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同年广西浔州堂匪团练与地方权力结构变动

发布时间:2023-02-07 11:29   本文被浏览过:

作者任建敏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1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清中叶以来,堂会成为广西地方社会游离于宗族等官方认可的地方势力广泛采用的秘密联结方式。太平天国起事暴露出清政府在广西军事力量的薄弱,官府不得不鼓励地方自行举办团练,以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此前只能秘密或半公开活动的大量堂会组织乘势而起。有的被官府认定为“大盗巨匪”,有的则摇身一变成为官方仰仗的团练。在太平天国起源地浔州,作为团练主持者的士绅,灵活地运用堂会与团练两套组织形式与话语增强自己、打击对手,既借“剿匪”而壮大,也借“庇匪”以获利,从而成为咸同年间地方权力结构变动的最大获益者。平南署理知县罗纲借助北河团练之力清除桀骜不驯的南河团总之案,就是在这一权力结构变动下,地方官平衡各方力量的无奈之举。广西作为太平天国运动的起源地,历来受到太平天国史研究者的重视,但其重点往往聚焦于太平天国运动前夕的地方社会情形,而对太平军北上之后广西的社会变化了解不多。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天国始终无法在广西稳固立足,这和广西自身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密不可分。
       既有研究已经认识到,要理解近代史上频繁发生的各种动乱的根源,必须重视官僚架构之外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孔飞力、魏斐德等为代表的学者,强调使用区域研究的方法,探讨地方动乱、团练及异端组织与晚清地方军事化的关系。孔飞力所提出的几个论题,如“团练”“堂会”在内部有相似的组织原则、扩大的团练很多是从地方原有武装中发展而来、团练活动对清末民初地方行政的影响等,奠定了晚清地方军事化这一论题的研究基础。后续学者进一步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爱德华·麦科德以湖南为例,质疑19世纪中叶以来存在持续的地方军事化。杨国安以两湖地区为例,指出咸同动乱之后,全省性的团练活动不复存在,只是在某些长期动荡的特殊地区才保持团练常设化,但重建的保甲制度将扩张的绅权纳入其中,使绅权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崔岷以山东为例,关注团练带来的“团匪”现象,通过考察清廷的团练督办模式对团练的兴起及动乱的影响,指出团练之乱是“咸同时期地方主义的一个重要而几乎被完全忽略的表现形式”。此外,学界关于民间宗教、秘密社会与地方动乱的研究,也揭示了超越村社的地方社会组织机制。近年来,以历史人类学研究方法为取向的区域史研究,强调在田野中理解历史,通过对地方社会的经济结构、宗族系谱、神明体系、身份认同等的考察,来解释中国社会的“结构过程”。对历史上各种动乱的研究,关注点着重在动乱与地方社会秩序的变动与影响上。如通过探讨天地会起义、“瑶乱”“土客之争”、太平天国起源等问题,揭示动乱背后的地方社会历史脉络。
       整体而言,当前学界对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地方社会的讨论,主要关注咸同以来地方局势的变化。对于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地方社会原有的社会机制,以及相关机制在咸同时期的因应变化均着墨不多。唐晓涛对广西浔州的研究值得重视。她通过大量田野工作,揭示了当地以各种神庙为中心建立的乡村联盟对地方社会产生的影响。她指出早期参加拜上帝会的群体背景有一个重要共性,无论是以东王杨秀清为代表的山区游民,还是以北王韦昌辉为代表的在地方有相当经济基础却被排斥的有产者,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在地域或宗族社会中存在“无份”感,亦即排斥在地方村社或宗族组织之外。而参与拜上帝会的会众,大部分是宗族组织之外的“游民”,或被排斥在村社之外的“匪”,以及被排除在宗族或村社领导权外的不满现状者。其研究让我们理解了早期参加太平天国群体在当地社会的地位与立场。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本文将考察作为太平天国运动发源地的广西浔州在清中叶以来堂会组织的发展及其对咸同年间地方权力结构变动的影响,从而进一步理解太平天国早期在广西所面临的地方社会的情势与局面。
 
一、道光以降广西墟市的堂会组织
 
       既有研究对清代道光以降广西地方社会动乱频繁的原因有相当丰富的研究,如秦宏毅概括为鸦片战争导致大量农民及手工业者的破产、广西吏治废弛与官兵懦弱、广西独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结构导致的分割的小农经济、“土客之争”、土司不法、民族矛盾等独特社会状况。又如夏春涛认为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与土地矛盾、“来土之争”、缺兵少饷等。除上述原因外,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广西长期的“猺獞”动乱,使地方社会对暴力的使用并不陌生。明清鼎革后,大量武力集团(如“狼兵”、耕兵等)丧失了制度框架内的存在合法性,但无论是族群、土客、土地矛盾,地方社会的对抗形式,并未完全摆脱暴力的运用。如道光十年(1830),朝廷针对广西浔州府“(刁民)抢夺谷米”之事发布的上谕中,就提到“粤西有种恶习,名曰打众架”。随着人口增加与经济的发展,清代中叶广西各地墟市的数字增加迅速,人员流动也十分频繁。而官府记载的“匪患”最甚的地方,就是处于乡村基层市场节点的墟市。墟市是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有学者认为广西墟镇是“封建政府统治农村的政治中心”,清廷“十分注重现实国家力量在圩镇的存在”。但其实官府对墟镇管理的介入并不深。这些新兴的墟市,少量由官府派驻的同知、巡检等佐贰官弹压(如桂林府临桂县大墟驻有同知,浔州府平南县大乌墟驻有巡检),但更多地由当地自立墟长或雇募壮勇进行管理或巡防。
 
