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愚: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发还”

发布时间:2023-02-07 10:46   本文被浏览过:

原文刊载于《民国档案》2020年第二期,注释从略。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张若愚
 
摘要: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后,对占领地华资工厂实施“军管理”,采取攫夺拆卸、“合作”经营、租赁变卖等形式使民族工业遭受重创。1940年3月,为配合成立在即的汪伪政府,昭彰“日中亲善”,共建“东亚新秩序”,日本决定“发还”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至1943年7月28日,南通大生纺织公司等140家华资工厂历经日方公告、国民政府阻扰、汪伪督促等曲折后,先后解除“军管理”,“回归”中方。但究其实质,“发还”只是日方经济统制与政治占领的另一种延续,华中沦陷区各“军管理”工厂并未因此而“重获新生”。具体到大生公司,其“发还”的坎坷历程,背后暗含着鲜为人知的势力折冲、日汪等多方势力的各取所需及“军管理”工厂的艰难求存。
 
关键词:汪伪政府  华中沦陷区  南通大生纺织公司  “军管理”
 
     1937年8月13日淞沪战役打响后,当时中国的经济中心上海遭受炮火摧残,进而战争迅速扩大,至1938年10月25日汉口失守,民族工业云集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已大部沦陷,此被称为华中沦陷区。而国民政府组织厂矿内迁因江阴封江、上海沦陷等原因效果大打折扣,加之军需工厂是内迁重点,众多棉纺织、丝绸、日用、卷烟、面粉、橡胶、钢铁、电力、船舶、机器制造等轻重工业依靠政府力量迁移后方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因而,有很多工厂毁于战火,即便幸存亦难逃沦陷之后的“军管理”命运,而借助德国公司庇护及高层对日斡旋等抵抗日方一年之久的南通大生纺织公司(以下简称大生或大生公司),亦在1939年3月2日遭受日本“军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军管理”涵盖作为“官产”的中国政府所属产业和被日军“暂管”的华资私人产业(即民族工业),但从实际过程来看,后者占据了绝大的比重。
      学界既有成果对“军管理”工厂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视野聚焦于日方自上而下的占领与统治,即日方如何侵占民族工业、如何实行“军管理”等问题,以及工厂企业自下而上的应对与抵抗等方面。而在战争中后期“军管理”工厂的“发还”问题上,学界未能给予足够关注,或仅阐述基本史实,或附带于相关企业史、汪伪政权史研究之中,寥寥数笔,着墨不多,无法窥探民族资本家、日方、汪伪政府及国民政府等各方面在此过程中的角色扮演与作用发挥。因此,本文以大生公司为例,试图解构与重构民族工业从申请“发还”到解除“军管理”期间的变化历程,管中窥豹,从侧面展现“军管理”工厂生存实态及各方势力博弈的历史面相。
 
一、日汪就“军管理”工厂“发还”的交涉与准备
      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东、中部地区接连失守,成为日军占领地。对于大生公司等众多未能内迁后方被迫滞留在沦陷区的民族工业来说,日军的入侵与占领使之遭受严重的生存威胁。日军为更好地统制华中沦陷区经济,建立以上海为中心的侵华战争经济据点,对其占领地各华资工厂实施“军管理”。就大生公司而言,1939年3月2日上午10时,由日军驻南通特务机关长滨本宗三郎向大生一厂、副厂、三厂、电厂同时发布布告,勒令停工并接管各厂,实施“军管理”。“军管理”后,大生各厂交由日商钟渊纺织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钟纺)“经营”,并将各厂划入钟纺在日军当局授意下建立的南通沦陷区经济统制机构——江北兴业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一厂改为“江北兴业公司钟渊纺织厂江北第二厂”,副厂改为“江北兴业公司钟渊纺织厂江北第一厂”,三厂改为“江北兴业公司钟渊纺织厂江北第三厂”,电厂改为“江北兴业公司钟渊纺织厂江北电厂”。
