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品:撤废治外法权视域下的“左明钧案”

发布时间:2023-02-07 11:13   本文被浏览过:

来源:民国档案杂志,原文载于《民国档案》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司法行政‘双轨制’研究(1912—1927)”(批准号:18CZS044)阶段性成果。


作者介绍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在站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银品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在站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银品

摘  要:1924年上海地方检察厅看守所所丁长左明钧被十余名押犯以私用刑讯、破坏所规为由越级向司法部呈控。在司法行政和社会舆论双重作用下,上海地方检察厅和地方审判厅采信押犯单方口供判处左明钧“渎职罪”。左明钧不服判决并上诉。然而,江苏高等检察厅和高等审判厅的态度截然不同,前者希望尽快平息案情且不关注左明钧个人清白,故而支持一审判决;后者研讯案卷并公开审理,进而改判左明钧无罪。此案发生于中国收回治外法权并即将面临外人来华调查司法状况的特殊节点,案情备受各界关注。一审判决反映了社会舆论对案情本身的裹挟,二审判决透视了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审检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同时折射出司法机关在追求司法公正过程中不得不受时局影响而平衡各方关系,集中反映了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建设的局限性。
关键词: 左明钧案  司法行政  社会舆论  治外法权
 
       1924年4月,上海地方检察厅看守所(简称“沪看守所”)十余名押犯“联名”越级向司法部控诉所丁长左明钧私用刑讯等情,此事陆续引起中央和江苏省级司法机关注目。受司法当局自上而下的追查压力,加之媒体追踪报道,上海地方司法机关希望尽快息事宁人,以“渎职罪”草率论处。被告左明钧不服一审判决并申请上诉,江苏高等审判厅基于法律和事实依据,改以无罪判决。该案发生在华盛顿会议后中国收回治外法权背景之下,虽看似普通,然牵连甚广,对考察北京政府司法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左明钧案涉及诸多重要问题:其一,司法部为何高度重视一宗地方监所案件?其二,江苏高等检察厅和高等审判厅为何在同一案件中态度迥异?其三,上海地方司法机关作为侦办、审断案情的具体负责方,应对方式及背后逻辑为何?另外,从被告当事人而言,左明钧面临突如其来的指控,对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的不同反应,体现了大时代下小人物哪些抉择特点?学界长期关注近代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或从概念、形成过程及后果探讨,或从中国政府修约、废约的历史进程论述,而对撤废治外法权诉求背景下各级政府在具体司法案件中的实际作为,相关研究较为缺乏。有鉴于此,本文依据江苏省档案馆藏系列司法档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外交部档案以及多种报刊史料,以“左明钧案”为中心,详细梳理该案的时代背景、案件缘起、侦审过程和最终走向,冀以窥探在收回治外法权运动下北京政府狱所改良实况以及各级司法机关侦审案件的能动性与调适度。

 
一、撤废治外法权与倡导狱所改良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陆续在华获得领事裁判权,禁锢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自甲午战争以来,国人开启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艰辛历程。清政府虽然在“新政”中进行司法改革,但收效甚微。中华民国成立后,努力修约以收回法权,但“筹之已久,迄无具体办法”。逮至1917年8月,北京政府权衡国内国际形势,宣告参加“一战”,希望将来以战胜国身份提出修约要求。