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5期,注释从略
1927年夏,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面对国民党的暴力清洗,中共在各地发动武装暴动,延续革命斗争。长期以来,相关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中共高层政策路线的转变。直到近年,社会动员视角下的中共武装暴动研究逐渐兴起,中共的组织生存状态日益为学界所重视。在丰富的成果中,关于武装暴动时期的武器问题却往往被归于单纯的军事技术范畴,而忽视了武器问题与组织运作、社会经济与政策观念的密切联系。对于偏重政策视角的学者而言,武器仅为反抗国民党政策的抽象词汇。而社会动员视角的学者更偏重于探讨动员者与被动员者之间的互动,武器仅为社会动员成败的因素之一。就武器本身在中共从长于群众运动向武装斗争转变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学界则缺乏专题讨论。然而,纵观该时期中共中央至地方党组织的往来文件,会发现武器问题一直是党内不可回避的现实话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贯穿武装暴动初期。其中,枪械作为20世纪的常规武器,尤为当事人所关注。从历史实态出发,尝试从当事人角度理解武装暴动过程,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解读中共在白色恐怖下的生存探索历程。本文以1927年夏中共开始发动武装暴动到1928年六七月中共六大召开前后为研究时段,通过分析武装暴动初期中共内部枪械概况、补给方式以及枪械观念,探讨枪械问题在中共武装暴动初期对中共的暴动实践、组织运作以及暴动观念的深刻影响,以加深学界对装备、技术在中共组织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由于工农红军的枪械问题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因此本文更关注暴动初期各地尚未完全军事专业化的暴动武装的枪械问题。
自19世纪发生革命性的军事技术变革后,现代枪械已逐步成为步兵的基本武器。当1927年夏国共走向武装冲突时,枪械的持有状况可作为衡量二者军事实力的一个标尺。相关研究显示,随北伐而不断扩编的国民党军队此时仅第一集团军已达到五十余个军、十九个独立师,并掌握充足财源、贸易港口与兵工厂。其中,仅汉阳兵工厂半年即可生产七九步马枪7840支。而中共武装除了少数受其影响的军队外,大部分是北伐时期建立的农会、工会等群众武装,并缺乏专业军事训练、经费来源与军工基础。在武装暴动初期,大多数党员与工农群众都不会使用枪械。1927年9月,湖南省委总结暴动失利时承认:“负责同志多半是书生,没有战斗经验,一般同志亦多不能战斗。”刘伯承在南昌起义失败后总结时指出:“我们的党平日少有准备阶级的武装,党员军事人才非常缺乏。” 1929年《中央通告第二十九号》也指出:“据广东暴动的经验,不但广大群众不会使用武器,就是多数党员也同样的不会使用武器。”甚至在秋收起义时,连湖北省委派往鄂南的军事人员都不会使用驳壳枪。
随着1927年夏一系列反共事变发生,中共在城市的工人武装受到了重创,农民武装成为各地武装暴动的主力。农民武装分散于各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枪械被集中收缴,但也使得各地党组织在筹划暴动时需费时费力集中枪械。例如秋收起义前,湖北各地的枪械都存在不能集中的问题。在湖北孝感,“枪枝都是散的,大概可以集中十几枝”。在枣阳,“因枪支少,不敢轻举,全县枪七十余支,到今还未集中”。1927年10月福建闽南特委给中央的报告同样提到:“目前有组织之农民约十万,可用之武装当在五千以上。惟地域广阔,力量未免分散。”直到1928年,这种情况依然存在。该年4月,福建临时省委发现永定县的枪支分散在各处,“现全县农民军械有二百余支子弹枪,但散在各地,鸟枪在外”。通常来看,北伐时期中共群众基础较好的区域持有的枪械也较多。湘鄂粤是中共北伐时期的农运重心,农会数量多,影响大,并已形成一定的农会武装。尽管受到国民党、民团等势力的打压,但这些省份的农会仍存留相当数量的枪械。1927年10月,湖北省委报告全省武装情况:“武装方面各县农民之快抢,多者达二三百枝,少者亦有二三十枝。全省武装的县份,共有枪约二千枝。” 1927年7月,湖南省委在给中央的信中指出:“湘虽失败,然收集流亡,两千支枪尚或可得。”相较而言,在北伐所未及的地区,农会的数量有限,中共所掌握的枪械也较少。例如1927年7月,山东省的农会中,“有武装的地方,即墨可有枪六十枝供指挥;平原有枪不甚详,即警备队之枪枝;寿光有枪很少,不过五六枝”。但这种群众基础与枪械储备成正比的理想状态很难达到,往往受到暴动决策与地理交通的双重制约。中共中央在暴动初期专注于筹划一些重大暴动,而要求各地党组织对其做出相应的配合。这使得重大暴动与地方暴动相互影响。有时中央规划的重大暴动会有利于暴动所在地党组织的枪械增加。例如南昌起义的叶贺部在南下时每名士兵负载二三百发弹药,结果沿途抛减现象突出。仅贺龙所属军部特务营从南昌到瑞金就丢弃子弹3万余发。其余枪炮更不在话下。广东、江西与福建是南昌起义贺叶部南下途经省份,即得益于起义部队所遗留抛减的枪械。例如广东普宁:“最近搜缴叶、贺遗下之枪械,只得水机关[枪]三挺,好枪五十枝。”而江西仅抚州一地,中共接洽的土匪武装已获得南昌起义部队接济的枪支1200支,子弹10余万发。但有时这些重大暴动也会造成其他地区枪械不足。