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东:从战时到战后:伪满军中的日系军官

发布时间:2022-10-12 14:07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0第4期 | 注释从略
作者张圣东,日本明治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伪满是披着“独立国家”外衣的日本殖民地,在伪满军队中存在大量拥有伪满军军籍的日系军官。他们虽然与一般日军军人同为日本对中国进行侵略、殖民统治的具体执行者,但因身份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而且,这种区别对待一直延续到二战以后。日本政府战后在组建警察预备队时,因旧日军正规军官受“公职追放”而苦于难觅有军队指挥经验者,曾考虑招募旧伪满日系军官作为中坚干部。在战后待遇、补偿方面,日本政府则认为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身份属于“外国”军人身份,将其排除于恩给制度之外。伪满“独立国家”的谎言从战时到战后一直被不同时期的日本政府所利用。日系军官从加害者变成受害者,这需要从战时、战后的连续性上加以理解。
关键词伪满 伪军 日系军官 警察预备队 恩给


 


 
  日本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的对外扩张中,在殖民地与占领地组建了伪满军、伪蒙古军、伪华北治安军、汪伪直属军队、“缅甸国军”、“印度国民军”、“爪哇乡土防卫义勇军”等“当地人军队”。为了控制与利用这些当地人军队,日军一般以顾问或教官等名义向其派遣一部分日本军人。不过,除此之外,在伪满军中还安插了大量“日系军官”,即持伪满军军籍的日本人军官。笔者在调查前述几支当地人军队时,均未发现在其他当地人军队中存在像伪满军日系军官这样持该军军籍的日本人军官。日本战败时,伪满军的日系军官约有6000人。
  关于伪满军的既往研究大多涉及日系军官,主要从控制伪满军的角度进行探讨,但往往忽视日系军官的特殊性,均未解释为什么只有伪满军中存在日系军官。关于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列出的一个理由是,日本利用了伪满的“独立国家”“五族协和”的招牌。伪满采取所谓“独立国家”的形式,而日本人又是五族之一,在伪满的日本人可以成为伪满“国民”,因此从理论上使日本人持有伪满军军籍成为可能。这可以说是由“国籍”派生的“军籍”,也体现了伪满的殖民地属性。并且,因为伪满军军籍,这些日系军官在战后也有着不同于一般日军军人的经历。
  就笔者目力所及,在关于伪满军的研究中,只有饭仓江里衣的研究涉及日系军官的战后经历。而饭仓侧重探讨恩给请愿运动中所反映出的日系军官对于伪满与伪满军的认识。本文对日系军官战后经历的探讨,除了以恩给问题为主的战后待遇、补偿问题外,还将论及警察预备队的干部录用问题,意在厘清战后日本政府是如何对待日系军官及其伪满军官身份的。
  日系军官与日本兵役法的关系、伪满军中配置大量日系军官的原因,这些都是既往研究未曾关注的问题。通过考察这些日系军官的命运,可以看出日本政府是如何根据自身需要打出伪满“独立国家”的招牌,又是如何利用、抛弃他们的,进而从侵略者、殖民者的角度重新审视“独立国家”伪满的存在。

  一、伪满军中的日系军官
 
  日本于1932年3月1日成立了傀儡国家“满洲国”。以一部分东北军为主,并吸收一些土匪、散兵游勇、非正规军等而成的各类武装随之被关东军改编成伪满军。初期的伪满军在关东军看来,素质低劣且向背不定,军阀部队的色彩浓厚。但是,为维持“独立国家”的体面与“治安”考虑,关东军也不能随便解散伪满军。并且,放眼当时的世界,诸如英国的英印军、法国在法属印度支那组建的当地人军队等,列强组建的当地人军队并不少见。一些日军军人也认为,即使是异民族军队也有利用价值。因此,对于关东军来说,如何控制、改造伪满军成了一大课题。