      作为占领者的日方及受其扶植的地方伪政权迫切需要重建秩序,安定社会,获取政治资本与稳固统治根基,对“军管理”工厂采取“委任经营”或是“合办”“租赁”“收买”等形式,虽然扩大了日资企业的规模,但实际运营效果不尽如人意。以大生公司为例,作为经营者的钟纺在“军管理”时期,开工生产实为有限,多以拆卸、改造机件、掠夺存货等形式补充军需,加之南通周边抗日武装活动频繁,大生各厂内部亦存在零散的工人罢工、反抗等行为,因而“军管理”下的大生公司可以用“惨淡”形容,这也是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生存实态的缩影。
      考虑到“上海以及苏、浙、皖各埠为日军占领之各种工厂共达130余所之多,十之八九均为民有”,此时正在与日方谈判、积极筹备成立“新政府”的汪精卫等人遂对“军管理”工厂问题投射关注。据曾任汪伪工商部部长的梅思平在战后审判自白书中记述:“自二十八年(1939年)冬汪先生(汪精卫)即命余与日本交涉,将日军占据之中国公私有一切工厂尽行收回。”1939年6月15日,汪精卫等拟具《对日本实行尊重中国主权原则之希望》,向日方提出“发还军管理”工厂的设想,但并未得到日方的及时回复。直至10月30日,由日本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制定《日本方面回答要旨》,成为日方对汪伪方面的正面回应。日方指出:“目前日军管理中的公营及私营的工厂、矿山和商店,并非占领和没收”,并且强调“随着事态的发展,秩序的安定,适应日中新关系的调整,依照合理的办法,逐渐移交给中国是不言而喻的。其细节另外再作具体协议”。如此一来,日方虽然拒绝了汪伪方面尽快“发还军管理”工厂的要求,但也表明可以“逐渐移交”,透露出“发还”的希望。同时需要注意,虽然日方给予汪伪可以商议“发还”事宜的余地,但是亦明确“这些财产返还中国之际,可以适当采取合办方式经营,以安民心”,意味着“军管理”工厂即便“发还”,亦将面临“合办”的命运,日方对待沦陷区华资工厂的真实意图可见一斑。
      12月31日,日汪双方签署《关于日华新关系调整的协议书类》,其中《秘密谅解事项(第七)》约定:“关于军管理工厂、矿山和商店……除了有敌对行为的和军事上必需而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外,对于作为保护财产而管理的,须迅速根据日华新关系调整原则,通过合理方法,移交华方管理。”可见,经交涉沟通,日汪双方在“军管理”工厂的“发还”问题上取得突破,至少可以提上议程。
      1940年1月10日,日方对沦陷区“军管理”工厂提出“发还”的构想——“按照中央批准的次第顺序,各集团军先后解除军管理……联合维新、临时两政府同时布告,布告内容提交总司令官审阅……依据处理纲领日华双方协同办理。”3月7日,日本“华北方面军”率先出台《军管理工厂处理纲要》,对华北沦陷区的“军管理”工厂“发还”做准备,明确规定方式、方针、政策、“利益金”计算及分配、“发还”后的“合办”形式等内容,为华中沦陷区即将开始“发还”提供借鉴与参照。随后,为表“日中亲善”以达笼络民心之效用,“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于18日发表声明,揭开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发还”的序幕。
      日方通过“发还”声明,极尽言辞,以此“诱惑”人心,给予“新中央政府”之“合法”“正统”地位,促使“军管理”工厂“移归中国政府管理”,形塑各“军管理”工厂所有者对中国“新政府”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消弭西迁重庆的国民政府对华中沦陷区有限的控制能力及影响力。“发还”声明一出,对华中沦陷区内饱受“军管理”之苦的华商群体及各工厂职员、工人而言,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利好”消息。大生各厂职员亦向大生总管理处报告:“政府出具发还声明……据理交涉尚可得合理结果。”同时,“发还”之于汪伪政府而言,亦是难得良机——若能成功使日方让步,将可获得沦陷区商民的拥护与支持,稳固肇建未久的新政权,这是汪伪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因此,“发还”虽然遭到“军管理”既得利益者——在华日商及驻地日军之反对,但日方最终决定将“发还”事宜交由汪伪工商部负责。