例如1927年7月叶贺军队开赴南昌待机起义时,鄂东枪械均随部队东下,“当叶挺贺龙两部东下,中央及鄂省委即会同决定派人将不在鄂东保存或藏匿之武器,不能立脚之同志及工农一并带往叶贺军中,不料执行命令者竟将所有武器及一切负责同志、勇敢工农完全带走,于是鄂东之党务工农运动,遂悉随贺叶东下!”与此类似,1927年6月,海丰的农民自卫军300多人携带枪械被调往湘鄂响应湘鄂暴动,致使本地缺乏暴动枪械。除了中央的暴动决策,地理交通对中共枪械数量也具有明显的影响。同属群众基础好的省份,广东与湖南相比即占据地理优势。广东地邻港澳,便于就近购买枪械,因此民间枪械较多。而湖南地处内陆,虽农会数量最多,但枪械来源困难。正如谭平山所指:“湖南有30万起义农民,困难在于如何获得武器。收复广东很有必要。那里有30万支步枪,有同国外联系的港口,有财政资源。”谭平山所指的“30万支步枪”,应指的是广东的民间枪械数量。同样,以陕西为例,当地的中共武装力量主要集中于陕军而非农会。理论上军队的持枪数量应比群众组织多。但受限于边远内陆的地理交通条件,陕西军队整体的枪械弹药均较为匮乏,致使从事军运的中共也存在枪械补给问题。1927年11月,陕西省军委在报告中指出党在陕西军队的支部存在枪械弹药缺乏问题:“许旅枪支不足,子弹甚缺,不能作长期斗争,应积极为之补充。李旅虽枪多人少,但枪多自造,准头不好,子弹更少。”可见,在现实中,群众基础与枪械储备相结合的理想暴动状态并不常见。即使在群众基础好的地区,中共也容易发生枪械匮乏,影响暴动的发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枪械数据均来自各地党组织的汇报,未必真实、准确。以湖北省为例,一方面,报告中存在盲目夸大以凸显工作成果的现象。如大冶、阳新、鄂州原报告有一百多枝枪,但其实“仅有四枝自来得,一枝步枪,弹药都不多,并且不能集中”。另一方面,也存在隐瞒不报以保存实力的情况。如湖北省委发现:“鄂西施鹤一带C.Y.同志有千余枝枪,C.Y.省委竟忘记对党的省委报告,直至九月二十[日]左右C.Y.省委书记昌群同志才说出。”即使在报告中已列举的枪械数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党组织正在试图接洽或夺取而实际尚未真正掌握的各种武装(如土匪、民团)的枪械。据湖北秋收暴动前鄂北特委报告所言:“随州的二、三支枪,及襄阳的枪,统统不在我们手中,当我们去他们这些有枪的人多半同我们翻脸,只有枣阳的枪还有二十多支完全在我们手中,故鄂北的情形,并不是我们预想的和这报告上这般的好法。”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所列枪械数量中,虽有步枪、驳壳枪、机枪等现代枪械,但鸟铳、粉枪、抬枪、土炮、长龙大炮等土制火器占据多数。如湖北黄麻农军,“农达数千人,除有一部鄂豫溃兵外,余皆为农民。枪械各色都有,而以猎户所用之猎枪为多”。在福建平和县,“农民方面只有鸟枪,没有洋枪,只有一乡有十余支土制的单响子弹枪”。土制火器射程有限,而且容易受潮。在多雨的南方地区发动暴动极易受到天气干扰。1928年3月8日,在福建平和县起义中,农民攻城时“因天雨鸟枪失去了作用,农民颇恐慌”。相对枪械而言,问题更凸显的是弹药。1928年4月,江苏淮安北乡暴动失利,江苏省委总结教训时指出:“我们得来的枪支四散在各乡,暗中收藏,因为子弹缺乏,没有执行烧杀的工作。”由于枪械类型各异,弹药口径不一,因此增加了补给难度。有的地方有枪无弹药,或有枪但失修不能用。这种问题一直到红军在苏区建立兵工厂、修械所时仍有所延续。可见,从总体上来说,中共此时所掌握的枪械数量、类型均不尽如人意,而且过于分散,武装人员也缺乏军事训练。要面对具有明显武装优势的国民党武装发动武装暴动,中共需要能及时改善自身的枪械状况。
在中共早期活动中,中共中央通过共产国际的援助获取大量资源,并将资源分配至各地地方党组织,推动地方党务发展。这使得中共中央与地方党组织的纵向资源流动尤为突出。例如1926年2月,中共中央指出:“考察过去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的报告,以下之三事为最多:(1)请增加工作人;(2)请增加经费;(3)问题发生后请求解决。”因此,对各地党组织而言,枪械无疑也属于中央援助范围之内。在武装暴动筹划阶段,各地党组织面对上述枪械匮乏问题,延续了以往的纵向资源流动模式,呼吁上级增强枪械支援。从报告来看,尽管同属枪械补给申请,但不同组织层级与不同地区对上级的枪械诉求存在一定差异。从层级来看,大多数省委对中央的要求比较和缓。1927年12月,浙江省委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军械问题,总得请你们设法给钱。全无一杆枪,是不好工作的。”1927年12月,赴安徽省的中央巡视员尹宽致信中央报告筹备寿县、芜湖起义时也提出:“此地有两个盒子可买,买来可做基本,甚有必要;否则赤手空拳,要去夺武装,实较困难。”1928年3月,福建省委在筹备闽南、闽西起义时请求中央:“购买枪弹的办法,运输办法,请中央要十分注意办理,因为闽南各县农民购枪的要求十分迫切。最好中央能帮助我们多少枪弹。”而处在暴动一线的特委、县委的枪械诉求则较为急切,不仅数量大,而且要求高。1927年11月海陆丰县委向南方局、广东省委要求:“我们要组织东江工农革命军,曾请兄设法借给此处炮弹(枪一千,弹越多越好),并派二十人以上的军事工作同志来此训练,详情前函已述。现不特东江为组织工农革命军切要需要枪弹,即第[四]团枪弹之补充,亦十分急切。” 1928年3月,中共黄罗蕲特委与黄冈县委致信湖北省委:“前面说过我们要组织十队游击队。每队须三支、二支驳壳。我们做特务工作□支□□□支系刘□□拿着。除购买外,请省委接济我们十五支驳壳,剥壳子每支至少要一千发。我们现有的枪支子弹都用完了,简直不敢用,请先接济剥壳子六千发。” 1927年11月,河南信阳四望山的农民暴动武装“幻想由武汉运机关枪迫击炮,到四望山,并在山上教练军队。”这也折射出在向上级提出枪械诉求时,组织由上至下越来越急迫的趋势。
