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海天,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李顿报告书》发表后,国际联盟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五条第三项,希望中日两国达成和解。十九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决议草案,规定和解工作以《李顿报告书》为基础,邀请美国和苏联成立委员会,与中日两国一起进行谈判,并明确指出不承认伪满洲国。中国愿意接受决议草案,要求和解谈判不损害中国对东北地区的主权,并希望国联从速解决争端。日本拒绝接受该草案,排斥第三国尤其是美、苏两国介入和解谈判,且不接受《李顿报告书》,要求修改草案中与维持并承认伪满相违背的内容。国联内部,以英法为首的大国从自身利益出发,企图以绥靖政策安抚日本,促使其接受国联的调解;一些小国则希望国联将日本作为侵略国进行判决与处置。起初,在大国的主导下,国联对日本一再让步。但日本政府采用“焦土外交”策略,坚持要求国联完全采纳其对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国联判断日本无意和解,态度转向强硬,询问日本是否会坚持伪满独立。日方作出肯定回答,最终使国联放弃和解工作。国联主导下的中日和解,是在最低限度维持自身权威的前提下,寻求对日本妥协方案的过程。日本坚持既定侵华政策,破坏集体安全机制的根本原则,导致和解工作归于失败。
关键词:《李顿报告书》 国际联盟 十九国委员会 中日和解 伪满洲国
有关国联对九一八事变的处置、各个国家的态度变化,以往研究多将《李顿报告书》发表前后的两个阶段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论述,较新的研究成果关注国联介入九一八事变的“开场”,对其如何“终场”的研究尚不够充分,亦缺乏具体的分析。实际上,国联调解中日争端失败的背后,蕴含着复杂的政治权衡与烦琐的外交运作。本文拟以英国外交档案、日本外务省档案、台北“国史馆”档案为基础,围绕中日和解决议草案的修改过程,剖析其背后中、日、英、美等国的态度,由此深化对国联调解中日争端过程的研究。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国根据《国际联盟盟约》(以下简称“《国联盟约》”)第十一条赋予会员国的权利,向国联行政院提起申诉。1932年,“一·二八”事变爆发,中国要求国联行政院运用《国联盟约》第十五条解决中日争端。该条规定了国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其中第三项为和解,即国联行政院应调解争端,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以避免战争;第四项为劝告,若国联行政院无法促成和解,应起草一份报告书,说明争端之事实及认为合理之劝告。该报告书在行政院获得通过后,会员国不可向接受报告书的国家发动战争;若会员国执意开战,国联有权取消其会员国资格,并运用《国联盟约》第十六条对其进行经济或武力制裁。
国际联盟内部,其会员国可以简单划分为大国与小国。大国即五大常任理事国英、法、意、日、德,其他实力较弱的会员国则为小国。大国需要为国联承担主要责任,譬如支出费用、执行决议,所以可以主导国联事务。小国受国力所限,对国联应负担的责任较少。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小国可以从纯粹的集体安全理论出发提出意见;大国则必须考虑自身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得不慎重行事。国联处理国际争端的机关,分为行政院与大会两处。二者的议事原则,可被归纳为“大国尊重主义”与“各国平等主义”。前者由14个理事国组成,五大常任理事国占据支配地位。后者由全体50多个会员国的2/3出席即可召开,小国所占比例更高,且小国的发言权与投票之效力,不因其国力弱小而有所削弱。淞沪战事愈演愈烈之后,中方认为:“在大会中,小国能自由发言,而大国必须服从公众意见”,所以要求改由国联大会处理中日争端。2月19日,国联行政院接受中方请求。
1932年1月7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 Stimson)曾向中日两国政府发送照会,声明不承认任何损害美国在华利益,损害中国主权、独立、领土及行政权完整,违反“门户开放”政策和《非战公约》的事实、条约或协议。受此影响,国联大会于3月11日通过一项重要决议案(以下统称“3月11日决议案”),声明国联行政院受理中日争端以来通过的各项决议仍然有效。该决议案载明:“凡用违反《国联盟约》或《巴黎公约》(即《非战公约》——引者注)之手段所缔造之任何局势、条约或协定,联合会(国际联盟又被称作‘国际联合会’——引者注)会员均不能承认之。”同时规定在国联大会闭会期间,成立特别委员会代行大会职权,作为专门处理中日争端的常设机关。特别委员会由除去中日两国之外的12个行政院理事国,再加入7个国家,共19国代表组成,故又被称作十九国委员会。
5月5日,对承认伪满持否定态度的日本首相犬养毅被刺杀,右翼势力主导了政局。日本内阁更替,外相由原任满铁总裁的内田康哉担任。在军部的煽动下,日本国内要求承认伪满的意见占据主流。内田亦积极迎合军部政策,拒绝在承认伪满问题上让步。8月25日,内田在众议院演讲:“我国民对此问题(指承认伪满——引者注)举国一致,为贯彻此主张,必须抱定就算国家变为焦土,也寸步不让的决心!”内田的“焦土外交”即由此得名。27日,日本内阁通过《依国际关系而定的时局处理方案》,决定坚持贯彻既定侵华政策,如果国联对此强加干预,则不惜退出国联:
要诱导国联,让其认识到帝国对“满蒙”事务强烈的关心,以及我方公正的态度,要避免采取挑衅性的态度。……如果国联对我方上述努力全然不顾,依然不自我反省,更进一步颠覆帝国“满蒙”经略的根基,有威胁到我国将来国运之虞,从实际上对我方进行压迫的话,帝国就已经无法留在国联中了。