       从道光末年开始,广西地区陷入了“土匪纷起”的局面,一直到同治年间才逐渐平息。在这些此起彼伏的“匪患”里面,大量材料都指出了会、堂是当时“土匪”“外匪”“艇匪”“堂匪”“股匪”等最普遍的联合机制。堂、会的组织形式,既有研究已颇为丰富。如孔飞力把团练、天地会视为正统与异端天平的两端,同时又认为二者的组织形式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1980年版的序言中他表示天地会不能单纯认定为异端组织,而应该看成“不合法的,但又是正统的”。田海的研究细致地展现了以天地会为代表的拜会活动如何通过仪式来建构文化、创造认同。科大卫则指出,在很长时间里,天地会并不是一个以反朝廷为目标的团体,而是一种互助组织,通过拜会仪式,建立起凌驾于宗族与乡村关系之上的同志关系。到了太平天国起事之后,天地会的传统才广泛地被造反活动所采纳。唐晓涛以广西浔州府地区为中心,基于大量田野考察,揭示这一地区明清以来形成了多族群混居的格局,在地方社会矛盾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发展出大量以社、庙祭祀为中心的村落联盟组织,并借助保甲、团练等官方术语将自身存在合法化。系统呈现了乡村联盟与庙宇、赋役制度的关系。她注意到参加天地会的成员或是没有入住权的外来“佃趁之民”,或是本地生活贫难之人,其结会的最初目的是“互助”,只是这种目的也会发生“变异”。即如太平天国,其早期在两广地区的活动,也是以“拜上帝会”的名义,借助拜会形式来传播的。
 
       在官方档案查办会匪的审讯记录中,绝大多数拜会者,都是外来者与当地人的相互勾结,他们的职业往往是“佣趁度日”,或以小贩为生。然而,这些审讯记录,往往是经过审讯者的润色,形成固定的语言套路,反而难以捕捉到其背后的社会背景。如广西巡抚赵慎畛很敏锐的认识到“拜会为匪之案,俱供种地为生,佣工度日,其在何处佣种,一无指实”。因此“托名佣工种地者,尤应严加稽察”。事实上,现存官方档案记载的大量“佣趁度日”的拜会之案,很可能只是广西当时风行拜会的冰山一角。组织、参与堂会,其实是一个相当广泛阶层参与的行为。除了档案中经常提及的由社会上的“游民”以合伙劫掠为目的的堂会之外,还有不少其实是地方社会,尤其是商业活动活跃的墟市出现的地方组织。他们包办墟市及行经水陆交通的墟税、过路钱等,扮演了向地方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角色。这些堂会活动,与佣种游民“一时起意”结会的形式大不相同,而是更加广泛的力量。以道光元年(1821)赵慎畛督办的庆远府宜山县的一宗会匪案为例,宜山县查获“匪犯”廖五桂及“悖逆印示”,内有“大元帅、通议师、总大老名号,又有龙虎会名目,并令乡市富户供给粮米,以助军需,年月上盖有伪印一方,情词狂悖,令人发指”。据廖五桂的供词:“因东江地方有新旧二墟,伊住于旧墟,充当新墟墟长,与墟人蓝耀清、钟广德们有嫌,近闻蓝耀清们结伙拜会,益肆强横,时欲向伊寻事,伊气忿不服,亦起意兴结龙虎会,纠人帮忙。又恐无人入伙,因编造告示,诱胁墟众,使蓝耀清们不敢欺侮,藉可吓诈银钱。”赵慎畛又提到,宜山东江向来只有一墟,乾隆五十七年(1792)蓝耀清同族蓝茂俊、蓝朝及等在东江另立新墟,与旧墟廖五桂堂叔廖庭桂控告有案,所以新、旧墟市场有争斗。嘉庆二十五年(1820)廖五桂充新墟墟长后,蓝耀清等不服,于当年十一月商量结拜“添弟会”,这样就“有人帮忙,不怕外人欺侮”。最后,廖五桂凌迟处死。蓝耀清等起意拜会,照例斩决。其余入伙者,分别判以斩、绞、遣、徒等罪。从廖五桂案可见,无论是蓝耀清的“添弟会”,还是廖五桂的“龙虎会”,其本质都并非造反组织,而只是代表东江地方新、旧二墟的控制者争夺墟众支持的工具。广西官府并不反对墟市建立一套维持商业秩序的机制,如廖五桂的新墟墟长之名,至少是得到官府默许的。但官府十分警惕这一套机制与“会匪”联系起来。所以对廖、蓝等起会者均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
 
