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抗战大讲堂》第26期,我们邀请到了南京师范大学严海建老师。大家都知道也听说过东京审判,南京审判我估计在座的同学们听得都很少,南京审判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听严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然后后面有问题可以提问,下面欢迎严老师。
严海建: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来跟大家报告这样一个主题,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日本和欧美学界对东京审判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包括资料的整理以及相关研究著书的阐述,对于战后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以及我们看到的1949年以后新中国主导战犯审判相关资料整理和研究,实际上仍然是比较薄弱的,我今天报告的主题主要是重新来看南京审判。我这里讲的南京审判,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宽泛意义上整个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这样一个概念,是一个相对于东京审判、国际审判这样一个概念的范畴。
首先我们简单的给大家回顾一下,就是我们以往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现状以及它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刚才莫老师也讲到,我们一讲到战后的审判,实际上主要讲的是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包括我们看到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在南京的国防部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主要责任人的两场审判,但实际上这个相对于战后的整个对日审判来讲也只是其中的很小的一个部分或者我们讲只是其中的一个案件,那么我们整个看战后的统计的话,从日本方面的统计大概有5700名战犯在战后在“四十九个”这个法庭,当然在1949年之前的“四十九个”法庭接受盟国的审判。
我们今天研究的覆盖面实际上非常有限,这样也造成我们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以及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它的了解是建立在很有限个案的基础上,或者我们讲很有限的叫了解的基础上。这个是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实际上对战后整个对日审判的了解是比较有限的,从我们目前研究来看,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集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以及我们看到的设立在南京的只属于国防部法庭的审判,但是实际上当时在整个亚太地区,包括东京的法庭大概有49所法庭来负责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那我这里有一张表格,这个表格是对国民政府所属的十所法庭审判战犯情况的一个统计表。从这个统计表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国民政府所辖的法庭实际上不仅有南京的法庭,当时在沈阳、北平还有我们看到徐州、台北、武汉、广州等地都是设有审判战犯的法庭,如果我们从统计里面来看的话,实际上大量的审判是发生在其他的法庭,南京的法庭因为只属于国防部,它所接受的相对来讲是高级别的战犯以及由其他的地方移交或者由东京引渡过来的战犯的审判,所以说它实际受审的战犯数量是相对比较少的。但是我们从统计的表格数量可以看到,当时审判战犯比较多主要是沈阳、武汉还有广州和北平的法庭,审判是规模相对来讲是比较大的,另外规模最小的是叫太原的法庭。太原的法庭之所以审判的规模如此之小,是我们知道的当时阎锡山利用日军所谓的残留日军进行反攻作战。审判的日本战犯尤其宽大,这个是一个很特殊的例子,从这个表格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对战后对日审判的研究或者了解实际上是比较有限的,这个是从研究的内容和覆盖面来看。