中国得知日本准备承认伪满后,外长罗文干于8月29日发表演讲批判日本的侵略政策,认为解决争端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中国人民绝无排外思想,中日关系能否改善取决于日本的态度;2.中国不会因日方武力压迫而放弃领土主权,将积极抵抗侵略;3.任何以维持伪满为前提的解决办法,中国绝不同意;4.解决东北问题的办法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与《九国公约》,并以尊重中国主权、维持远东永久和平为必要条件。
9月15日,日本宣布承认伪满洲国。中国驻国联代表颜惠庆于9月17日致函国联大会,希望国联对日本承认伪满的行径做出处置,要求国联“考虑到目前的状况,加快行动步伐”。另一方面,中国对国联的软弱与拖延感到失望。蒋介石在得知国联调查团“东三省自治”等设想后,感叹:“调查团所想者,皆为理想”,决定不再专恃欧美,与苏联无条件复交,并做好长期抵抗日本侵略的准备。为向国联施压,中方致电《九国公约》签约国,请各国开会讨论伪满问题,以此表示不再相信国联有解决中日争端的能力。中国的目的是得到国际社会的道义支持,使日本陷入孤立,期待日本国内的“稳健派”在经济危机与国际孤立的双重压力下“乘此转机,再握政权”,抑制住军国主义势力。
10月2日,《李顿报告书》发表,全文共十章。前八章论述了中日争端的历史背景及现实情况。明确了中国对东北地区拥有主权、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并非自卫、伪满洲国并非民意产生等原则性问题。第九章是解决中日争端应遵循的十条原则。第十章是对中国东北地区政治组织形式的建议:在保留中国主权的前提下,以“自治”名义实行国际共管。国联以此为基础,着手解决争端。
根据国联会员国对中日争端的态度,可将其划分为“大国派”与“小国派”。英、法、意、德四大国中,意大利与德国的话语权及影响力有限,在国联调处中日争端时比较消极。意大利代表故意不出席十九国委员会,避免发表意见;德国作为“解除军备国”,在国联采取追随英国的政策,且对日本持同情态度。在国联大会上,德国代表纽拉特(Neurath)甚至说日本并未违反《国联盟约》,中日争端是一种“特殊情况”。英国与法国是国际联盟的核心成员,本应承担领导国联解决争端的责任,但此时却互相推诿。英国力图“避免担任突出的领导角色”,法国亦表示“无论如何都不愿带头,……也不愿为解决争端劝说日本对华友好”。其原因在于:首先,在经济层面。受大萧条的影响,英法经济尚未复苏,如果带头谴责日本的侵略行径,不仅会影响自身与日本的贸易,还将损害在中国东北的经济利益。英国驻日大使林德利(Francis O. Lindley)直言:“只要我们避免与日本发生冲突,我们在远东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法国政府亦反复权衡与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而且,倘若国联将日本判定为侵略国,日本定会拒绝接受国联的调解。按照《国联盟约》的规定,届时国联会员国有义务运用第十六条对日本进行经济制裁,这是英法两国皆不愿承担的。李顿曾指出:“经济作战较武力作战为尤酷,……现在列强自国正值多故,决不愿强人民再做重大牺牲。”其次,在国际政治层面。日本作为国联的常任理事国,对保证国联完整性及维护战后国际秩序有重要作用。日本代表团在与国联交涉过程中,以退出国联作为筹码,态度极为强硬。日本首席全权代表松冈洋右对国联秘书长德拉蒙德(Eric Drummond)宣称:“与‘满洲国’的存在及日本对该国的承认不相容之事,无论如何研究,都不会被接受。国联的行动和言论若有损日本的尊严,日本将退出国联。”日本外务次官有田八郎也警告英国:“若国联大会通过《李顿报告书》,出台谴责日本的决议,……日本政府将被迫退出国联。”假如日本退出国联,将会极大削弱国联在远东地区的影响力,使其“成为一个仅存在于欧洲的机构”,对战后国际秩序及利益分配感到不满的德国、意大利可能会步其后尘,从而导致国联的彻底崩溃。此外,日本作为远东强国,英法希望与其保持良好关系,将其作为对抗苏联的“政治堡垒”。
英法企图让并非国联会员国的美国担任调处中日争端的领袖,但美国并不想过度刺激日本,明确要英法“打消使我们参与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任何愿望与倾向”。史汀生呼吁英国“发挥领导作用”,联合法国、意大利共同采取行动。在此情形下,英国只能担负起领导国联解决中日争端的职责。英国的政策是:首先,国联应根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三项,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为此,应尽量避免谴责日本,在不损害《国联盟约》原则的前提下,就中国东北的“政体”与日本达成妥协。其次,英国应担任国联的“忠实会员”,支持《李顿报告书》。英国外交部副秘书长韦尔斯利(Victor Wellesley)宣称:“维护国联的权威实际上是我们最大的利益。”再次,国联无法凭借自身力量解决棘手的中日争端,必须寻求美国和苏联的支持。美国是战后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英法的“友邦”,邀请美国的原因自不待言。之所以邀请苏联,是因为“苏联在‘满洲’拥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李顿报告书》中载明:“解决‘满洲’问题时倘忽略苏俄之重大利益,则此项解决必将引起将来和平之决裂,且不能持久,事极显然。”另外,苏联与日本在远东存在竞争关系,可以对日本施加压力,减轻英法的责任。简言之,以英国为首的“大国派”希望安抚日本,在维护国联权威的前提下寻求一种容纳日方政策的解决办法,并邀请美苏两国作为外援。12月7日,英国外交大臣西蒙(John Simon)在国联大会的演说反映了上述政策。他非但不谴责日本的侵略行径,反而称赞日本“一直是国联的忠实会员”,并呼吁国联邀请美苏两国参与解决争端。