      5月11日,接收日军管理工厂委员会(以下简称接收委员会)正式成立,梅思平任委员长,伪财政次长蔡培任副委员长,赵叔雍、袁愈佺等任委员。16日,汪伪工商部正式对外发布《发还日军管理工厂申请规则》,大生公司等华中沦陷区各“军管理”工厂可以向其提交“发还”申请,符合规程者予以“发还”。
      依据申请规则,“军管理”工厂陷于较为被动的处境,看似“民主”“和善”的汪伪政府则占据着较为有利的位置,可以核准工厂的申请、订立契约合同、甚至是权益。规则制定较为严苛,对各工厂的复业及其计划、各类证明文书、时间节点等提出较高要求,无法符合者则不能顺利“发还”。要而言之,工厂能否“发还”,汪伪政府握有决定权。当然,这仅仅是字面上的理解,在实际执行层面,汪伪政府握有多少实权不得而知。为配合汪伪方面的“发还”政策,日方亦成立“陆海军管理工厂整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整理委员会),由陆军中将樱井省三担任委员长。至此,日汪双方相互配合,准备共同完成“发还”,使华中沦陷区各“军管理”工厂更好地服务于日方经济统制与物资统制,服务于其对华侵略。
 
二、国民政府的舆论反对战
      全面抗战爆发后,西迁重庆坚持抗日的国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官方政权。为维护自身的统治权威,巩固执政根基,国民政府必然对日方在其占领地扶植的伪政权采取反对、打压等手段。但是,囿于对日作战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国民政府本就薄弱的控制能力使其无法从根本上影响伪政权的存续。因而,随着抗战形势的发展,中国版图被迫分割为国统区、沦陷区与根据地。
      这一时期,为严密防范来自沦陷区的“敌货”入侵国统区,避免打乱本就脆弱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处于沦陷区的华资工厂一旦被日方占领,其所生产之物即系“敌货”,流入国统区便被扣押——“经济部为防止敌货侵略,始于二十八年(1939年)四月公告,被敌人攫夺统制之厂,所出之品应属敌货,禁止购运”。就大生公司而言,在其抵押德国公司获得“德产”身份从而可以在沦陷区生存时,销往沿海各埠及大后方的各类纱布便“因被视为日货嫌疑而遭查禁,故各代销商来函要求证明非日货”,其亦多次与经济部交涉,大费周章确保售纱无阻。但在大生公司被迫“军管理”7个月后,即1939年10月28日,经济部宣布查禁其所生产纱布。
      1940年后,在日汪合作对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着手准备“发还”工作的同时,传来了国民政府的反对之声。日汪以“发还军管理”工厂获取民心,从而影响沦陷区商民对于国民政府的政治忠诚,如此必然会引发其表达强烈不满与抗议,华中沦陷区各民族工业的生存命运如草芥般在南京与重庆之间飘忽不定。此时,已经升任大生公司常务董事、并成为大生公司实际掌权人的陈葆初,亦受到影响,仍在犹豫之中,迟迟未做决定。
      处于沦陷区的大生公司等华资工厂,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内迁而遭受日本“军管理”,其对国民政府的政治忠诚度是否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削减,这是国民政府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因而,国民政府必须采取行动,无论出于宣化权威或者阐释真相等各种意图,加以阻扰日汪“发还军管理”工厂。
      因距离遥远且控制力有限,国民政府只能通过舆论传播与震慑作用,警醒沦陷区商民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之意识,激发其忠于国家、政府、人民的正统思想。国民政府与汪伪政府就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发还”一事,开展舆论战,争夺沦陷区商民的理解与认同,熔铸执政拥趸与根基命脉。
      1940年7月,国民政府发出布告,明令“军管理”各厂不得向汪伪政府申请“发还”。可以看出,国民政府以其正朔地位严令禁止沦陷区商民与日汪“合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国家之资源”“个人之利益”,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重申“军管理”工厂之重要性,向商民释放国家与政府并未放弃沦陷区民族工业的讯号,并强调“将来以汉奸或以资敌之罪论”,言下之意伪政权气数不长,日本侵略者必然失败,给予沦陷区人民胜利终将到来的希望,意欲用道德尺度与民族大义向“军管理”工厂所有者施加压力。据接收委员会向整理委员会汇报,“以重庆方面之恐吓关系,或因事实困难之故”,多数企业“未敢出面申请发还工厂”。
