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兆奇: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研究三题

发布时间:2023-02-07 10:55   本文被浏览过:

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2年第1期,注释从略。
 
摘要:本文讨论了有关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的三个议题。一是研究意义。认为亚太地区BC级审判为不公正审判的意识在日本社会根深蒂固,本文以战后国民政府审判取证的严格要求及日军侵华时对待中日两方宽严之间极不公正的事例,证明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的认识完全是偏见。二是评价顾若鹏《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认为该书的最主要贡献是将“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置于时、空、内涵都非常广阔的领域进行考察,而且博采与日本和中国相关的政治、法律、军事、社会、文化、外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从广度上和深度上拓展了对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的认识。三是简评《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认为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新近公布的《集成》与其他各个机构所藏相关档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审判领导机构的专门档案,从完整性和唯一性上,可以说填补了国民政府审判档案的空白。
 
关键词: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  《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  《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分别在沈阳、北平、太原、济南、徐州、南京、上海、武汉、台北和广州10个城市组建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国内有关这一审判的研究,起步不算晚,近年经过中外学者的努力,无论在史料的发掘上,还是研究的广度深度上,都有十分显著的进展。最近这一领域的“一大事”是近期由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合作编辑的《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以下简称《集成》)的出版。《集成》出版之际,一些媒体来访,不约而同,都问到这一档案与以往公布的档案有哪些不同?也问了诸如研究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今天有何意义等问题。我当时简单归纳了三点:一、与东京审判相比,国民政府审判的案件都是在中国境内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从惩罚直接犯罪者的角度说,这是和我们相关性更高的审判;二、与以往出版的战后审判文献都早已由美、日等国国家档案馆公开不同,这批文献是七十余年来第一次公开,是真正意义上的“重见天日”;三、与以往已公开的局部相关档案不同,此次出版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档案,是领导审判的专门机构的档案,比之前的分散档案更为全面和完整。因“意义”非三言二语可答,而相关研究也不乏对“意义”的论述,所以只谈了三点档案的价值。本文拟接着前言,讨论国民政府审判的几个问题。因相关研究近年成果已多,在此不再重复。本文所谈只是拾遗补缺,做一点补充。
  
一、研究意义
 
  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是二战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广泛进行的审判的一环。亚太地区审判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联合国五常等十一国参与、大家耳熟能详的东京审判;一类是中(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美、英、荷、澳、法、苏、菲等八国九府各自进行的审判,这类审判又可分为两个子类,一是与东京审判大体同时进行的盟国审判,一是稍后进行的不属于盟国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前苏联审判。一般习称前者为A(甲)级审判,后者中盟国审判为BC(乙丙)级审判。ABC之分,并无官方正式定义的文献根据。所以对所指含义的理解颇有不同。