“小国派”主要由欧洲小国构成,如西班牙、捷克斯洛伐克、爱尔兰、瑞典、希腊等。这些小国“担心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侵略的受害者”,所以希望维护国联的尊严,以备在遭受侵略时也可求助于国联。“小国派”的观点是国联应明确谴责日本的侵略行径,将日本作为侵略国进行处置,维护集体安全机制的权威。如西班牙代表马达里亚加(Salvador de Madariaga)在《日内瓦报》(Journal de Genève)上发文,呼吁各国撤回驻日使节,取消日本的国联会员国资格。希腊代表波利斯(Politis)公开批评日本蔑视国联,要求国联大会“谴责它的错误,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爱尔兰、西班牙、瑞典和捷克斯洛伐克代表于12月8日向国联大会递交提案,要求宣布日本军事行动并非自卫,伪满洲国为非法组织。负责处理中日争端的十九国委员会是国联大会的代表机关,英法虽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也无法专断行事,不得不顾及小国代表的不同意见。
1932年12月9日,国联大会通过决议案,要求十九国委员会根据“3月11日决议案”起草一份提案,研究如何按照《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三项促成中日和解。十九国委员会于12月13日开会,决定成立一个由英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六国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研究提案的具体内容。15日,十九国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起草委员会草拟的三项文件,包含两份草案正文及一份理由书,统称“12月15日决议草案”。
第一决议草案说明了和解的方法、步骤及原则,指出目前国联的任务是根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三项解决争端,和解的原则参考“3月11日决议案”,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并以《李顿报告书》为基础。和解的具体方法是成立和解委员会与中日两国一起谈判,该委员会由十九国委员会加入美国和苏联代表构成。其中最关键的第4段原文如下:
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其职责是与当事双方一起进行谈判,以期在《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第十章的建议内容考虑在内。
第二决议草案仅有一段:“大会感谢1931年12月10日行政院决议任命的调查团为国际联盟提供的宝贵协助,并宣布其报告将成为认真和公正工作的典范。”
理由书篇幅相对较长,对两份草案正文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与阐发。其中最重要的是第9段,引用《李顿报告书》第九章中的观点:
十九国委员会认为,因该争端极为特殊,仅恢复1931年9月之前的状态不足以永久解决“满洲”问题,维持和承认“满洲国”亦非解决之道。
这句话原本应出现在草案正文中,以捷克斯洛伐克代表贝内什为首的一些小国代表强烈要求在草案中明确不承认伪满,并谴责日本的侵略罪行,但在起草委员会上遭到了英法等大国代表的反对。英国代表贾德干(Alexander Cadogan)指出:“对事实做出判决,对责任做出判定在现阶段是不合适的,这与真诚的和解努力相矛盾”,认为不承认伪满会激怒日本,导致和解破裂。最终,不承认伪满的语句并未写入草案正文,而是出现在理由书中。草案也并未如小国所愿宣告日本的侵略责任。十九国委员会审议后,决定先将草案私下出示给中日两国代表,以确定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办法。
(一) 中国对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
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深切感受到了大国对日本妥协的倾向,决定如果决议草案太过软弱,“须有坚强之表示,或由代表团退席辞职”。12月15日下午,德拉蒙德将决议草案交予颜惠庆。颜惠庆当即表示不满:其一,没有指明日本的侵略责任,“对于两国之是非不加断定”;其二,没有明确规定国联解决中日争端的时限。此后,颜惠庆将决议草案发回国内。国民政府外交部拟定修正案发往日内瓦,并决定:如果国联拒绝对原草案做出修改,“我方可以接受原案与理由书”。颜惠庆得知政府态度后判断:“恐日方亦将同样提出修正。而结果因我方之软弱,反于我不利耳。”于是并未向国联提出书面修正案,仅向德拉蒙德进行口头说明,让国联先与日本协商。直到颜惠庆得知日方修正意见十分苛刻,足以使和解破裂,才于12月26日将书面修正案提交国联。其内容为:
第一,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修改为:
(大会)决定成立一委员会,其责任为会同本案双方代表进行谈判,在《调查团报告书》起首八章所述之主要事实之指导下,并根据上述1932年3月11日之决议案,及《报告书》第九章之原则,以求获得解决。并应特别注意,维持并承认“满洲”现当局,不能视为解决方法。
对比原草案,中方修正案首先删除了《李顿报告书》“第十章”,加入“前八章”。对于第十章建议“满洲自治”,中国外交部认为“此举损害我主权及行政权之完整”,不可接受。前八章是对中日争端历史及现实的描述,中方加入这几章是为了避免在和解谈判期间,与日方就中国对东北地区的主权、日本的侵略性质等原则性问题再发生纠纷。其次,提及“3月11日决议案”,表示不承认“满洲现当局”,在决议草案的正文中加入不承认伪满的文字,以确保其拥有法律效力。