另外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以往对战犯审判研究,实际上它的这种视角或者我们讲立场是比较鲜明的,就是我们可以看到东京审判研究有一位非常有名的日本前辈学者叫粟屋宪太郎,他有一本书叫《通向东京审判之路》,他在这本书里面就讲到说我们到今天日本的左翼学者和右翼学者以及日本学者和中国学者之间说至今都没有能够,就是所做的研究至今都没有超过法庭那个眼界,就是我们大致上做的事情仍然是什么呢?就是审判者的判罪论与受审者的辩护论之间反复的争执,争执就分为两方,那从日本右翼的角度,大致上都是从挑毛病的这样的一种眼光去看当时的审判存在的问题,那中方的学者大部分都不看这个审判可能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只强调审判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它的遗产的正当性。
这个实际上是对我们今天的,对日本战犯审判研究的非常重要的、需要突破的一个界限,实际上如果突破这样一种政治性的对抗的思维,如果我们把我们对话的对象不要仅仅局限在日本右翼的学者的话,那相对来讲我们会获得对战后的审判包括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我们如果去客观回到那个历史场景里面,然后回到一首的原始文献去看当时的审判到底有什么样的贡献?同时它有什么样的局限以及它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些其实都是需要我们去面对的。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以往研究的现状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今天所要报告的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个部分就是所谓的叫重申或者是南京审判再思考,就是说回到一个起点上来看的话,就是我们以往对于国际审判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它深远的叫国际关系的这样一种影响,我们实际上在相当大程度上低估了我们通常对日本乙丙级战犯所进行的,这些地区审判或者我们讲所谓的叫国内审判它的这个意义,这是一个方面就是说我们需要重新去评估中国自主进行的这样的一些审判,它的历史意义。
另外一个方面在这个基础上来看,我们去通过比较或者对比,因为我们知道当时在亚太地区有七个国家,大概有近50所的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大规模的审判,他如果跟这些国家所进行的对日本战犯审判做一个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很多中国审判所具有的一些特殊的特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些特征?这个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最后希望回到那个历史场景里面去看,到底是什么样的因素以及什么样的语境造成我们对日审判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所谓中国自主审判特殊的意义,就是相对来讲我们近年来关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甲级战犯的审判我们不需要论证它的重要性,因为他所审判战犯的级别都是很高的。相对来讲我们看乙丙级战犯或者是在西方叫BC级战犯的审判,大量实际上是审判犯有普通战争罪的这样一些战犯嫌疑人,这些战犯嫌疑人的特征就是大体上来看都是层级相对比较低的,在侵华日军里面属于中下层的军官或者士兵。所以说相对来讲对BC级审判的重要性在以往是相对不够重视,但是如果我们回到二战从1940年、1941年开始,欧洲各国开始讨论战后如何追求德日法西斯的战争责任,以及在战后如何审判德日法西斯的战犯这个过程里面其实我们就可以发现,作为反法西斯同盟各国其实各自是有不同的诉求的,这里面我们就会看到,实际上二战,二次世界大战对各国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战争记忆,对战争责任的追究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这个角度来看你会发现由各国自主的去设立法庭进行进行战犯的审判就显得尤其必要,这个可能大家对这句话的理解不是很深入,下面我们来回到起点,叫战犯惩处逆阶段的各国的分歧以及各国之间为什么争吵不休?在长达三年的时间,不断的争吵,然后直到临近二战结束的时候,才出现一个成形的战犯审判的这样一个方案,那这个方案里面实际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各国所谓的自主权是非常重要的。