      国民政府发起舆论反对战后,汪伪政权不甘示弱,予以还击,双方利用舆论效应隔空打擂。汪伪政权称:“重庆政府以前常宣传,日本声明军管理工场之发还乃系欺骗民心之空头支票,英美各国政府对其实现亦有疑心,但今日果如何乎?日本正义的真意,为中日共存共荣而不辞任何牺牲。”对于重庆国民政府出台的布告,汪伪政权亦加以驳斥:“国府还都和平实现,日本当局表示真诚亲善,曾经发表交还军管理工厂之重要声明。工商部成立以来,即积极进行接收事宜……渝方对此仍为震怒,竟发出荒谬布告,威吓厂商,希图阻扰。”从汪伪政权的驳斥与反击来看,日本是其坚实“靠山”,意欲借助日本压制站在对立面的国民政府并安定沦陷区商民人心。诚然,日本是沦陷区的占领者,亦是汪政权的扶植者,更是“军管理”工厂“发还”的决策者。可以说,日方握有沦陷区民族工业的“生杀大权”。因而,汪政权以日方意志的继承者与执行者自居,抨击国民政府所谓的政治权威其实不堪一击,沦陷区民族工业只能“各为其主”。
      为强化舆论攻势,国民政府决定利用报纸这一媒介扩大影响力与影响范围,利用直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并在上海租界内刊印发行的《中美日报》作为平台,直插汪伪政府与华中沦陷区的经济动脉、同时也是“军管理”工厂聚集地——上海,最大程度制造舆论风潮。7月29、30两日,《中美日报》“每周经济时评”板块刊登《发还沦陷区工厂问题》一文,指出:“一般无知之徒,以为此一事实,足以证明伪府确有相当魄力,自日军手中收回所失;同时亦以为日阀业已转心回意,尊重华人产业所有权,放弃其强掠霸占政策矣。”该文通过分析日方“发还”政策,揭露其真实目的与意图——“所谓发还,仅属一种名义,实际上却利用‘发还’之命,追令未与日商合作之一切工厂所有者,与之合作,使日商之霸占行为成为法理化,使日商之掠夺所得之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行文言辞激烈,“傻子”“无知之徒”等词透露出重庆方面对“军管理”工厂及沦陷区商民的警告,意欲彻底阻止“发还”。在文末,作者将民族资本家抬高至“宁愿饿死,不愿为获得眼前小利,向强人叩头求惠”的崇高境界,激发沦陷区商民的民族情怀与国家意识。
      在国民政府愈演愈烈的舆论攻势下,汪伪政府于7月31日再次还击,梅思平约记者以谈话的形式登报予以说明。梅思平表示:“渝方近竟抹煞事实,对一般商民发出威胁厂商之布告,意欲混淆视听……不知商人固有权益理当收回,非任何人所能阻止,政府只有予以援助,决无反事摧残之理……渝方早已自弃其民,商民权益,自更非所顾惜,今政府当局,殚心竭虑,欲为我商民收回既失之权益,而渝方不惜作极端之破坏,商民权益之损失,不独痛痒漠不相关,凡与收回权益者为诚不明其居心何在?”从梅思平言语中不难发现,他转移话题,不去回应国民政府指责的日方“发还”实质,反而强调国民政府对沦陷区人民及工厂的抛弃,突出商民的利益受损,意图在情感上撕裂沦陷区与国民政府的联系,塑造汪伪维护人民尤其是商人权益的“亲善”政府形象,争夺民众的认同与支持。
      这一场因沦陷区“军管理”工厂“发还”引发的舆论战,由国民政府主动进攻、汪伪政府予以还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示弱,其背后隐含的是不同政权对商民的争夺战,对统治权威与根基的政治、经济需求。如此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可谓“雷声大雨点小”,双方的互相指责均未切入要害,并且“在商言商”,民族资本家对民族大义与个人利益之间有着自我的取舍标准与价值判断,生存议题下无论国家或是政府均需作出让步,这是当时环境与背景造成的复杂面相。因此,华中沦陷区内大多数“军管理”工厂更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国民政府的威胁恫吓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还”进程,无法达到阻止的既定效果。同时,在双方的主战场上海,“日方举行军管各业厂商恳谈会,并向厂商说明政府维护民族工业之本意”,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势。