第二,加入明确的解决争端期限。第一决议草案第9段规定:和解委员会有权确定解决争端的期限,如果中日双方未能就期限问题达成一致,则由和解委员会向国联大会提交说明。中方要求国联大会在收到说明后一个月内,采用《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解决争端。中方之所以重视期限问题,是因为担心日方以和解为借口拖延时间。关东军宣称热河是伪满洲国的一部分,正筹备侵略热河。如果国联通过《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劝告报告书,日本将不能对中国发动战争。日本若执意开战,就意味着对国联权威的公然挑衅。届时国联有权取消其会员国资格,并运用《国联盟约》第十六条对其进行制裁。因此,中方希望国联从速解决中日争端,阻止日本的进一步侵略。
第三,理由书第9段加入一句“对中国之主权及其领土及行政完整完全尊重”。因《李顿报告书》第十章建议在中国东北实行“自治制度”,所以中方担心在此后的中日和解谈判中,国联会采用这种损害中国对东三省主权的方案。
可见,中方愿意接受决议草案的建议进行中日和解谈判。中方重视的是中国对东北地区的主权,以及国联解决中日争端的期限。
(二) 日本对决议草案的修改意见
日本代表团收到决议草案后,认为不可接受,于12月16日拟就修正案,一边以此为基础与国联交涉,一边发回外务省征求意见。17日,外务省将日本代表团的意见略作修改,发回日内瓦。日方的主张可归纳为:
第一,反对和解委员会介入谈判,要求中日直接交涉。原草案规定和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与当事双方一起进行谈判”,日方将其修改为“为当事双方的谈判铺平道路”。日方希望,和解“委员会只负责为日‘支’交涉做好前期准备,至于交涉本身,法律上自然无关,亦不参与实际工作”。日本驻国联代表、国联秘书处副秘书长杉村阳太郎对此解释称:日本的国家利益曾多次因为国际干预受到损害,如三国干涉还辽,哈里曼、诺克斯的满铁中立计划等,因而这次“坚决不允许第三国的干涉”。
第二,反对和解工作以《李顿报告书》为基础。日本外务省认为《李顿报告书》否定了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及扶植伪满洲国的合法性,曾在发表次日召开记者会,批评其“不公正”。因此,日方将第二决议草案“宣布其报告将成为认真和公正工作的典范”中的“公正工作”改为“辛勤工作”,同时删除理由书第2段“《报告书》前八章构成了对主要事实公平的、中立的和完整的陈述”一句。除此以外,还主张将“中日双方的意见书”加入决议草案,与《李顿报告书》共同作为和解工作的基础,以削弱其独一无二的权威性。
第三,反对美国和苏联加入和解委员会。日本外务省认为:“万一美国参加,在远东拥有深厚利益关系的英美两国将结成统一战线,不仅对目前的‘满洲’问题,还会对其他各种问题与我方展开对抗。”苏联在远东具有一定的利益,而且中国于12月12日刚刚对苏复交,“可能会导致苏联产生反对日本的态度”。如果美苏参加和解,和解委员会中支持中国的力量将极大增强,对日本不利。
第四,反对决议草案中不承认伪满的表述。首先,原草案规定谈判“在《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第十章的建议内容考虑在内”。这句话被日方修改为“将《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中规定的原则考虑在内,但应排除其中的原则七和原则八,尽可能与现实状况相协调。”补充一句,报告书第九章中的原则七为东三省自治,原则八则要求日本撤军,第十章是自治制度的实行办法,皆不符合日本承认伪满的方针。而所谓的“现实状况”,指的是伪满已经获得了日本的承认。其次,日本要求删除第一决议草案第3段的“大会声明争端解决办法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再次,日本要求将理由书第9段删除,因其明确宣布不承认伪满。
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且抢在国联裁决之前炮制并承认伪满政权,已经违反了《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12月15日决议草案”包含与日本维持并承认伪满相违背的内容,所以日方提出诸多修改意见,极力避免和解工作对其侵华政策的束缚。
(三)国联对决议草案的修改
国联方面,起草委员会于12月16、17日开会,审议中日两国代表团对决议草案的意见。德拉蒙德认为,中方的态度“实极温和”,各项要求“已有百分之八十包含于决议案及理由声明书之内”,且未提出书面修正案。而日方意见与决议草案不相容之处甚多,委员会决定参考日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其一,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修改为:
大会决定由十九个会员国组成委员会,其职责是与当事双方合作,努力达成和解。根据《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所规定的原则,考虑到现实状况进行解决。
因中方也反对在草案中加入《李顿报告书》第十章,所以将其删除,并应日方要求加入“考虑现实状况”的语句。
其二,同意删除“争端解决办法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一句。原因在于该内容已包含于草案提及的“3月11日决议案”中,因此,删去该句既不影响草案的内核,又可安抚日本。
其三,鉴于日方反对美苏参加和解工作,起草委员会决定将“美国和苏联”修改为“非国联会员国”,避免两国的名字直接出现在草案中。
其四,理由书第9段在起草委员会中引发了激烈讨论。德拉蒙德表示,该段不承认伪满的表述是日方反对最甚之点,如果委员会不在此处让步,日方不可能接受和解,所以建议委员会删除。但小国代表坚持保留:“和解是在中国领土被日本军事占领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了平衡这一对中国不利的现实情况,有必要保留这一段落。”最终该段被修改为:
国联大会将对有关“满洲”现政权的事项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必定与《国联盟约》第十条(即保证所有会员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引者注)保持一致。在大会做出决定之前,任何国联会员国都不能提出承认“现政权”的问题。
