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7—12月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07 10:41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0第4期 | 注释从略
作者张乐,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
 
内容提要
1941年7月2日,国民政府正式宣布与德国、意大利断交。两国政府随即组织撤侨,但大部分德意传教士却选择坚守原地。国民政府在德意外交官撤退之前与之确立了管理德意传教士的基本原则,其后在处理政教冲突时,又制定了德意传教士人身管理的规章制度。此外,领事裁判权问题的解决,也使国民政府可以独立自主地调查、审理德意传教士相关案件。在与德意断交至对轴心国宣战期间,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呈现出法制化与内政化的趋势。
关键词传教士 于斌 国民政府 全面抗战
  

 
  在讨论近代中外关系史时,外国在华侨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后,德国和意大利在华侨民的处境与战时的中德、中意关系息息相关。研究战时在华德意侨民的境遇,不仅有助于深化战时中德、中意关系史研究,还能揭示战时国民政府对在华外侨管理的实际情况。
  目前学界关于全面抗战时期在华德意侨民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中国境内普通德意侨民的管理,如中日两国在上海德籍犹太难民管理问题上的交锋,意大利投降后日军在占领意租界后的意侨管理;其二是针对在华德意传教士的研究,如分析意籍传教士费乐理(Alfonso Ferroni)间谍案与全面抗战前期的中意关系,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政策及其在地方上的实践情况。
  1941年7月2日中国与德意断交后,选择继续居留中国的德意侨民,除了少量商人和教师外,绝大多数为传教士。12月7日珍珠港事变后,这些人成为敌国侨民。本文考察断交至同年12月9日国民政府对轴心国宣战的大约半年时间里,国民政府如何管理德意传教士,检视此时国民政府对德意侨民的管理政策与宗教治理情形。
  
  一、断交背景下德意传教士的抉择
  
  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在国民政府对外籍传教士的日常管理中,德意传教士与英美法传教士并无实质区别。除了各国侨民的政治特权(如领事裁判权)略有不同外,所有传教士享有的权益大体一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鉴于德意日三国之间的同盟关系,对德意传教士尤为注意,在维护中德、中意邦交的同时,也防止其暗助日方。
  在全面抗战初期的交战区,德意传教士间谍嫌疑案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的侦办与审理过程中,国民政府地方军政长官只能派员密切监视传教士的举动,请求中央或将其驱逐出境,或派兵护送至后方,以免为日军所利用。面对此种情形,蒋介石于1938年4月30日批示:“通令各省战区内,凡意大利教士所住之地,应由各县长负责切查统计,对其行动应严密监视,……但形式上以保护为名可也。”其后不久,国民政府根据蒋介石的裁示,制定德意传教士间谍嫌疑案件的处理原则。由于意大利享有领事裁判权,故在规定上对德意有所区别:“如确有可疑,自可派干练人员前往检查,惟须和平妥慎办理。如查获确系证据,对犯有罪嫌之德籍教士,应即拘送法院依法侦讯。至义〔意〕籍教士,则应依约拘送最近义〔意〕国领馆或移送重庆办理。但如经搜索后,复无犯罪证据发现,自应准该教士等继续自由居住,勿加干涉。”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意断交。意大利使领人员撤离中国后,其传教士失去领事裁判权的庇护,国民政府开始直接管理意籍传教士。