      但不可否认,国民政府的舆论攻势与冲击并非一无所获,不是汪伪所言的“渝方之荒谬布告,不攻自破,而观望不前之一小部分商民,其疑虑自亦必风消云散,而踊跃参加,各地工厂复业顺利,生产力量增强”。此舆论虽未完全动摇沦陷区华商向汪伪政府申请“发还”的想法,但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原有的“发还”秩序,迫使日汪调整“发还”政策。舆论战后,接收委员会向汪伪政府请求延展时日,将原先既定的申请时限由8月15日结束延续到10月结束,并经汪伪行政院决议,“本部为股权厂商固有权益起见,量予通融,展期两月,自八月十六日其至十月十五日为止”。
      可以说,国民政府发起的舆论反对战,不仅向沦陷区商民宣示权威、展演正统,更使得日汪欲笼络民心、彰显“日中亲善”之目的受到折损。梅思平在1940年11月东渡日本参与座谈会时表示:“今年三月,‘贵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也有从早归还所管理工厂矿山的声明……可是当时就有人竭力宣传说‘贵国’的声明是假的,是欺骗中国人的手段,日本决不会真正实行的……所以中国产业界人们对此很失望,因此‘反宣传’,更加活跃。”并且,接收委员会承认:“因重庆反宣传及恐怖压迫,初多观望,继续本部接收日军管理工厂委员会再三派员解释,并由日方两次召集恳谈后,最近业已纷纷前来申请。”
      大生公司也受到国民政府舆论反对战影响,其高层陈葆初等人的踌躇与观望态度引发日汪不满,“为积极促进返还工厂事宜早日完成,整理委员会爰决定召集中日双方产业者举行恳谈,说明返还工厂意旨”。1940年7月23、24、29、30等日,日汪借日本俱乐部及礼查饭店,召集大生等华资纺织公司正当权利人或代表人举行恳谈会,以示“诚意”,试图打消大生公司等华商顾虑。临近8月,大生公司前董事、接收委员会委员赵叔雍致信陈葆初称:“出于友邦亲善,政府为谋厂商原有利益起见,积极进行,规定申请期限为三个月,转瞬届满……接收时以平等互惠为原则,复业后原料之供给、出品之运销以及利息之保障等等,订有妥善办法。”在信中,赵叔雍借“亲善”“平等”“互惠”等辞藻粉饰日汪,通过建构“发还”后有助于改善工厂生存的“美好”图景,意欲说服陈葆初,使其代表大生公司提出“发还”申请。
 
三、大生公司“发还”之波折历程
      1940年8月初,大生第一纺织公司经理成纯一、第三纺织公司经理沈燕谋正式向接收委员会申请“发还”大生一厂、三厂、副厂、电厂各厂,其称:“公司各厂前奉日军管理以来损失巨大。兹奉悉钧会通告以前暂行管理之各工厂,业已准许由合法权利人收回复业……呈请钧部鉴核俯赐准予发还,以维民业。”17日,梅思平批复意见,要求“补具证据书类参考文件及复业计划书”,再做重新审批。接收委员会驻沪办亦致函大生公司:“据日本军管理工厂整理委员会负责人面称,以公务上之需要……应请该公司将民国二十六年七月(1937年7月)或民国二十九年九月(1940年9月)之一万元以上股东户名、股银籍贯、现任职业、通讯地址等,依股银之多寡顺序开列。”显而易见,日方用心“良苦”,意图掌握大生公司等“军管理”工厂的股东结构及详情,便于其开展公私两方面的利用与“合办”经营。随后,由于大生公司的不配合,接收委员会以其不符合申请规则为由,驳回“发还”申请。
      此后,大生公司的“发还”申请便陷入一拖再拖的无限展期之中。不仅是大生公司,众多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提交“发还”申请后,亦遭到日方以各种理由的驳斥与反对,夹在二者中间的汪伪政府则处境尴尬,只得奉日方令将申请“发还”的截止日期一再延后。接收委员会坦言:“惟因种种关系,办理完竣,尚需时日。本部以接收事宜仍属繁重,该会实有延长时期之必要。”1940年12月,接收委员会驻沪办事处主任金祖惠致信梅思平,抱怨“对日方发还工厂交涉,每日仍在努力进行之中,惟以日方意存拖延,迄今不能顺利解决”。
      在拖宕中,接收委员会发生机构变动。1941年8月,工商、农矿两部合并,成立汪伪实业部,梅思平任部长。9月19日,原接收委员会移交实业部,“当以接收事件,尚须对外折冲,自应仍暂用该会名义,以利进行”。1942年4月29日,接收委员会人员及组织规程调整,袁愈佺、王家俊兼任副委员长,对外称“实业部接收日军管理工厂委员会”(以下继续简称接收委员会)。与此同时,1942年5月后,日军在珊瑚海战役、中途岛战役、瓜岛战役的接连失败,使其彻底丧失对美军作战的主动权,内部厌战情绪激增,更使日方转变对华政策,欲与汪伪政府“今后当同心协力,将中日两民族打成一片,努力促进总力战体制”。此时,华中沦陷区仍有超过3/4的“军管理”工厂尚未“发还”,汪伪政府的自主权获得提升,将意味其在“发还”问题上将握有较大的话语权,这对包括大生公司在内的“军管理”工厂而言无疑是“利好”讯息。随着汪伪政府与日方上层达成一致,大生公司申请“发还”出现新契机与新希望。