起草委员会上述对决议草案的修改,除中日直接交涉外,基本满足了日方的其他意见,体现了英法对日本妥协的态度。但12月18日,十九国委员会获悉,日本外务省17日发回日内瓦的修改意见与日本代表团提交的意见几乎无异,对和解工作已抱悲观,不过仍希望日本政府能接受起草委员会16、17日对草案的修正,决定“最好再等一两天,看东京是否会对各点妥协”。19日,外务省训令日本代表团,再次强调反对第三国介入中日直接交涉,“和解”(Conciliation)字样不应出现在决议草案中,而是应该被替换为“铺平道路”(Pave way)。20日,外务省的意见到达日内瓦,表示不接受起草委员会的16、17日修正草案,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但是德拉蒙德对日方态度软化仍然抱有希望,建议:“我们必须给日本政府一段短暂的时间来考虑他们的态度”,在此期间,“如果各大国就该问题充分发挥影响力”,日本政府有可能会妥协。加之当时已至年底,各国代表将回国休假,于是十九国委员会决定休会到次年1月16日,目的是给予各方开展幕后运作与重新权衡利弊的时间,避免和解直接宣告破裂。十九国委员会授权德拉蒙德在休会期间继续与中日两国代表接洽,同时也为和解失败做准备,计划在休会期间拟就《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劝告报告书。12月20日,十九国委员会召开1932年的最后一次会议,国联大会主席兼十九国委员会主席伊曼斯(Paul Hymans)发表宣言,说明休会是为了给各方留出充足的考虑时间,呼吁两当事国“拿出不可或缺的互让精神”。
十九国委员会休会期间,英国对之前采取的对日绥靖政策进行检讨。西蒙在国联大会发表袒护日本的演讲后,中国各大报刊纷纷刊文谴责英国。中国外长罗文干于12月9日与13日两次召见英国驻华代办英格拉姆(Maurice Ingram)表示抗议。史汀生亦劝告英国不要对日本过分宽容。英国感到,如果继续偏袒日本,不仅有损国联的权威,还会影响英国与中美两国的关系。英国的对华贸易也将受到损害,且“损失的利益肯定无法在‘满洲国’或其他地方得到任何补偿”。英国原本希望通过缓和的态度促使日本接受和解,而“12月15日决议草案”出台后,日方并未表现出和解诚意。在此形势下,英国不得不改变对日本的绥靖政策:首先,英国主张国联应继续尽可能地对日本让步,可以通过对决议草案“调整句子结构,重新措辞”来满足日方的条件。其次,英国决定通过驻日大使私下向东京施加影响,“向日本政府最大程度上坦率地解释我们的观点”。再次,英国在国联不再采用温和的态度安抚日本,而是对日本“进行郑重地且相当明确地批评”。最后,如果对日本的让步达到极限,日本依然拒绝和解的话,英国将以国联大局为重,支持国联对日本进行谴责与处置。
1933年1月2日,西蒙致函林德利,要求他直接拜访日本外相内田康哉,向其说明国联不可能完全接受日本政府1932年12月17日的修正案,并提醒内田注意“如果和解的努力归于失败,将迫使国联会员国运用(《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1月4日,林德利向内田转达了西蒙的意见。内田依旧拒绝让步,强调日方的底线是中日直接交涉与不妨碍日本承认伪满洲国,称:“如果有承认我方主张或不削弱我方主张的绝妙议案”,才会重新考虑和解问题。与此同时,日军又在山海关挑起冲突,表现出进窥平津的企图。史汀生判断:“最近山海关的形势,以及英国驻日大使与日本政府交涉的失败证明,目前采取的和解工作毫无成功的可能”,呼吁国联尽快启动《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劝告程序,表决通过《李顿报告书》,以维护集体安全机制的权威。
德拉蒙德仍致力于和解工作。他告诫杉村:“最初主要是日本与国联内诸小国存在分歧,但现在竟已演变成日本与大国间的对立。”他暗示大国的态度已经发生转变,希望日本拿出谈判的诚意来。1月9日到12日,德拉蒙德与杉村反复磋商,最终得出了一个明显迎合日方意见的新方案,即“德拉蒙德妥协案”:
其一,将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分成三段表述:
大会认为《李顿报告书》第九章的原则是解决争端的有益基础。
大会非常关心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应由大会决定如何将上述原则应用于远东局势的发展。
大会决定,为进行这项调解工作,由十九国委员会任命其成员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帮助双方彻底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如何将上述原则应用于远东局势的发展”,意味着《李顿报告书》第九章十原则的适用性尚待研究,其权威性被削弱;妥协案使用“专门委员会”一词,以避免决议草案中出现“谈判委员会”“和解委员会”字样,且将其职责修改为“帮助双方”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接受了日方中日直接交涉的要求。
其二,弱化《李顿报告书》的地位。第二决议草案中“宣布该报告将成为认真和公正工作的典范”被修改为“其报告为国联维护和平的努力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删除理由书第2段对《李顿报告书》前八章事实部分“公平”“中立”“完整”的评价,并将“中日双方的意见书”加入决议草案。
其三,理由书第9段删掉了不承认伪满的表述,被改为:
十九国委员会将向大会提交报告,并由大会酌情做出决定(指是否承认伪满——引者注)。此外,为不使争端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委员会衷心希望,也相信大会将同意,任何国联会员国都不会采取违反《国联盟约》《非战公约》《九国公约》及“3月11日决议案”所载原则的行动。
此外,“德拉蒙德妥协案”修改了理由书的形式,理由书不再是决议草案的一部分,而是国联大会主席的宣言。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有着显著区别,前者需要提交大会表决,届时日方势必会投反对票。而后者则可以避免表决,且“只对没有明确表示异议的会员国有约束力”。日本若不认同理由书的内容,可以发布“保留声明”。1月13、14日,日本代表团将“德拉蒙德妥协案”发回外务省请求批准。
