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翔,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一·二八”事变后,为满足抗日国防建设的需要,兵工署制订《建设新兵工厂计划》,着手整理全国陆军兵工业。1933年俞大维任署长后,兵工署在整理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推行兵工会计制度、生产标准化和设备翻新,同时尝试在美、德两国的协助下建设新式兵工厂。全国陆军整理工作期间,兵工署结合直辖各厂的生产水平和抗日备战的实际需要,重点生产整编部队急需的步兵武器和各类弹药,并通过建设株洲兵工厂和接收地方兵工厂提升兵工业的整体实力。整理工作虽初具成效,为日后持久抗战奠定兵工生产基础,但因全面抗战爆发而中断,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国陆军兵工业的落后状况。
关键词:抗日备战 兵工署 俞大维 全国陆军整理
工业革命以来,军事生产迅速走上工业化的道路,一国军事实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兵工业实力。近代中国兵工业兴起于洋务运动,由于工业基础薄弱、科技落后和缺乏中央统一规划等原因,大大小小数十座兵工厂分散于全国各地,各行其政,发展严重滞后,整体实力远逊于同期的欧美列强及日本,这是近代中国军力长期孱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兵工署主管全国陆军兵工业。“一·二八”事变后,鉴于国防形势日趋严峻,兵工署对陆军兵工业进行整理,意图改变落后状况,是国民政府抗日备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人对这一问题虽有研究,但或为粗线条概述,或聚焦于德国军事援助、留学兵工专家和兵工署组织人事等专题。本文旨在利用近期大陆和台湾地区开放的档案和已公开出版的各类史料汇编,细致梳理全面抗战前兵工署整理陆军兵工业的全过程,重点论述整理计划的制订、整理工作的初步实施和备战调整,展现其主要成绩和不足。
国民革命军(以下简称“国军”)成立之初,兵工基础薄弱,仅广东兵器制造厂生产军械,先后直隶于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北伐期间,国军不断夺取兵工厂,陆军兵工业规模逐步扩大,亟待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1928年12月1日,军政部兵工署成立,军政部次长张群兼任署长。12月11日,《军政部兵工署条例》规定兵工署直隶于军政部,掌管全国兵工事宜。兵工署成立之初,直辖上海兵工厂、汉阳兵工厂、金陵兵工厂和济南兵工厂,中原大战期间接收巩县兵工厂,战后又将陕西机器局6座小型兵工厂整合为华阴兵工厂。
表1为1931年兵工署直辖各厂概况,从中可见各厂分散全国各地,不利于兵工物资的运输调配,地理位置也不利于国防。其中上海、金陵和济南兵工厂位于国防前沿地区,一旦爆发战争,极易被外敌迅速攻占,济南兵工厂在“五三”惨案期间即有被日军劫掠破坏的先例。同时,各厂产品型号混杂,多为一战前旧式武器,性能落后,产量也无法满足国军100多万陆军的需要。此外,兵工署虽名义上主管全国兵工业,但多数兵工厂尚由各地方实力派掌控。其中,东三省兵工厂规模位居全国第一,枪炮种类繁多,重型火炮生产能力更为国内独有,工人多达17000人,超过兵工署直辖各厂之总和。若兵工署成功接收该厂,生产能力将大幅提升。但遗憾的是,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东三省兵工厂被日军占领,使中国兵工业蒙受巨大损失。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紧对中国的侵略。1932年1月“一·二八”事变爆发,中日两军在上海对垒。实战表明,双方武器差距显著。国军参战部队中,第八十七和八十八师原为警卫军第一、二师,武器在国军中已属上乘,但相较于日军,自动枪械和重型火炮十分匮乏,在火力战中明显居于劣势,同时缺少高射炮和反坦克炮,面对日军战机和坦克往往束手无策。此外,淞沪战事再次暴露兵工厂位于国防前线的弊端。开战之初,上海兵工厂尚能维持生产支援前线,但因战斗日趋白热化,为避免战火破坏,只得于3月停工,将大部分设备转移至杭州。