从地区来看,处于暴动中心地带群众基础好的地方党组织对枪械的诉求较大。例如在秋收暴动中心省份之一的湖南,农会成员较多。湖南省委不仅要求中央调两团兵力进攻长沙,还须从广东进攻湘南唐生智部队以资策应。同样,广东的琼崖地区“只敌兵一团八百,战斗力弱。农军甚为活跃,我们同志约有一万人”。中共中央南方局、广东省委据此希望占据琼崖作为军事策源地,在琼崖暴动第一次计划中即列出需要10万元军事运动费,七九步枪、六五步枪5000支、驳壳枪2000支、手榴弹50000个,以及轻机枪、重机枪、山炮、水面飞机等武器的清单。而如上文所述的浙江、安徽等其他省份对中央的枪械诉求则较小。由此可见,枪械的需求量随着各地暴动预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中共中央而言,枪械不同于早期的人才、经费等资源,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对象。早期中共专注于群众运动,对军事运动较为忽视,直到1925年10月才设立军事运动委员会。1927年5月,赫梅廖夫承认:“无论是中共中央还是我们共产国际执委会代表,都对党的军事工作重视不够。”面对枪械需求,中共中央最初也是希望直接采用国民革命时期苏联对国民党的军援方式。因此在最初筹划武装暴动时,中共中央准备以南昌起义叶贺部夺取潮汕,直接从港口获取共产国际军援,占据广东以解决枪械弹药补给问题。1927年9月周恩来率南昌起义部队南下时即向中共中央呼吁:“子弹及机关枪缺乏,请电知国际能于外埠装好货物,一俟汕头攻下,在十日内即能运至汕头方好。”而这一计划最终没能实现,使得中共中央只能通过共产国际的援助经费购买军械,解决武器补给问题。但国共分裂伊始,中共不仅失去国民政府的资源,同时各项开支也在增大。各地党组织的经费问题很快凸显,以至于中共中央除了一再呼吁共产国际增加援助经费外,还严格要求党员按时上缴党费。
在此背景下,单纯依赖纵向补给显然不能满足各地的枪械需求。枪械不同于刀矛等冷兵器,不仅造价昂贵,而且持续消耗弹药,需要专业维护修理,必须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予以支持。按照1928年下半年的预算,中共向共产国际申请拨发的工作经费是每月104000元,其中军事工作经费是每月30000元。而如表1所示,据1922年国内兵工厂的军械价格来看,七九步枪单价为43元。那么即使每月中共中央将共产国际援助的全部军事经费投入武器购买,在理想状态下也只能购到不足700枝七九步枪,何况尚无弹药,不足以满足上引1927年11月海陆丰县委补给1000支枪的需求。面对当时各省各县的枪械诉求,其供需缺口之大可想而知。在中共各省省委一级,大多已入不敷出,开始转而向下级征集经费维持运转。1928年2月,湖北省委承认:“惟两月以来省委经济日渐入不敷出,省委于去年十二月支出八八二七元,而今年一月分支出则达二〇六三〇元以上,目前工作扩大,需求增多,中央极穷,事实上已不能在经济上给省委以及时的美满的帮助……故现在省委所需经费势不能不仰给于富有经济力量之地方党部。”湖北省委指定的“富有经济力量之地方党部”分别为黄安、鄂中、鄂西南,各需提取17000元、8000元、2000元,共计27000元。陕西省军委致中央的报告也指出:“陕西省委经费困难,军部无一点经常费,请斟酌为陕西省军部每月拨寄津贴若干,每月至少须一百五十元。”在这种情况下,连省委的日常运作都要仰仗下级组织的经费,更不用说满足下级枪械补给的要求。1928年1月,湖北省委即承认:“购买枪械与省委经济问题有关,不是要买就可以办到的。”1928年6月,广东省委致信罗定县委:“要求发枪问题,县委每次报告都提出这个问题……省委当然不是完全否认缺乏武装的困难。有可能当然要设法帮助,但现在经济困难,环境恶劣之下,实在无法办到。”
尽管难以直接支援下拨枪械,但由于省委往往地处省会或商贸口岸,便于向洋行等商家购买枪械,因此代购逐渐成为省委与下级组织之间枪械补给的新方式。部分省委曾尝试以集中代购的方式统一分配管理全省枪械。例如1928年1月,湖北省军委制定由其军械科统一全省购枪制度:“军械科直接与洋行发生关系,并整理、保存与运输事宜。各地缴来购械款项,丝毫不得提用;但各地购械壹打者,须扣二枝作三镇之用。” 1928年6月,江苏省委也曾要求各县建立起扩充武装及相关经费制度,各县扩充武器筹款要上报省委预算,必须有1/3的筹款用于购置武器,购置的武器归省委军事科专人管理与分配,不能由筹款各县自己分配。但从效果来看,省委的代购往往打折扣,仍不能完全满足各地枪械需求。这首先是因为省委本身的军事后勤建设较为滞后。1928年,湖北省共青团指责道:“省委没有注意军事工作,省常委不要军委参加(据说是为了秘密工作),一切工作均隔阂起来。其他枪械的集中、分配,均未做好。”从各项报告来看,省委似乎缺乏稳定的购买渠道与专业的储存管理,往往遇事临时拼凑。例如湖北省,“各县、市委急如星火的向省委及军委索取枪械炸弹,但枪械一共不过十余支,炸弹一个也没有”。而且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有的省委还存在挪用下级购枪款的现象。1928年3月,福建省临委因中央所发经费有限,经费困窘,“不得已将永定、龙岩两处农民汇来买枪弹的款五百余元,完全借来用去”。其次,从交通运输的环节来看,中共尚缺乏稳定的交通网络。尽管八七会议强调建立全国交通网,但与专注于南昌起义一支军队的枪械补给不同,各地武装起义涉及的补给网络需要具备充足经费、稳定交通与严格管理。但在白色恐怖下,交通往往受到敌人的破坏。仅1928年,湖北省委机关即被破坏3次,造成交通补给断绝。据湖北临时省委秘书长余泽鸿所述,鄂中地方党组织筹划暴动,“其时子弹缺乏,无法支持,埋藏枪械而散,来省请求接济,到省买得子弹后又遭破获,以后消失遂断绝”。湖北省委对黄梅县委枪械补给的答复是:“至于枪支问题,因为运输不易,不能送来。”鄂南区同样如此:“至于省委,并非有枪不给,第一是因为没有枪,第二是因为运输困难。”距湖北省委所在地武汉不远的鄂中、鄂南与黄梅县尚且如此,其他区域可想而知。