主要有二义:一、从犯罪类别上ABC对应于a(反和平罪)b(普通战争罪)c(反人道罪)。这样定义的主要根据是,东京审判的重点是审判a类罪行,如所有被告的起诉罪名都有a类罪行。此义的问题是东京审判中bc两项同样是重要罪名,而且,有些BC级审判中也有a类罪名。二、从战犯层级上区分ABC,A指政府及军队领袖,B指暴行的指挥者,C指暴行的执行者。这样分别的问题是,BC级审判实际没有B与C的明确划分,A级审判中也有松井石根这样被判处绞刑而判决书中并无a类罪名者,A级审判的被告虽无低阶军官,但BC级审判却也有与A级审判被告相同的方面军司令官(山下奉文)。我比较倾向于层级的解释,还不在于有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部长谈话的背书,主要是因为与实际的符合度还是稍高一点。但无论如何,A级审判和BC级审判都只是模糊化的大体概括。
  两类审判追诉的罪行、层级虽难以完全分清,但两类审判的意义、在战后的遭遇,特别是留给日本社会的印象和占据日本社会主流的评价,还是有相当大的不同。有关问题在此无法全面展开,在此只能简略交代、讨论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含国民政府审判)带有的普遍性看法,以此可明了研究BC级审判的超越学术的意义。
  东京审判的争议起于法庭之内,以后时起时伏从未间断,但除了极端右翼,相当广泛的意见还是认为日本战时领袖对战争负有责任,不同的只是左派认为有战争责任,主流意见认为有战败责任。BC级审判,由于默默散落于亚太广大地区,不像东京审判自始就在众所瞩目的镁光灯之下,审判之时又值日本百废待兴,所以没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复兴,各地的受刑人陆续返回日本,BC级审判逐渐得到关注。但由于世界范围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东亚朝鲜战争等的热战,二战时的敌我是非立场已为新的势不两立的两大阵营取代。在那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以暧昧的“法务死”称被执行死刑或在关押过程中死亡的战犯,以“因公”恢复BC级战犯的抚恤,等于是在国内法上为BC级战犯正式平反。BC级审判的受刑人俨然成了蒙难者,BC级审判本身也因此被贴上了负面标签。日本著名剧作家桥本忍根据原陆军中尉加藤哲太郎狱中手记《疯狂的战犯死刑囚》改编的电视剧《我想成为贝壳》,可以作为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不公”感受的象征。主人翁面对所谓的审判“不可理喻”的荒唐,深感还不如成为一只“贝壳”。《贝壳》于1958年10月底播出,反响很大。半年后《贝壳》电影版公映,以后又多次拍摄。直到2008年还由日本当红演员中居正广、仲间由纪惠担任主演再次重拍,最可见认为BC级审判为不当审判的成见至今未变。
  批判BC级审判的主张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张冠李戴,诬人不实;二是认为BC级审判的受审人大多是奉命行事,而军人须服从命令,万国皆然;三是认为所谓罪行,同盟国军队同样未免。即使抱着“反思”态度的言论界领袖和重要学者,在讨论BC级审判时,前提还是BC级审判的不公。比如《文艺春秋》原主编半藤一利、日本大学名誉教授秦郁彦等合作的《读“BC级审判”》便认为:1919年巴黎和会预备会时由美、英、法、意、日等十国代表制定的《战争法规及惯例的违反》中的三十二项,加上1944年增加的“无差别的集团逮捕”共三十三项,“这些罪行在二战中几乎都曾发生,但日德轴心国和同盟国没有什么区别”。本书以解开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普遍的“不解、愤慨、厌恶”为旨归,但“没有什么区别”的罪行却只有日本战犯被送上审判台,言下之意当然是那样的审判是“胜者的审判”。
  不能否认,因时隔久远(如南京暴行审判在时隔八年之后),特别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强势和弱势的立场极为悬殊——还不说“有幸”见证无缘生还的死难者,战后审判单是取证就极为艰难。但通过阅读BC级审判的文献,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战后审判在当时那样的环境下,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在此只举一例。日本军队频繁转移和中国民众为避战祸离乡背井是战时的常态,这给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求证若渴的战后审判机关,在发动民众检举暴行时,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并没有因此降低,不仅没有降低,有些要求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甚至还可以说十分严苛。比如每份《敌人罪行调查表》,都在下方印有《填表须知》。“须知”稍长,但有助于认识当时对证据的要求,还是姑引于下:
  (一)填表以确实为主,事实不明者,勿庸填写。