为应对日军侵略,1932年3月,国民政府重设军事委员会,蒋介石任委员长兼参谋总长,着手国防建设。面对国内兵工业的落后状况,蒋介石认为对日国防工作应以兵工业建设为要,其中火炮厂、火药厂、硝酸厂等新式兵工厂“应宜急办也”。4月16日,军政部召开会议,令兵工署会同陆军署军务司和军械司拟定新兵工厂计划,以满足国防需要。在署长洪中的组织下,兵工署于6月拟具《建设新兵工厂计划》,函送军务司和军械司。该计划旨在通过整理旧厂和建设新厂,全面提升陆军兵工业实力,以期8年内完成40个师的武器换装,并为全军作战提供足量弹药。陆军编制为制订兵工生产计划的基本依据,因新编陆军师编制尚未颁布,兵工署遂参考同期欧美军事强国的陆军师编制,自拟假定编制,据此计算每年新编部队对武器弹药的需求量,并与直辖各厂的生产能力进行对比。
为弥补以上缺陷,兵工署拟在湖南株洲兴建集火炮、弹药和兵工原料生产于一体的大型兵工厂,作为未来陆军兵工业的中心。兵工署认为株洲位于湘江下游和粤汉、株萍铁路交汇之处,水陆交通便利,同时当地及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可满足全国兵工生产需要,加之深处内陆,一旦中日战争爆发,不至于重蹈东三省和上海兵工厂的覆辙,是建设新厂的理想之地。兵工署计划2年内耗资8000余万元建成株洲兵工厂,下设火炮厂、炮弹厂、枪弹厂、火药厂、制酸厂、炼钢厂和炼铜厂,设备和生产技术从欧美各国引进,并吸引国外知名军火商投资,以解决建厂的设备、技术和资金问题。兵工署预计工厂投产后,火炮和弹药产量可满足新编部队需要,钢材、铜材和火药产量则能满足直辖各厂的生产需求,实现原料的自给自足。其预期产能如表4所示。
1932年8月,参谋本部对《建设新兵工厂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其基础上拟具《兵工厂整理计划草案》。该草案主张陆军兵工业重心内移,停办上海兵工厂,重点建设太原、巩县和汉阳等内陆兵工厂,并保证每种主要武器有2—3座兵工厂从事生产。同时,草案依据军事委员会新颁《暂行陆军师编制》,重新制订生产计划,进一步降低步枪和迫击炮产量,并生产新编制增添的20毫米机关炮。该草案对兵工署的整理工作产生一定影响。1932年9月,兵工署按照草案建议裁撤上海兵工厂,将生产设备分配给汉阳、巩县和金陵兵工厂,装配费用共计167余万元。其中,金陵兵工厂接收重机枪和迫击炮生产设备,巩县兵工厂接收枪弹生产设备,汉阳兵工厂接收火炮和火药生产设备,并将火药生产职能剥离,成立独立的汉阳火药厂。
除参谋本部外,德国军事总顾问魏采尔(Gerog Wetzell)亦对《建设新兵工厂计划》提出批评意见。1932年10月18日,魏采尔向蒋介石上呈《改良兵工厂之意见》,评价《建设新兵工厂计划》“大而无当,不切实用”。他认为兵工署过高估计了直辖各厂的生产能力,据其考察,汉阳和巩县兵工厂设备陈旧、产品质量低劣。兵工署应在德国顾问的指导下全面整理旧厂,完善步枪和机枪等基本武器的制造,即便建设新兵工厂,也应先生产步兵枪械,再逐步生产火炮和炮弹。他建议蒋介石聘请国外资深兵工专家参与兵工业整理,推荐任职于德国陆军兵器局的喀连甫斯基(Oberst Karlowski),称其为“德国方面最熟悉兵器及弹药之专才”。在意见书最后,魏采尔强调中国兵工业积弊众多,必须指派合适人选负责整理,革新兵工署人事。
