通过征粮、献金等手段不断"入侵"大粮户群体的生活,大粮户群体也反过来成为国民政府农业经济衰退的旁观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粮户群体将如何生存,面临何种挑战,有待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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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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