再次,结合当时的国际军火贸易大背景来看,中共的武装暴动时期恰逢1919—1929年列强实施对华武器禁运时期,枪械作为禁运商品价格节节上涨。根据陈安东的研究,对华武器禁运实际上滋生大量军火走私与军火掮客,呈现出复杂的多渠道供销关系,通过层层转手抬高了黑市枪械价格。这就使得中共购枪成本大幅上升。例如天门县委通过湖北省委代购“驳壳八枝,炸弹四个”,花费“金条三根,约三十二两重”。鄂中特委在报告中提及:“鄂中北则据说前后呈解省委有万余元,鄂中南则前后确交省委九千五百元(仅买得薄[驳]壳六枝)。”对比表1所引,自来得手枪每支120元,可知通过湖北省委代购价格翻了10倍之多。由此可见由于经费压力,中央与省委不仅难以自上而下地满足下级党组织的枪械补给需求,甚至转而自下而上地寻求经费支援。在此过程中,党内枪械的组织补给,逐渐从下级直接向上级申请枪械转变为下级通过上级代购枪械的方式。上级在党组织资源流动中的层级优势转变为所在市场的区位优势,但这种优势也因管理、经费、交通等因素限制而受到削弱。
作为暴动一线的地方党组织,除了向上级申请枪械外,还需要从其他多种渠道获取枪械。较快捷的方式是设法搜集中共地方党员原先埋藏在乡间的枪械。埋枪是当时各地党组织在革命暴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常选择的办法,等待时机再取出枪支活动。1927年7月,湖南省委在给中央的信中指出,如果在军事方面既不能将挨户团改编取得合法性,又不能上山准备长期斗争,“上二者都办不到则埋枪”。但该办法的缺陷是难以确保枪械能安全保存下来。中共四县(均、光、谷、襄)临时特委委员杜仲安发现,“将武器埋起后,不但被反动势力、背叛同志易于搜去,即忠实同志在生活无聊时亦私自出卖”。此外,在有限的条件下,地方党组织还可以自制部分鸟铳、土炮等旧式枪械。例如1928年7月,福建上杭蛟洋“群众砍伐沿路杉木,出卖得八千余元。除抽出两千余元开办农民银行外,余都拿来设造枪所,铸土枪、鸟枪等武器”。但如上文所述,旧式枪械尽管造价较低,但使用上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如何从更广的渠道获取、增添现代枪械成为地方党组织的重要课题。早在1927年6月各地武装暴动尚未普遍爆发时,维经斯基已经发现农民通过各种方式自筹武器,并指出武装农民应有的方针:在农村,很难说究竟有什么样的武装力量。老实说我不知道,但可以根据下面的情况作出判断:这就是农民游击队时而在这里,时而在那里袭击常规军,解除士兵武装,解除绅士武装,现在就在通过这种途径武装农民,农民从逃兵那里获得武器,还可以购买到北伐时军阀们遗弃在农村的武器或其他什么东西。不管怎么说,在武装农民问题上的方针是这样的:农民应当靠民团、靠绅士和地主的武装力量来武装自己;其次,必须帮助农民从中共获得资金和其他经费,以便他们能在自己的农村或经城市购进武器。
维经斯基发现的“靠民团、靠绅士和地主的武装力量来武装自己”与“购买到北伐时军阀们遗弃在农村的武器”这两种方式,事实上就是乡村行之已久的自筹民间武装方式。这两种方式不仅可以绕开成本较高的正规枪械贸易渠道,而且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也有利于白手起家的中共。而20世纪20年代的地方军事化使民间聚集了大批枪械,为中共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条件。据Edward Allen McCord、邱捷、何文平等学者研究,民国初期的兵灾匪乱使得乡村社会出现了自太平天国运动后的又一次地方军事化高潮,各类武装团体活跃,枪械泛滥成灾。在兵灾匪患特别严重的地区,不仅民间持枪自卫风气浓厚,而且因战乱频仍,遗落当地的庞大枪械逐渐催生了民间枪械市场。这种民间市场不处于国民党严密关注的口岸城市,购买的风险较小,适合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取枪械的武装团体购枪。这种枪械泛滥区域即为筹划暴动的地方党组织所重视。如江苏省委在筹划全省农民暴动时关注的江苏江北地区,“农民多半佃半匪,性情勇悍,且多有枪械(历次战争向溃军夺得者)”。福建临委也认为闽南“农运颇有基础,农民武装也颇普遍(每五家有枪一支)”。在这些区域,中共地方党组织通过征集与购买的方式补充暴动枪械弹药。如1928年4月,广东省要求:“暴动时对于有枪枝不肯取出的农民,应当加以积极的劝导,在劝导以后不取出的,应没收其枪支。富农多有枪枝而不愿取出,为革命的利益,此等强制手段,有时亦须依然采用之。”湖北江陵暴动时,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即通过民间购枪的方式扩充实力,“当江陵没有失败以前曾经提了一笔款到松、枝、宜购枪(因军阀混战有一部分枪散在民间)”。河南的豫南特委也注意从农民、军队手中购买枪械,“待中央款项交涉好时,可抽一点设法在农民手中买,或向军队中买”。相比于普通民众,地方上的武装团体掌握更多枪械。驻军、民团、匪帮、会党武装均持枪自重,被称为“有枪阶级”。