  随着国际局势和战争形势的变化,欧美各国政府对在华侨民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作为在华外侨重要组成部分的传教士,究竟是撤离中国还是继续留华,成为母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例如,在淞沪会战期间,美国政府令美侨在必要时撤离至安全地带,但仍有不少传教士拒绝政府的要求,愿意继续居留中国。自1940年10月,美国政府考虑到中日战事与美日关系的恶化,曾先后多次安排轮船撤离在华侨民和传教士。
  另外,是否撤离中国,在传教士群体内部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在基督新教团体中,拒绝撤离者认为,传教士奉上帝之令赴海外传教,在出发之前应有心理准备,当有与耶稣一同受苦的心志,故此时不应该接受政府命令。此外,传教士近百年来屡受政府和条约之保护,为外人所诟病,此时正可借机摆脱负面形象。赞成撤离者则有以下理由:第一,传教士虽然献身基督,但作为国民仍有服从政府命令之义务;第二,假若传教士不能在交战区继续传教,可选择前往他地继续工作;第三,倘若发生战争,交战国公民可能为对方所拘禁,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形,以暂时离开为佳;第四,一旦发生战争,传教士所在之教会必当遭受损失,不如令传教士暂时离去,可使教会机关进行财产登记,并设法保护。据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的美籍传教士鲍引登(Charles Boynton)统计,从1940年10月1日至1941年6月1日,18个在华新教差会人数由2805人减至2162人,各地教会机构仍能继续运转。
  当时在华的新教差会数量众多,各大宗派的组织机构、传教方式和人员构成千差万别,故对于是否撤离中国存在较大分歧。天主教会与基督新教明显不同,虽然天主教在华也有不少宗派,但其建制更为完备,有直属于梵蒂冈教廷的宗教传统与制度规范,天主教传教士的抉择必须听命于教廷的谕令。因此,无论是英美还是德意诸国,绝大多数天主教传教士都选择居留原地继续传教。在中国与德意断交之前,1939年在华德意天主教传教士有860人,占来华天主教传教士总数的1/3,1940年的情况与之相差无几。
  1941年7月1日,德意两国宣布承认汪伪政权。蒋介石获悉此事后,立即决定召回驻德意全体使领人员,拟定绝交宣言文稿,对外发布正式文告。7月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司长邵毓麟邀请在渝中外媒体,代表外交部部长郭泰祺宣布国民政府与德意断交。同日晚,外交部秘书凌其翰奉命前往德意两国驻华大使馆,递交断交照会和离境护照等。德国驻华大使馆秘书诺尔德(Heinrich Northe)在面会时特意提到,在华德籍商人即将与使馆人员一同撤离,而德籍传教士并不愿离华。在当时的情况下,德国无法将保护传教士事务委托第三国代管,故希望日后中德双方能就此问题进行商谈。意籍天主教传教士亦不愿撤离。意大利驻华大使馆代办师秉乃礼(Pier Pasquale Spinelli)称,关于如何委托第三国代管,还需要仔细斟酌。凌其翰建议,中国与梵蒂冈之间虽未互派使节,但驻华宗座代表蔡宁(Mario Zanin)总主教可以被视为教廷代表,代为管理在华意籍传教士。不过凌其翰强调此系个人意见,并不代表中方政府的态度。
  7月14日,师秉乃礼赴外交部向凌其翰辞行,双方在会谈中重点讨论了意籍传教士继续居留中国事宜。师秉乃礼预定当晚对居留中国的意籍传教士发出通告:意大利政府并不限制意籍天主教会的活动,同时希望意籍传教士能绝对遵守国民政府的法令,尤其需要注意各战区内的法令;意籍传教士需要每年将其所持护照交给中国地方政府,转呈中央机构办理签证延期手续;若有旅行需要,亦须向国民政府申请游历签证;意籍传教士遇有重要困难,可直接向蔡宁或南京教区的中国籍主教于斌请示。凌其翰回应称,意籍传教士在中国传教,如若遵从国民政府的法令,中方绝不干涉其活动。