  关东军的措施之一即配置日系军官。这一想法的萌芽可以上溯到日俄战争时期一些日军军人对马贼的操纵利用。事实上,在九一八事变的混乱情势下,已有许多日本人包括无军队经验者,或经关东军安排,或通过自荐等加入了一些汉奸部队。但是,这种“群魔乱舞”的混乱情况,也导致伪满军内混入了许多不利于关东军控制、改造伪满军的日本人。随着改造伪满军的工作开始走上轨道,关东军及其派遣的军事顾问逐步加强伪满军的人事管理,日系军官的补充也主要在关东军和陆军省统制下进行。
  负责伪满军改造的军事顾问内部对于配置日系军官一事基本持有共识,只是关于人数和比例存在不同意见:是大量配置来控制伪满军,还是只少量安插监视者,以减轻中国人的反感?从结果上看,最终采取了大量配置的路线,这可能是受军事顾问佐佐木到一的影响。佐佐木是伪满军改造初期的中心人物,当时即被称为“建军之父”。为了克服中国人反感情绪上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佐佐木主张:“如果假定日满协和还前途遥远的话,除了将日系一直配置到士官级别,彻底征服满人(中国人——引者注)以外别无他法。”
  军事顾问与日系军官的存在,使伪满军产生了两个指挥系统,即伪满军内部的指挥系统、关东军司令部—军事顾问—日系军官指挥系统。日系军官自然被要求优先接受顾问系统的指挥。加上日本人作为统治者的傲慢与优越感,极易导致中国人军官的不满。在中枢机关,日系军官从司长到次长的晋升路径在治安部时期(1937.7—1943.3)已经形成;在下属各部队,日系军官最初多被任命为团附等附属官,之后被任命为连长、团长等部队主官者逐渐增多,其角色也逐渐从指导者向指挥者转变。1939年后,充任团长以下部队主官的日系军官基本与中国人军官人数相等,部队内的口令、文书等也逐渐改用日语。
  那么,日系军官是如何补充的?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由伪满军内部培养。以兵科军官为例,其培养大致可分为中央陆军训练处(1939年被编入新成立的陆军军官学校,下文分别简称为“中训”与“军官学校”)的“军官候补者”教育时期(1932—1941年)、军官学校的军官学员(“军官生徒”)教育时期(1940—1945年)。军官候补者教育实行的是应急的短期教育,主要从日本在乡军人中招募“干部候补生”出身者。军官学员教育则从报考日本陆军预科士官学校未录取者中招募,仿照日本陆军预科士官学校、陆军士官学校,从零开始施行正规军事教育。军官学员预科在伪满军官学校,本科赴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留学,毕业进入日军部队完成见习后,被任命为伪满军少尉,同时亦被赋予日军预备役少尉的身份。经中训与军官学校培养的日系军官(含未毕业者和非兵科)约有3000人。第二种是一部分日军的现役或在乡军人不经培养教育直接成为日系军官;第三种是从伪满的文官(警察)身份变为军官身份。例如,1936年3月伪县警察队、1944年3月伪铁路警护队被编入伪满军,其中的日本人警察则随之变为日系军官。警察部队的编入显现了伪满军作为“治安维持”军队的主要性格特点。
  由以上途径补充的日系军官中,既有自愿报名者,也有半强制性被编入者。即使是自愿报名者,在主动性上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抱着各种想法、心态进入伪满军的日系军官,被灌输要充当“大陆的弃子”的思想,即为了日本在大陆的侵略和利益勇于牺牲自己。
  日系军官制度虽为控制、改造伪满军而设,从结果上看也起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该制度成为日军对被清理人员进行救济或再利用的收容所。例如,五一五事件、二二六事件、诺门坎事件的牵连人员中有些被编入伪满军充当了日系军官。第二,该制度成为日军的预备人才储备库。例如,第3期军官学员于日本投降前夕在关东军部队见习,1945年8月1日正式被任命为伪满军少尉后,仍被留在关东军继续服务。第三,该制度为日本进行谋略工作时设立的蒙面部队提供了干部,或为其干部提供了身份掩护和身份保障。例如,1935年4月关东军为进行内蒙分离工作,挑选关东军退伍的士官与士兵组建了伪察东警备军(后来成为伪蒙古军的一部分)特设队这一蒙面部队,其主要干部的身份按伪满军军官处理。第四,为之后的殖民地、占领地提供了“统治人才”。例如,伪蒙古军军事顾问部除了日军军人外,也招聘一些伪满军日系军官充任教官等。