魏采尔提出以上批评,一方面是基于中国兵工业落后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德国的在华利益。此时,兵工署以署长洪中和设计科科长李待琛为首,认为法国陆军武器居世界领先地位,直辖各厂应全面仿制法国武器。1932年6月,兵工署召开制式兵器会议,选定19种陆军制式武器,其中12种为法国武器,德国武器仅入选毛瑟1924式步枪。兵工署在《建设新兵工厂计划》中明确提出各厂未来出品应以制式兵器会议所选型号为准,并计划邀请法国施耐德公司(Schneider et Cie)参与建设株洲兵工厂。若以上计划付诸实施,将严重影响德国军火的对华出口,继而动摇中德军事合作的根基,身为军事总顾问的魏采尔自然不能坐视不管。因此,魏采尔在意见书中强调德国顾问的作用,并推荐德国兵工专家来华任职,以确保德国在中国陆军兵工业整理中的突出地位。
蒋介石认为在中德军事合作的背景下,中国兵工业建设离不开德国的支持。因此,他接受魏采尔的批评,令军政部与魏采尔商定解决办法。为加强中德两国在兵工领域的合作,1933年1月,经军政部次长陈仪推荐,俞大维出任兵工署署长。俞大维曾留学德国研习弹道学,1928年陪同赴德考察的陈仪参观德国企业,深受其赏识,后在柏林大使馆商专处任专员,专司中德军火贸易,与德国军方和兵工企业来往密切。魏采尔对兵工署的人事更新十分满意,令已来华的喀连甫斯基协助俞大维工作。俞大维执掌兵工署后,一方面加强与德国的兵工合作,另一方面仍遵循《建设新兵工厂计划》的总体规划,实施旧厂整理和新厂建设工作。
俞大维就任时,蒋介石正集结重兵“围剿”中央苏区。1933年2月,日军进犯热河省。3月起,中央军与日军在长城沿线交战。频繁的战事加重军费负担,至9月,军政部欠发军费达2000余万元,其中兵工署经费连续3月欠发,兵工署及直辖各厂经费预算也从1932年度的近2500万元锐减至1933年度的1100余万元。为应对经费不足的困境,俞大维于1933年3月令各厂将弹药造价降低20%—30%,以减少制造经费支出,之后调整旧厂整理计划,停办直辖各厂中规模较小者。1933年7月,兵工署将济南兵工厂移交第三路军总指挥部,11月,又停办华阴兵工厂,设备由巩县兵工厂接收。停办上述两厂,每月节约经费约23万元。通过以上举措,兵工署有效缓解了财务压力,继而在各厂推行财务制度改革。
当时兵工署直辖各厂在财务上账目凌乱、手续简陋,缺少工业会计制度必备的成本核算,兵工署无从了解产品的实际成本,给厂方虚抬造价以可乘之机。同时,各厂财务审计工作由厂内审计科自行负责,兵工署难以知悉各厂实际财务状况。为解决上述问题,1933年9月,兵工署制订《兵工会计试行规则草案》,规定直辖各厂应定期上报出品、购料和收支情况,并接受中央审计机关查账。草案推出后,率先在金陵兵工厂试行。此后,兵工署又在汉阳兵工厂试行成本核算制度。结合金陵、汉阳两厂试行所得经验,1934年5月,兵工署颁布《兵工会计试行细则初步草案》,明确成本核算和财务审计所涉及诸多细则,内附会计表格70余种。7月10日,兵工署令所有直辖兵工厂试行兵工会计规则,逐步统一会计规程,同时完善成本核算制度,以便实行科学化管理。试行期间,军政部会计长办公处会同军事委员会和审计部赴各厂查账,确保账款相符。
按照兵工署规定,各厂会计制度分为营业会计和成本会计两种。其中,营业会计由各厂原有会计制度改善而来,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成本会计则涉及诸多生产环节,计算琐碎繁杂,加之各厂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故推行效果不一。为此,兵工署于1935年设立统一兵工会计委员会,首先统一各厂营业会计,形成署厂间会计系统的连锁,之后统筹划一各厂成本会计,构成完整的兵工会计体系。1936年12月,上述工作基本完成,统一兵工会计委员会解散。兵工会计制度实施后,各厂按时向兵工署上呈材料月报、收支旬报和收支月报,兵工署则会同中央审计机关定期赴各厂核销账款,厂方虚抬造价的情况得以缓解,兵工署对各厂财务状况也有了较为准确的把握。同时,随着成本核算制度在各厂推行,兵工署通过分析各种产品的成本构成,指导厂方制定降价方案,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产品造价。据兵工署统计,1933年至1937年,各厂主要产品价格均大幅下降,节省制造经费近2000万元。