我这里用了一个叫近代中国研究里面,比较常见的一个词就所谓“西方中心主义”,如果用通俗一点的比喻来讲的话,我们会看到二战结束以后对德日法西斯的审判,这个审判是有什么?是在欧洲国家之间进行讨论最终成形的,亚洲是直接援引了欧洲的方案,在亚洲付诸于实践,这里面存在一个所谓叫不对证下药的问题,我们在看到欧洲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所谓的欧洲传统以及欧洲各国所追究的对象,德国的特殊性以及欧洲作为一个所谓的民族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社会里面,各国对权利分割的重视,这样的一些传统实际在亚洲地区都是没有的,所以会造成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实际看到的战后对日审判的方案,是有非常鲜明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的,我们看到在整个欧洲讨论战后如何存储战犯的问题上,各国之间是存在比较大的歧异,这里面如果我们会起点去看的话,我们知道近代以后所谓世界形成的过程里面,逐步的出现了马克思所讲的叫东方存储于西方的过程,这个过程出现什么?出现原本在欧洲作为一套秩序、制度以及观念的这样一些东西逐步的成为整个世界的准则或者是制度的范围以及观念上普遍接受的现象,这里面起点我们会看到,欧洲有一个非常大的差别,就是从30年战争以后,1648年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基础,然后形成了一个什么?形成一个以主权国家作为最高主体的所谓的国际社会。
我们通常在学国际法的时候,在讲现代国际社会或者国际关系的形成的时候,都会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讲起,这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什么?从以前神圣罗马帝国时代的神权相对来讲举行超越性的权威,而主权国家这个国家的主体性并不具有无上性,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有很多的帮国,这个帮国并不具有完全主权独立的这样一个意味,但是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在欧洲逐渐形成一个我们今天可以从那个时候看出来成形的主权至上的国际社会,这个在亚洲是很晚才出现的,就是我们会看到在亚洲二战结束的时候,实际上除的中国以外,大部分的国家都是英国、美国以及荷兰和法国的殖民地,在亚洲是很少就是基本上除了中国和日本以外,大部分的国家都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这个是一个非常大的差别。
那我们从欧洲所谓惩处战争犯罪这样一个传统来看的话,你会看到二战以后的方案实际上在欧洲是有很悠久的传统,这个传统实际上一直可以回述到我们刚才讲到的17世纪中期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样一个基础,这个基础是什么?一个基础就是所谓的主权至上的这样一个观念形成以后,对于任何主权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侵犯,都是对国际法则的破坏,另外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基础上形成的人道主义的准则,是后来我们看到针对放下武器的战俘以及平民的犯罪,在国际法的准则上也是不被允许的。真正付诸于实践的所谓战犯审判并是在二战以后才出现的,那它最早实际上是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如果我们回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来看的话,你会看到二战以后所有的叫“甲、乙、丙”,也就是我们讲的甲级战犯是赋有什么?叫破坏和平罪,就是那样赋有策划、组织、发动和执行侵略战争的这些战争祸首,就是赋有首要责任的这些战犯,以及这些战犯大部分是犯有普通战争罪或者我们叫常规战争罪,这个就是《海牙公约》里面所规定的不能够对战俘和平民施暴,还有一类是针对于叫种族灭绝和对平民的大规模暴行的,所谓的丙级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反人道罪或者对人道之罪,这三项罪名其实在欧洲有很深远的传统,我们会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凡尔赛和约》里面有详细的规定,就是227条里面的规定是要对战争责任者进行惩处的,那它的这个惩处在后来实际上是被付诸实践的,只不过最后的结果大部分就是流产。首先一个是对战争祸首的惩处,当时的德皇威廉二世,那威廉二世后来因为逃亡到荷兰,然后荷兰的威廉明娜这个女王,威廉明娜是叫威廉家的一个家族的,就是所谓的亲戚关系,由这个叫荷兰女王提供庇护,然后不理会协约国对叫威廉二世的引渡要求,所以威廉二世实际上一直没有被逮捕然后接受审判,他大概一直活到1941年才在荷兰叫一个多伦的庄园去世,这是所谓最早出现的我们后来意义上对于战争祸首的惩处,另外的一战以后还有对常规战争暴行的这些责任者的审判,这是在德国的莱比锡进行审判,在德国的莱比锡审判大家能够意识到,他是由德国战后的政府对此前的犯有战争罪行的这些责任人的审判,他是本国审判不是我们后来意义上的受害国或者战争国来进行审判,因为是由本国进行审判,它的审判实际上是非常宽松的,只有12名战犯被审判,只有6个人被判处了很轻的刑罚,这个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乙级战犯的审判。