  这些日系军官在担任伪满军官的同时,仍为日本国民。众所周知,日本在战败前实行的征兵制,无入伍经历者如果适龄就有可能被“征集”入伍,在乡军人在必要时也会受到“召集”。那么,当时日本政府是如何按日本兵役法,对日系军官进行处理的呢?关于征集问题,最初是对日系军官适用日本兵役法上的海外征集延期制,对其延期征集。虽然1937年11月后海外征集延期制不再适用于在伪满的日本人,但经军官候补者教育所培养的日系军官基本来自在乡军人,所以征集也没成为太大问题。不过,从陆军预科士官学校等日本军校的未录取者中招收的日系军官学员则大多未及征兵适龄,存在日后可能被日军征集入伍而脱离伪满军的问题。所以在1940年第1期日系军官学员入学前,日本于1939年11月24日公布实施了《关于身为满洲国武官之帝国臣民补充陆军武官的敕令》。由此,日系军官获得了被赋予日军预备役军官、士官身份的法律依据,没有入伍经历者的征集问题也得以解决。日系军官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则按延期征集处理。关于召集,特别是“充员召集”,1933年9月22日陆军省指示关东军:“对于在陆军省统制下所录用者,以实行充员召集时暂缓召集……为例。”不过,指示中没有提及的“临时召集”则应该始终可以实行。
  那么,为什么只在伪满军中配置了日系军官呢?首先是前述日本对“独立国家”“五族协和”招牌的利用。这一点不仅限于日系军官,也部分适用于日系文官。其次,比起中国关内与东南亚的其他占领地,伪满在日本的殖民地、占领地体系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需要更加牢固地控制伪满军,所以有必要在伪满军中配置日系军官。再次,日本没必要或没能力在其他当地人军队中配置日系军官来加强控制。最后,日军方面人手不足。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后,日军对于在乡军人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很难另外在新组建的当地人军队中大量配置日系军官。
  1945年8月9日苏联参加对日作战,日本败局已定,伪满与伪满军亦随日本投降而消亡。约400名日系军官死于投降前后的混乱之中。8月18日,伪满军参谋八木春雄奉伪满军事部次长真井鹤吉中将之命,就伪满军中日本人的处理问题赴关东军进行交涉。关东军参谋副长兼第一课课长松村知胜最初的回答是:“满洲国已经亡了,所以满洲国军中的日本人就是一般市民了。作为一般市民行动!”这一态度表现出当时关东军对日系军官和伪满军的认识。最终,仍有约半数日系军官同关东军一起被送往西伯利亚。剩下的半数在中国东北潜伏一段时间之后,既有在返回日本前从事日侨相关工作者,亦有参与或卷入国共内战被国共两党留用者。
  
  二、警察预备队的建立与日系军官的录用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以麦克阿瑟为最高司令的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开始对日本实施占领政策,日本陆海军被解散。同时,日本政府受GHQ的指示,1946年2月28日公布实施《关于禁止就职、退官、退职等的敕令》,由此约20万人被禁止从事公职(“公职追放”),其中8成为旧军人。
  1950年,受朝鲜战争爆发的影响,日本正式开始再军备化。7月8日麦克阿瑟指示日本政府建立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海上保安厅增员8000人。在GHQ的指导下,日本政府开始警察预备队的创建工作。创建警察预备队不仅是为了增强日本的警备力量,也是为了应对治安问题,即为了防止无业的年轻复员士兵成为反美抵抗分子,更进一步防止他们加入日本共产党的准军事组织。在应对“治安”问题这一点上,警察预备队与伪满军具有相似的一面。