推行兵工会计制度的同时,兵工署还通过引进工作图样和检验样板,重点提升各厂的生产标准化水平。工作图样是工业品在生产阶段所依据的图样,检验样板则用来检测产品零部件及成品规格,是工业标准化生产的必需品。洋务运动以来,国内兵工厂缺乏生产标准化的观念,仿制国外武器时很少引进工作图样和检验样板,用料、尺寸和工艺等皆依靠简陋技术条件自行摸索,仿制品的质量远逊于国外原产品,各厂间的生产标准也极不统一,甚至不同兵工厂所产同种产品,用料和尺寸都存在较大区别。为改变这一状况,兵工署于1933年10月成立技术司,从国外引进多种武器弹药的工作图样和检验样板,规范直辖各厂的生产和检验标准。
在此过程中,德国军方给予兵工署较多援助。1934年,德国陆军兵器局向技术司提供毛瑟1924式步枪、MG-08式重机枪和7.9毫米枪弹的全套工作图样和检验规格。技术司获得上述材料后,又向德国样板厂商订购检验样板,一并下发直辖各厂仿制。其中,汉阳、金陵和济南兵工厂参考德方所赠工作图样和检验规格,制订枪弹生产和检验标准,新产子弹外表光洁、尺寸准确,射击故障率有所降低。巩县兵工厂根据毛瑟1924式步枪的工作图样,于1935年成功制成中正式步枪,质量和性能较汉阳式步枪和巩造元年式步枪有显著提升。金陵兵工厂获得MG-08式重机枪的工作图样后,依照图样改造马克沁式重机枪,并自制检验样板,于1935年制成民国24年式重机枪,相较于以往出品,不仅射击精度有所提升,还附有纵深射击和高射装置,总体性能接近德国原产。为巩固生产标准化的成果,1934年起,兵工署令直辖各厂按照德国兵工材料标准选购原料,并规定由技术司依据德国陆军兵器局颁布的检测条例,对各厂造缴械弹进行抽样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整批退修,相关运输和修理费用由厂方自行承担,以此督促各厂提升生产和检验标准。1934年冬,兵工署在南京中山门外百水桥筹建精密研究所,专门为各厂制作标准样板和工具。1935年1月,兵工署又颁布《图案法规》,统一规定图样格式、比例尺寸、公差和工作说明,并附相关图例。
更新设备是旧厂整理工作的另一重点。兵工署直辖各厂大部分生产设备购于清末,多已超过使用年限,生产效能大幅下降,急需全面更换。然而,购买新式设备需要大量资金,仅汉阳兵工厂即需500余万元,与之相对,兵工建设经费每月仅10万元,且长期欠发。因此兵工署要求各厂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省工节料,以节余款项更新生产设备。其中,金陵兵工厂设法降低枪弹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率,通过大量生产枪弹积累设备更新资金。1934年9月,厂长李承干制订改进厂务计划,利用节余资金236.82万元翻新工厂,购买自动炮弹车床、铸钢性弹炉和电气熔铜炉等生产设备,扩建铁厂、枪弹厂、枪厂和铜厂厂房,此外还兴建样板厂,自制工具和检验样板,提升生产标准化水平。汉阳兵工厂通过降低原料采购价和减少运营支出等措施,至1933年底节余184万元用于翻新工厂,其中枪弹厂生产设备大部分得到更新。除要求各厂自筹翻新资金外,兵工署利用有限建设经费,向汉阳火药厂拨款50余万元购买火药生产设备,配合该厂自购500千瓦发电机,将无烟火药月产量提升至30吨;另向巩县兵工厂拨款20余万元购置枪管调质炉等造枪设备,提高其步枪生产能力,同时为购买新式炮弹生产设备积累资金。虽然上述举措取得一定成绩,金陵兵工厂基本实现全厂设备更新,但其余各厂仅购置少量新式生产设备,除部分弹药生产能力有所提高外,如表5所示,总体生产能力并无显著提升。