在频繁的武装冲突中,枪械成为支撑社会权力的稀缺资源,为各方所瞩目。例如鄂北一带,“襄、光两县散布民间的枪支不下万余支……这些枪支的来源有三:一为于学忠、岳维峻失败所掉的;一为土匪所掉的;一为土劣想培植势力所购买的。乡间有这偌大批的枪支,极为驻军与土劣所垂涎。鄂北有了许多枪支,未尝不是领导群众与反动势力斗争的好机会”。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常常将国共分裂后的乡村武装简化为支持国民党的地主民团与支持中共的贫农农军之间的二元对立两大阶级阵营。但近年的研究发现,这个时期的乡村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不仅政府、驻军与民间武装之间时而联合时而冲突,甚至各自内部也存在紧张的博弈关系。因此,与其将此时的地方武装冲突完全视为二元对立的阶级冲突,不如看作不断变化、纵横捭阖的武装冲突网络。从这个角度来看,各武装更容易将中共掌握的农军视为该武装网络中争夺枪械的诸多武装中的一支,而非截然对立的组织。而在中共眼中,这些武装的枪械也是发动暴动亟待获取的武器。如表2所示,在湖北江陵党组织上报的暴动计划中,即将江陵各区的地主土劣通过各种渠道集聚的六百余支枪视为暴动武装基础,并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掌握。
中共地方党组织从各类武装团体中获取枪械,大致有三种途径:由在这些武装中的党员策动内应予以缴获,通过宗族、乡谊、同窗等各种社会关系联络接洽武装首领获取,以及直接武力夺取。在武装冲突网络中,中共更容易采取合纵连横方式掌握枪械,用于武装暴动。1927年9月,鄂北特委“九月初曾利用当土劣相互冲突的机会加入一方争斗,将对方三十杆枪之力量撤了七杆”。鄂中的暴动负责人通过接洽土匪发现:“天门土匪,以西北乡为最多,过去未与党部发生冲突,现在愿意借枪给我们用,并有一大股土匪,有枪六七十枝,愿意受我们收编,若将此股收编后,再其余之股收编,共可得枪一百六十余枝。”此外如河南的红枪会、四川的神兵,均与各地党组织发生联络,表示愿意参与暴动。当然,在这些武装眼中,中共发动暴动的意义与其理解是存在距离的,但这不妨碍双方取得暂时的合作。除了地方武装之外,一些地方党组织还通过国民党内不同派系人士的渠道获取枪械。如广西省党组织即通过接洽被驱逐的新桂系干将俞作柏获取枪械:“‘五·十四’清党后,俞作柏及我们同志计划军事行动,枪械、经费时有接济。”。通过上述努力,在当时枪械紧缺的情况下,中共暴动骨干能在短期内在民间聚集一批枪械发动暴动,并在暴动中通过缴械不断增加枪械,壮大实力。然而,地方军事化固然推进了中共的武装暴动,但也对中共组织本身产生了影响。中共能在短时间内集聚民团、匪帮与会党等各类武装团体参与暴动,但是否能将其改造成革命武装则另当别论。1927年10月,河南省军委在总结了省内各武装力量后即指出:“这点的拉杂组织,绝不能看作我们的力量,到实际斗争起来,或者还要反对我们都说不定。”因此,一旦暴动结束,关于枪械的归属与分配,往往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1928年1月的浙江省奉化暴动中,“有数土匪同志将枪械携走”。1928年6月,浙江宁海县亭旁区暴动,当地党委发现:“武装同志不受指挥,自由约队伍到各村缴械……他们缴来的械,视为己有,一般没有缴到的很为不满意,因起冲突。革委会后强他们交出。”而一旦被要求缴枪后,亭旁区的“武装同志”就不与党委联络了。甚至普通农民,也往往将枪支视为己有,拒绝上缴。一旦暴动失利,枪械就很容易流失。例如湖北应山,“从前农协枪枝,因与平靖冈之战,全部分给各乡农友,但战争失利后,农友家属受重大损失,对农协深致不满,枪枝遂不能收回”。这使得再次暴动时,枪械仍需重新聚集,充满不确定性。即使在党组织内部,由于获取枪械的任务往往由少数党员与农会干部构成的暴动骨干负责,其私人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使得少数骨干的态度与境遇对整个地方党组织的暴动产生较大影响。如湖北龙冈镇党委的枪械是由几个骨干负责筹措保管,结果一人出事,都受影响,“公威带去的武器,龙山镇保存一枝,由宋、朱两同志带三枝赴龙冈,又由刘子立私人买长枪九枝,共计龙冈长短枪十二枝,已叫陈安邦带信给刘将该项武器暂藏,现陈来电,谓已被捕,不知结果如何”。湘北暴动时,何资深发现岳阳的枪械是由负责人个人掩埋而他人不知道埋藏地点,造成县委无枪可用:“我们在岳州没有现成的武器可资利用,不过岳县委报告,早前农协尚有枪若干余枝,不知埋在何处,要找负责人××同志才能设法取去。”结果直到湘北暴动失败,该负责人都没找到,枪械也没能使用。暴动后,枪械也不由组织统一管理,而是被县区委少数武装骨干视为己有,私自处理。甚至一些地方出现武装党员持械自重,要挟党组织的情况。在汉口农民运动中,“枪枝遂集中于傅得胜之手,值省农裁撤夏口农委,欲收回枪枝,傅因生活无着,兼以童世宇说省委要收枪枝,是因为怀疑他们,傅遂挟枪要挟团体”。同样,因县委、区委逐渐掌握了枪械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县委、区委枪械难以被上级调动的问题。例如周逸群发现:“所谓特委不过是沔阳县委;所谓工农革命不过是沔阳团防……特委不能提区委之款,枪支亦多不能集中。”据杜仲安报告,鄂北同样如此:“在清乡军未到鄂北以前,鄂北各县许多想将枣阳武装之调出游击一次。向特委请求,而枣阳同志不受特委命令,故未做到。”可见,地方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地方军事化获取枪械资源,但同样容易造成枪械流失与不服从调遣现象。地方党组织通过多渠道获取暴动资源,在促进地方灵活发展的同时也对中共的组织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也成为后来苏区建设中的重要课题。