  事先毫无准备的日本政府于8月9日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警察预备队令》,并在翌日以无需国会审议的“波茨坦政令”形式公布实施,加紧了警察预备队的创建工作。但是,在旧日军的正规军官被禁止从事公职,同时警察预备队又急需专业军事人才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坚干部的录用感到了困难。因此,日系军官因伪满军军籍再次受到了政府的注意。
  1950年9月5日的《朝日新闻》东京版晨刊以《录用旧满军军官,作为警察预备队的中坚》为题作了如下报道:
  值录用警察预备队中坚干部之际,政府鉴于预备队的特质,认为只靠具有警察行政经验的人员还不够,必须加入具有军队指挥经验的人才。因此,政府与相关方面进行协商,最终确立录用旧满洲国军日本人军官的方针。旧满军军官中,旧日本陆军校级军官以下的预备役人员、士官出身者很多,政府称这些人大部分都和追放令无关。
  对公职追放的对象有具体规定的1947年阁令内务省令第1号的条款中,并没有将伪满军官专门列出,除宪兵、情报特务人员等之外的一般日军军人中,主要将现役军官作为公职追放的对象。单从条款上来看,伪满军官的身份确实不是公职追放的对象。而且日系军官除一部分由陆军士官学校毕业的高级军官外,大部分没有现役日军军官的经历,应该可以认为多数日系军官都不是公职追放的对象。9月11日的第8回国会众议院地方委员会上,国务大臣大桥武夫虽然否定了将“重点”录用日系军官,但又解释说:“旧满军的军官因为和公职追放无关,所以在这层意思上,他们有被录用做干部的资格”,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报道的内容。9月10日、13日的《朝日新闻》东京版晨刊在报道警察预备队中坚干部的招募简章时,也均提及日系军官。可见,录用日系军官的报道不是空穴来风。
  10月3日,澳大利亚使团(Australian mission)也就此询问过GHQ,GHQ在回复中仅强调公职追放的指令被严格遵守,并未言及日系军官。可见,录用日系军官做警察预备队干部一事不仅受到日本国内舆论关注,也引起联合国成员的注意,日本政府必须慎重处理。事实上,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在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身份是否应该被公职追放的问题上仍然表现出了摇摆。
  9月18日,内阁总理大臣官房监察课向各都道府县传达了《关于旧满洲国正规军官的公职资格审查的处理》通知:“对于旧满洲国正规陆海军军官,其标准基本依照旧日本正规陆海军军官,应采取从公职上排除的措施”,将审查标准大幅收严。不过,同时也通知:“对于自文官转为军官者、相当于短期现役军官者等具有特殊情况者,亦存在可认定为不触及公职追放者”,“对于少尉及各部军官(兵科以外的军官——引者注),按不触及公职追放处理”,并要求各都道府县总务部部长审查时随时与内阁总理大臣官房监察课协商。3个月后,政府则再次改变了见解。12月21日,内阁总理大臣官房监察课向各都道府县总务部部长、警察预备队本部人事局局长分别传达了《关于旧满洲国正规军官的公职资格审查的处理》通知:“关于今后的审查,具有旧满洲国军官经历者如不触及1947年阁令内务省令第1号别表第1所列条款,均作不触及公职追放处理。”由此,多数日系军官得以认定为不触及公职追放而被允许参加警察预备队。政府再次改变见解的理由虽不得而知,但鉴于中朝联军于1950年12月6日夺回平壤,翌年1月4日占领汉城,不难想象朝鲜战争的战局可能是日本政府这次改变见解的主要背景。
  与此相对,在旧日军正规军官方面,日美开战前未入学陆军预科士官学校等军校者(陆军士官学校第58期等,战败时少尉)于1950年11月10日被宣布解除公职追放。不过,陆军士官学校第58期毕业生加入警察预备队一事于1951年2月才开始得以讨论,3月开始招募,6月最终入队。之后,旧日军正规军官随着公职追放的分批解除,一部分人逐步被录用进警察预备队。