另外一个就是叫所谓的叫伊斯坦布尔审判,这个审判我们今天的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进行的审判,这个是审判在一战期间奥斯曼帝国对他境内的亚美尼亚人施行的种族灭绝的暴行的审判。在一战结束之前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统治下,大概有180万人的亚美尼亚族的人。但是在一战期间以及一战前奥斯曼帝国进行种族侵袭,大概有100万的亚美尼亚人遭到侵袭,这个在巴黎和会的时候成为各国讨论的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就是要对这样一个种族灭绝或者种族侵袭的暴行进行法律的制裁。所以按照巴黎和会的要求,在后来组织的伊斯坦布尔这个法庭对这样的暴行进行审判,但是因为此后国际形势的变化,协约国为了减轻对于土耳其的压力,事实上伊斯坦布尔的审判也不是很严格,所以说我们会看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的过程中,欧洲各国在讨论二战结束以后如何审判战犯的时候,他们的起点实际上是在什么?他们实际上是有很深远的传统的。他们在制定一系列法则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弥补什么?一战结束以后这些失败的审判存在的问题,在二战结束以后审判的方案里面,是要尽可能避免的,所以说为了避免像威廉二世流产的审判制定了严格的引渡条款,各国不得以政治原则、以中立的所谓的借口来拒绝国际监察处的监犯引渡的申请。
另外非常重要的,我们在二战结束以后日本接受波斯坦公告最初第一任内阁曾经向盟军总部提出一个要求就是什么?由他们自己来组织审判,由战后的日本政府来审判所谓的日本战争罪行的责任人,后来没有能够得到采纳,这个实际上二战期间战犯惩处的意义过程中,吸收我们刚才讲到的莱比锡审判失败的教训,不能由本国政府来组织军事法庭来审判所谓的战犯。
这个实际上我们会看到,亚洲和欧洲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在整个二战时期的讨论大概是在1940年的下半年的时候,在法国多地出现了德国人以惩罚性的方式大规模屠杀法国人这些一些暴行,这些暴行大概有三起是比较严重的,暴行的逻辑和特征是这样,就是一名德国军官或者士兵被枪杀,德国人找不到叫案件的实施者,然后就抓无辜的人,比如50个人、100个人或者80个人集体枪杀作为对德国军官或者士兵偷袭这样一种行为的报复或者叫惩戒。
那这些暴行发生以后,当时法国的流亡政府以及其他的欧洲9个已经沦陷的国家在英国的流亡政府开始集体的商议,要对德国的暴行发表共同的宣言,表示这些暴行在战后都将受到有组织的审判,然后以法律的方式给予叫严厉的制裁,这个也就是我们看到在1941年的时候,1942年初出现的的圣詹姆斯宣言里面讲到的主要内容,它实际上就是由欧洲流亡9国政府发起,然后得到了美国、英国、中国和苏联的叫原则同意发表的一个宣言,这个宣言被认为是战后对战犯进行惩处的标志性宣言。
这个宣言只是表明这样一个原则,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法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用什么样的法庭组织和证据收集的方式来进行战犯的惩处,在欧国各国之间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在台湾的国史馆,国民政府的外交部的档案里面看到大量的,当时中国代表参加叫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的这些记录。这个记录里面可能我们今天很难理解,为什么已经达到了战后要惩处战犯一致性的意见,为什么在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上,各国会争论不休,然后经历了这么长的过程,从1941年初到1944年下半年,大概经历了长达3年左右的时间才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方案。
这个我们就会看到当时国民政府外交官的一个关卡,这个关卡就是什么?就是在欧洲存在的大国主导和小国希望在战犯惩处的过程中保留自己自主性的,这样一个所谓的基本矛盾,就是我们可以看到各个小国实际上不希望什么?不希望对于这个成立一个国际法庭与审判战犯的热情不是很高,他们希望最大限度的保留自己的主导权,就是我想审判谁就审判谁,因为每个国家他觉得有可能国际审判是强调一个一致的原则和标准的,那样可能会放过很多他们认为在他这个国家实行暴行或者是我们讲对他这个国家实施侵略的一些重要的责任人,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所谓的分歧,这个分歧在亚洲是看不到的,你会看到一个问题是什么?就比如我们在孙中山先生有一个所谓的革命的理论叫“知难行易”,知难行易这个意思是什么?就是你知道一个事情是很难的,知道以后你去做了是很容易的。但是他实际上在二次革命失败以后强调什么?强调领袖对于革命的理想和主义的创见是具有叫至高无上的权威的,就是党内不要有太多的分歧和意见,大家只要按照领袖的主义去做就可以了,所以说在叫1927年以后,国民党开始实行询政以后,蒋介石提倡一个哲学叫什么?叫力行哲学。