作为国联秘书长,德拉蒙德本该在中日双方之间持公平的态度,为何擅自向日方做出重大让步?这大概与贾德干曾将1月4日林德利与内田康哉的谈话内容发给德拉蒙德有关。
德拉蒙德认为,无论决议草案如何措辞,实际的谈判工作只能采用中日直接交涉的方式,不如现在就对此问题做出让步。因为“‘所有成员具有相同权限的和解委员会’也需要当事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谈判工作,和‘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的和解委员会’没有区别”。他曾对杉村说:“我不得不承认,不管日本是否退出国联,对中日问题都没有影响,最后除了直接交涉一途别无他法。”至于删掉不承认伪满的论述,德拉蒙德认为妥协案在理由书第9段提及“3月11日决议案”,如前所述,该决议案在史汀生“不承认照会”的影响下产生。因此,妥协案的基本立场依然是不承认伪满,但顾及日方颜面,在措辞上更加委婉。德拉蒙德认为中日和解获得成功的保障在于:1.《李顿报告书》第九章十原则是和解的基础;2.“3月11日决议案”是和解的根据;3.和解委员会必须邀请美国和苏联加入;4.承认《李顿报告书》前八章的权威性。他希望以妥协案换取日方接受上述四点。
在与日方交涉期间,德拉蒙德亦不时探寻中方的态度。1月7日,德拉蒙德与颜惠庆会谈,颜惠庆询问国联对中方修正案的意见。德拉蒙德回答:在日本政府对决议草案的态度明朗之前,没有必要讨论中方的修正案。接着,德拉蒙德试探性地提及对日妥协:如果日本接受《李顿报告书》第九章十原则,但要求中日直接交涉,中方可否接受?颜惠庆认为日方既然已经承认了伪满,就绝对不会接受第九章十原则,答称:“日本必须先放弃‘满洲国’方可谈到交涉,至于直接交涉一层,则系与国联程序及决议相违背。” 14日,德拉蒙德又托人转告颜惠庆:如果日本接受《李顿报告书》第九章,同意邀请美苏两国参加和解,决议草案将对日方做出让步。颜惠庆依然不相信日本会接受《李顿报告书》,判断日本“目前意欲延宕”。显然德拉蒙德并未将妥协案的内容告知中方,但中国代表团亦察觉到了国联对日妥协的倾向:“唯国联显在制成一措辞软弱之方案,敦促日本予以接受,置我国利害而不顾。如告成功,则设法将该方案强我承认。”中国代表团决定采取强硬态度,称:“倘国联虽在道德上、法律上亦不予以援助,则或将舍弃国联矣。”
1月16日,十九国委员会复会。开会前,颜惠庆就“德拉蒙德妥协案”向伊曼斯表示抗议,称此事足以“使一切调解成为不可能”,要求委员会立即将妥协案全文通告中方。十九国委员会讨论了休会期间产生的“德拉蒙德妥协案”,同时伊曼斯亦宣读了颜惠庆的抗议信。诸小国在得知妥协案后,颇为愤慨,甚至出现过激意见,造成审议严重对立。德拉蒙德、西蒙等人遂建议十九国委员会等日本政府的训令到了之后再作决断。
日本政府此时对国联政策的预判出现了错误。在十九国委员会休会期间,日本驻欧使节曾试图说服国联政要接受日方意见。首先,1月4日,德拉蒙德与杉村交涉时,为缓和会谈气氛,曾提到希望日方谅解国联提出了日方无法接受的决议草案,并允诺会充分考虑日方的意见。松冈洋右得知此事后判断:“德拉蒙德至少没有说对我方修正案完全无法接受,……反而表示会在休会期间充分考虑我方意见。我怀疑这次德拉蒙德的意见与英国外交大臣对帝国政府的劝告,多少有些虚张声势的意思。”其次,14日,日本驻英大使松平恒雄与西蒙会见后,在发回外务省的报告中写道:西蒙对邀请美苏问题,认为“国联对此事没有必要强硬坚持。”西蒙的真实想法是:如果日方同意接受决议草案原文而不做任何修改,国联愿意放弃邀请美国。其原意是为了解释美国参与的重要性,因为日方对和解的根本原则存在异议,所以国联必须寻求美国的协助,以预防和解工作出现极端困难的情况。再次,负责劝说小国的日本公使也发回类似报告。日本驻西班牙公使青木新汇报,最激进反对日本的马达里亚加“态度稍有缓和”。日本驻捷克斯洛伐克公使堀田正昭汇报,小国的另一代表人物贝尼什表示:对中日直接交涉问题“素无异议”;对邀请美苏问题,“若日本不欲为此,我亦无固执己见之理”。这很容易给日本政府一种大国、小国都支持其观点的印象。造成上述误解的原因,一方面是在非正式谈话中,国联政要语气较为缓和。另一方面,国联政要缓和的语气背后往往有其语境,但日方过于重视谈话中对自身有利的论述。
因此,日本外务省收到“德拉蒙德妥协案”后,反而更加确信国联会逐渐采纳其意见。1月17日,外务省将不接受妥协案的训令发回日内瓦,仍然坚持1932年12月17日的修正意见,并强调:“在这几项修正要求之中,我方最重视的是反对邀请非国联会员国。”
德拉蒙德对日方这种毫不退让的态度非常不满,对杉村说:“从十九国委员会的形势看,新决议案(指‘德拉蒙德妥协案’——引者注)获得通过的希望渺茫,现在又要求将邀请美苏删去,委员会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他同时希望日方注意:争端即将适用于第十五条第四项,国联在十日内就可以准备好劝告报告书。日本代表团在了解到16日十九国委员会的情况后,亦告诫政府:“争端一旦适用于《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不可能期望国联起草对我方有利的报告书,到那时,我们最终将无可奈何地退出国联。”
此后,日本代表团会见各国代表,力图贯彻政府训令,大力宣传反对美国和苏联参加和解的理由。1月18日,十九国委员会开会。会前,松冈洋右将日本政府发回日内瓦的训令全文交给伊曼斯,并附加一份声明,强调和解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国联会员国。十九国委员会认为日本政府的态度丝毫未变,怀疑日方将修改决议草案作为拒绝和解的借口。鉴于日本代表团目前对反对邀请美苏用力最深,故委员会决定满足这一要求,但作为交换条件,要求日方除此以外全面接受“12月15日决议草案”。同时,由于日方坚决反对理由书第9段不承认伪满的论述,十九国委员会采纳德拉蒙德的建议,将理由书作为十九国委员会的声明,由伊曼斯发表,以减少日方接受理由书的难度。