  日系军官在警察预备队的创建初期到底起到了何等作用,因史料所限难以考证。辰巳荣一、大桥武夫、增原惠吉、加藤阳三等当时负责警察预备队创建或人事的中心人物在回忆中基本都未提及日系军官的录用问题。仅大桥在回忆中提及:“作为干部人员,从内务省出身的有警察经验者等人员、从满洲回来的人,还有一般队员的报名者中,看其经历进行了提拔等等。”这种漠视也可以说是一般政治家、官僚轻视日系军官的一种表现。总之,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日趋紧张的内外形势下,日本政府意识到伪满军官的身份不触及公职追放的标准,探讨过录用日系军官作为警察预备队中坚干部的应急方案。事实上,自卫队中的伪满军出身者也并非少数。
  
  三、日系军官的战后待遇补偿问题
  
  因为伪满军军籍,日系军官在战后的待遇、补偿问题,特别是军人恩给问题上也受到了有别于一般日军军人的对待。
  所谓“恩给”,依照日本政府的解释,即“按照恩给公务员在职中的工作,作为雇佣方的国家支付给退职的恩给公务员或恩给公务员遗族的金钱性报酬”。恩给自产生之日起就与军队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认为日本的恩给制度始于1875年的《扶助伤痍陆军武官及扶助死亡者并其家属规则》。恩给制度亦被认为是日军军人能“一旦有急则义勇奉公”、发扬牺牲精神的原动力之一。
  伪满亦于1938年9月22日以敕令第231号公布了《恩给法》。该法施行前,日系军官若出现退职、伤病或者死亡等情况,依伪满的《官吏恤金法》《官吏退职死亡赐金法》给予待遇、补偿。前述两法所规定的待遇、补偿均为一次性支付,特别是在对因公残疾或死亡者的待遇、补偿上,相比采取年金制的日本恩给有一定差距。应该是出于这一原因,为使参加中日全面战争而战死的日系军官得以享受日本的“恩典”,1937年8月—1938年2月间,关东军与陆军省围绕将参加中日全面战争的日系军官在不调离伪满军的前提下按临时召集处理一事进行过多次交涉。对日系军官的临时召集,此时成为提高其待遇、补偿的一种权宜之计。不过,该临时召集仅限于“日军直接指挥满洲国军且将其用于对外作战的情况”,不适用于“国境守备、为维持治安所进行的讨伐等情况”。这成为战后日本政府处理日系军官恩给问题时援引的先例。伪满恩给法则对因公残疾或死亡者也导入年金制,着重改善其待遇、补偿。从这一点来说,伪满恩给法则适应了中日全面战争这一新情况。虽然伪满军亦参与了1939年的诺门坎事件,不过笔者未再发现关东军与陆军省之间围绕临时召集的手续进行往来的记录。将对“外”战争的战死者按临时召集处理一事自伪满《恩给法》施行后应该已无必要。
  伪满随日本战败而消亡后,日系军官便失去了要求支付恩给的政权。旧日军军人等的恩给,受GHQ的Pensions and Benefits(1945年11月24日)备忘录影响,在1946年敕令第68号《关于恩给法特例的敕令》公布实施后,被废止或受到限制。不过,1953年8月1日,随着《修改恩给法一部分之法律》的公布实施,旧日军军人等的恩给实质上上溯到同年4月恢复。但是,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身份被看作“外国”军人,无法直接适用于恩给法。因此,除了一部分凭借在日军的服务经历已满足领取恩给所需最低年限者外,多数日系军官都无缘享受恩给。
  二战期间,为了照顾派遣到伪满及其他“外国”政府的恩给公务员的利益,1943年法律第78号在《恩给法》中追加了新条款,允许将作为“外国”政府职员的在职期间合计到日本恩给公务员的在职期间里。不过,适用该措施的条件限制最初非常严格。经过1961年的恩给法修改,战后成为日本公务员的日系军官因合计在职期间的条件限制得到放宽,满足了恩给(文官恩给)或共济年金所需要的最低在职年限。但多数日系军官依旧与恩给无缘。