早在协约国取胜前夕,司法部即着手筹备收回法权,以空前规模派员分赴各省开展包含勘察地方监所实况的系列司法调查。收悉巴黎和会召集消息后,司法部向法律界人士征集意见,冀在国际会议中提交较为完备议案以“挽回国权”。霎时,全国司法机关和律师公会纷纷建言献策。在司法系统和外交系统共同努力下,中国代表团向巴黎和会提交了一份包括“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备忘录清单。然而,列强拒绝了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等合理诉求。这激发了中国民众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爱国热情,撤废治外法权的呼声随之迅速高涨。
        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继续提出包含撤销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修约要求。1921年11月25日,代表团成员王宠惠向全体委员会缕陈领事裁判权之弊,“请求各国允许于一定期限内撤废领事裁判权,并指定日期派遣代表与中国磋商逐渐收回办法”。经多番博弈,英、法、美等列强决议会后三个月内组织调查委员会赴华调查司法,以便将考察所得事实报告各国政府。据此可知,调查委员会的司法考察结果将作为列强判定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对北京政府而言,这抑或是收回法权的良机,但对负责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部而言,不啻为一场艰巨考验。倘若调查给外人留下中国司法并无有效改进的印象,调查结果成为外人公开拒绝取消治外法权冠冕堂皇之借口,那么司法部恐将成为众矢之的。
事实上,司法部在“一战”后一直努力尝试开展新一轮监所改良运动。尽管司法部在巴黎和会期间提出的“添设厅监分年筹备计划”得到大总统徐世昌批准通过,但中央政府权势羸弱,缺乏直接推动添设厅监计划落地之财款。1919年9月1日,司法部令各省高等审判厅悉心筹划分年添设厅监。12月8日,司法部再次训令各省高等检察厅,要求筹设厅监计划必须认真办理。然而,各省多以年度预算不足与经费不敷为由延宕,导致“筹备有案,但开办无期”。
       华盛顿会议议决三个月后外人来华调查司法,使司法部倍感压力。1922年1月4日,司法部监狱司司长王文豹致函江苏高等检察厅厅长许受衡,称:“监狱改良与否,与司法息息相关。此次华府会议,吾国提议收回领事裁判权,各国大致均表同情。惟须三月内派员来华调查报告后始能决定。此次各国人士前赴各省调查法院监所,关系万分紧要,顷有派旅京外人,不日即将起程,先到交通便利地方切实调查。为此,密达左右,务请转饬各该新监狱及看守所各长官……凡关于应办之事务,宜积极预备,清洁卫生,以及一望而知各项,尤须竭力奉行,以免临时竭蹶,见笑外人。事极迫切,万望迅赐办理。”毋庸置疑,监所是外人考察中国司法是否改善的重点对象之一。司法部监狱司期待全国监所未雨绸缪,积极预备。此后,司法部迭令全国整理司法厅监,但囿于财政困窘,只能求助各省施以奥援。1月17日,国务院和司法部致电各省军政公署,指出各通商巨埠之法院监狱设施不够完善,难免沦为外人调查口实,“殊于法权前途大有关系”,所以厅监整顿改良属“必要之需,实难刻缓”,“由部通盘筹划,撙节用途,择最急之需要,列为预算”,务请各省“协力赞同,分别担任,庶几款项易集”,“事关法权紧要,尚祈饬厅预筹”。然而,各省虚与委蛇,非但不慷慨解囊,甚至“往往非法干涉司法,以致部定办法碍难见诸实行”。
       1922年4月6日,即华盛顿会议闭会两月之日,司法部鉴于“事体重大,关系匪浅”,致函外交部试探性商请各国推迟来华调查,“为各国委员调查便利起见,拟将各种法令以及历年司法事务统计表册概行译成西文,以供参阅,惟现在为期伊尔,而前项法令表册极为繁多,翻译印刷种种要务,均非短少期间所能蒇事”,希望各国“改于明年秋间派员来华调查,俾臻完备”。司法部强调翻译法令作为“便利”调查团开展工作之准备条件,然翻译事项纷繁,“固属期迫难竣”,并借此请求各国展缓调查。对此,驻美公使施肇基认为这反映了司法部的不自信,“此项踟蹰,适足以引起不良好之观念也”。4月8日,司法总长王宠惠当面向外交总长颜惠庆指明“内部实情”,即“日前经费困难达于极点,各省法院监狱维持现状已觉竭蹶,改良进行更难措手,此时遽行来华调查,结果恐必不利,万不得已因有缓至来秋之请,对外实未便明言”。即使外交部“理解”司法部苦衷,但并不认可过长的展缓期限。4月21日,外交部致电驻美公使施肇基,强调由中方明定展期颇多致碍,“且恐牵动华会议决其他对华事项,致难因应”,要求施肇基和美国政府接洽,“声明一俟法令各项译竣,随时知照,请其派员,较有伸缩”。