  (二)罪行人姓名须详写,不可只填“松井”“太田”等字而有姓无名;如系集团犯罪,可将罪行人填入备考栏。如罪行人姓名无法查考时,则填明“不知”二字,但须将罪行发生日期、地点及部队番号等尽量详填,以便另行设法调查。
  (三)罪行事实栏,应先参照敌人罪行种类表(附件一),将罪行人所犯之罪填入罪行种类栏,再详细填明被害情形。
  (四) 证据栏 
  (甲)认证:包括本国人与外国人,须由被害人。(原文标点如此——引者)或目击者具结,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随表附送。见具结须知(附件二)及结文(甲)(乙)两种(附件三及四)。
  (乙)物证:须注明(1)罪行人遗留物件,(2)有关帝国屠杀计划文件,(3)罪行照片,(4)其他证据等。
  “不可”“有姓无名”等,对受害者而言,已是很难达到的要求。但证据的规定还不止此。印刷于调查表天头的“注意”,更有不实检举要负刑责的说明。也引述于下:
  注意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证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徐威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国内法,并不是为战后军事审判专设,但“中国人民”终于等来盼望已久的“所受之冤苦”都要“同样得到昭雪”“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的云开雾散的时刻,审判机构并没有因此便宜行事,更没有为达到“惩处”目的而不择手段。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反而为检举严格设限。凡此种种,都足见日本主流社会为BC级审判受刑人抱屈是狭隘的情绪,认为BC级裁判是“报复”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偏见。
  因此,研究长期以来没有像东京审判那样受到重视的BC级审判,特别是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除了“学术”的价值,更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想再以实例说明什么叫“胜者的审判”,以助正确认识BC级审判的公正性。我曾通过从未被人注意的日军“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的材料和军法会议主要法务官小川关治郎日记的比对,复原出了1938年1月28日“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对周继棠等六人所谓“相结为党、对帝国军加以危害”的审判。周继棠等人完全没有“行为”,“罪行”是连未遂都够不上的“企图”。但该案当天上午9时开庭,下午1时审结,5时六名被告全部遭枪决。而在同一时间,日军第十军法务部和中支军军法会议对所有按日军陆军刑法应该严惩的杀害平民、纵火、强奸等重罪的日军犯人,全部以各种理由轻判或免罪。两相对照,一面是百般开脱,一面是斩立决,什么是“胜者的审判”?我想无需再言。
  
二、新书简评

  如前所述,与开庭到闭庭都为万众瞩目的东京甲级战犯审判不同,大体同时属于盟军系统的近五十场BC级审判,由于散布在亚太广大地区,也由于战后各国百废待兴,这些审判当时并未引起所在地以外的广泛关注。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开始搜集相关档案,也因此遇到了很大困难。日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所编《战争犯罪审判概史》中说:
  作为法务省的事业,战争犯罪审判资料的搜集编纂,是昭和30年(1955年)4月1日由矫正局开始的,31年9月20日移交至大臣官房调查科管理,33年5月15日由新设的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管辖。星移斗换,迩来历经十五年,A(甲)级审判的记录几乎都已完全入手,但有关BC(乙丙)级审判,尽管通过外交交涉,美、英、澳的审判记录仍未得到,而有关中国及荷兰的记录,连在哪里都还不明。目前就是处于这样困难的局面。
  以后时过境迁,随着敏感度降低,各国档案逐步开放,日本政府收齐了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审判档案。国民政府审判,由于“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档案长期没有公开,日本所收主要是遗族会和日本政府从BC战犯及家属手中获得的文献;台北“国史馆”、“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等机构所藏相关档案分散于几个部门,而且并不完全,利用不便。不属于盟军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至今只公布了选择性明显的少量档案,由于这种审判的战犯几乎都“由鬼变人”,心悦诚服地承认自己有罪而为日本主流社会所不容,他们携回的文献或在自己手中,或在“中归连”手中,外人无从查阅。因此,文献的缺乏成了长期以来研究前后中国政府审判的基本困难。胡菊蓉先生等较早的研究者曾援引过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档案,但因该档案尚未整理,胡先生等研究者也未能利用全部卷宗。无论如何,长期以来大家都认为,主要档案未能公开限制了这一领域研究的深入。