  对此不满的日系军官为了尽量争取与一般日军军人同样的待遇,一边与“满蒙关系恩给法改正期成同盟”等团体联系,一边发起请愿运动,寻求政治解决。虽然日系军官的恩给请愿自20世纪50年代末既已开始,但伪满军相关人员的全国团体——兰星会举全会之力开展恩给请愿运动则要等到1972年。此时二战已经结束了近30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围绕恩给请愿运动的社会环境不断好转,日系军官的逐渐高龄化也使恩给问题的解决变得愈发迫切。
  在此期间,参照战时的前例,1964年日本政府决定对苏联参战后战死在“满蒙”者,以战死的前一天被日军临时召集处理,按比其在日军的军阶高一级的资格支付恩给。此外,经过1971年、1974年的恩给法修改与1976年的法律运用上的放宽处理,将伪满军的在职期间计入日本恩给公务员在职期间内的条件限制更加宽松。据兰星会统计,截至1983年,约有1700名会员获得领取恩给的资格。此后,请愿运动基本没有取得什么进展。前述一连串的法律修改、法律运用上的放宽处理都是将日系军官看作“外国”政府职员,在现行的恩给法的框架内来尽量解决日系军官的待遇、补偿问题;在不将日系军官的经历视作日军军人的服务期间上具有一贯性。因此,不仅没有日军经历,只有伪满军经历者依然没有领取恩给的资格;即使有日军经历者,诸如合计在职期间时依然存在条件限制、没有附加计算措施、对“内”作战战死者无法按受到召集处理而不能适用恩给法等,在恩给的处理上仍和一般日军军人有很大差距。
  通观兰星会会报《兰星》与国会议事录可以看出,日系军官与政府双方关于恩给问题的主张、论据一直没有交合。日系军官强调自己是依日本政府的方针,通过关东军、陆军省才成为日系军官的,人事权由关东军司令掌握并受其指挥,主张应当将自身作为伪满军官的服务视作作为日军军人的服务。换句话说,就是主张其伪满军官的身份应该算作日本恩给法上的恩给公务员。日本政府则强调恩给法为身份法,重视制度、法律的精神与原则,很难将恩给法的适用对象(恩给公务员)扩大到非日本公务员的伪满军官身份上。在不承认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身份为日本公务员(殖民地官员)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并没有承认伪满是日本的殖民地。
  日系军官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请愿的具体诉求,最终其请愿分别在1983年的第100回国会的参议院和翌年的第101回国会的众议院获得通过。日本政府也承认日系军官的实际情况,但依旧以法制上难以处理为由将其搁置。伪满时期,军事顾问佐佐木到一曾考虑将身为在乡军人的日系军官的身份按召集或其他类似形式进行处理,但被陆军中央以官制上不可行为由而否决。对此,佐佐木感叹道:“被官制、法规这些东西束缚而无法解决这件事,只能认为这是法治国家日本的缺陷。”可以说,“法治国家日本的缺陷”二战后再次发生在了日系军官身上。
  不过,所谓“法治国家”的日本在创立、运作日系军官制度时却不是如此守法。日系军官制度诞生的前提——伪满的建立,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上一连串违法行为的结果。关东军司令及军事顾问无需经由伪满军自身的命令指挥系统,仅凭日军独自的规定就直接统率、指挥未受召集、在日本国内法中仍属于“市民”的日系军官一事本身,也存在法制上的问题。日系军官的恩给问题,无外乎是日本侵略大陆、殖民统治中国东北等一系列违法政治行为的遗留问题。但二战后的日本政府却始终将其归结为法制上的问题,不作为政治问题处理。
  日本政府之所以一直强调恩给法是身份法,不肯将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经历认定为作为日军军人的服务,是怕一旦破例会波及更多对象。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进入安定成长期,财政收入公债发行额占比、财政支出国债费用与社会保障费用占比的增加等成为这一时期财政的特征。在财政状况日趋吃紧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必然对恩给或类似支出的扩大继续持收紧态度。所以,日本政府也未跨越恩给法的框架另立新法、设立新制度来解决日系军官的问题。毕竟无论是扩大恩给公务员的认定范围,还是修改恩给法,抑或另立新法,都要面临如何界定对象范围的问题。