日本代表团得知18日的会议结果后,感到非常困惑。日方原本主张在“德拉蒙德妥协案”的基础上删除邀请美苏的内容,但十九国委员会却要求日方接受“12月15日决议草案”。日本代表团认为是他们的宣传让国联产生误会,于是致电西蒙解释道:“可能由于存在两份草案而发生了混淆,其中一份是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另一份是国联秘书处杉村先生和埃里克·德拉蒙德爵士拟定的修正案。”西蒙回复国联对日方的让步已经达到极限,称:“日内瓦已经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讨论如何满足日本提出的修改建议,……如果进一步延长对决议草案的讨论,人们会认为日方是在拖延时间,而不是想解决问题。”
实际上,美苏两国对参与解决中日争端兴致不高。苏联一直以来对国联无甚好感,国联介入九一八事变后,《真理报》评论称:“国联的帝国主义者企图插手‘满洲’问题,以便从中捞取部分好处”。此时苏联处在一五、二五计划交替时期,专注于国内建设,在远东采取收缩战略,极力避免与日本发生冲突。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Maxim Litvinov)曾表示对参加和解委员会的邀请,“大约不予接受”。美国受到经济危机的打击,且正值总统选举年,战债问题助长了国内孤立主义思潮,不想过多介入远东事务。美国驻瑞士公使威尔逊(Hugh R. Wilson)曾说:只有在日本同意后,国联才能邀请美国参加和解。1月19日,史汀生再次向媒体宣布:“如果中日两国都希望美国参与和解,美国才会考虑此事。”在日本强烈反对美苏参加的情况下,两国显然已不可能接受国联的邀请。
中国代表团对国联一直按照日方的意见修改决议草案感到担心。1月20日,颜惠庆向伊曼斯抗议理由书形式的变化,认为此举会大大削弱该文件的效力,并督促伊曼斯审议中方的修正案。伊曼斯表示在与日方达成一致之前,没有必要审查中方的意见。在此情形下,中方能做的只有保持强硬态度,阻止国联对日本的继续妥协。当日,中国代表团将1932年12月26日提交国联的修正案全文公布,同时发表宣言,对理由书形式的修改表示失望,重申否认并废止伪满、反对中日直接交涉、要求美苏参加和解等重要问题。另一方面,罗文干通告英美驻华使节:如果国联无法主持正义,中国将退出国联。
日本政府并未意识到和解已濒于破裂,反而认为国联放弃邀请美苏“使交涉的前途变得光明了,……我方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并非不可能”。但日本代表团深知国联已不会再对日本让步,政府也不可能接受“12月15日决议草案”,于是绕开政府擅自提出一个“日本代表团案”:1.删除邀请非国联会员国的内容,全盘接受“德拉蒙德妥协案”;2.把1932年12月16日起草委员会删去的第一决议草案第3段“大会声明争端解决办法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重新加入新提案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德拉蒙德曾劝说日本代表,补充这句话“会多少使提案被十九国委员会接受变得容易一些”。1月20日,日本代表团将该提案提交十九国委员会,并保证:如果委员会通过该提案,代表团将全力争取政府的支持。
1月21日,日本政府追认“日本代表团案”的训令到达日内瓦,认为:“国联此时会顾全大局,不敢轻举妄动。”但日本政府的判断完全错误。当日,十九国委员会对“日本代表团案”进行审议,认定日方无法接受1月18日委员会的要求,遂于会后发布公报:“委员会本应向大会提出解决争端的方法,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感到,此程序暂时归于失败。”
至此,国联拟依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三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中日争端的努力宣告失败,按规定将依据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入劝告程序。但十九国委员会并未将和解的大门完全关闭,公报中称“暂时归于失败”,希望日本可以回心转意。
按照规定,和解工作失败后,国联将起草《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劝告报告书,说明中日争端的事实及建议。十九国委员会休会期间,国联秘书处已经起草了一份草稿,其内容完全采用《李顿报告书》的观点。虽然在之前的交涉中,松冈洋右屡次以退出国联相要挟,但日本国内并未真正做好准备。就在四天前(1933年1月17日),日本外务省在发往日内瓦的训令中嘱托代表团:“现在还不是我方轻易说退出国联和撤回代表团的时候。”国联突然宣告和解失败,让日方陷入被动。
英国试图为和解工作做最后的努力。1月28日,林德利受西蒙委托拜访内田,向其解释理由书改为主席宣言后效力的不同,劝告日本政府接受删除邀请美苏之后的原草案。内田答应“看能否找到继续进行和解的办法”。
1月30日晚,日本陆军、海军、外务三省召开会议,决定拒绝英国的劝告。原因在于热河问题,日军认为热河省向北可当成隔绝苏联势力的缓冲区,向南可作为染指平津地区的跳板,极具战略价值。外务省外务次官有田八郎与亚洲局局长谷正之认为:“纵然我们接受英国的建议,依据第十五条第三项进行日‘支’直接交涉,另一方面还有热河问题没有解决,估计经过一两个月的交涉,最后又要回到第四项上去了。”31日,内田征询元老西园寺公望的意见,西园寺无奈地表示:“如果陆军非要进攻热河,……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想阻止此事,要求接受英国外交大臣的劝告,根据第三项解决问题,也是不可能的了。” 2月1日,内田向林德利递交了拒绝接受“12月15日决议草案”的备忘录。4日,天皇批准了军部的热河作战计划。同时,日本政府为避免中日争端适用于《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终于对决议草案做出让步。2月1日,日本内阁决定两项方针:1.理由书第9段明确指出不承认伪满,“是对帝国对满政策的正面嘲讽,会伤害日本国民的自尊心,无论如何难以容忍”。2.反对和解工作以《李顿报告书》第九章十原则为基础,但如果加入表示“考虑现实状况”的字句,则可以接受。除这两项之外的所有条款,都可接受“12月15日决议草案”。日本政府表示:“这是我方最终且最低限度的要求了,如果国联对上述条件不接受,我方再没有让步的余地,亦不用再刻意阻止争端适用于第四项事宜”。