  在评介顾若鹏新著《从人到鬼,从鬼到人——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之前,先做以上交代,并不是夸大研究中国审判所面临的文献不足征,而是想说明在未见最主要档案的情况下,完成一部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在第二年获得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的杰作,足见它另有一功。
  本书以《日本战争罪行与中国审判》为题,不仅与中文世界所有同类著作不同,与西方、日本的相关著作也多有不同。它不是那种通过文献辨析厘清史实或纠正错误的窄而深的学术专著,它也不是那种一册在手可以获知相关知识的历史著作,它更不是那种从战后审判的司法实践中探讨战争法发展的法学理论论著。所以,不以“专业”的眼光,也许更可见此书的价值。
  与中文世界聚焦度高、不离主题的论著相比,本书内容丰富、头绪繁多,比如主题虽是“日本战争罪行”“中国审判”,但也旁涉东京审判,甚至论及直至今天中日两国的政治与外交。我觉得本书的价值,主要在于它将“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置于时、空、内涵都非常广阔的领域进行考察,而且博采与日本和中国相关的政治、法律、军事、社会、文化、外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其中特显精彩的是它将日本与西方的相关研究化入了自己的论述脉络,在这样与我们一般所说的另一重意义的“扎实”基础上,从广度上和深度上大大拓展了对日本战争罪行和中国审判的认识。
  有关本书的贡献,在此不能详举。不过我愿意在与作者不约而同的一点看法上稍做发挥,以为本书中文版出版助兴。
  作者在中文版序言中说“我也开始接受一种倾向,即认为东亚的例子是独一无二的”。这句话没有展开,读者无从判断它的确切含义。但在“结论”中,作者引述了丸山真男的下语:
  不同于对其战争有计划的纳粹军国主义,日本在没有行动计划的情况下就发动了战争,因此在法律上区分哪些人负有责任并不容易,而更加困难的是,从法律上讲清楚日本领导人实现其战时目标的根本企图。
  作者接着说:
  因此,不得不从各种资料中构建历史的真相,无论是高层还是低层,A级或BC级战犯审判都是如此,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日本帝国主义在帝国内部以及其最遥远的基层中是如何运作的。
  丸山真男所谓“没有行动计划”,而使作者感到“不得不从各种资料中建构历史的真相”,正是战后对日战犯审判、特别是反和平罪审判引起歧义和产生困惑的最主要根源。
  东京审判五十五项诉因(罪项)的第一项为“共同谋议”罪,它不仅是“反和平罪”的总纲,也是检方主张的东京审判所有被告的共有罪名。这一突出罪名遭到了辩方和以后东京审判否定派的强烈否定。他们认为日本从明治维新后进入现代议会民主制,到昭和战争爆发时没有发生质变,不仅党与党之间政策不同,走马灯式的内阁与内阁之间政策不同,内阁与军方政策不同,即使政府内部,如外务省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设立的大东亚省、企画院和军需省也时有矛盾,而海军和陆军的分歧有时到了相当激烈的程度,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共同谋议”。虽然德国也有诸如党卫队和国防军的矛盾,但在东京审判的否定派看来,日本没有德国式的一个领袖(希特勒那样的独裁者)、一个政党(纳粹党)、一个主义(纳粹主义),没有自上而下、一以贯之的侵略计划(当然更不认可与种族迫害相连的反人道罪计划),两国情况还是有根本的不同。
  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东京审判被告的行为是不是战争罪行,而在于他们的行为以“共同谋议”罪追究是不是匹配。造成这一本不应有的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对不同事物的衡量用了同一把尺子。今天我们对照1946年1月19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与当年4月修订的版本,虽有几处小而重要的改动,但照搬《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纽伦堡宪章”)的基本状况并没有改变。而“纽伦堡宪章”完全是为审判纳粹德国罪行量身定制的。
  回到历史的现场,我们很容易看到,与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按部就班实施侵略计划不同,日本在太平洋战争前,它的侵略战争主要由昭和后下克上成风的基层陆军发动。高层不仅没有准备实施的侵略计划,那些跋扈的基层军官的蛮横,往往还令日本军政高层措手不及。“九一八事变”和“七七事变”传至日本,若槻礼次郎内阁和近卫文麿内阁第一时间的反应,都是“不扩大”,就是因为基层军队的所作所为完全出乎日本高层的意料之外。