  意籍传教士皆为天主教徒,故可集中交由蔡宁等人代管。而德籍传教士包括天主教和新教两大派系,不可能单独托管给某个宗教机构。一战期间北洋政府曾宣布与德国断交并对德宣战,彼时亦有德籍传教士居留中国,故国民政府在管理德籍传教士方面有例可循。
  中德断交之后不久,德籍外交人员、新闻记者和商人等团体先后撤离中国,德籍传教士则试图遵循一战旧例,继续留在中国。德意传教士的呼声和请求,也引起了国民政府的重视。时任兵工署署长俞大维强调,一战期间中国政府在对德宣战后,优待在华德侨,奠定德国人民战后对华好感之基础。故此次中德断交之后,国民政府仍应优待和保护德侨,以此昭示大国风度。在华德侨人数并不多,在德华侨却为数不少,德侨在华之待遇势必会影响德国政府对在德华侨之态度。1941年8月2日,郭泰祺公开表示,居留中国的德意传教士,若其活动局限在传教领域,且遵守中国法律,自可继续居留中国。重庆中央社也发布消息称,国民政府同意遵循一战时期的旧例,所有德籍传教士都不必撤离。
  由上可知,当外交人员和其他侨民次第回国后,大部分德意传教士选择坚守,国民政府也做出了优待保证。
  
  二、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日常管理
  
  中德、中意断交之后,国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其在各地的日常行为,都被当地政府以保护之名暗中监视,防止其有间谍通敌之举。但考虑到在德意华侨利益、中外邦交和宗教自由等诸多因素,国民政府也不得不留有余地。1941年7月16日,外交部呈函蒋介石,强调根据国际惯例,断交国家仍需保护境内对方侨民,故请求蒋介石命令各部会及地方政府,切实保护德意侨民之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暗中监视行为可疑者。
  外交部的管理方案引起了地方军政部门的不满。各战区的军政长官以军事安全为最高原则,严辞反对外交部的政策。不唯如此,他们纷纷致电中央,要求将交战区内的德意传教士悉数驱逐出境,或转移至非交战区,以免他们充当日军间谍,泄露中方军事情报。湖南省主席薛岳、河南省主席卫立煌和川陕鄂边区绥靖公署主任顾祝同等人先后向国民政府报告,认为散居内地之德意传教士以传教为名,暗中充当日方间谍,请求出台处置办法。第三十四集团军总司令胡宗南还在电文中称,西北地区意籍传教士修建的天主教堂数目众多,在高陵、三边和绥西等地形成特殊势力,中意既已断交,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适当处置。此外,空军总指挥毛邦初向军事委员会提议,查封、接收教堂,查抄其通信工具,将德意传教士强行驱逐出境,或指定地点集中监视。
  同时,社会舆论态度亦相当激进。有人主张将德意传教士驱逐出境,待邦交恢复后再欢迎其来传教;若不愿离开,则需要加入中国籍,遵守中国法律,为中国抗战服务。也有人强调此时情况与一战期间截然不同,当下的德意传教士,以传教为名,暗中进行政治活动,为法西斯集团工作。
  在此背景之下,民间时有抗议德意传教士的活动发生,激进的民众运动迫使教会进行自救。于斌主教于1941年8月26日向凌其翰陈述各地民众的抗议情况,询问外交部有无制止此类仇教排外的办法,并提醒外交部当注意以下五点:第一,避免因此事引起梵蒂冈教廷对中国的误会;第二,避免意大利政府对在意华侨采取报复手段;第三,处理此类事件有助于安定大后方;第四,切勿因此类事件而授日方以口实;第五,应当禁止民众继续仇教的行为。8月28日,于斌又呈函郭泰祺,称郭先前公开发表之保护德意传教士的谈话,已经赢得国际友人的同情与好感,梵蒂冈教廷因此也称赞国民政府。但地方民众不懂国际情势,不了解中央政府的政策,时有排斥德意传教士之举,希望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德、中意断交之后,中国地方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日渐严格。广东省政府曾向韶关地区的德籍新教传教士保证,必定尊重传教士并保护教会财产,但仍以军事安全为由,强令德籍传教士撤离交战区,又称若其仍有传教需求,可迁至澳门或广州、上海两地的租界内继续进行。