       官府对拜会的严禁,无法填补墟市对其自身安全保障日渐增加的需要。有学者认为,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两广地区的天地会活动由“相邀结拜”演变为立堂拜台,具有了军事组织的特点。堂主作为统领,其下设军师、先锋等职。而规模较大的堂则分设“馆”,馆设总领,负责馆的行政事务。由于他们与土匪融为一体,所以被称为“堂匪”。这一判断有一定道理。出于对维持墟市治安秩序的自愿或非自愿的需要,堂会成为广西地区相当流行的超越村社形态的团体组织形式。堂会往往在人口密集、商业活跃的墟市之中设立堂馆,作为控制墟市及其周边地区的机构,兼具赌馆、盟会、征粮、治安等功能。以道光年间梧州府容县自良墟为例,该墟虽然有巡检驻扎,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大族冯氏的冯戴绳、冯六等人所控制。冯六等人串通衙役,在自良墟设有赌馆及“土马、广马、大坡马诸贼馆”,其恶行有打家劫舍、“包江食水”(船只交纳金钱则不抢不夺),“打单捉参”(村堡供粮、掳人勒赎)种种。道光二十九年(1849)容县知县韩彦章曾到该墟查匪,诸馆因得到衙役的通风报信早已“改换面目,匿械韬戈,阒如无人”。冯氏所设诸馆介入墟市事务很深,包括征粮、收保护费、勒赎、开赌等。从“土马、广马、大坡马”等馆名来看,可知是以参与该堂活动之人的籍贯来划分的。总而言之,清中叶以来,广西墟市中所形成的堂会,并非官方文书中所强调的流动作案的犯罪集团,也不是有“反清复明”倾向的造反组织,而是借用拜会形式结成、有一定地方基础的民间武装团体。这些武装团体,其“兵”“匪”的身份界线其实很难判定。正如桂平士绅黄体正所言:“墟里纷纷雇壮丁,是官是贼欠分明(原注:官雇壮丁驱逐外匪,内匪乘机混入,合里喧传,俱云以匪攻匪);算来最好惟团练,众志何时练得成(原注:署县袁公屡到里中劝率,无如众心不一,振作甚难)?”这是太平天国起事之前,浔州地方社会的实际状况。因经济发展而兴起的墟市,纷纷以其雄厚的财力借助官府之名雇募壮丁进行守卫。而这些壮丁的来源非常复杂,所作所为则官贼难分。这些包揽墟市治安生意的堂馆,在和平时期,处于秘密或半公开的活动状态,“有墟场即聚匪类,官来则鹰扬,官去复乌聚”。如非必要,官府往往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二、从堂会到团练:太平天国起事之后地方控制权的争夺
 
       道光末年,以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为标志,广西各地“匪乱”纷起。这些早已扎根于墟市之中、与地方社会有密切联系的堂会组织也乘势而起,成为影响地方权力结构的重要力量。其中有一部分取得了官府认可的团练资格,另一部分未被官府所认可的,就成为了“堂匪”。光绪十五年(1889)广西巡抚苏凤文所编《堂匪总录》概括了咸同年间活跃于广西“堂匪”的一些重要特征:堂匪往往是由本地“居民之黠者”出资招募,自己置身局外,以“堂”为名,令心腹进行管理,他们往往与外匪相勾结,同时也供外匪的饮食以保全自己。这些能够游走于“匪”与“团”之间的人,往往家财丰饶、拥有低级功名,且与“匪贼”有密切关系。史籍对这些人有一个形象的称谓:“米饭主”。学界很早就注意到这一群体,但主要是放在天地会组织的脉络中进行考察。在咸丰之前,米饭主往往是秘密活动,而咸丰之后,其活动则由秘密、半公开走向公开。民国《象州志》的描述正好反映了两个时期米饭主的不同情形:“道光末年,吾州被盗,皆招外境者来,而隐为之主。同治初年,吾州多盗,皆率本境者起,而明为之魁。”从“隐为之主”到“明为之魁”,这其中转变的关键,就是咸丰年间以团练为名重构地方权力带来的影响。咸丰五年(1855)时广西巡抚劳崇光曾提到,他所面对的局面,是官府既没有钱,又没有粮,要鼓励地方办理团练,唯一的筹码就是“奖以官职”。原来在地方社会半公开存在的堂会,有一些就因应地方官府对办团练的鼓励政策,迅速转型成为了“团练”。这样的例子在广西并不少见,如《堂匪总录》所载:桂林府仁义堂,咸丰四年(1854)被招抚为阳朔团练;柳州府兴明堂,咸丰三年(1853)向来宾知县投诚,“编充勇目”;南宁府广和堂,同治五年(1866)“因势弱就赴,隶团总周平瑞部下”;镇安府得胜堂,咸丰元年(1851)被招抚为团。
 
        这一时期兴起的广西地方武装组织,很多并没有清晰的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别,而是存在着在代表正统的团练与代表异端的堂会之间灵活变换的情形。就浔州府的情况而言,地方官、士绅与堂会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十分微妙。此前作为墟市武装力量主要来源的堂会,在道咸之际成为了官绅既要打击,又要拉拢的对象。贵县人梁廉夫所撰《潜斋见闻随笔》对道光到同治间贵县动乱情况有很详细的记载。该书提到,诸生汤聘三,道光二十七年(1847)初议团练时,通过富户支持成为团总,其间“交结恶匪,或于封禁谷米出境时,私放船只以取利”。道光二十九年(1849)官军讨大盗张嘉祥失利后改剿为抚,此风一开,大墟、桥墟等各墟之徒纷纷“四出焚劫”,“挟制商肆富户敛银守街”。至咸丰四年七月,“贼首李富七”等与县衙壮勇等勾结,“诱令平人拜会,声言入会之后,出路不忧抢劫,愚民多受其惑,举国若狂,始犹聚集荒郊,后竟结盟城市”。一个月后,贼首冯二、黄全义等入城,知县李嘉年弃城遁。“诸贼”在县城“添设贼馆”,以堂为号。如李富七号“洪志堂”,五山巡检刘裕琨号“洪天堂”。绅士黄庆蕃、李棣榜等则立公局,“请官招黄全义、王兴福等20余名贼首为勇目,看守地方。”可见,在咸丰年间动乱之际,堂会组织通过黄庆蕃这样有功名者的穿针引线,获得了团练的合法之名。此外,张嘉祥手下、贵县人黄鼎凤,在咸丰初年“地方不靖”时,自称能抵御“(宾州)三里贼首谭特养”的劫掠。在咸丰二年(1852)被当地士绅“招回覃塘墟开设壮丁馆”,设立团练。此后数年间黄鼎凤多次打退谭特养侵扰,“从者日众,所管多至七十余村”。但另一方面,咸丰四年弃城而逃的知县李嘉年所投奔的对象,却正是“三里贼首谭特养”。邻近浔州府的象州,也有由堂会转变为团练的情况。象州人覃元苏《象州乱略记》记载了从道光末年到咸丰十一年(1861)间其家乡的各种乱事。覃元苏指出:“方象构乱,官既尸居,各乡村遂半团半贼,阳团阴贼,后益无忌。井蛙自大者凡若干,寺村团之李满,敦和团之覃土地,其较著也。而最纵横流毒,莫如公正、南山、界江,若而界江尤甚。自五年斗胜公正、南山,仍不时越境焚劫,各乡多纳交。”活跃于道光末年到同治年间的象州中平墟公正堂,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平墟位于象州东部、大瑶山西麓,土地肥沃,水网发达,是这一地区重要的商业市镇。道光二十年(1840)“会匪韦玉桂于中平墟设忠义堂,水陆商贾,非该堂包办者不敢行,始截劫,终遂揭竿以出,乱事始炽。”至道光末年,忠义堂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王四海为首的公正堂,“公正堂者,中平团练局之名也”。忠义、公正两堂都位于象州中平墟,但名目、首领各不相同,可见围绕中平墟的治安包办之权,是有不同堂会组织在争夺的。到咸丰初年,随着广西当局鼓励地方办理团练,公正堂又摇身一变,加上了中平团练局的名号。
 