枪械不仅是中共暴动实践中的重要工具,同样也是党内暴动观念的争议焦点之一。尽管共产国际内部对于中国革命的政策存在争议,但武装实力始终为其判断态势的重要依据之一。共产国际从一开始就颇为关注中国国内各军事政治集团的武装状态,也深知苏联军火是维系共产国际与国民政府关系的重要因素。从苏联对华军火援助的内容来看,也以现代枪械火炮为主。根据苏联军事部门相关统计,1924—1926年,苏联计划调拨给广州国民政府、冯玉祥等军政集团总价值1883414卢布的武器装备,包括步枪676万支,步枪子弹8410万发,以及机枪、榴弹炮、军刀、双马敞篷车、马匹、马鞍等一系列配套装备。对于中共武装问题,尽管共产国际并未如对国民政府那样热心,但瓦西里耶夫、维经斯基等人仍提醒中共至少应该注意工农武器问题。1925年7月,在中共尚未成立军事运动委员会之前,瓦西里耶夫已经致信中共中央,主张中共注意组织工农武装,夺取武器库,将武器分发给可靠群众,组成小型纠察队与农民军,并提醒中共可借鉴俄国农民游击队的经验。1925年8月21日,共产国际执委会东方部在给中共军事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要求中共加强对国民党军队的影响,同时注意建立农村游击队与城市战斗队。相对而言,尽管中共中央曾考虑过武装问题,但受到共产国际政策影响,而自身又更专注群众运动,所以在国共合作时期对武器问题一直较为谨慎。在尽力维持国共合作的共产国际政策框架中,武器被视为有可能会破坏国共关系的危险因素。1926年9月,在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中,中共中央尽管注意到全国的农民暴动高涨的态势,承认“农民现时要求武装自卫是必要的”,但又担心农民获取武装后引发冲突,认为“素无组织训练的农民,在有了武装之后,很易发生超出于客观限度以外的行动,甚至于为军阀或首领所利用”,因而主张将农民武装仅限于自卫范围。1927年4、5月,中共五大通过的《职工运动决议案》规定:“工人有武装在最初仅止自卫(对付工贼流氓)等,维持秩序,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而认为工人纠察队是保障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武装之一。”但就在1927年5月,中共中央又就汉口工人纠察队的调动与指挥等权限向武汉国民政府作出妥协。据蔡和森回忆,当1927年夏武汉国民政府限制汉口工人纠察队枪械时,“政治局中常有人替汪等如此原谅:‘也难怪他们,武器不是好玩的,现在工农在他们看来如此过火,他们自然怕工农拿着枪便要转来打他们自己呵!’”。当国共关系趋于破裂时,共产国际与联共部分成员已经着眼于工农的武器状况,而且具体到枪械子弹等问题。1927年初,维经斯基报告:“关于武装城市工人的问题情况很不好,因为没有武器,也无从获得武器。汉口的纠察队(名称不确切,更应称之为近卫军)几乎没有武器。” 1927年5月,赫梅廖夫报告:“纠察队和农民游击队的武器问题难以解决,而且农民游击队在多数情况下有武器而没有子弹。” 1927年12月,别尔津在详细对比了广州驻军、驻港英国海军与暴动武装的各类枪械火炮及弹药后,得出关于广州起义的结论是:“工农政权有被广东反革命势力和香港武装力量摧毁的危险。只有工农英勇抵抗以及我们及时给以武器、经费和人力支援才能挽救局面。”可见,共产国际在衡量武装暴动力量时仍是比较重视武器尤其是枪械状况。尽管中共中央自1927年国共分裂后强调建立独立武装的重要性,但这种转向,难免仍带有重群众运动、轻军事运动的思维惯性。在中共中央心目中,理想的武装暴动应以俄国十月革命为蓝本,即强调以群众暴动为主,军事活动为辅的革命运动。因此,中共中央一再强调群众力量而非军事力量才是暴动的中心:革命的斗争方式,也只有以工农群众的武装暴动为主力,夺取敌人的武装,武装工农,吸引兵士土匪群众,造成真正革命的工农军,凡是以前利用军事领袖或土匪(红枪会)首领的方法,都不免要使我们重蹈机会主义;同时,如果仍是不信任群众,只信赖组织好的武力,一切政策都以武力充分与否来决定,这也无异乎想在工农群众之外,另外靠一种武力,来替代工农革命。
因此,面对各地党组织的枪械诉求时,中央及部分省委常常以十月革命作为暴动模板一一斥责。如湖北省委指责孝感县委:“苏联的十月革命又有什么军队?完全是暴动成的!”其实在十月革命中,具备压倒性的武装优势本身就是苏维埃的胜利因素之一。但在中共中央印象中,十月革命的群众力量被无限放大,武器因素却被忽略。在1927年,长期专注于群众运动的中共中央即将这种群众一暴而成的十月革命印象作为各地武装暴动的模板推广开来。这种暴动解读折射出八七会议前后新成立的中共临时中央急于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联络上层国民党军事力量的政策路线予以切割的焦虑心态。在中共中央看来,是否发动群众是中共武装区分其他武装的重要标准。因此,在评估暴动中敌我力量对比时,中央往往是以掌握的群众人数与革命积极性为重要指标,武器仅仅作为参考因素。而且所列的武器往往涵盖诸多冷兵器,枪械并不突出。如中共中央将湖南作为秋收暴动重点,即是看重那里广大的农会群众基础。同样,湖北省委最初认为湖北的秋收暴动以鄂北环境最好,是因为当地具有数万可靠农民,并已经起来反抗驻军。而当地仅有枪械两百余,在湖北各区并不突出的情况却不在湖北省委考虑之列。此外,北伐时期群众运动的迅猛发展使得中共对于敌情过于乐观,片面强调群众所受压迫程度,认为压迫越大反抗越大,却忽视了暴动中的风险因素。纵观此时中央与各省委的暴动计划,强调民众受到压迫,亟待抗争的篇幅就远远超出暴动军事技术的说明。而1927年全国普遍出现的民变高潮也使得中共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已经动摇,暴动一触即发,党组织仅需积极投入领导即可成功。