  面对包括日系军官的恩给请愿在内的战后待遇、补偿问题,日本政府表示:“鉴于全体国民均因战争遭受一定程度的创伤,完全弥补全体国民所受之创伤实际上从公平的观点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在战后已过35年的现在,再次重新审视因战争所受的损失,并采取特别措施,会在国民之间引起麻烦的问题。”政府组织的战后处理问题恳谈会于1984年12月21日向内阁官房长官提交的报告,亦基本沿袭了这一政府见解。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日本政府声称基于公平的观点因而拒绝一部分要求恩给的请愿,正反映出在战后补偿角度上恩给制度的不平等性。类似批判自恩给复活之际既已存在。对此,日本政府坚持认为恩给的本质是国家作为雇佣方对与国家有雇佣关系者依其工作所作的国家补偿。可以说日本政府是通过限定“身份”来维护恩给制度的“正当性”。同时,从财政的角度来说,因为“优厚”的恩给制度的存在,使得不依照“身份”而按照受害程度进行平等的国家补偿的可能性基本消失。二战后日本对于战争受害的处理、补偿,虽然有种种立法,但以《恩给法》为中心,以《战伤病者战殁者遗族等援护法》为其辅助法的基本框架一直没有变化,而且两者在运用上也基本是一体的。因此,日系军官要求恩给一方面是为了恢复其所谓的“名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得不在恩给制度的框架内争取补偿。
  在不平等的战后待遇、补偿体系下,日本政府在维护恩给制度的同时,为了防止范围扩大、财政负担加重,选择了将与日本政府虽有雇佣关系之实但无雇佣关系之形的日系军官的伪满军官身份严拒于恩给制度之外。而正是因为有雇佣关系之实,才使得日系军官的不满与“弃子”之感更为强烈。
  
  结 语
  
  在日本的殖民地、占领地当中,伪满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被包装成了一个包含日本人在内的“独立国家”。相较于朝鲜、中国台湾等被纳入日本“领土”的“正式殖民地”而言,伪满是一个采取“独立”于日本的傀儡国家形式的“非正式殖民地”。此外,与中国关内和东南亚的各战时占领地相比,作为殖民地的伪满则将日本人作为其五族之一。正因伪满的这一特点,伪满军得以组建,同时日系军官制度得以产生。而且,正如日系军官伪满时期与二战后的经历所示,伪满的“独立国家”这一招牌、谎言即使到二战后仍一直被不同时期的日本政府依自身需要所利用。因为日本政府的这种态度,“独立国家”的招牌、谎言也一直影响到日系军官的战后人生。可以说,侵略、殖民统治的影响并未简单地随日本战败而彻底结束,这也反映了日本政府对于战争责任反思的不足。
  从日系军官的战后经历,特别是从以恩给为主的战后待遇、补偿问题来看,其被要求充当“弃子”一事,可以说是一语成谶。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替日系军官“喊冤”。事实上,日系军官并不纯粹是所谓的“受害者”,更是日本侵略大陆的“尖兵”。而这一侵略大陆的“尖兵”,表面上是因“独立国家”伪满而成为“弃子”即牺牲品,深层的原因则是对外侵略战争失败之后,日本政府又为了国家的私利,抛弃一部分参加侵略战争的人,让他们继续充当牺牲品。日本的对外殖民和侵略,不只是给相关国家的人民带来灾难,也给本国人包括一部分加害者带来了伤害。清理这段历史,需要受害者和加害者双方的共同努力。日本国家和国民,应该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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