       为提高司法系统对外人考察重要性认识,司法部于1922年6月致电各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厅长,要求派代表赴京参加司法会议,“以便筹备改良司法事宜,俾达整补完善,无贻外人之口实”。全国法界精英一时云集,会中高论迭出。司法部要求各省对法院监所“应兴应革事宜,仍仰切实筹划,期臻完善,毋得稍涉懈弛,并将筹备情形,随时具报”。然成效不彰。1923年1月,司法部鉴于外人考察日迫,咨文各省催办新式法院和监狱,“以免外人借口,而贻收回法权之梗”。
       此外,负责收回治外法权准备事宜而成立的法权讨论委员会亦积极谋划。1923年3月26日,该会根据展缓调查限期将届,“本会关于各项法令之译刊业将就绪,而收回法权关系重大,不容再缓”,希望外交部向各国商定来华考查确期,并建议当年11月“最为合宜”。外交部经驻美公使馆获得美方同意并允诺转达其他关系国。得知美国赞成此举后,司法部电令各省整顿司法,“希积极整饬,认真办理,以壮观瞻”。为确保无虞,司法部咨文内务部转请各省警察厅加强协助,“庶于收回法权前途,不致转生反响”。
       风云难测。5月初震惊中外的“临城劫车案”爆发,导致外国公使团介入,“各使之意因目前中国时局,主张延期”。外方指责中国政府治理社会与处理突发事件之能力尚待考验,认为“撤废治外法权一事,时机实尚未到”,单方面商议再次展期来华调查。6月2日,法权讨论委员会开会商议对策,认为展期“殊于国际体面有碍”,希望国务院出面施压,“声明仍照原议十一月一日之期,勿再延展,即万不得已,亦须于原定日期后六个月以内确定一来华日期,万不能空言展缓了事”,并希望外交部派员分赴驻京各使馆,“尽力疏通,俾得转圜”。
       正当北京政府一筹莫展之际,了犹未了的“罗文干案”更加暴露了国内波谲云诡的政治生态。驻美公使施肇基得到消息称,尽管美国同意中方既定11月举行司法调查方案,“但他国因中国时局不靖,司法紊乱,颇示反对”,并且“罗案”一波三折,“实予他国藉口,于收回治外法权大有影响,华府会议结果恐成泡影,未免可惜”。此后,外交部及各驻外公使馆多方途径沟通,但未有实质效果。1923年11月1日,美国驻华公使馆发布节略,称原定当日为考察时期之决定,因“各国未能一致赞同”,“似系不能办到”,并提议再行展期至次年11月1日。虽然外交部对此颇有微词,但司法部拥有更多准备时间,“谨表同意”。不久,该项决议再生变故。1924年1月中旬,美国驻华大使舒尔曼致函外交部称,拟定开会之期仍未得各国一致赞同。外交部立即指示驻美公使:“美政府谓展期一年未得各国一致赞同云云,其未赞同者究系何国?因何故?”“持何理由?”外交部打探后得知,法国政府因“金佛郎案”从中作梗,致使调查委员会召集日期再次延搁。
       20世纪20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族主义思潮和压力,不容司法部给外人留下任何不善借口。对司法部而言,难以在短期内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各国调查。从司法部主动商请展期,转变为各国因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利用中国内政外交问题对华掣肘发难,导致调查工作再三拖延。在中外围绕来华调查司法确定日期之特殊时期,司法部迭令各省改良监所,紧锣密鼓地拉开全覆盖式筹备“迎检”大幕,任何有损司法事务形象的风吹草动,都会牵动司法部的神经。一封控告沪看守所所丁长左明钧的信函于1924年4月寄至司法部。一月之后,又有媒体报道沪看守所种种黑幕。消息一出,立刻引起最高司法当局极大关注。“左明钧案”遂成为考察华盛顿会议后中国收回法权背景下检验北京政府司法改进的绝好案例。

 
二、左明钧被检举与“渎职罪”判决
 
       1924年4月,一封控诉沪看守所所丁长左明钧“破坏所规、私刑押犯”呈文突然从邮局递至司法部。此呈文系由沪看守所内张其发、王小大头、陈海林、叶春福、王金生、唐顺发、夏玉清、周应时等12名押犯“联名画押”发出。呈文写道:
窃上海地方检察厅看守所左所丁长素非良善,性尤不驯,押犯等在看守所从无陨越之行为,讵料所丁长视犯等为釜中之鱼,几上之肉,任意蹂躏,不加少恤,不待此也。凡犯等入看守所,伊必多方勒索,如违彼意,非闭入暗室,即私上镣铐,种种极刑,罄竹难书。犯等在所内方悔恨过之不暇,何敢再为非法之妄举。况留看所者,均为未判决之犯,既未判决,何得身先受刑,即使判决或处监禁或处死刑,不致苦刑相加。该所丁长厕身司法,竟敢泯灭天良,一意贪财,私刑押犯,至于此极。犯等受过荼毒者,具呈或哭诉于所长之前,不加侦查,不闻不问,反谓犯等之多事,于是该所丁长更目无法纪,虐待手段日甚一日,官官相护,而犯等受苦更深矣。在法庭司事可以违法,则法纪之沦隳,深为可悲。犯等身受之,固可悯怜,遗虐未来,受之酷刑,非惟可以剔除陋规,而押犯等亦受惠非浅也。