       另一方面,也有由团练转为堂会的情况。前文提到贵县五山巡检刘裕琨自立洪天堂即是一例。又如思恩府上林县李锦贵,办理团练之初时他就充当“团首”,后因包庇“土匪覃国香”而被知县“撤去总局,凡事由地方官节制”,不甘权力旁落的李锦贵遂在其家设局,并结党立“大勇堂”,“官不能禁”。这一团、“匪”转换的情况,在以堂匪活跃著称的广西表现非常突出。正如孔飞力所言:“在南方,团的忠诚摇摆不定,它们在结构上与堂如出一辙。”团与堂之间相互转换的情形也并非孤例。实现这一灵活切换的关键在于,“堂匪”并不像太平天国那样以“蓄发”来明确区分敌我,“堂匪”只要放下武器,即与平民无异。正如民国《邕宁县志》概括称,所谓“堂匪”,“初起时,最为诡幻。立一堂名,互相纠集,义取平等,以兄弟相呼,有大哥、晚哥之号。聚则众数十,或数百,合党竟至逾千逾万;散则如鸟兽,无一定之巢穴,一定之头目,不蓄发,巧于趋避。此去彼来,或合或分。贼众盛则附贼,官军强则归团。总之忽而贼,忽而民,莫可究诘”。因此,清中叶以来广西地方社会所形成的堂会组织,在道咸之际开始通过团练之名进行了重新包装。但不少官员认为,在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这些打着“团”的正统名号的“堂”,也是可以利用的对象。如在台湾道任上有丰富平乱经验的姚莹,咸丰初年奉旨到广西赞理军务。经过一番调查之后,他指出:“地方有事必先团练,以本地之民守本地之村庄城市。自顾身家,其心可固。虽未必皆能勇敢得力,而多一团练即少一股贼。亦可以助官兵之声势,否则为贼所用矣。”姚莹对办团练的利弊十分清楚,在局势动荡的广西,团练与“贼”是相互消长的关系。如果地方上承认官府权威(至少名义上)的团练多了,相应与官府作对的“贼”的支持者也少了,还能助官军的“声势”。他特别强调,如果团练不能为官府所用,其后果将是“为贼所用”。
 
三、借“匪”自固:浔州平南县的士绅与团练
 
        浔州是明代大藤峡“猺乱”的中心地区,地方社会不得不以武力自保,但也因此长期存在民“贼”难分的问题。以平南县为例,明朝天顺年间,浔州守将范信收到谍报称平南某地村落“多附贼者,宜翦屠之”。范信列出村落名单,“欲屠者识以白圈,否者黑。盖白者十之八九,当死者无虑数千人”。平南籍进士张廷纶得讯后夜叩军门,坚称“民实不附贼”,若“诬民以为寇”则“是驱民以从贼也”。最终成功说服范信取消了此次清剿行动。此事成为平南当地广为传颂的历史资源,各姓通过对张廷纶“恩公”的颂扬来强调作为“民”的合法性。而道光末年以来太平天国运动及匪乱造成的浔州周边的持续动乱,迅速触发了地方社会既有的暴力传统。咸同年间浔州府平南县的团练,是当时官方认为比较有成效的一个例子。平南县位于西江主航道上,是南宁、浔州、柳州等地通往梧州的必经之路。平南县所在的浔江平原在清代得到进一步开发,广东商人的大量进入改变了当地的政治经济格局,并产生了强大的文化影响。清代广西最著名的商业市镇有“一戎二乌三江口”之称,其中“二乌”指的就是平南县的大乌墟。清代平南县内24里及重要墟市分布如图1所示,以浔江为界,江北8里俗称北河地区,江南16里俗称南河地区。
  