      1943年初,陈葆初亲自向接收委员会再做“发还”的申请,填具相关信息与表格。3月初,大生公司驻通办事处向一厂厂长吾葆真、吴蓂阶致函:“一厂修机间主任日人小坂根据警备队所得之消息,与杨信之君谈称,关于大生与江北之合作问题已经在沪协商接近,外界尚未发表……后小坂又称该公司初受军部委托时原抱有伟大计划,后军部种种限制,致计划不能全部实现,此实为公司无以经营之一因……按以上所谈推测之,可知该公司并无坚持合作之意,又按一厂内部情形引证该日员所谈似多吻合之处。”根据函件所述,可知此时大生各厂内部已经开始流传“发还”的传闻,并与日方在厂行为相互印证——“各部建筑修理之停顿,各部账目之清算,栈内布匹零码全部出栈准备标卖,存纱则招[召]集织工赶紧织布。至各工场除布厂、修机两间照常工作外,余均停工已久。”
      此外,从这段时期开始,仍在“军管理”之中的大生各厂,其日方职员陆续离厂,“江北公司各部均在积极筹备结束,对于厂务管理近来颇呈松弛”,再次掀起破坏、攫夺厂产之新一轮高潮。3、4月份开始,日方即加紧窃取大生各厂硬件、设备、厂产等物,“甚至有公开搬运出厂者”,至6、7月间达到顶峰,“闻日员亦常窃取机件之便于携带者出厂”,大生各厂损失甚重。由此虽然能够证明大生各厂的确“发还”在即,但驻通日方意图留给陈葆初等一副空壳,可见“发还”的困难与阻力有增无减。4月18日,一厂职员王兰生致函吾葆真、吴蓂阶:“正副两厂因交还风炽,日方华工护[互]相偷窃,层出不穷……谣传日方论调,四月底原主如不接收各厂,是自甘暴弃,彼方又要重整旗鼓,将来之交收无期。”5月28日,王兰生再向吾、吴二人致函:“兹缘一厂近数日来搬运偷窃各种机件物料之风又复甚炽,并闻不日有大部主要机件搬走之说。”显而易见,这一时期,“发还”的呼声水涨船高,相伴随的是谣言四起,生存抑或毁灭是大生公司亟需面对的十字路口。
      同时,南通本地的日本驻军亦趁大生公司“发还”在即,进厂劫货。6月23—27日,日军“荣”1627部队“主动来厂接洽,拆机者为该部队秋元君、曹亚闻,该队为上海兵器制造厂之保护部队”,其率领上海兵器厂华工50名、日人40余名拆卸老厂马达195只,修机间车床、钻床、刨床等机件24部,以及日用零件、老虎钳、皮带等,由江北公司之江北丸直运上海汇山码头交卸。
      以上种种,均能显示出日方内部对“发还军管理”工厂的意见不一致。日方上层的政府机关主张从调整日汪关系、强化“国民政府”的立场出发,从政略层面考量,尽早归还处于“军管理”的大生各厂。但是,具体到驻地的日军与日商,却与高层“背道而驰”,试图在大生公司“发还”之际“负隅顽抗”。一方面,作为大生各厂“军管理”后的经营者,日商钟纺及江北公司并不赞成日方上层与汪伪政府所达成的“发还”政策,并施加阻力将大生公司拖延至最后一批“发还”;另一方面,驻通日军虽制造事端,但无法从根本上影响日方“发还”政策,更不能改变大生公司解除“军管理”的生存命运。故而在执行层面,钟纺与江北公司采取多种手段,再一次对大生各厂强取豪夺,从最大程度上榨取利益。受驻通日军与日商的掣肘,以至于大生公司“发还”的具体日期一再改变,其高层惴惴不安地与当地日方军政机关及钟纺交涉。
      7月12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制定《江北地区军管理工厂处理方针》,并于14日函告梅思平:“尚未处理的军管理工厂中,有24厂发还在即,现江北地区仍有厂静候发还……依照《江北地区军管理工厂处理方针》所载,大生纺织第一厂等应从速返还……由正当权利人向受托经营者支付委托经营以来的利益金、管理费、医院、学校等慈善文化设施建设费、农事试验所等附属事业的经营费等。”明确对大生一厂、副厂、三厂、电厂及同为大生系统的达记布厂、中国制腿厂、复新面粉厂、广生榨油厂,与崇明岛的富安纺织厂、大通纺织厂等10厂作出“发还”的处理方针。最终,经日汪督促、陈葆初等人积极运作,7月28日大生公司终于搭上“发还”的“末班车”,于第13批得以“发还”,解除“军管理”,迎来了新的生存希望。
 
四、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发还”的实质