       从文本内容来看,上列押犯不但将自身塑造为遵守监所制度的“规矩人”,而且刻画了被检举者左明钧一副典型“法蠹”形象。事实上,相对长期盘踞看守所之吏丁而言,左明钧属于名副其实的“外来者”。左明钧系湖南衡阳人,于1923年12月15日充任沪看守所所丁长,时年27岁,就任斯职未及半载,即遭押犯控诉,颇令人意外。
本循常例,司法部在收到越级控诉或上告呈文后,往往会以程序不符而拒绝受理,甚或对“越级”行为加以驳斥。然而,司法部此次并未按常理出牌,而是由监狱司司长王文豹将此控诉书函转江苏高等检察厅厅长周诒柯,要求调查原委,“是否属实,亟应查究”。周诒柯阅信后,第一反应是密令沪看守所所长杨宣猷查复。或许考虑事态重大,周诒柯又在呈文上修改批示,改为指令上海地方检察厅厅长车显承“注意查办具复”。
       呈文所列控诉押犯系不同刑案罪犯。周应时因私造文书案身陷囹圄。夏玉清因略诱妇女罪异地被捕,后移解入狱并判处监禁一年。王金生收受赃物罪判处监禁五月。张其发、王小大头、陈海林、叶春福、唐顺发等人为共同强盗案犯。1923年12月24日凌晨,叶春福、王小大头、张其发、陈海林伙同十余人手持利刃在浦东陆家嘴黄浦江抢劫货船,强抢钱款和布衣若干。这桩强盗案发生之时恰遇水警巡查,施暴者当场被捕拘。其中,叶春福、张其发等共同强盗案犯怙恶不悛。作为团伙盗犯头领,叶春福在案发前曾多次抢劫作案,多名被抢者报案,“请求查缉,以安航业”。而且,叶春福等人在案件侦查阶段羁押于看守所内,亦不甚安守,或伙同看守所内老押犯欺凌新犯,或掘墙凿洞试图逃脱。不仅左明钧等管狱人员对押犯逾越所规之违法行为采取一定惩罚措施,而且上海地方检察厅亦对挖墙图逃未遂者开庭预审,并追加监禁时限。1924年3月14日,上海地方审判厅经缜密取证,对叶春福、张其发、陈海林等人公开审理,并以共同强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叶春福等强盗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从法理上而言,申请上诉的强盗犯案件进入第二审上诉审理程序。4月5日,上海地方检察厅依据法定程序,将相关案件材料和刑罚上诉者移交江苏高等检察厅。4月13日,江苏高等检察厅将叶春福等上诉犯和案卷材料送交江苏高等审判厅核办。可以看出,上海一审司法机关和江苏省级二审司法机关都遵循正常法律程序展开审检工作。
       出人意料的是,江苏高等审判厅在核查研判案情过程中,又收到叶春福等上诉案犯联名控诉沪看守所种种黑幕之禀文:
谓押所中私设黑牢,将押犯禁闭牢中至少四小时,虐待情形笔难尽述。该押所各所丁出售香烟,每匣需钱二三百文,洋烟泡每枚需洋一二元不等,甚至移祸犯身,由若辈报吿所长,希图得功。该所长并不查究,凭所丁片面之词,时将案犯虐待,且黑牢地方极小,人不能立,亦不能屈,犯之双手又遭反铐。此等黑幕,发现于最开通最文明之上海地方,请求查办,以除后患。
与前述呈文指控左明钧个人刑讯问题不同,该控诉禀文扩大了检举面,不仅凸显沪看守所官吏沆瀣一气之不良恶习,更借题发挥,揭露看守所诸如“私设黑牢”“出售香烟”“虐犯勒索”等鄙陋面相。对此,江苏高等检察厅并未采纳,以该犯所陈“毫无证据,斥不准理”。
       上诉押犯向江苏省级司法机关控诉碰壁之后,再次向司法部邮寄呈文,“请求彻底根究”。斯时,司法部正竭力部署落实监所革新,反复宣称“监狱看守所之改良,外人观瞻所系,影响前途非浅”,特别强调要依据监所规则完善“软件”管理,尊重押犯人权,“待遇盗犯不可有凌暴情事”。所以,司法部收到禀文后,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心态要求江苏省级司法机关彻查,“以控关司法名誉,虚实均应査办”。一宗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普通强盗案件被迫中断,案情走向扑朔迷离。
面对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层层关注,上海地方检察厅丝毫不敢怠慢。车显承一边盘问左明钧,一边将已押解江苏高等检察厅看守所的上诉强盗犯移回沪厅侦讯,允诺“讯毕即行解还”。5月3日,上海地方检察厅称,一日内将提回押犯,侦讯完毕并解送江苏高等检察厅看守所。三天后,车显承又认为该案“尚有续行侦讯之必要”,呈请江苏高等检察厅将押犯交由沪警带回,“以凭续讯而昭郑重”。