大家不要讨论我们对主义你的理解和他的理解不一样,我们只要按照总理的主义去做就行了,但是在胡适等人的质疑是什么?他说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主体性的人的话,他的“知”和“行”不是不能矛盾的,他不能按照别人的“知”去规范自己的“行”,每个人都要本着自己的“知”然后去做事情。那亚洲跟欧洲不平等的表现实际上也表现在什么?也表现在方面,就你会看到战犯惩处方案讨论的过程里面,亚洲国家实际上是缺席的,然后讨论的过程实际上是什么?讨论的过程是大家各自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是我的这个叫利益不能够因为最终成形的方案受到损害,所以说这些一个长期的讨论过程,实际上充分保障的什么?大国以及欧洲各主权国家之间达到一个所谓的平衡,就是既有所谓的大国主导的国际审判,但是同时又最大限度保留了各国的自主性,各国自主设立法庭的权利。但是你会看亚洲的悲哀是什么?亚洲国家之间没有一个所谓对日本战争责任追究的,各国之间讨论的国际论坛或者舞台。而它只是什么?就是欧洲的这个方案,亚洲接受这个援引就可以了,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刚才讲到了战犯惩处的方案拟议过程中以及最后实践的过程中,非常鲜明的西方中心主义的这样一个色彩。它的影响实际上是很深远的或者我们讲是负面的影响是很突出的,就如果概括起来的话,它的特征所谓叫主体性的缺位,我们看到实际上这个我们虽然并称叫“德日法西斯”,但是德国和日本在近代走上扩张道路以及在对它叫战争责任进行分割或者理清的过程里面,你会看到德国跟日本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比如说我们看它的权益体制以及对外扩张的特殊的构造,日本跟德国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比如说我们看到日本表面上来看实际上是什么?实际上不像德国那样的希特勒这样的一个元首,然后具排他性(音)这样一种号召力或者是权利。在日本的天皇跟内阁,以及文官的内阁跟军部之间的权益,实际上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相互的牵引,这个对外战争的决议有可能由什么?是由内阁决议或者大本营的决议通过的,表面看天皇是没有太大加表达意见的空间,但是事实上天皇在这个过程里面是有相当大的决断权和影响力的,那这个实际上在日本和德国之中是有非常大差别的。
我们看欧洲的战犯惩处的拟议过程里面,对国际法有一个新的发展,这个发展就是我们看到的反人道罪的,作为一个重要的管辖权被列入到什么?被列入到战后的国际法庭的审判的对象里面,这个在战后有很多的争议,比如我们看到在东京法庭开庭之日起就有这样的争议,叫法不溯及过往,法不溯及过往的意思是什么?就是当他犯罪的时候没有成文的法律的话,不能以事后法来进行惩处,但是作为反人道罪行是什么?是人类历史上非常大的所谓的挑战,所以说二战期间进行的叫战罪惩处的拟议里面,新发展出叫对德国反人道罪行的这样一个国际法的罪名,这个实际上是针对德国的种族灭绝政策所进行的一种叫对症下药,但是我们看到由于亚洲没有什么?亚洲没有这样一个所谓拟议的、具有主体性的,大家去讨论对日审判可能存在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说日本特殊的战争体制,他没有像德国一样明确的责任主体,比如德国很典型的一个是叫希特勒,另外一个他是把什么?他是把纳粹的组织作为什么?作为一个犯罪组织列为审判对象的。那在亚洲因为没有这样拟议的过程,都是别人讨论过方案以后你援引去执行,所以说针对日本特殊的战争责任的结构,没有发展出对应的对于人和罪的这样一种管辖权,比如说我们一直到今天这个讨论比较多,就是对日本天皇战争责任的追究,实际上在德国这个方案里面是无处安放的。
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会看到,跟欧洲有非常大的不同,比如说我们今天讲甲级战犯、乙丙级战犯的时候,其实在欧洲是分得很清楚的,在欧洲就是什么?甲级战犯、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但是在亚洲只是笼统的分成什么?分成甲级战犯和乙丙级战犯。我们有很多的可能对专业研究不太了解的一些写作者,经常会按照级别,比如级别最高的就是甲级战犯,比如中将这个层级他们认为就是乙级战犯,级别更低一点的,比如像南京审判里面进行杀人比赛那三个叫中下层的军官然后把他称为丙级战犯,其实这个都是不对的,他不是按照叫所谓军阶高低来进行划分的,是按照罪名的管辖权来进行划分的。但是因为在亚洲地区客观来讲没有像欧洲对于犹太人那样一种种族灭绝的政策,所以说丙向罪行(音)所谓的反人道罪在亚洲实际上是落空的,所以说在亚洲的审判里面一般把乙级和丙级笼统的称为叫乙丙级的战犯或者是乙丙级的战争犯罪,这个实际上你也会看到,欧洲的方案在亚洲的适用性是有非常大的问题。