      1940年10月31日,华中沦陷区第1批“军管理”工厂“发还”,至1943年7月28日,包括大生公司在内的第13批“军管理”工厂“发还”,时间跨度将近3年,华中沦陷区内共有140家华资工厂解除“军管理”。并且,不同工厂的“发还”形式与结局命运不尽相同,存在普通申请并“发还”、基于既往事实解除“军管理”、日本军部解除“军管理”移入“敌产”管理(即“军管理削除工厂者”)三种方式,具体“发还”情况如表1(表格略)所示。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华中沦陷区“军管理”工厂的“发还”顺序与“发还”规模,呈“前少后多”“前疏后密“之势——1940年发还2批,共8厂;1941年“发还”4批,共18厂;1942年“发还”4批,共34厂;1943年“发还”3批,共42厂,呈现一条由缓至陡的上升曲线。1942年以后,“发还”工厂占3/4,这与太平洋战场形势变化,日本“对华新政策”的实施与汪伪政府地位及威权之提升密不可分。正如袁愈佺回忆:“这桩汪日双方极感头痛的悬案,到了1942年秋汪精卫第二次正式访日才得到解决……由石渡和重光葵会同池田、藤山向东条进言后,东条内阁才决定将日军强占加以‘军管理’的中国工厂全部发还中国业主。”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日方统计,在“发还”的140家“军管理”工厂中,棉纺织工厂达到67家,占比接近一半,其中包括大生、申新、大成、永安、民丰等著名纱厂,可以反衬棉纱行业之于战争的重要程度。无论是日方、汪伪政府或者华商,均能明瞭战时棉纱业的特殊意义及其巨大经济利益,其亦成为“发还”过程中较为显眼的争夺对象,这从大生公司的“发还”仪式上便可看出。
      1943年7月28日下午3时,中日双方在上海东和洋行举行“发还”仪式,系最后一批(即第13批)“军管理”工厂“发还”。接收委员会副委员长袁愈佺,汪伪实业部陈中骏、范光武、唐茂熙等,日方福山中佐出席仪式,陈葆初代表大生公司参加。“首由福山中佐及袁次长相继致词,旋由日方受托经营者代表报告管理工厂经过情形,末由大生纺织公司常务董事陈葆初致谢词,继即双方交互调印,至六时许散会。”福山致词:“在事变后,工厂受重大之破坏,而今能修理完成旧观,此乃管理工厂者经年之辛苦,实所庆幸,此次全部交还之后,希望各工厂主持者努力活用能力,增强生产,复兴中国产业经济。”可以窥见,日方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各工厂所受之破坏,但避而不提破坏之始作俑者,而突出日方在“军管理”时期的修理功劳。其后的希望,言下之意即为劝诫解除“军管理”的商民,与日方展开“合办”“合作”是其此后出路,方可“复兴”。
      同时,福山在致词中抬出张謇,强调“务须效习清末实业家张謇先生之数十年来经营工厂业之精神,实施完成中日经济提携之真义,共同完遂大东亚战争,击灭英美侵略经济政策”。福山通过形塑张謇的实业精神,建构其作为“中日经济大使”的身份象征,激发陈葆初等大生公司高层以“张謇门徒”继承其遗产的虔诚之心,以服务于日华“合办”的真实目的,并呼应“总力战体制”。
      袁愈佺的讲话也反映出汪伪政府的尴尬处境——“对于友邦(日本)方面的友好精神和诚意,也是十二分的感谢……要是没有友邦方面陆海军当局的爱护,恐怕这个工业中心(南通),一定要摧毁无疑,但是现在依旧好好的发还给正当权利者,这应当怎样感谢友邦海陆军当局的善意,为中国实业前途造福。”袁愈佺是汪伪政府代表,但从他的讲话中看不出政府的权威地位,反而是一味的感激日方,发言词中溢满阿谀奉承。“军管理”工厂的“发还”表面上看是日汪共同促成,然而从袁愈佺所言之中只能体现出日方的“劳苦功高”,“发还”实质一览无余。
      最后,陈葆初代表大生等“发还”工厂致感谢词。陈葆初所言:“本厂……借此复兴苏北,但念纺织业之增加生产,不仅在厂内工作之奋勉,而在厂外原棉之取得……原棉之增加生产,不外广辟棉田,增加种植之量,改善技术,增加收获之量,而此两者,又以完成整个苏北之水利为前提。”在致谢词中,陈葆初提出复业计划,将目光投射于南通水利事业建设,意在告诉日汪,请求予以方便。此外,陈葆初亦引出“张謇门徒”的思考,提出:“南通先生张啬公(张謇),竭三十年之心力,研求苏北水利……凡读张先生之言论者,皆可了然……惟有仰望军当局暨两国有关各官宪赞同其事,赐予主持,对于地方人士之工作,充分谅解,充分协助,在可能范围,一切予以便利……纺织厂为张先生首创事业,尽以苏北产棉,因地之利,事半功倍,当藉纺织为推进凡百事业之基础,造成苏北全面之繁荣。”字里行间,透露出陈葆初预料日汪会昭彰其“尊崇张謇”的假面,其在致谢中暗讽双方均未了解张謇,仅是浅显的表面文章,未能充分“读张先生之言论”。同时,陈葆初更将兴修水利繁荣苏北的重责推向日汪,洞悉日汪对沦陷区有着安靖地方、形塑威权的政治使命。“充分谅解,充分协助”,即指日汪或予以便利,或不做过多干涉,否则苏北不仅不得繁荣,并且考虑到中共在此地频繁的抗日活动,甚至可能影响日汪建构的统治秩序。