       江苏高等检察厅未奉司法部饬令查究沪看守所黑幕之前,基本任凭上海地方检察厅自主查办。但当江苏高等检察厅接到前述司法部饬查命令后,态度略有强化,要求上海地方检察厅先行査办看守所之黑幕问题,“对于审理黑幕,应当一秉至公,毋稍轻纵”,一俟讯结再将该犯等解苏审理上诉案件。5月9日,车显承开始“秘密侦查”。次日,车显承率领同僚将上诉案犯开庭隔别预审。押犯仍旧皆称:“该看守所凡遇案犯收押之初,必遭所丁等之勒索,自数元至数十百元不等,否则禁止亲友接见并加以虐待,甚至推入黑牢。黑牢最为恐怖,一经推入,双手反绑,以四小时为限。”5月12日,车显承再次将上列押犯提案研讯,该犯等供词“始终坚执”,“佥称看守所所丁头目左明钧及各所丁种种虐待案犯及需索洋元,违法在押所中售卖烟泡香烟等类”,并强调“犯等如有虚诬、愿甘加等治罪”。上海地方检察厅两次质讯押犯后,又提解左明钧到庭诘问,但“质之左明钧等,互相推诿不认”。或许左明钧预感危机潜在,受讯后“呈请给假”,“以使回里成婚”。讵料多家报纸公开报道侦讯过程,并披露押犯控告沪看守所黑幕呈文内容,顿时引起较大社会关注。在舆论压力下,上海地方检察厅不仅否决左明钧请求,反将其收押看管。
       作为一宗普通案件,上海地方检察厅略显稳健的详细侦讯应属法理之中。一旦成为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件,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侦审则难以规避外界干扰。5月13日,江苏高等审判厅致函高等检察厅,表达了对上海地方检察厅侦办效率之慢的不满,称叶春福等案犯提解回沪侦讯,但“迄今日久,未经押回,以致案悬莫结”,要求“从速讯结,克日解还,以资审理”。受上级司法机关督促压力,上海地方检察厅次日采纳上诉押犯单方口供,认定左明钧“犯罪事实”。
与舆论披露情况并不趋同,上海地方检察厅在起诉书中集中举证押犯针对左明钧个人控诉内容,而回避了媒体报道押犯坚称看守所弊端之供词。尽管左明钧对押犯指控“概不承认”,但上海地方检察厅仍在起诉书中宣称:“查左明钧对于张其发等肆行殴打及对于王金生令其工作,不特经张其发、王金生等质证明了,且经法警翁慎之及所丁刘镇藩分别证明实有此事,则左明钧自无狡赖之余地。左明钧身为所丁长,乃不恪守法规,对于羁押人竟强暴凌虐及滥用职权,使其行无义务之事,实属触犯刑章,事实已臻明了,应即依法起诉。”
       5月20日,上海地方审判厅根据同级检察厅起诉书中强调的“强暴凌虐”“滥用职权”等指控理由公开审理。从程序方面来看,上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之侦调方法似无不妥。不料,当“左明钧案”尚无判决结果之前,《时事新报》又于5月21日刊登“上海地方厅看守所所丁头目左明钧串通所丁私设黑牢、虐犯勒索”之报道。舆论再次公开披露,立即引起司法部强烈反应。次日,司法部训令江苏高等检察厅切实查办,“据《时事新报》载……阅之殊堪诧异”,并称:
查改良狱政,首在除弊,业经三令五申,看守所为拘押被告之地,其除弊当较监狱为尤要,矧上海地方华洋杂处,观瞻所系,较他处为尤切,该报所载是否属实,关系法权,实非浅鲜,该检察长有监督之责,仰即迅速切查具复,并仰切实整顿,免滋口实。
       司法部担心此报道或许引发不良连锁反应,使监所阴暗面不断被放大。这不仅会成为媒体攻讦的舆论问题,更可能发酵成为影响收回治外法权的重大国是问题。尽管司法部没有直接干预案件审理,但字里行间满腔愤慨,其不满态度跃然纸上,无疑会影响上海地方审判厅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左明钧案”的走向突破案件本身面相,并承载了舆论监督与证明司法是否改善的压力。
果不其然,上海地方审判厅在强大行政压力下,希望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5月23日,该厅为尽快息事宁人,无视左明钧申辩,完全依据同级检察厅采纳之押犯单方口供作为核心证据,并以“渎职罪”判决:“判处左明钧徒刑四月,拘役二十日,并免其所丁职长”。其判决理由称,“左明钧于执行职务时,强暴凌虐叶春福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三月;强暴凌虐陈海林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二月;强暴凌虐张其发之所为,处拘役十五日;强暴凌虐夏玉清之所为,处拘役十五日;强暴凌虐张福生之所为,处拘役十日;强暴凌虐王金生之所为,处拘役十五日,应执行有期徒刑四月,拘役二十日,并免其上海地方检察厅看守所所丁长现职,未决期内,羁押日数以二日抵徒刑或拘役一日,诉讼费用由左明钧负担。”