  这当然不是说那些导致侵略的事变都事出偶然,恰恰相反,战后审判和各种原始资料浮现后,我们很容易发现,基层日军在战前的许多挑衅都牵扯了各种阴谋。比如经过战后审判的调查而大白于天下的“九一八事变”,就是由关东军高级参谋人员板垣征四郎、石原莞尔等人一手策划。然而,这样的阴谋并不是东京审判所指的“共同谋议”。“共同谋议”包罗了侵略战争的“计划、准备、发动、实行”的各个环节,本来不是一个易于逃脱的罪名,但许多参与阴谋的阴谋家,如石原莞尔,都躲过了战后审判一劫。其中当然有认定困难等种种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局部阴谋不同于“国策”。局部战争的策划者有时也会有全局的盘算,而且局部战争有时也会成为全面战争的导火索或远因,但与国家层面的预谋发动战争,也就是丸山所说的“计划”,还是不能等量齐观。也就是说,战后追究“共同谋议”罪,限定的是国家的层级。
  从中我们看到一个尴尬局面:“共同谋议”罪是为纳粹德国量身定制,日本侵略则由基层发动,没有高层的“共同谋议”,基层虽有广泛阴谋,但够不上国家层级。所以,如果以事后之明,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审判真要做到严丝合缝,避免不断有人以为的重罪轻罚或不罚的遗憾,以及日本的普遍不服,东京审判宪章的根据应是日军在亚洲的表现,而不是不问合身与否,将“纽伦堡宪章”拿来就用。
  丸山真男所谓“没有行动计划”,和本书作者“不得不从各种资料中建构历史的真相”的感叹,未必仅指此意,但应也包含此意。
  总之,这是一本有关战争审判——不仅是中国对日本战犯审判——方面的启人思索、值得一读的书。
  
三、史料出版
 
  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档案,大致存于三个系统。一是各法庭档案。因历经战乱及易代之际的变动,加上时隔久远,各法庭存档情况相当一段时间一直不明,近年出版的徐州法庭审判档案,说明这些档案至少有部分仍存于所在地档案馆。二是中央参与审判的部门及协调各部门的审判领导机关的档案。这部分档案中的各部会档案,有些被携往台湾,分藏于“国史馆”、“国发会档案局”、“中研院”近史所等处;审判领导机关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档案存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此次《集成》所收即为二史馆所藏这部分档案。三是被告方档案。除了起诉书、判决书、上诉及“叹愿”书等,这些档案由日本遗族会、日本政府等搜集,主要存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和国会图书馆等处。这三个系统的档案多年来已陆续公开,而且互有重叠,如各处都有数量不等的判决书,等等。《集成》与其他各个机构所藏档案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审判领导机构的专门档案,从完整性和唯一性上,可以说填补了国民政府审判档案的空白。
  《集成》收录了战犯处理委员会的1074卷档案。战犯处理委员会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机构共同组建,成立于1945年12月,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负责战犯名单的拟定、战犯逮捕法令的颁布、执法审判的审核等事务。其中,军令部第二厅(后为国防部第二厅)负责颁令逮捕战犯及综合业务,司法行政部负责调查编制及提出战犯名单,军政部军法司(后为国防部军法处)负责审核审判之执法,外交部负责引渡战犯、翻译名单,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负责审查战犯名单。
  《集成》主要包括了法规类文件、事务类文件、战犯名册、审判类文件、战争罪行类文件五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法规类文件,除了中外已有的法规、条例,还有为审判专门制定的《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国防部拟定之战犯案件处理期限规则》等法规。事务类文件,含人事类和总务类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88次战犯处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战犯名册文件,计有《国防部上海战犯拘留所羁押战犯月报表》《日本将级战犯名单》,以及全国各地拘留战犯阶级、人数统计表,战犯押票回证、提票回证、传票回证等文件。审判类文件,有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国防部军事法庭、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等提审战犯的文件和起诉书、请愿书、战犯供词、判决书、见证人名单以及审判记录、侦讯笔录等文件,还有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关于审理战犯的报告及会议记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起诉书等文件。战犯罪行类文件,主要为各地所填并报送的《敌人罪行调查表》及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有关战罪问题的资料等文件。