株洲兵工厂是新厂建设工作的重点。俞大维执掌兵工署后,调整株洲兵工厂建设计划,将合作对象由法国施耐德公司变更为德国克虏伯公司(Friedrich Krupp AG),意图在其援助下建成株洲兵工厂。1933年5月,应兵工署之邀,克虏伯派员来华商洽合作建厂事宜。蒋介石对此次合作寄予厚望,令俞大维直接与之交涉,建设计划委托克虏伯拟定,建设经费则由兵工署和中央银行共同审核。按照克虏伯计划,新兵工厂下设枪厂、火炮厂、枪弹厂、炮弹厂、钢铁厂、铜厂和火药厂,若同时开工建设耗资甚巨。经双方协商,决定先建成火炮厂和炮弹厂,并预购半年用量的造炮原料,生产山炮、野战炮、轻榴弹炮、重榴弹炮和各类炮弹,型号选用德国莱茵金属公司(Rheinmetall AG)或瑞典博福斯公司(Bofors AG)产品。资金问题是双方合作的最大障碍。鉴于外汇短缺,国民政府提议先由克虏伯出资建厂,欠款分8年还清。但克虏伯对国民政府的还款能力缺乏信心,要求国民政府以部分税收作抵押。财政部拒绝抵押税收,中德双方在资金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合作建厂一事只得搁置。
回顾以上整理工作,俞大维就任署长后,加强与德国的兵工合作,在直辖各厂推行财务制度改革、生产标准化和设备更新,并尝试在美、德两国的援助下建设新兵工厂以提升陆军兵工业的整体实力。然而,由于兵工经费短缺,兵工署无力对旧厂实施全面的厂务整理,新厂建设工作也进展缓慢,各厂主要产品限于步枪、重机枪和迫击炮等步兵武器,火炮生产水平不进反退。上海兵工厂停工后,兵工署直辖各厂中,仅有汉阳兵工厂可以生产师属炮兵所需的山炮和野战炮。1933年起,因原料耗尽,汉阳兵工厂停产山炮,利用原上海兵工厂造炮设备,生产克式75毫米野战炮,受原料和制造经费不足的影响,实际年产量仅4门。此外,直辖各厂生产原料依赖国外的问题仍十分严重。据兵工署1934年估算,各厂若发挥最大产能,全年需要钢铁7352吨、其他金属原料6314.64吨、火药921.45吨、火药原料4304.448吨。而兵工署所辖汉阳火药厂和上海炼钢厂,每年最多生产无烟火药240吨和钢料毛坯576吨,远无法满足兵工生产的需要。同时,兵工署要求直辖各厂以德国标准选购原料,更加重了各厂对国外原料的依赖。以金陵和巩县兵工厂为例,钢材和铜材全部从欧美进口,仅部分火药购自汉阳火药厂。
鉴于局部抗战暴露中日军事实力的巨大差距,军事委员会原计划自1932年起整理全国陆军,但因国军主力部队“围剿”中央苏区,无暇接受整理而无法实施。1934年10月,因第五次反“围剿”失利,红军主力开始长征,国军主力部队获得休整机会。蒋介石认为整军时机已至,遂于1934年12月亲拟整军计划,自1935年起,利用3—4年时间编成60个步兵师,作为国防军主力。根据整军计划,军事委员会制订《全国陆军整理草案》,并于1935年3月在武汉成立陆军整理处,正式整理全国陆军部队。随着全国陆军整理工作的开展,兵工署根据整军备战的实际需要,对陆军兵工业整理工作做进一步的调整。
据军事委员会和兵工署考察,全国陆军整理工作开始时,陆军各部武器半数以上超过使用期限,且型号极为繁杂,仅步枪就有44种型号,口径分10余种,枪弹和零部件无法通用,急需按照统一制式全面更新。因此,军事委员会在《全国军事整理草案》中,要求兵工署依照制式武器型号划一生产,重点制造整编部队急需的步枪、重机枪和迫击炮,轻机枪和机关炮等短期无法自制的武器,则通过外购补充。1935年1月,军事委员会组织召开军制研究会,选定中正式步枪、捷克式轻机枪、民国24年式重机枪、勃朗宁手枪、毛瑟半自动手枪和民国20年式迫击炮作为陆军制式武器。其中手枪各厂已停产多年,重启生产线将严重影响其余武器生产,因此兵工署颁布《代购手枪及手枪弹暂行办法》,委托柏林大使馆商专处从国外购买手枪和手枪弹,以节约国内兵工生产资源,重点生产制式步枪、重机枪和迫击炮。
1935年,中正式步枪和民国24年式重机枪相继试制成功,年底作为制式武器投入量产,但负责生产的金陵兵工厂和巩县兵工厂产能不足,短期无法满足陆军换装需求。因此,兵工署只得令汉阳兵工厂继续生产汉阳式步枪和三十节重机枪。新旧枪械混用,首要问题是枪弹难以统一。汉阳式步枪所用7.9毫米圆弹,与制式步、机枪通用的7.9毫米尖弹相比,尺寸和装药量均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无法通用,不利于部队作战和后勤补给。为解决这一问题,兵工署令汉阳兵工厂修改汉阳式步枪设计,出产可以使用7.9毫米尖弹的改进型汉阳式步枪。此外,三十节重机枪虽使用7.9毫米尖弹,但汉阳兵工厂原产尖弹装药量为2.95克,不符合兵工署3.1克的标准,故兵工署令汉阳兵工厂自1935年11月起生产符合兵工署标准的新式尖弹,并改造三十节重机枪,使之可发射新式尖弹。