 
       光绪《平南县志》的《团防录》颇为详细地记载了这段时期团练与各“匪”之间的残酷冲突。第一阶段大约从道光二十八年(1848)到咸丰四年,一方面是以“大坡贼”为标志的“匪乱”兴起,另一方面南河、北河各里陆续以“御匪”为名创建团练。咸丰二年,知县李载文在县城设立全县团练总局,这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组织,由地方各团的实力人物组成。第二阶段从咸丰四年(1854)到十一年,是“贼匪”持续猖獗的时期。“土匪”“外匪”交侵,县城被以陈开、李文茂为首的大成国政权(该志称其为“艇匪”)所占领,村墟大量失守,大批团绅阵亡。但与此同时,平南地方的大团也通过兼并小团而逐渐壮大。如南河的平桂、卫安两团则在抵御“艇匪”和“土匪”过程中持续扩张。第三阶段从咸丰十一年至同治四年(1865),是当地“匪乱”的尾声。咸丰十一年七月,布政使蒋益澧率湘军进驻平南县,南河、北河团练纷纷筹集军需粮饷示好,并派遣练勇随军助剿。是年十月重设团练总局,在此后数年间配合湘军平定了浔州各地的“匪乱”。同治四年后,平南“匪乱”基本平息。平南县南河地区最重要的两股团练力量,一是由大乌、零三、蒙化、下建等里联合所设的卫安团;二是由平南县会一、会二、上建、太平诸里与桂平县下秀里等联合所设的平桂局(团)。大体而言,卫安团以大乌墟为中心,控制了该县南岸东北部的平原地带,北临浔江,土地肥沃,经济力量雄厚。平桂局以明代进士张廷纶家族后裔所在的罗到村为中心,控制范围位于该县南岸的西南部,同样以山地丘陵地带为主,与桂平县相邻。两团的主要敌人是以劳二里大坡墟为中心的“大坡匪”,以劳里旺村人覃亚儿晚、覃乃保叔侄为首,与容县等地土匪联络呼应。其控制范围位于平南县南岸的东南部,处于大容山余脉,大部分是山地丘陵地带,与藤县、容县相邻。
 
        平桂局与“大坡匪”控制范围的交界是沿白沙河分布的河谷地带,分布着六陈、大隆、大乌三个重要墟市。位于太平里的六陈墟是桂平、容县与平南三县交界地区经白沙河通往浔江的必经之路。六陈周边是桂皮的重要出产地。桂皮“贩卖出洋,番舶购为茶,岁出二三百万斤”。清后期到民国年间,沪、粤、浙、闽等商人均到六陈设庄收购玉桂产品,沿白沙江船运到浔江的武林港外销。六陈墟作为这一带重要的地理与商业中心,成为平桂、卫安两团与“大坡匪”反复争夺的一个核心区域。咸同年间围绕六陈墟控制权的激烈竞争中,清初以来世居六陈的袁氏与平桂、卫安团的相互指控十分值得注意。六陈袁氏是平南大族之一,仅桥背村鹄宸公世系,有清一代就出了进士2人、举人9人、贡生数十人。而袁氏在咸同动乱之际的态度也非常微妙。《太平天国革命时期广西农民起义资料》收录了一篇由平南县六陈公社袁佐卿家收藏的《袁衡堂覆唐子实书》,该书是咸丰五年夏秋之时,道光十七年(1837)举人、道光二十七年进士、前主事袁铨写给当时广西团练总局主持者、临桂人唐岳的信。这封信非常精彩地揭示了六陈袁氏所控制的佑良局、五定局与平桂局、卫安团之间的激烈较量。在该信中,袁铨从平桂团掩盖袁铨抵抗股匪的功劳、平桂团诬告六陈袁氏通匪、平桂团滥杀无辜三个方面指控平桂团并非保卫乡里的正统团练,而是与土匪无异的“贼团”。
 
        首先,袁铨称,在其家居之际,碰到“郁林股匪窜据六陈及敝村”,恰好袁铨本人因公在浔州府城,就率桂平县团练及六陈附近各团将该匪攻散。然而同事刘彦文及张鹏摇兄弟“捏仇诬从兄增生锜通匪”,袁铨联合各绅向知县李载文禀明才得以开释。刘彦文等人“由是衔弟,没前功,出匿名帖”,只能“不复闻里中事”。不过其他文献中对“郁林股匪窜据六陈”另有其说。光绪《平南县志》记载,咸丰三年四月:“游匪廖社养、黄狗儿合股党众数千来据六陈墟,焚劫太平、会一、上、下建各里”。据《堂匪总录》:廖社养是平南县李村人。咸丰三年七月在花蕾墟倡立北帝会、父母会,劫郁林章村,分踞桂平穆乐墟,被平南知县李载文击败。至于黄狗儿,光绪《平南县志》称其为“贵县游匪”。这两人都不是郁林人,其背后都曾有一个共同的米饭主:桂平人张贵和。由此看来,窜据六陈的廖社养等徒并非袁铨所称“郁林股匪”。至于袁铨称自己从桂平率团练会附近各团“攻散”股匪之事,在光绪《平南县志》则记载为“刘彦文、覃庆祚、张鹏摇等招募桂平勇丁,合本里团练屯札于南关,设立团局,且守且攻”,过了一个多月,廖社养等“知不敌”,才“变辎重飏去”。袁铨作为当时平南县中拥有最高功名的在籍士绅,只在光绪《平南县志》的科举表中出现,对其团练贡献,《团防录》中无只字提及,该志中也没有袁铨本人的传记。此外,光绪十五年(1889)成书的官修《堂匪总录》《平桂纪略》等书亦无袁铨事迹,这与袁铨自夸其功形成了鲜明对比。其次,袁铨控诉刘彦文等办团“多枉杀,诬陷人”,六陈袁氏被诬杀尤惨。袁铨称当地居民很多是没有意图叛逆的,只是由于刘彦文的暴行才使他们不得不结拜对抗。他认为刘彦文所立之平桂局“酷勒多财”,甚至焚烧六陈墟,把袁氏、甘氏的房屋都焚毁了,袁铨则被平桂团指控有“纵匪”之罪,其弟袁鑅、从兄袁镛在容县被诱杀。袁铨更控诉本族其实并未拜会,但是却有20多人被诬杀,“举族几无遗类”。笔者所收集的1936年《袁氏族谱》中,称袁鑅、袁镛,以及袁锜之子袁麟书都是“卒于难”,显然指的是被“诬杀”之事。
 