       一周后,上海地方检察厅向江苏高等检察厅呈报一审判决原委。或许笃定江苏高等检察厅默认判决结果,上海地方检察厅专门呈文江苏高等检察厅,试图将左明钧被控各节与沪看守所管理体制撇清关系:
       该所所丁长实有虐待押犯张其发等情事,当将该所丁长先行解除职务,即于五月十四日起诉同级审判厅,旋经同级审判厅判处该所丁长左明钧执行徒刑四月并拘役二十日各在案……至该所丁长除虐待押犯已有证实,此外尚无其他违法行为。《时事新报》所载押犯王小大头具诉该所丁长纵容所丁出卖香烟烟泡、勒索巨价等情,关于此节,查无何等供证可凭,自未能认为事实;又所称私设黑牢字样,当系指该所之暗室而言。惟查《看守所暂行规则》,原有暗室惩罚之规定,黑牢名辞显属臆造。
       上海地方检察厅不厌其烦地回答《时事新报》报道的相关问题。一方面,对于押犯指控左明钧“虐待”行为,缺乏侦查,一律承认,似乎完全坐实左明钧“渎职罪”;另一方面,对于揭露看守所“出卖香烟烟泡”“勒索”“私设黑牢”等情,一概否认。这种丢卒保车式做法,本质上是牺牲左明钧个人权益以达抹平沪看守所管理腐败问题。可以看出,上海地方检察厅和审判厅在上级司法行政压力和媒体追踪报道的压力之下达成默契,都聚焦于尽快消除“左明钧案”不良影响,从而息事宁人。至于左明钧个人清白问题,似乎并非上海地方司法机关关注重点。然而,作为一审法定“渎职”主体,左明钧并未忍气吞声,而是选择努力辩白。

 
三、左明钧上诉与“无罪”改判
 
       平心而论,上海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皆具备较高司法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全国领先。不过,一旦打破正常的司法环境,他们侦审案件方式容易走向“非常化”。对上海地方司法机关而言,左明钧坦诚交代的证据在司法行政压力和媒体报道双重作用下,显得苍白无力。左明钧被判“渎职罪”后立即上诉。吊诡的是,上海地方审判厅在判决书中“程序性”地指出上诉期限系判决后10日内有效,但上海地方检察厅却拖延了20余日,6月13日才检齐卷宗材料呈送江苏高等检察厅。至此,“左明钧案”进入上诉审阶段。
       出人意料的是,江苏高等检察厅完全赞同上海地方审检机关的处置方式。6月20日,江苏高等检察厅致函司法部监狱司,不乏携有影响司法部判断意图。信中指出:
查上海地方厅看守所积习甚深,人犯嚣张已极。看守所长杨宣猷自分监长调任后,不辞劳怨,力加整顿,陋习已去大半。惟该所丁长左明钧办理事务未承上官指挥,对于违反纪律之被告人擅行处分,未免过当,当经该厅依法讯办,以示惩儆。
此函大体揭示江苏高等检察厅应对“左案”的态度和立场。第一,关于看守所黑幕之控告,事涉狱所管理体制。虽然江苏高等检察厅无法回避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鄙陋,承认沪看守所“积习甚深”,但将造成“积习”责任归咎于“人犯嚣张”之恶果。毫无疑问,此论并非凭空臆造,依据比比皆是。例如,针对叶春福等强盗上诉犯伙同所内老押犯欺凌新犯事,车显承曾亲自提讯,“诘其何人为首,何人发起”,但是各犯相互推诿,致使真相莫名。对此,江苏高等检察厅相当愤怒,“以押犯敲诈最为可恶,且与法庭名誉有碍”,训令从严整顿押犯欺凌风气。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等检察厅特别强调该所杨宣猷所长勤劳奋进,以“陋习已去大半”之语含糊搪塞,刻意庇护狱政管理系统的尊严和颜面。这种从正面性“包装”宣扬沪看守所不断改进管理的话语表达,反而显得欲盖弥彰。事实上,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以“渎职罪”判决左明钧时,上海地方检察厅以“失察处分”名义撤销杨宣猷职差,并由吴县地方检察厅看守所所长朱刚接替遗缺。
第二,对于押犯控诉左明钧个人“非法”各情,江苏高等检察厅不加侦讯予以承认,强调左明钧“犯罪事实”纯系个人所为,“未承上官指挥”,而且认定左明钧处分押犯举措“未免过当”。显然,受多重外界压力影响,“左案”的社会层面效应挤压了案情本身的法律层面效应。与上海地方审检机关一致,江苏高等检察厅的出发点也是希望尽快了结,并不关注左明钧个人清白与否。或许为了影响二审判决,江苏高等检察厅将上海地方检察厅对于控诉左明钧的历次呈文做了总结再次向司法部汇报,庶几认定左明钧“渎职罪”成为无可撼动的“铁案”。
       不可忽视的是,军阀割据的北京政府时代,虽然缺乏推行西方司法独立模式之条件,但军政当局给予诸如司法、外交等专业人才相当开阔的施展空间。近年来,笔者查阅较多北京政府时期的省级民事和刑事案件司法档案,发现省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具有相当保障,省级高等检察厅和审判厅各司其职,侦查和审断分工明确,各不干涉。