中共中央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枪械在暴动中的作用,但试图将其控制在群众路线的范畴中。然而,这种观念逐渐趋于极端化。中共中央淡化枪械在武器中的特殊性,反复将各地枪械诉求视为以往抛弃群众运动的“军事投机”,甚至强调无须枪械也可暴动成功。因此,不但向上级申请枪械被视为军事投机,即自行筹备枪械武装的行动也往往受到上级质疑。在地方党组织自行筹措枪械的各种方式中,唯有发动群众缴获敌枪最为中共中央认可。因其不仅符合中央的群众路线,也能解决缺乏经费的问题。而对于其他方式,中共中央的态度比较谨慎。例如购枪就时常被视为地方党组织忽视群众运动的军事投机。1928年2月,中共中央致函云南临时省委时,对其购枪的方式提出了批评:“买枪夺取政权的计划,实是笑话。这种只靠枪杆子没有群众的革命是国民党的勾当。我们只能以工农群众为基础而去发展武装组织,或抢夺敌人枪械武器,或是拆散敌人队伍。”1928年2月,广东省委致信罗定县委,对其要求武装接济的答复为:“炸弹、子弹不能给,也不能给钱买,要买只好你们自己买,但你们绝对不可迷信这就能保证胜利。”对于联络、分化驻军、民团、土匪与会党武装的做法,中央也一再认为是“机会主义余毒”。1927年11月1日《中央通告第十五号》指出:“如果,一说起暴动,便只想着军事行动,想某地有杂色军队几团,有土匪几股,可以勾结运动起事。这种对于‘暴动’的国民党式的旧观念是机会主义的余毒。”这种片面强调群众路线的暴动观念在八七会议前后尚不突出,甚至在不少省份拟定的暴动计划中仍有积极购枪与联络会匪的内容。但在1927年10月南昌起义失败后,中央就逐渐将其归咎于起义领导不信任群众力量,从事军事投机的行为:“前敌指导,只知道军队是主力,‘革命委员会’是政权,根本上不信任群众的力量,不去发动农民创立真正的民众政权,因此将富有历史和伟大的意义之‘八一革命’,变成仅仅是投机的行为。这是一切错误的总错误。”尤其是11月各省暴动相继失败后,中央更认为各省领导“中机会主义余毒”:“广东,湖南,湖北的农民暴动没有能胜利,并非农民群众的力量已经爆发而被反革命的强力的力量所扑灭,乃是我党当地指导机关,中着很深的机会主义的余毒,不曾去发动群众,大半变成军事投机而致于失败。”随后在十一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中,这种观念不但大大强化,并通过组织纪律的方式贯彻下达。会议通过的《中国现状与党的任务决议案》认为党内存在“小资产阶级的机会主义余毒”,不相信群众,只依靠军事力量。此后,这种将暴动失败归咎于军事投机的做法也频频出现在省委之中。例如1928年1月,广东省委总结广州起义教训时指出:“此次暴动以前,一般同志及一般群众都有偏重武装的观念,到了暴动时指导机关亦只注意军事。”
与中央着眼于政策路线不同,各地党组织获悉上级的暴动命令大都比较紧促,往往缺乏暴动准备的时间与资源。对于基层党组织而言,要完成上级传达的暴动任务,取决于民众的响应程度。与中共中央反复强调民众压迫程度不同,暴动负责人发现,民众是否参与暴动还取决于对敌我武器的对比,以衡量参与风险。从各地暴动筹划的经验来看,当武器充足,暴动参与人数与参与积极性趋于上升,反之则下降。如湖北秋收暴动前,暴动负责人发现鄂南人民自卫军较为迟疑:“在人民自卫军中的同志虽有二、三队长及十余兵士,但皆是视势力大小为转移者,并非对于团体有若何的认识。他们见我们的武器少,恐暴动不能成功,恐惧而不愿干。”1928年4月,福建永定县农民在与当地豪绅发生冲突时发现:“驻军多而自己武装太缺少,不能继续武装斗争。”这种情况在第一次暴动高潮后表现得尤其明显。其中枪械的持有状况无疑是民众衡量参与暴动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初次参与暴动的群众多少还能因以往党组织的威信而参与进来,那么在遭到残酷镇压后,枪械就成为不能忽视的降低暴动风险的保障。1927年11月,湖南省委发现即使是在素来群众基础较好的湖南:“农民没有枪支,不敢动作,已成了一种普遍的现象。”不仅农民,即使参与暴动的士兵,在弹药有限的情况下也趋于消极。如1928年3月在广东琼崖,“现在许多同志尤其是军事同志,因缺乏子弹的原故,非常气馁,甚至见敌即退”。可见,获取枪械弹药是发动群众参与暴动的重要因素。这种观念也逐渐传播到地方党组织中。1928年1月,广东澄海县,“澄海农民现在最恐惧的是武器太少,所以不敢斗争。县委也认为武器太少,不能‘打’”。1927年12月,河南省的河北特委“完全不相信群众的力量,任何工作总认为非有枪不成,甚至铸成铁一般打不破的错误观念:‘无武装,无群众’”。因此,地方党组织逐渐认识到暴动失败不是因为“军事投机”,而恰恰是军事武装没有受到重视,枪械远远不足所致。枪械的重要性在地方党组织的认识中不断凸显,甚至“重枪主义”在基层已经非常普遍。湖南省委巡视员巡视湘西党组织时发现:“过去的斗争,都是一些单纯的共产党员的行动,且在斗争上多偏重于军事的布置与枪弹的购买(买枪买弹,已成极紧张的工作,党费困难,不能侵犯买枪费)。”黄安、麻城每月开支8000元,购买枪弹费3000元;黄陂每月开支3000元,购枪弹费1000元,均占县委开支最大宗。