        再次,袁铨指控平桂局本身与土匪无异,不仅暗中拜会,且滥杀无辜。袁铨称平桂局成立未满一年,已经“诬杀、诱杀去绅士数十人,平民不下六、七千”。他还提到前署府批示平桂局“无法无天已极”,以及“有平桂一日,乡里一日不能安,准六陈等处立佑良局”。此外劳里也根据臬宪张(按:应指按察使张凯嵩)的谕令立五定局,从而使得平桂局“不得专制”。但平桂局反而愈加“抢掠劫杀”,袁铨称之为“疯贼”。袁铨还指平桂局、卫安团同拜“葫芦会”,从堂、会与团之间的复杂关联来看,不排除有这个可能。平桂局有滥杀之事大概不假。光绪《平南县志》记载,仅咸丰六年(1856)三月大黎堡之战,卫安团就擒“贼”700余人解县正法,另斩首1400级。这一骇人的数字中,无辜者恐怕不在少数。但另一方面,平桂团同样对六陈袁氏提出庇护“贼匪”的指控。一方面,六陈袁氏能以其官方身份庇护被指称为“贼巢”的村子(此举与张廷纶之事迹无疑十分相似)。当地人对袁铨最为津津乐道的事迹,是袁铨以自己官员的身份,保护了寺面墟(位于劳里)诸村的故事。如罗泉村有一座规格逾制的韦氏大屋,官府要将其铲平,当地人找袁铨求救,于是袁铨在大屋中设孔子牌位,在大屋中教书授课,当浔州府发兵前来时,袁铨便亮出自己的官员身份,并以自己在此“设馆授徒”为由保护大屋免遭灾难。后来岑村、凤峒村亦被人告发是“贼巢之地”,袁铨同样以此法保护了两村。当地故事还称:“尽管如此,还是有人不服气捅到朝廷,咸丰皇帝也觉得奇怪:在广西凡是有人告发是贼巢之地的地方,总扯到袁铨大人在那里开教馆?”如果联系到袁鑅、袁镛都是开馆“教读”中被杀,则所谓“教读”,乃是袁氏利用其官方合法身份(除拥有进士功名的袁铨外,民国《袁氏族谱》记载:袁锜是增生,袁鑅、袁镛均为庠生),以开教馆为名目,为地方上需要摆脱“贼巢”污名的村子提供保护。这些村子是否有通匪之实,已难以细究,但六陈袁氏显然成为当时地方上一些村子可以依靠的力量,以洗刷其被指控的“贼匪”身份。
 
        此外,咸丰年间有一位同样出身于六陈袁氏者,被推举为浔、梧一带“贼匪”的军师,名为袁镜。光绪《平南县志》载咸丰四年八月,六陈人袁镜与冼森“纠合坡匪”,在六陈墟“立大馆,招人拜会”。此后又招引著名外匪姚新昌、范亚音、傅三妹等,在各地“开场拜会五六次”,是导致六陈一带大乱的罪魁祸首,而刘彦文等人则是对抗袁镜等“匪”的中坚力量,“正气始终不移”。袁镜与诸“匪”的关系密切,是很确凿的。光绪《容县志》记载,咸丰七年(1857)二月容县匪范亚音攻破北流县,置铜州府,并设陵城县,以平南革生袁镜为知县。而同治元年(1862)十二月浔、梧各县“贼目”在自良墟聚集,推举平南人覃亚帅(又名覃亚税)为六县盟主,各封公侯等爵,袁镜则被众人推举为军师。可见袁镜在浔、梧各县的股匪中地位颇高。据民国《袁氏族谱》,袁铨、袁鑅是同胞兄弟。袁钧则是袁铨的堂兄,号建廷。同治五年袁铨作有《祭建廷公文》,提到“比年遭乱,越境播迁,旋复还里,联团立局,保卫一方。”可见,袁钧大概就是代表袁铨管理佑良局的人。两人关系十分紧密,袁铨无子,袁钧将其四子馨书过继给袁铨为子,兼祧两支。而被指称通匪的袁锜、袁镛,以及担任“贼匪”军师的袁镜都是袁铨五服内的从兄弟。其中袁锜、袁镜又是同胞兄弟。可见六陈袁氏与团练、“贼匪”之间的关系都颇为密切。因此,袁铨本人虽然不一定有“纵匪”之罪,但是其家族之中,有人与被官府公认的匪徒相勾结,也是不争的事实。袁铨称其“族中并未拜会”,并非实情。拥有正统团练身份的平桂局,自然不容许六陈袁氏掌握界定地方上民、“匪”身份的权力,而这一争夺的结果,是平桂局捕杀了相当一批被指控“通匪”的袁氏族人。
 