就本文来说,江苏高等审判厅需要判决密切关联的“强盗犯上诉案”和“左明钧上诉案”。
针对叶春福等强盗犯上诉请求,该厅维持第一审判决。1924年5月21日,该厅认为叶春福等人抢劫犯罪事实明确,一审判决“论罪科刑,并无不合”,“驳斥”了相关上诉声请。虽然叶春福、张其发等犯又向大理院和总检察厅提请上诉,但江苏高等检察厅在具呈北京最高审检机关的答辩意见书中明确支持同级审判厅的判决,认定“第二审将上诉驳斥,于法均无不合”。6月30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又对叶春福等押犯枉法行为,从重更定刑罚时限。
       与江苏高等检察厅赞同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化”处理“左案”方式不同,江苏高等审判厅以常理思维立场,坚持法律和事实为依据。7月16日,江苏高等审判厅对左明钧上诉案做出二审判决:“原判关于凌虐叶春福、陈海林罪刑及执行徒刑四月部分撤销;左明钧对于叶春福、陈海林部分无罪;其他部分上诉驳斥。”关于叶春福部分,江苏高等审判厅查明左明钧因叶春福等人毁墙脱逃,按照程序向所长杨宣猷报告核实后施加戒具,该厅认定符合《看守所暂行规则》相关章程,并判定一审判决中“所谓强暴凌虐之要件不合”;关于陈海林部分,江苏高等审判厅审讯得知陈海林敲诈和殴打新犯,违反所规纪律,左明钧同样经杨宣猷批准后施以惩戒,“此项惩罚,看守所长本有核准之权,所丁长承上官之指挥,管理所丁办理”,“尚难指为非法”,“自不能指为凌虐”。所以,江苏高等审判厅在二审判决书中作出结论:“原审关于上开两点,均依《刑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判处徒刑,委有未当。”从江苏高等审判厅二审判决“左案”的主文及理由可知,该厅否决了上海地方审判厅的一审判决。
       尽管江苏高等检察厅支持上海地方司法机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但江苏高等审判厅并未受同级检察厅影响,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受理二审过程中发现隐情,敢于改判。这说明当时省级司法机关审检分立、独立办案的特征。不过,江苏高等审判厅虽然判定左明钧属于“正当履职”,但并未否决一审判决中拘役部分。因为拘役行为已成事实,如果拘役罪连同取消,那么或会牵涉潜在的被告申请冤狱赔偿之“新问题”。
对左明钧个人而言,其对二审判决结果作何反应?左明钧从“渎职者”变成“正当履职者”,自忖此结果已符合个人权益最大化,当天即声明服从判决并放弃拘役部分上诉权,请求立即释放:
为被犯妄诉虐待一案不服上诉事:窃民因服务在上海看守所,民遵看守所规则,故遭怨恨,该犯等生出反想事实,由犯等图逃情事,民已经前状叙明,谨呈钧厅鉴核。惟民经蒙七月十六日恩传厅讯,并蒙讯明,民确实无虐待事,业蒙庭长恩谕宣告无罪外,另有拘役二十日,谓拘役罪刑部分属于大理院裁决范围之部分,民既蒙钧厅恩施洪德,赏予无罪。惟民拘役罪愿抛弃上诉权,心甘愿服……恳恩即日提释,实为恩公两便。
       这份声明状凸显出个人在特定时代场域下的理性抉择。倘若左明钧纠结于“含冤”拘役事实,意味着案件终结之前,自身很可能继续深陷囹圄。即使能够获得些许赔偿,但必定不能抵补自由成本。此外,左明钧在声明状中相对保持克制,仅强调自身遵守所规,并无对押犯报复性表达,更无一字提及押犯控诉监所陋规问题。其实,媒体对于狱所黑幕之披露从未停歇。譬如,《申报》于1917年报道沪看守所内发现押犯携带烟泡等物、崇明县看守所管理者沆瀣一气等情;北京《新社会报》长篇报道京师地方检察厅看守所黑幕情况并感叹道:“北京为中国首都,监狱黑暗犹且如此,其他各省,则更不堪闻问矣。”有人不禁呐喊称,这篇叙述京师看守所黑暗之报道,“怕不是北京一处的现象罢?”“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呵!北京如此,其余‘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应当怎样?这是中国现在的看守所呵!”所以说,左明钧的做法属于见好就收,不再节外生枝,其声明状也有的放矢,顾及了各级司法机关之颜面。
       7月18日,江苏高等检察厅顺势批准左明钧提释请求,“该申请人既舍弃拘役部分之上诉,则本案即属确定,候核算拘役是否期满,依法办理”。7月19日,江苏高等检察厅看守所因“期满开释”,提释左明钧。为维护法庭尊严,江苏高等检察厅进行了一场表演式提释庭审。该厅检察官称:“你所犯渎职之拘役罪刑,计称刑期业已届满,应予依法开释。惟以后出去,应守分不能再犯法。谨记之。”左明钧依照程式答曰:“是,遵命。”随即释放。

 