迫击炮是当时国军最主要的火炮,射程和威力虽无法与野战炮和榴弹炮相比,但结构简单、造价低廉,加之弹道弯曲、轻便易携,适合山地作战,颇受国军部队欢迎。定为制式武器的民国20年式迫击炮于1931年由金陵兵工厂研制成功,原型为法国布朗德(Brandt)81毫米迫击炮,仿制过程中改为82毫米口径。金陵兵工厂购买新式造炮设备,提升迫击炮生产质量,同时利用新建样板厂自制检验样板,结合自绘工作图样不断改进,使之性能逐步接近法国原产品。兵工署认为,在国军缺少火炮的情况下,提高制式迫击炮产量不失为增强部队火力的有效途径,因此自1935年9月起,每月加造15门。
1935年5月,日军策动河北事件和张北事件,华北局势动荡。德国军事代理总顾问法肯豪森(Alexander von Falkenhausen)建议蒋介石加紧备战工作,尤应重视弹药的生产和储备。此时因连年战事,国军弹药储备量已严重不足,以步、机枪弹为例,1934年6月—1935年7月,各军械库实收7049.7638万发,拨发6317万发,积存仅732.7638万发。据军事委员会估算,新编60个师需补充枪弹8425.2万发。对此,1935年8月,兵工署令金陵和济南兵工厂于7个月内加造7.9毫米枪弹2000万发。加造令实施后,弹药产能接近极限,但仍无法满足备战需要。据兵工署估算,若中日战争爆发,国军10个师每月消耗枪弹9100万发和炮弹160余万发,而兵工署直辖各厂每月最多生产枪弹1030万发和炮弹近3万发。为满足备战需要,1935年9月,在德国顾问的协助下,兵工署制订了《储备弹药五年计划草案》,计划3年内建成枪弹厂、机关炮弹厂和炮弹厂各1座,月产步枪、机枪弹2800万发和各类炮弹22万发,5年内储备10个新编师10个月作战所需各类弹药,耗资共计3.06亿元。1936年2月,兵工署又在《储备弹药五年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制订《兵工行政五年计划》,拟耗资3.625亿元,于5年内为40个步兵师、22个炮兵团提供武器,并储备30个步兵师和22个炮兵团10个月作战所需弹药。
依据《兵工行政五年计划》,兵工署计划在3年内建成4座弹药厂以提升弹药生产能力;同时建成专门的火炮厂,出产炮兵急需的野战炮和榴弹炮。据兵工署研究,株洲仍是新厂最佳选址,株洲建厂计划得以重启,并得到中德易货贸易的有力支持。1934年8月,为获得钨、锑等战略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在德国军方的支持下,德国军火商克兰(Hans Klein)与国民政府签订《中国农产品与德国工业品互换实施合同》,规定国民政府可利用德国银行提供的信用借款购买德国工业品,并向德国出口农矿产品偿还债务,实质是以中国农矿产品换取德国工业品的易货贸易。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成立,蒋介石亲自担任委员长,实际事务由秘书长翁文灏负责,除调查和开发国防资源外,还负责中德易货贸易的各项具体事宜。1935年9月,资源委员会决定通过易货贸易购买价值1.65亿元的德国工业品,其中包括3000万元的兵工生产设备。1936年2月,资源委员会委员顾振率代表团赴德签订正式借款合同。4月8日,合同顺利签订,德国货品开始交付。
顾振代表团访德之际,1936年3月,兵工署成立炮兵技术研究处,由技术司炮兵器材科科长庄权任处长,筹建株洲兵工厂,生产设备主要通过易货贸易购买。9月1日,炮兵技术研究处设立株洲办事处,督办建厂事宜。11月1日,炮兵技术研究处接管汉阳兵工厂所辖火炮厂,改称驻汉办事处,筹制新式野战炮和轻榴弹炮。据兵工署调查,汉阳兵工厂原产克式野战炮性能落后,国外新式野战炮和轻榴弹炮虽性能先进,但重量超过国内马匹承载能力,亦不适合国军使用。因此,兵工署决定自行研制,但因缺乏相关人才和技术,只得将设计工作交由奥地利工程师哈德曼(Hartmann)完成。哈德曼才能平庸,虽很快提出设计方案,但迟迟无法制成样炮。兵工署遂令庄权陪同哈德曼远赴匈牙利试制,结果样炮试射失败。庄权等人只得重新设计,1940年,样炮试制成功,但因国内缺乏设备和原料,并未投产。