日本代表团将2月1日阁议的意见提交十九国委员会。4日,十九国委员会驳回了日方的请求。当日,杉村与德拉蒙德进行谈判,达成一份“最终议案”:
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修改为:
大会决定授权十九国委员会与两当事国合作,以根据《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规定的原则和结论,通过研究如何“适应满洲现存之局势”,达成和解。
理由书第9段修改为:
十九国委员会指出,日本已经承认了在“满洲”建立的现政权,而国联中的其他国家还未承认。应当指出,正如在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中提及的,《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中规定的原则和结论,将作为谈判的基础。仅恢复1931年9月之前的状态不足以永久解决“满洲”问题,维持和承认“满洲国”亦非解决之道。同时,在没有任何暴力干预的情况下,一个理想的政权或许会从当下“满洲”现政权的基础上孕育出来。
对比原草案,第一决议草案第4段的修改有两处。其一,在“《调查团报告书》第九章规定的原则”后面添加“和结论”。第九章的结论认为,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中方也有责任。日本发动战争的原因是:“纯为日人对于新中国之政治发展,及此种发展之未来趋势所表示之焦虑”,发动侵略的日本人“靡不对于九月十八日以前之延宕及刺激,表示厌倦”。其二,加入一句“通过研究如何‘适应满洲现存之局势’”。此句是“考虑现实状况”的变体,是日方特意在《李顿报告书》中摘出的原文。日方认为,既然国联以《李顿报告书》为处理中日争端之金科玉律,应会接受插入一句其中的原话。理由书第9段,不仅加入日本已承认伪满洲国的内容,还表示伪满最终会发展为理想政权,不承认伪政权的原意被极大削弱。
十九国委员会于2月8、9两日审议该议案,其中“适应满洲现存之局势”引起激烈讨论。委员会认为理由书第9段言辞含糊,希望日本政府重新给出答复。会后,十九国委员会委托德拉蒙德向日本代表团发送“询问书”:日本是否认为“承认‘满洲国’的独立无法解决目前的争端”,是否会“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贯强硬的日方终于对决议草案做出让步,希望把各项问题蒙混过去,国联为何反而采取强硬态度?首先,中日争端非常棘手,国联认为邀请美国与苏联加入是和解工作可以成功的基本条件。在日本的阻挠下,美苏两国已不可能接受邀请。德拉蒙德感叹:“美国既然确定不参加,问题已无论如何无法解决。”其次,日军正在热河附近进行战争准备。十九国委员会判定日方根本无意和解,只是为其侵略热河争取时间,“就算和解委员会成立,其工作也不可能成功。故一致同意,不应设立如此没有意义的机关。”因此,国联向日本发送“询问书”,迫使其在继续对华侵略与放弃和解工作之间做出选择。日本外务省为此撰写了一份长文回答书,于2月14日提交给十九国委员会。日方的回答是:“维持和承认‘满洲国’是维护远东和平的唯一办法。”当日,十九国委员会审议日本的回答书,决定对“最后提案”不予采纳。至此,延宕两个月之久,国联促使中日和解的尝试彻底失败。
2月24日,根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四项撰写的劝告报告书在国联大会上通过,确认了中国对东三省的主权以及日本发动战争的非法性。日军已于23日入侵热河,日本政府于27日发表退出国联声明。国联仅予中国道义上的支持,并未运用《国联盟约》第十六条对日本进行经济制裁,最低限度的维持了自身的权威。
决议草案符合中国恢复东三省主权、否认伪满的诉求,因而中国准备接受,且提出的修改意见比较温和。日本则奉行“焦土外交”策略,将维持并承认伪满洲国作为不可让步的底线。因决议草案无法容纳日方的侵略政策,于是日方提出颠覆和解根本原则的修正案。这导致此后国联对草案的修改只参考日方的意见,中国代表团能做的只有摆明立场、表示强硬,成为整个事件的配角。
起初,国联采取的对策是尽可能安抚日本,希望日本能满足于目前的侵略成果,“认识到自己拿得太多,有些吃不消了”。国联保全日本的颜面,日本则顺势停止侵略。国联按照日本代表团的修正案对决议草案进行修改,满足了日方的部分要求。直到“德拉蒙德妥协案”诞生,就中日直接交涉、不明确指出不承认伪满这两项重大问题对日本做出让步。日本自恃身为国联的常任理事国,大国不敢与其决裂,强硬地贯彻既定主张。国联采取的妥协态度,让日本政府误认为国联会完全采纳其建议,不仅仍不接受妥协案,还积极谋划侵略热河。国联遂转向对日强硬,准备放弃和解工作。1933年2月初,日本政府在退出国联的压力下态度软化。这时的国联已完全放弃了绥靖政策,向日方发送“询问书”,迫使其在停止侵略与放弃和解二者之间做出选择,最终日本选择了后者。
国联对日本的妥协与强硬,实际是维护其整体利益的一体两面。国联需要日本的合作。如果坚决谴责日本,取消其会员国资格,会极大削弱国联在远东的影响力,并助长德意两国退出国联的想法。然而,如果完全纵容日本的侵略,固然可以暂时把日本留下,却会导致国联“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威信扫地”。罗文干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之欲寻一挽救国联而不开罪日本之解决办法。”国联对中日和解的尝试,也就是寻找上述办法的过程,最终因日本坚持其侵华政策归于失败。以此为转折点,国联结束了十余年平稳发展的历史,进入了激烈动荡时期。日本则在侵略中国的道路上愈行愈远,其中日直接交涉等主张也在《塘沽协定》谈判中获得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