       平桂局无法控制的六陈墟、五劳里,在袁铨的庇护下另立佑良、五定两局。在袁铨看来,佑良、五定二局是抵抗“贼局”平桂局的中坚力量,而在唐岳看来,二局反而是与官府作对的武装,因此唐岳要求袁铨“解散胁从”。袁铨承认劳里中确实有“被胁者”,但他认为这些人“僻处一隅,相安无事”,同时他也承认沙江一带有万余人逃入劳里,都是无家可归之民,这些人如果处置不好,反而生乱。所谓“沙江”,指的就是经六陈、大隆、大乌北注浔江的白沙河。这些“被胁者”,是很难用民或匪来进行区分的。但袁铨能以此为筹码,保持与平桂局乃至官府对抗的力量。值得注意的是,袁铨保护的寺面墟诸村,正是位于五劳里内。而袁铨所立“佑良局”,在其他官方文献中是与“匪”联系起来的。如覃亚儿晚、梁安然等被称为“大乌流村、佑良各土匪”。咸丰四年梁安然“纠佑良土匪二千余人据六陈墟”。咸丰八年(1858)八月,广西巡抚劳崇光派唐岳率500省勇来剿办平南土匪覃乃保。不过这支省勇战绩不佳,三个月后唐岳不得不带着残余省勇狼狈回省。覃乃保是劳里人,他以大坡墟为中心,“立五祖堂,拜天地会,奉大哥、晚哥等号”。覃乃保无疑代表的是官府所认定的“堂匪”势力。但覃乃保所代表的劳里势力,很可能就是袁铨要庇护的对象。可见唐岳与袁铨并未谈拢。此外,被诸匪推举为“六县盟主”的覃亚帅,据说其背后也有袁铨支持,最后被招安免罪。由上种种迹象来看,袁铨或其族人,很可能就是前文提到的“米饭主”这一类人,只是除了袁镜之外,其他人并没有像张贵和等米饭主一样,从后台走向前台、最后被官府定性为匪。无论是刘彦文、黄榜元所主持的平桂局、卫安团,还是袁铨主持的佑良局,他们都控制了重要的墟市及一定范围的乡村。他们一方面以自身功名为筹码,借助不同的官方权威,获得团练名号,另一方面还或多或少涉及秘密拜会活动,借助道光以来已经成长起来的堂会力量。更重要的是,在咸同动乱的背景下,同时借重团练与堂会名义的士绅,既借“剿匪”而壮大,也借“庇匪”以获利。
 
四、平南知县擅杀团总案所见地方权力的变动
 
       由平南县之例可见,咸同年间广西的“半团半贼”之局,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士绅借“匪”之名,灵活运用堂会与团练力量扩张权力所造成的。要重建官府在地方社会的权威,关键就是重新调整逐渐壮大的地方团局与官府之间的权力关系。而战力强悍却桀骜不驯,被袁铨所指控的平桂局,就成为官府重整地方权力结构的矛头所指。咸丰十年(1860),平南县形势向对清廷有利的方向转变。正月,刘长佑率湘军再度克复柳州,蒋益澧率湘军克复梧州苍梧县人和墟,形成了对以浔州为活动中心的大成国的合围之势。就在此时,平桂、卫安两团遭遇到一个重大危机。是年二月,一位刚上任不久的平南署理知县罗纲,居然诱杀了平桂局团总刘彦文、卫安团团总黄榜元。根据咸丰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署理广西巡抚曹澍钟所上奏折,可以对这一事件的经过进行大致梳理。曹澍钟在奏折中首先肯定了平桂局等对抗外匪的功勋:“南团惟平桂、卫安两团御贼之志甚坚,以举人刘彦文、廪生黄榜元为团总,向来为人所推重。”但是自从外匪被驱逐出境之后,平桂局等“威福自专,浸至渔利营私,凭陵各团”,甚至“挟制官长,霸收厂厘,夺人田庐,以厚其资财,占人妻女,以恣其淫欲。跋扈不法,流毒无穷”。咸丰十年正月十二日,有邻团廪生谢林谒见署理平南知县罗纲,被刘彦文、黄榜元等抓去,罗纲令其解交县官审讯,但刘彦文等公然在县公所附近将谢林杀死示威。罗纲当时不动声息,到了二月初二日将刘彦文、黄榜元引诱至大峡团所,出其不意将二人杀死。二月十四日,负责管理全省团练事务的桂林府临桂县官绅唐岳拜谒曹澍钟,为刘彦文等被杀打抱不平。不久刘彦文之子、黄榜元之母也派人到曹澍钟处控诉。再过数日,唐岳又受刘、黄家人之托代为斡旋,曹澍钟派人在脚夫处搜出唐岳给平桂局的亲笔信,当中有“苟可为,无不竭力尽心”以及代其寄信总督、教其用合县公函致信桂平籍御史吴祖昌等文字。针对这一情况,曹澍钟提出将罗纲、唐岳二人革职,交布政使、按察使及桂林府知府会同审讯。闰三月十三日咸丰帝朱批表示:“案关重大,勿得草率完结。”同日发布上谕,将罗纲、唐岳革职,责成布政使张凯嵩及新任巡抚、入桂湘军主帅刘长佑继续稽查。刘长佑接手此案之后,以道路梗阻为由,迟迟并未提解罗纲、唐岳二人到省讯问。罗纲被革职后,仍然继续署理县务到咸丰十年岁末,并未受此案的影响。
 