  在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过程中,外交部门与军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政令不通,难收如臂使指之效。河南南阳靳岗村意大利天主教会以保障安全为由,曾在修道院、育婴堂、印刷所四周筑有围墙,墙外还设有外壕和铁丝网。全面抗战爆发后,胡宗南曾计划以军事安全为由拆除围墙。意大利驻华大使馆获悉后,特意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称该围墙乃当地教会之安全屏障,希望政府下令保存。但第五战区副司令长官孙连仲反驳称,当地治安尚称良好,拆除围墙后并不会影响该教会的安宁,靳岗村意籍传教士行动可疑,时常散布不利于中国抗战之谣言,还私藏枪支百余支,与当地汉奸组织关系匪浅,若与日方暗中勾结,恐怕会危及军事行动。断交后的1941年8月1日,孙连仲将南阳九县的传教士聚集在靳岗村教堂附近,没收教堂所藏枪支,并派员进行监视。外交部认为,该围墙在军事上若无绝对拆除之必要,尽量以不拆为妥,以免引起外交纠纷,使意大利政府对华侨采取报复行动。但军政部门未待外交部回复,便采取行动先将铁丝网拆除,而后才奉令停止拆除围墙。孙连仲部的行为迫使外交部追加命令,明确此类事件的处理原则,即地方军政机关应先与外交部进行接洽方可执行,以期达到内外一致的效果。
  除了外交部门与军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地方社会中军政部门的强势管理也引发了不少政教冲突。例如,中意断交后,陕西省政府以该省第八区接近军事前线为由,强令当地意籍传教士悉数迁往盩厔、鄠县和兴平三地。陕西同州教区意籍传教士穆继文(Pietro Moretti)主教致函于斌,反映当地教会的困难,希望于斌施以援手。于斌于1941年9月4日呈函郭泰祺,强调同州教区所辖12县均在第八区内,若将其尽数驱逐出境,明显有违国民政府保护德意传教士之宗旨。当地传教士并未干预政治,仅从事救济伤患、抚恤贫困、兴学传教等,如因邻近战区而撤离,显系违背教廷不舍弃教民之诫命,故恳请外交部饬令陕西省政府收回成命,或至少允许其在教区内划定暂时居住之区域,如渭南、蒲城等地,既离战区较远,又可保证传教士继续从事慈善和文化工作。在此类冲突中,德意传教士大多会做出某种让步。
  事实上,国民政府在讨论德意传教士管理政策时,也没有忽略教界的声音。于斌因其在教界和政界的影响力,被默认为中国天主教会的官方发言人。在中德、中意断交后,于斌常与国民政府政要有书信函电往来,甚至派遣私人代表列席国民政府教务管理的内部会议。例如,1941年10月18日,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刘师舜致函于斌,强调各地军政长官均认为德意传教士行为逾矩,主张严加取缔,故请于斌与蔡宁协商,饬令各地天主教传教士安分守己,切勿有越轨行为。为此,于斌一方面约束传教士的日常行为,主动避免牵涉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又积极与国民政府制定传教士管理的规章办法。此种办法后来也被用于新教传教士。
  除了于斌,蔡宁和梵蒂冈驻华宗座代表驻渝办事处也承担了代管德意天主教传教士的角色,并在诸多教会事务上与国民政府进行交涉。1941年8月15日,远在北平的蔡宁以美籍神父费悦义(Leo C.Ferrary,后任驻华宗座代表驻渝办事处主任)为其私人代表,在于斌的陪同下向国民政府呈递备忘录,恳请切实保护天主教传教士,以便继续开展传教和慈善事业。蔡宁在备忘录中强调,德意等国的天主教传教士并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却仍不免受政治之牵连。国民政府在断交宣言中,曾允诺传教士可以继续居住,并保证对其加以保护,如今德意传教士之护照已然失效,且因情势变迁无法获得有效身份证件,以致无法在华继续传教。驻华宗座代表对天主教传教士有管辖权,亦有责任出面维护教会财产和传教士之权益,故恳请国民政府颁发德意传教士所需之身份证。该证件中需要有正式关防和照片,可由驻华宗座代表证明持件人系天主教传教士,经国民政府批准,给予签证后,与护照具有同等效用。