      随着大生各厂的“发还”,华中沦陷区140家“军管理”工厂悉数“回归”,但其后的生存轨迹不尽相同。有51家工厂归还华商,17家工厂与日方“合办”,18家工厂被日方收购,24家工厂被日方征借,30家工厂被迫关闭或移交汪伪政府管理,意味着仍被日方变相占领的工厂数达59家。更为重要的是,即便可以回到华商手中,亦需要其付出相当之大的经济代价,以“弥补”驻地日军及日商。就大生公司而言,需要向日方偿还钟纺在“代管时期”垫款630930日元,折合中储券459万元,故而陈葆初称:“彼时公司存款一无所有,乃七拼八凑,移挪足数,由琛(陈葆初)会同张董事敬礼、沈董事燕谋,代表董事会前往交付接收,而所接物资仅仅车面零数,真不值一盼。”
      可以说,所谓“发还”,其实质是日方将以另一种形式或姿态,对沦陷区华资各厂施以继续占领或统治,民族工业的生存状况依然堪忧。具体到大生公司,虽然其在“发还”后“幸运”地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此种自由亦是建立在陈葆初等与日汪沟通争取的基础上,其生存质量看似好转。但沦陷区的大环境决定其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摆脱日方管控,并且更多“发还”的工厂仍被日方占有,着实震愕。陈葆初曾在抗战胜利后回忆:“大生当斯环境之下,真是枯鱼涸鲋,一筹莫展,亦大生有史以来未有之情境。”同时,驻通的大生副厂厂长王元章致函陈葆初:“况今厂虽发还,但江北公司在通仍继续存在,是则卧榻之旁仍有虎视眈眈者在,能不惊心动魄耶!”可见,大生公司虽在硬件方面具备复业可能,但若不能获得日汪的软性许可,缺少流动资金的大生各厂将重蹈资生铁厂之覆辙,被日方视为“不能生产之废铁,正好征用”,面临被拆卸机件用于日军军需的厄运。在多种因素驱使下,为寻求生存空间,无论此时是否需要考虑民族主义的道德压力,均无法逃避与日汪“合作”,大生公司进而走上交换代纺的生存之路。
 
 
结语
      从1940年3月18日西尾寿造出台“发还”声明,至1943年7月28日大生公司等最后10家“军管理”工厂“发还”,华中沦陷区置于日军占领下的华资工厂悉数“回归”。“发还军管理”工厂,是汪伪政权话语权威与统治资本的最佳展示之一,甚至在战后对汉奸审判中,梅思平亦将此作为其自我辩护中的一项“功绩”。但表面上的“发还”不能改变各华资工厂的生存实态,更不能改变其依然置于日本占领统治之环境这一基本事实,故而各工厂在解除“军管理“后呈现的生存轨迹大同小异。
      从这一场历时三年有余的“发还”过程来看,各方势力均借助这一契机或实现政治意图,或吸收社会资源,或扩大生存空间,各取所需,与其说“发还”是全面抗战中后期华中沦陷区民族工业短暂的“春天”,不如说这是一场“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权力博弈与折冲。作为“发还”的主导者,日方内部存在矛盾与冲突,地方的日军与日商不能容忍其利益受损,进而阻扰“发还”,使得日方表里不一。汪伪政府亦能明晰自己的尴尬处境,“发还”初期与重庆国民政府的舆论战不仅未能平息谣言、安抚商民,更使“发还”罩上一层朦胧的面纱,前景扑朔。即便在后期随着日方“对华新政策”的实施,汪伪政府的威权与地位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发还”进程显著加快,但依然离不开日方的授意与支持。对以大生公司为代表的沦陷区华资工厂及以陈葆初为代表的沦陷区商民而言,“军管理”工厂的“发还”并不能意味“重获新生”,但商人的利益至少可以从无到有,改变现状,甚至“从长计议”,这是由其身份属性决定的。至于国民政府,在长期受日方军事打击之下,已无力顾及沦陷区工厂及商民的生存,只能通过舆论施压以维系他们的政治忠诚,却收效甚微。要而论之,由日汪主导,华中沦陷区华资工厂、商民及国民政府等共同参与的“军管理”工厂“发还”,是各方势力间协调折中的平衡点与受力点,一定程度上实现“皆大欢喜”的历史局面,但掩盖在“欢喜”之下的是,沦陷区华资工厂与商民饱受日汪统治、艰难求存的历史面相与真实图景。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抗日战争研究专项工程“中国抗日战争志”(项目编号:16KZD02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
目“日伪统治下的民族资本家”(项目编号:10JJD77002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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