       咸丰十一年正月,咸丰帝再次发布上谕,提到御史吴祖昌上奏“称平南、桂平等处办团劣绅刘彦文等有贻患地方情形”。吴祖昌此举,可能是为了撇清自己有受唐岳之托而徇私之嫌,因此适时调转枪头改为弹劾刘彦文“贻患地方”。此后刘长佑上奏:“平南县桂平局团总举人刘彦文、卫安团局总廪生黄榜元,平日办团击贼,不无藉团恣暴之处。署平南知县罗纲亟图整饬,遽将刘彦文、黄榜元执斩,并与省局绅士郎中唐岳互讦,受贿妄杀。”刘长佑还提到,咸丰十年十二月廿九日新署平南知县何谨顺到任后,次年正月初一夜罗纲忽然在其寓所自杀。罗纲之死疑点重重,同治《浔州府志》不认为罗纲是自杀。该志称其“性耿介廉洁,嫉恶如仇,爱民如子,治尚严明,案无留牍”,“会南团有不法者,罪及团长,诱而杀之,公被诘,调省卸事,后行有期矣,突于十一年正月初一日近午,户犹扃。排闼视之,血污枕席,席被覆身,刀坠地而喉断焉,卒于非命”。死后行囊只有十两白银,平南县民哀其死,为其备棺归丧。光绪《浔州府志》则认定罗纲是被盗所杀。最后,朝廷于同治二年正月发布上谕,认定罗纲擅杀刘彦文等是“听信北团一面之词”,所以刘彦文等家属才会致信唐岳请求伸雪,罗纲“擅杀有功团练,罪有应得”,也由此肯定了平桂、卫安团的正面形象。又认可了广西方面得出的唐岳并没有“每年收取例规”以及收取平桂团绅“随寄银物”的结论,所以并无“把持包庇”的情况,下诏唐岳开复原官,仍督办广西团练。由该案可见广西浔州知县与团绅之间力量的消长。袁铨在咸丰五年指控平桂、卫安团“多枉杀”,但在其兄袁锜被平桂团指称“通匪”时,平桂团仍不敢直接杀袁锜,而是“捆解到县”,袁铨能通过向知县李载文具禀解释而使其获得释放。而在该案中,罗纲的权威完全被平桂、卫安团无视。作为署理知县的罗纲,对一位前来拜谒自己的廪生谢林竟完全无法庇护,眼睁睁看着谢林被刘彦文、黄榜元派人抓走。且在罗纲再次要人的情况下,平桂团公然在县公所前杀死谢林,可见此时平桂、卫安团已经完全不把罗纲放在眼里,甚至是故意给新上任的罗纲一个下马威。这与平桂、卫安团成立伊始,需要紧紧依靠当时的知县李载文的支持才能施展的情况大不相同。
 
       然而,对谢林之死束手无策的罗纲为何能反杀刘彦文、黄榜元?曹澍钟提到,罗纲诱杀刘、黄二人的地点在大峡团所。据光绪《平南县志》可知,大峡村位于北河的川一里。而川一里属于北河团练安怀团的地盘,光绪《平南县志》对安怀团及其首领卢守珍的事迹多有着墨。但另一方面,该志亦称“北河川一下里从贼者众”。安怀团的控制者谷塘卢氏,从清末到民国的五六十年间,其实力长期位居平南县之首。据称,谷塘卢氏鼎盛之时年收租谷200万斤,“富豪冠于北河”。所以,罗纲所依靠的,是与南河团练所抗衡的北河团练,尤其是谷塘卢氏。咸丰七年(1857)十月后平南知县曾一度以谷塘村为驻地。因此罗纲才能在刘彦文、黄榜元前来进谒的时候,顺势将二人诱杀。这是罗纲借助北河团练来平衡南河团练的无奈之举。通过此案,亦可窥见咸同年间广西地方权力格局的变动。平桂、卫安两团在其团总被杀之后,没有直接出面逐级上控,而是由刘、黄二人的家属到桂林打通唐岳的关系。唐岳与南河团练关系匪浅。据光绪《平南县志》记载,咸丰八年唐岳率省勇到平南时由“卫安团供帐,为费不赀,筹款益剧”。作为卫安、平桂两团庇护者的唐岳,有义务动用其省级同僚的关系为刘彦文、黄榜元之死活动。为刘、黄二人申雪,不仅是为了维护二者间的庇护关系,也是在宣示唐岳本人在广西团练事务上的话语权。此事曝光后,因牵涉朝廷、督抚、州县、团绅各方,迁延三年后方达成互相可以接受的结局。唐岳重新恢复了管理广西全省团练的权力。罗纲不明不白地死去,所谓的“盗杀”也许是北河团练灭口所为,也许是南河团练报仇所为,已不得而知,而无论是朝廷,还是广西省当局,都不愿意再加追究。暗中支持罗纲诱杀团总的北河团练也未受牵连。南河团练则接受了两位团总被杀的结果,但获得了两广当局以及上谕“有功团练”的评价。在咸丰十一年湘军进入平南地区后,两河团练纷纷报效军饷与粮米,还各自率团勇随军征剿,以宣示其忠诚。
 
结语

       清中叶以来,两广地区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频繁流动,使财富向作为商业活动中心的墟市集中,相应产生了墟市自身的治安问题。嘉庆、道光年间广西屡屡发生的会匪案件表明,拜会立堂成为当时广西地方社会中游离于宗族等官方认可的势力广泛采用的秘密联结方式。官方档案显示,参与拜会者绝大多数是“佣趁之徒”,实际上背后往往由经济势力雄厚的地方豪强所支持。因应地方治安等种种需求,这些组织以堂会的名义,拥有一定的武装力量,进行半公开的活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官方不得不鼓励地方自行举办团练,协助官府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而此前只能秘密或半公开活动的大量堂会组织乘势而起,有的成为官府所认定的“大盗巨匪”,有的则摇身一变成为官方仰仗的地方团练。对太平天国起源地浔州的历史考察表明,打着官方正统名号的士绅与团练,往往一方面充当正统秩序的保护者,另一方面也充当掠夺者。作为团练主持者的士绅,灵活地运用堂会与团练两套组织形式与话语增强自己、打击对手,既借“剿匪”而壮大,也借“庇匪”以获利,成为咸同年间地方权力变动的最大获益者。平南署理知县罗纲借助北河团练之力清除桀骜不驯的南河团总之案,就是在权力结构变动后,地方官平衡各方力量的无奈之举,罗纲本人最终也为此不明不白地丢掉了性命。这一特殊时期所发生的特殊事件,正好提供了一个观察咸同年间广西浔州地方权力结构变化的窗口,从而加深我们对太平天国起源的社会环境及土壤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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