  关于在华外侨请求出入境和办理签证等事,外交部曾有明文规定:对于内地侨民签证期满,请求续签而不迁往他处者,准予照常办理签注;若请求迁移、旅行内地者,则视情况而定。各国在华传教士,在执行传教事务和办理慈善事业时,常有旅行内地之需要。若所属教会能负责保证其不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可先制定一般办法,由各地方政府依照办理。费悦义抵达重庆后,曾与外交部交涉无外交关系国家之在华传教士的护照问题。国民政府依据既定政策,在可能范围内采纳费悦义之意见,最终确定了关于无外交关系各国传教士申领护照及签证的实施办法。
  该暂行办法自194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包括入境护照、内地护照和出境护照三部分。入境护照:在1941年3—7月,无外交关系国之在华传教士因事暂时离华、前往邻近国家者,若希望重返中国,需要呈交两份申请书和照片,说明理由并附上证件,经驻外使领馆或办事处交由外交部核准后,方可给予入境签证;无外交关系国之传教士的入境凭证,当由驻外使领馆或办事处在其申请书上签证后发还使用,不得在本国政府所发护照上签证;无外交关系国之传教士若在1941年7月2日以后离华,不得再给予入境签证。内地护照:无外交关系国之天主教传教士,需要填写请求内地游历事项的表格,附上两张两寸半身照并支付相关费用,由教廷代表处保证其不从事任何政治活动,且不违反中国法律,呈送外交部审核后发给内地游历护照;无外交关系国之新教传教士,应由所属教会负责担保,并照前项所列手续办理内地游历护照;传教士若因教会事业缘故需要迁移他地,应由教会具函申请,陈明具体事由、往返期限和改派工作地点等,由当地政府审核,在原发护照上给予旅行路线和前往地点之签证;若因战争关系,传教士不能在原地工作,需要迁移他处者,可由地方政府呈准中央政府,限制其行动或劝导迁移。出境护照:若因特别事由自愿出境、不再返华者,可由其所在地省市政府或外交部指定出境路线,给予护照出境;若上述传教士有阴谋活动,或违反中国法律,依法查得证据者,外交部可撤销其内地游历护照,指定路线监护出境,同时通知教廷代表处或其所属之教会。
  简言之,与德意断交后,因德意传教士通敌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进行日常管理的优容举措引起地方军政长官与社会舆论的不满。外交部与教会领袖多次沟通,设法消弭地方社会的反教排外行为,并相继出台了德意传教士人身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案件的审理
  
  由于德意驻华外交人员已悉数撤离,故当有德意传教士犯案时,中德、中意之间没有官方的交涉渠道,涉案传教士亦不再有领事裁判权的政治庇护。这使国民政府能独立审理德意传教士案件,有助于实现传教士管理由外交化向内政化和法制化的转型。
  1941年7月14日,凌其翰在与师秉乃礼交涉时称,中意断交之后,在华意侨之性质与无缔约国人民相似,不再享有领事裁判权,意侨如若遵守中国法令,不从事不利于国民政府之活动,则其所享受之待遇绝不低于无缔约国之侨民。
  有关涉案意籍传教士审判,可分别以湖南耒阳王兴松非法囚禁伤害案与长沙蓝泽民(Petronio Lacchio)主教间谍嫌疑案为例予以说明。前者是牵涉一般侨民纠纷的刑事诉讼案件,而后者则是战争环境下的特殊政治案件。