这就与中央所强调的群众暴动路线产生分歧。当时二者的摩擦经常表现在党内上下级之间关于枪械补给的问题中。如1927年鄂南区委指责湖北省委在区委面对敌人十三军时“只给我们驳壳十枝,子弹六百,同时又没有炸弹与炸药,农民暴动起来极为危险而且失败在目前。这点责任,是要省委负担的。”而省委则指责区委军事投机。部分省委也曾公开质疑中央的“军事投机”指责。其中以毛泽东、彭公达、郭亮、易礼容等领导的湖南省委最为突出。早在1927年8月湖南秋收暴动之前,中共湖南省委即针对中央批评省委军事投机进行申辩:“兄处谓此间是军事冒险,令将长沙暴动计划取消,实在是不明了此间情形,是不要注意军事又要民众武装暴动的一个矛盾政策。”毛泽东、易礼容更直接指出:“暴动的发展是要夺取政权,要夺取政权,没有兵力的护卫或去夺取,这是自欺的话。我们党从前的错误,就是忽略了军事,现在应以百分之六十的精力注意军事运动,实行在枪杆子上夺取政权,建设政权。”秋收暴动失败后,毛泽东即率领暴动余部联络井冈山土匪,壮大军事实力。根据林育南的报告,湖南省委在总结秋收暴动失败时曾有人指出:“此次失败,器械(即炸药、炸弹、枪枝、子弹等)缺乏亦为一大原因。铁路之破坏,并非无人,只因炸药炸弹缺乏之故不能充分做到。” 1928年4月,接任湖北省委书记的郭亮再次提出:“过去在湖北(恐怖[怕]现在还是),如果一谈到要武装,就被认为军事投机,这是错误的……应有精密的办法,应有大批的人和武器,这是布置总暴先着。”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不断通过组织纪律对下级施压,试图统一观念。从当时各省频繁地出现“军事投机”的指责来看,许多地方党组织在险恶的环境下依然坚持现实的生存策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枪械。秋收暴动失败后,湖北省委批评各地暴动负责人:“在此次斗争中,依旧要想利用军事政治或土匪的力量,来达到土地革命的目的,所以都集中精力于军事运动,及土匪运动。” 1928年2月,改组后的湖南省委认为湖南的党组织“还是不免有偏于军事行动的缺点”。1928年1月,福建省委指出:“在误解暴动与轻弄暴动的错误中,有一最不好现象就是军事投机。在此次龙岩、漳浦、惠安、永定等县农民剧烈斗争中,同志们所注意到的就是枪!枪!枪!”直到1930年,湖北汉川县委还发现当地党员普遍看重枪械,“对于指导机关,在工作上没有丝毫的建议,一提出建议,就是要钱要枪”,并认为这是“秋斗的遗留物”。还有的地方党组织以消极态度应对中共中央的政策压力。在中共中央通过组织纪律对地方党部的“军事投机”予以打压的情况下,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军事运动无人问津的局面。例如1927年12月,门启衷赴浙西观察,发现浙西各党部党员因害怕担上“军事投机”的帽子而不愿去做军事工作:“目前暴动的计划,在许多同志讨论中间,因为最近各地党部所领导的人,犯的新的机会主义,向武装势力及土匪投机,遂致党内更不想做军队工作。军队内的工作与军事的投机是两件事……所以如此请中央说明此点,并且规定一个军队的土匪的党的工作大纲发给下级,俾多工作资料。”由此可见,枪械问题逐渐从暴动技术问题上升为政策路线问题,成为两种暴动观念争议的焦点,并对各地暴动实践产生了影响。
对于“枪杆子里出政权”的观点,学界可谓耳熟能详。然而,在1927年,中共在白色恐怖中究竟有多少枪杆子,来自何处,党内对其又是如何看待等问题,却长期受到忽视。根据本文的初步考察,可以发现在暴动初期,国共两党的武器差距相当之大。中共所依赖的大多是群众武装,其中很多成员缺乏军事训练。尽管中共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受制于暴动决策与地理交通因素,在暴动初期所持枪械数量少、类型旧、分布散。因此对于急于发动武装暴动的中共而言,获取枪械补给即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由于枪械本身造价昂贵,需求量大,地方党组织不可能单纯依赖经费紧张的上级组织补给,需要进一步拓展渠道从民间获取枪械。在20世纪20年代的地方军事化进程中,民间枪械泛滥,分布于地方民众与各种武装团体中。通过各种渠道和社会关系,地方党组织逐步从各地武装冲突网络中聚集了枪械,发动武装暴动。但与此同时,地方党组织也陷入地方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在枪械管理制度滞后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枪械控制问题。围绕枪械与暴动的关系,中共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在中共中央看来,武装暴动应以群众作为主力,军事力量只应处于次要位置,因此枪械问题不应成为决定暴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但这种观点受到了处于暴动一线的地方党组织的挑战。在具体的暴动实践中,地方党组织发现枪械是群众参与暴动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更为看重枪械的作用。尽管中共中央一再通过组织纪律贯彻其观念,但地方党组织依然如故。
综上所述,在1927—1928年武装暴动初期,枪械是必要的暴动工具,是昂贵的商品,是支撑地方社会权力的稀缺资源,也是将暴动观念付诸实践的试金石。在中共从群众运动向武装暴动转变的过程中,革命技术也随之演变,多种革命实践与观念在不断冲突与调和。就此而言,1927年中共面对的课题要比通常认知的复杂得多,处理这些问题的历程值得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