1936年3月,军政部军务司接替陆军整理处着手全国陆军整理工作,同年选取20个师进行调整,更新为调整师编制并全面换装武器。调整工作开始后,陆军兵工生产优先补充各调整师,至1936年5月,补充情况如表7所示。
整军期间,除根据整军备战的需要生产武器弹药外,接收地方兵工厂也是整理陆军兵工业的重要内容。兵工署名义上虽主管全国兵工业,但多数兵工厂仍由地方实力派掌控。地方实力派为维持自身军力,对中央接收兵工厂一事多持抵制态度。以太原兵工厂为例,1932年2月,阎锡山就任太原绥靖公署主任,重掌山西军政大权后,逐步恢复太原兵工厂的军品生产,但对外宣称只从事民用生产,服务山西实业建设,以此掩人耳目。蒋介石曾令军政部及兵工署与阎锡山协商太原兵工厂接收事宜,但无果而终。不过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扩大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央整顿地方军务开始走上正轨,接收地方兵工厂成为可能。1935年起,兵工署根据国内政局变化和兵工业建设的实际需要,重点接收四川、山西和广东三省的地方兵工厂。
1934年底,以追击长征红军为契机,国民党中央军进入西南诸省。1935年6月,蒋介石令俞大维将部分兵工生产设备运往四川和贵州,并派员整理当地兵工业。贵州兵工厂规模较小、技术落后,兵工署接收后改组为贵州修械厂,后并入中央修械所。相较于贵州,四川兵工业较为发达,主要兵工厂有成都兵工厂和重庆武器修理所。1935年,兵工署派员调查两厂情况并制定整理计划。据调查,成都兵工厂经内战破坏,已基本丧失生产能力,恢复生产需修理和购买大量设备,预计耗资180余万元,重庆武器修理所厂况基本完好,故整理费用仅需近92万元。两厂整理完毕后,成都兵工厂作为步枪生产厂,生产制式步枪和枪弹,重庆武器修理所作为轻机枪和迫击炮生产厂,生产制式轻机枪、迫击炮、机枪弹、迫击炮弹和手榴弹。虽然整理计划初具雏形,但此时四川各兵工厂多以“武器修理所”的名义隶属于川军各部,兵工署无法直接接管。因此,全面抗战爆发前,除刘湘因经费不足,于1936年10月主动向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移交重庆炼钢厂外,其余兵工厂仍由川军控制。
如前所述,阎锡山对于兵工署接收太原兵工厂一事持抵制态度。直到1936年5月,阎锡山担心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太原兵工厂会毁于日军空袭,才主动提出由中央接收太原兵工厂,并将厂内设备迁往安全地带以保存实力。蒋介石认为机不可失,于7月3日电令军政部着手接收太原兵工厂。8月,兵工署派制造司司长杨继曾赴太原考察。杨继曾在考察中发现太原兵工厂尚未建立现代化的兵工生产和管理制度,生产和检验各环节皆不符合兵工署标准,接收意义有限,但厂内火炮和火药生产设备尚具利用价值,建议移交株洲兵工厂。然而,阎锡山虽有意搬迁太原兵工厂,却仍对中央接收心存顾虑,便以工厂尚承担省内建设事业为由,要求兵工署一年内只做计划工作,不得派员接收,此外还需代偿工厂欠款400万元。兵工署既无资金偿还工厂债务,一年内又不得派员接收,接收工作只得停顿。直至全面抗战爆发,阎锡山仍牢牢掌控太原兵工厂。