  1941年2月7日,湖南耒阳县普雅乡乡民王兴松伙同雷大恒,绑架王兴松之妻向氏,将其带至新市街天主堂,并在堂内私设法庭,由意籍传教士沙乐满(Salamone Francisco)神父亲自审讯。其后王兴松鞭打向氏,并将其右眼挖出。向氏被王兴松等人前后扣押20余日,获救后至当地法院状告王兴松非法囚禁用刑,对其造成重大伤害。耒阳县司法处受理此案后,立即下令拘捕王兴松等人。但此时王兴松早已闻风潜逃,雷大恒虽被拘捕到案,却拒绝承认伙同王兴松囚禁及伤害向氏一事,最终缴纳300元后保外候审。至于该案教唆犯沙乐满神父,系意籍传教士。故耒阳县县长李尚镜特向湖南省高等法院请示,沙乐满神父是否享有领事裁判权?可否将沙乐满神父传唤到案进行审讯或直接予以拘捕?湖南省高等法院认为,意大利当时在华具有领事裁判权,关于意侨触犯刑事案件,中国法院并无审判权,同时以此案事关国际问题,特向司法行政部寻求处理意见。6月28日司法行政部转向外交部咨询,是否仍旧依照1866年《中意通商条约》办理,或采取某种变更?1941年7月7日,外交部批复称,依据中意两国之条约,意大利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此案本应依照条约办理,但现今中意两国已经断交,虽然对条约权力并无影响,然意方外交人员即将撤退,此案已然无从审理。因此,以后凡涉及意侨刑事案件,一律遵照中国法律办理。由于此案关系重大,可由司法行政部与外交部共同拟具办法,分别呈送司法院与行政院,最终由国民政府通令全国施行。7月29日,司法行政部致函外交部时援引西班牙籍侨民的案例指出,1936年西班牙曾经发生政变,导致驻华使领人员陆续去职,所有该国侨民在华被诉案件,均无合法机关予以受理。1937年3月,司法行政部曾通令所有司法机关,对于所有西班牙籍侨民被诉案件,一律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司法行政部向外交部建议,西班牙与意大利情形相似,可依据此例办理。8月15日,外交部复函司法行政部,同意参照西班牙旧例办理。9月9日,司法行政部发布决议,所有在华意侨被诉之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中国各主管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兴松案中,由于沙乐满最终失去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且意大利外交人员离华后导致官方交涉的缺席,促使国民政府可以借机进行独立的司法审判,这反映出战时外侨案件审理的内政化趋势,是以“属地法”(管辖权)取代“属人法”(领事裁判权)。
  王兴松案属于一般刑事案件,理应由国民政府司法机关自行审理。蓝泽民间谍嫌疑案则有所不同,该案牵涉到第二次长沙会战期间的军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故由外交部连同地方军政部门进行调查。事实上,几乎当时所有的传教士间谍案件都未由司法机关处理,而是由外交部与地方政府共同审理。领事裁判权和使领人员的缺席,使得蓝泽民案与此前的传教士间谍案明显不同,也为地方政府对德意传教士采取强势管理埋下伏笔。
  1941年9月下旬,日军发动第二次长沙会战。9月27日,日军攻破长沙后洗劫城内房屋店铺,肆意抢夺市民财物。长沙城内的外侨为了救助中国难民,曾设有国际难民委员会,其中以意大利人蓝泽民主教为代表的天主教会,收容了近9000名难民。期间为了保障难民的权益,蓝泽民等人还曾多次前往日军宪兵司令部进行交涉。但10月3日中国军队收复长沙后,6日,湖南省政府主席薛岳即派遣士兵前往天主教会,指称蓝泽民等人在长沙城破期间有间谍之嫌,强令涉案德意传教士离开长沙。10月10日,蓝泽民等人抵达耒阳,被暂时拘禁在城内天主堂,由省政府派员警及便衣监视。
  断交之前的德意传教士间谍案,主要发生在国统区内,指控理由多为德意传教士藏有发报机、电话、枪支弹药等军用设施,并向日军泄露中方军事机密。蓝泽民间谍嫌疑案发生在长沙城破期间,而薛岳等人所列举的间谍嫌疑,系指蓝泽民等人曾有欢迎、协助和庇护日军的通敌行为:第一,蓝泽民等人曾在长沙沦陷之初,公开向日军表示欢迎,且多次拜访日军宪兵司令部;第二,德意天主教传教士在1941年9月30日安排2000多名难民手持日本国旗上街游行,参加日军组织的演讲活动,以供外籍记者拍摄照片;第三,当国军收复长沙时,德意传教士将日方特务乔装成难民,助其逃出长沙城。