结  语
 
       “左明钧案”肇起于华盛顿会议之后北京政府翘首期盼收回治外法权的特殊时期,由于该案受最高司法当局和舆论关注,导致案件形成及走向超出该案本身。此案犹如飘荡在社会表面的一层浮油,揭露了中国沿袭已久的监所管理体制之陋习,也折射出北京政府时期各级司法机关在外力作用下处置具体案件的不同态度和着力点。
       近代中国监所黑幕其来有自,已成为社会各界公开的秘密。监所勒索凌虐之风,“较前清尤过之”,人们普遍将“监所”称作“活地狱”。中华民国成立后,三权分立春风一度盛行,司法部屡次谋划监所整顿改良,并不厌其烦地提出具体做法,不仅包含改善监所基建、卫生环境等“硬件”条件,而且强调要依据监所规则完善“软件”管理,尊重押犯人权,特别是不可“凌暴”属于重刑犯的盗犯,但并未取得显著效果。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张耀曾于1922年底率队分赴各省调查司法实况,其所撰写之总结报告即为最具说服力的注脚。监所改良口号不断,但不能脱离当时紊乱的政局环境,故“往往徒有虚名”。相比军政领域而言,司法领域难以成为弱势中央持续的关注点。正如舆论所指,“南北尚未统一,省自为治,经济用于司法者宁有几何?安望从事改良?”所以,司法部的监所改良呐喊可行之于一时,但不能长久。监所员役巧立名目、借端需索等流弊司空见惯,遑论司法部整体消除监所的体制性痼疾。
       此外,“左明钧案”从一个侧面揭露了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应对具体案件处置方式的差异性。姑且毋论列强在华盛顿会议期间组织司法调查委员会赴华之决议是否存在敷衍,但从国际法角度而言,这为中国收回法权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大振人心。法律修订馆编纂王凤瀛说道:“领事裁判权之撤回,以改良司法为前提,载在约章,班班可考……故此次派员来华考察,在各国决非敷衍文章,在吾国尤宜慎重将事,否则机会一失,时不再来,华会争得之结果等于梦幻泡影而已。” 在特殊的“迎考”时期,司法部对“左案”格外重视。即使司法部没有直接介入案件具体调查和审判,但案件一旦无限发酵扩大,恐将妨碍国家司法形象和法权收复。尽快消除“左案”的不良社会影响,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无论对内对外皆属急迫需要。根据押犯控诉矛头从单纯针对左明钧个人转向监所制度弊病,司法部采取“对人又对事”的方式表达主张。作为具体侦审方,上海地方司法机关为尽快息事,将问题化小,采取“重点对人、避免对事”的做法。对人方面,有关监犯针对左明钧个人“违法”行为的控诉各点,一律承认,并从重从速进行惩处。至于左明钧清白问题,似乎并非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关注焦点。对事方面,对于监犯控告信中揭示的监所弊端,上海地方检察厅在无法回避看守所积习的客观现实下有限承认,但更加强调司法机关努力整顿的改进成效。江苏高等检察厅同样坚持平息事态的立场,完全支持上海地方司法机关的做法。在上级司法机关的关注和舆论媒体追踪报道双重压力下,“左案”的一审判决表露了“社会效应”挤压案情本身的“法律效应”。难能可贵的是,江苏高等审判厅坚持法律程序,依法审断。经过充分调查分析论证,该厅撤销了左明钧莫须有的“渎职罪”,认定“正当履职”,最终改判“无罪”。这体现出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审检机关的独立性特征。同时,江苏高等审判厅试图兼顾案件审理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在矛盾中找寻平衡点,这又折射出北京政府时期省级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有限性。然而,左明钧个人遭遇迅速被淹没于民国乱局之中,此后几年,包含监所体制在内的司法状况并无实质性改进。这或许有助于理解司法界对于数年后列强在《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中对中国司法评价较低,仅表“遗憾”而无激烈抗议的难言之隐吧。(责编: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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