  《集成》所收文件有些为其他馆藏所无,如事务类档案中的人事与总务档案的大部分,有些,如对了解审判全貌十分重要、延绵近三年(1945年11月到1948年7月)的战犯处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台湾“国发会档案局”也存有部分,但全部会议记录只此《集成》一家。案件类档案是各馆都有的主要收藏,《集成》的主要特色,一是各法庭上诉案的档案最为齐全,二是有些上诉案的档案内容十分丰富,非他处可见,如武汉法庭日军第三十四师团中将师团长伴健雄审判的卷宗,居然多达12卷6005页。如此庞大的卷宗包括了罪行调查表、询问笔录、证明书、起诉书、辩诉书、公审笔录、判决书等文件,所控罪行则包括了谋杀、强奸、强迫、纵兵殃民等广泛方面,凡此都为深入研究提供了其他档案馆所藏无法比拟的厚实基础。
  有关《集成》有补于以往档案不足之处,所在多有,在此不能详述,仅略举两例以为说明,也作为这篇简介的煞尾。如所周知,《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为处理战犯十分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何时具体施行?以往叙述都含混不明,如有的称“1946年前后”,有的称“原文无时间,根据有关文件判断,当为1946年”。“前后”固然是猜测,“判断”“当”也是猜测。之所以无法精确定时,就是因为在以往的公开档案中找不到相关根据。《集成》的出版,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在《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引渡政策会议记录》中,有“前军委会34年12月令二宫字第1142号通令颁行之《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及35年1月27日政法行字第1091号代电颁行之《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的记载,其中“1091号代电”即《为颁发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一份电仰遵照实施并从速组织军事法庭具报由》,该电称“《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及《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与《拘留所编制表》等件于34年12月以令二宫字第1142号通令施行在案”,可见《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及《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在1945年12月便已颁布,《施行细则》则于1946年1月27日也已颁布。准确确定文件颁布时间,是厘清史实的基本要求,就这一具体史实而言,它还证明了国民政府审判处置战犯规则的颁布先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1月19日颁布),因而为独立自主制定,这也是同为BC级审判的国民政府审判具有不同于盟军审判特点的原因之一。再举一例,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设有十所法庭早已成为常识。虽然近年在读档过程中注意到十所法庭之外还有一所“保定法庭”,但保定法庭实际就是北平法庭。而《战犯处理委员会第34次常会记录》让我们获知,当时在十所法庭之外,确实还有一个存在时间虽然不长、但独立存在的长春法庭。诸如此类,都足见《集成》可补国民政府审判知识缺口之处甚多。最后,我愿意再举一反向的例子,以见审判的艰难。我们都知道,美军马尼拉法庭是战后审判建立的第一个法庭,山下奉文大将是战后审判被处决的第一个战犯,但《集成》所收武汉法庭的文件中,竟然有准备起诉已被处决的山下奉文的《战犯山下奉文、公车感杀人放火审判案》。武汉法庭对在当时影响不算小的山下奉文审判居然完全未闻,很可见国民政府审判的资讯闭塞至少在某些层级已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虽然我们不能说国民政府审判也如苦撑待变的抗战前期那样一无依傍,但仅从此例可见,国民政府审判确实有着超乎今天想象的困难,因此,如果对这一点没有充分的意识,对国民政府审判的贡献和局限就很难做出中肯的评价。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抗日战争研究专项工程项目“日本战犯审判文献征集、整理与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准号:16KZD012)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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