  蓝泽民案发生之初,湖南省政府的处理方案是将涉案人员悉数驱逐出境,即派员护送蓝泽民等人前往桂林或重庆,直接交由外交部处理,或者由其自行申请离境。于斌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向国民政府建言,称若间谍情节属实,当由天主教会自行将涉案传教士调离出境,女传教士可酌情准予居留长沙,切勿由政府护送,以免影响国际观瞻。刘师舜其后复电于斌,告知薛岳虽已同意由教会自行将涉案传教士调离出境,但仍要求派遣员警护送出境。刘师舜还请求于斌派员前往湖南,主持保护天主教传教士的财产。1941年10月28日,于斌致函郭泰祺,批评薛岳在未查得实证的情况下以间谍罪强行将蓝泽民等人驱逐出境,同时强调国民政府在断交后多次发布保护德意传教士的政令,驱逐传教士会有损政府形象,若各地军政长官今后效法此种做法,会动摇教会人士拥护国民政府的意志。
  在蓝泽民案审理初期,薛岳与于斌各执一词。薛岳认为证据确凿,强行将蓝泽民等人拘禁,而后又试图将其驱离出境。于斌则认为案情未明,不宜采取严厉措施,另需要虑及中外邦交与国际观瞻,建议采取审慎的处理方案。国民政府为了公正合理地处理此案,特派外交部情报司专员陈云豹赴桂湘两省调查案情。12月2日,郭泰祺综合调查结果后呈函蒋介石,称蓝泽民案证据不足,应当准允其照常居留。居留德意之华侨人数众多,故应对涉案人员予以监视,加以保护,以免引起对方报复。
  在蓝泽民案的调查与裁决过程中,外交部门与军政部门之间分歧迭现。首先是案件的定性问题,陈云豹经过调查认定此案证据不足,不能将蓝泽民等人当作日军间谍;薛岳等湖南军政人员则认为蓝泽民等人的间谍行为属实。其次是关于涉案人员的人身处理问题。陈云豹建议允许蓝泽民等人照常居留长沙,同时秘密监视,防止其有间谍行为;薛岳则以军事安全为最高原则,坚决反对蓝泽民等人返回长沙的申请,并认为应该将其继续拘禁在耒阳,或护送其尽速离境。
  珍珠港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调整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方案。外交部一改此前建议蓝泽民等人返回长沙的指令,转而要求继续将其拘禁在耒阳。1942年1月1日,外交部和内政部联合颁布《敌产处理条例》和《敌国人民处理条例》,两项条例成为处理蓝泽民案的根本依据。国民政府采纳于斌建议,将德意传教士集中在指定区域,免予收容,此后于1月17日又颁布《敌国国籍教士集中及保护监视办法》,内容包括德意传教士免予收容、集中管理的各项规定。湖南省政府据此决定将蓝泽民等人集中在安化县天主堂内,允许其自由传教,并暗中予以监视。蓝泽民之后屡次申请返回长沙,但由于薛岳等人的强势阻挡,在抗战结束之前始终未能如愿。
  
  结 语
  
  在断交至宣战期间,国民政府的德意传教士管理呈现出了法制化与内政化的趋势。中德、中意断交后,国民政府在制定德意传教士管理政策时,需要兼顾中外邦交、宗教自由、华侨利益与军事安全等多重因素。国民政府在与教会领袖协商后,制定专门针对传教士的管理条例,同时借助废除意大利在华领事裁判权,将涉案意籍传教士交由中国司法机关独立审判,试图将德意传教士管理法制化。正是这种法制化趋势,显示了其在德意传教士管理过程中相对优容的一面。
  在法制化之外,国民政府对德意传教士的管理,也出现了更为明显的内政化趋势。但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节制的内政化。在断交后,驻华宗座代表蔡宁代管在华德意天主教传教士,多次直接与国民政府交涉,发挥了外交职能。而在传教士间谍嫌疑案件中,国民政府坚持由外交部与当地军政部门联合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国民政府德意传教士管理的内政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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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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