相较上述接收工作成果寥寥,兵工署在广东的接收工作十分顺利。1936年两广事变结束后,随着中央势力进入广东,兵工署成功接管广东第一、第二兵器制造厂。其中,广东第一兵器制造厂是国内有名的枪械生产厂,主要产品包括元年式步枪、捷克式轻机枪和7.9毫米枪弹。1936年11月,兵工署派员接收,更名为“广东第一兵工厂”。经过厂务整顿,工厂全面采用兵工署标准,改制中正式步枪。至1937年3月,每月生产中正式步枪900支、捷克式轻机枪60挺、7.9毫米枪弹1244500发和手榴弹21770颗,显著增强了兵工署的生产实力,尤其填补了轻机枪生产的空白。广东第二兵器制造厂始建于1933年底,由控制广东的第一集团军总司令陈济棠与德国军火商克兰合作建成,生产德式75毫米野战炮、75毫米步兵榴弹炮、105毫米榴弹炮和各式炮弹,生产设备大部分从德国进口,在国内属先进水平,但生产原料仍依赖进口。国民政府得知克兰协助陈济棠建设兵工厂后,不断向德国政府施压,迫使克兰于1935年停止向广东交付兵工物资,广东第二兵器制造厂的生产因此中断,仅利用库存原料制成3门火炮。1936年9月,兵工署技术司司长江杓奉命调查广东第二兵器制造厂,据其调查,该厂生产设备状况良好,但需进口原料和部分零件才能恢复生产。11月,广东第二兵器制造厂接收委员会成立,原厂长邓演存任主任,江杓任副主任,负责接收工厂并整顿厂务。据接收委员会考察,该厂原产火炮式样陈旧、重量过大,不适合国军使用,故决定停产,重新向克兰购买设备和原料,改产国军急需的苏罗通(Solothurn)37毫米反坦克炮。
1937年初,军务司制订新一轮整军计划,拟在2年内继续调整40个师,建成60个调整师的陆军主力部队。同时,对未经调整的师进行整理,统一采用整理师编制,改编为60个整理师作为预备部队。此时,兵工署已完成首批调整师步兵武器的换装工作,继而实施1937年度的武器补充计划。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并迅速演变为中日两国间的全面战争。此时,株洲兵工厂刚进入厂房建设阶段,大部分设备尚未抵华,火炮和轻机枪的仿制工作亦无显著成果。同时,国军武器弹药的补充和储备情况均不理想,仅有35个师基本换装步枪、机枪和迫击炮,库存和部队携带弹药量仅敷60个师3个月作战使用,轻机枪和各类火炮数量严重不足,必须从国外购买。此后,随着国军在正面战场不断失利,大片国土沦陷,兵工署直辖各厂被迫停工搬迁,加之1938年德国终止与国民政府的军事合作,停止供应兵工物资,兵工署只得终止陆军兵工业整理工作,将重点转为兵工厂内迁和后方兵工业建设,以满足持久抗战的需要。
中国近代兵工业创立之初,即以“师夷长技以制夷”为目标,但长期以来,因国力薄弱和不合理的建设方略,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仍未形成独立健全的兵工生产体系。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快对华军事侵略的步伐,中国的国防形势日趋严峻。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高层,认识到兵工业建设对于巩固国防的重要意义,因此决定由兵工署主导陆军兵工业整理,以确立抗日御侮的兵工生产基础,缩小中日两军在武器装备上的巨大差距。经过整理,中国陆军兵工业在兵工会计制度的完善和兵工生产的标准化上取得较大进步。其中,推广成本核算制度有效降低了兵工产品价格,实施财务审计制度使直辖各厂在财务上得到兵工署和中央审计机关的有效监管,工作图样和检验样板的引进则在规范各厂生产和检验标准的同时,统一了产品制式。基于以上进步,兵工署令直辖各厂结合自身生产条件和备战实际需要,重点生产性能较优的制式武器弹药,使各厂生产能力和品质均得到一定提高,有力支持了战前陆军师调整和弹药储备工作。抗战期间,战前陆军兵工业整理的成果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战前仿制成功的制式武器在实战中表现良好,作战效能不亚于日军同类武器。同时,兵工署组织直辖兵工厂内迁,并接收四川、广西和云南等省的地方兵工厂,实行战前确立的兵工财务制度和生产标准。如表10所示,在兵工署的规划下,各兵工厂积极生产制式统一的武器弹药,结合外援军火,大体能满足战时国军对步兵武器弹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