那从战后审判的实践里面,实际上也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西方主导,西方主导就是说正义不是通过你自己去实现的,而是通过什么?而是通过叫别人去主导的,通过别人主导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是什么?不是你自己认为是正义就可以实现,而是你要说服那个主导正义裁决的一方,让他觉得你讲的是有道理的,这个才可以实现的。在亚洲整个战后审判实践的逻辑是什么?比如我们看在欧洲这个审判、纽伦堡的审判是大国平权,所谓四大国平权就是什么?就是英国、美国、法国还有叫苏联,他们对国际法庭的裁决权以及地位是平等的。在亚洲是什么?在亚洲的东京法庭从一开始就是由美国一国主导,其他国家虽然苏联的意见分歧非常大,但是都不能改变什么?改变美国主导的这样一个色彩,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你在东京审判看到的,坐在法官主和检察官席位上的,就是我们今天讲为什么叫中国参加东京审判,是东京审判唯一不存在所谓正当性、瑕疵或者可以质疑的方面,就是因为什么?就是因为在东京审判的法官席和检察官的席位上,大部分坐的都是什么?坐的都是叫殖民国家。
如果用日本的一部分学者的讲法就是什么?就是日本一直到现在不认错,因为有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就是东北师大韩冬雨(音)先生讲的日本人骨子里面始终存在一种什么?叫明治优先(音),就是虽然他们战败了,但是什么?他们是亚洲第一个实现近代化的国家,但是在实现近代化这个过程里面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跟加入西方证明的过程中或者是向西方学习的过程里面,西方近代的殖民扩张同样也是什么?也是日本后来走的路,所以说日本很多的这个抗辩认为什么?认为东京审判的很多的西方国家是没有资格审判日本的,因为在殖民和侵略的问题上,这些西方国家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你会看在亚洲东京审判的席位上,真正有资格审判日本或者我们讲没有日本所讲的,你也有问题所以你没有资格来审判我这个逻辑上来讲的话。
那中国参加东京审判是东京审判的正义性或者说正当性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因为当时的审判虽然也有印度的法官参加但是当时印度还没有完全实现独立,真正意义上的亚洲民族独立的国家是只有中国,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你会看到亚洲的战后的国际审判,实际上是存在非常大的问题,就是说本身亚洲的国家在法官席和检察官的席位上是缺位的,另外当然还有我们后面会看到整个亚太地区的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实际上大部分也都是由欧美国家也就是前十名国家来主导的,而不是由亚洲国家本身来主导的,这个是我们讲到的所谓欧洲方案,然后亚洲原野非常浓厚的叫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在战后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实际上都是存在主体性缺位的一个问题的。
从这样的一个意义上来看,我们再来看国民政府从战时参与战罪惩处的拟议到战后审判的实践来看的话,在这样一个框架里面实际上你会发现什么?你会发现自主设立的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以往我们都没有认识到的,首先一个问题我们看到在1942年1月,在《圣詹姆斯宣言》签署的同时,中国作为代表被邀请列席并且在会后一同发表宣言,向国际社会宣誓,在战后要以同样的原则来惩治日本在华的暴行。这个是当时宣言签署的地点,英国的圣詹姆斯宫,这是我前端时间在圣詹姆斯宫拍的照片,实际上就在白金汉宫临近的,大概也就走路5分钟左右就到了。
这个圣詹姆斯宫签署的宣言,当时的中国代表是中国驻荷兰的大使金文四(音),金文四在战时因为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都沦陷了,所以说所谓的叫使节这个业务大量的萎缩,所以说它是驻和大使的身份然后接待了很多流亡英国的这些,比如说挪威、波兰、捷克等等,比利时等等这些国家驻外使节的管务(音)。这个当时受任的时候,接受荷兰女王的赠军,这个荷兰女王就是我们刚才讲到为威廉二世提供庇护的威廉明娜那个女王,就是这个女王,这个女王在战时也流亡在英国,在这个过程里面我们看国民政府的成长,你会看因为战罪惩处在中国或者亚洲是没有传统的,那他实际上都是从欧洲学习的这样一个方案。在早期的时候,实际上国民政府和其他这些欧洲国家并不同调,不同调的原因是什么?国民政府最初还没有其他的欧洲国家那样一个意识,就是对于自身的自主权的重视,所以说在圣詹姆斯宣言签署以后,国民政府主席有一个叫原则,拟定了一个原则,我们来看这个原则的话,来看他跟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别,他拟定的战后惩处战犯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由什么?是由联合国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事犯,然后由被害国政府执行国际法庭之判决,它的意思就是什么?我们不要自己搞审判,我们只要由联合国、国际法庭审判过以后,然后交给我们来执行就可以了,然后第三条叫犯罪行为之成立与否,依国际公法判决之,第四条也是讲法律的适用文体,他讲叫战事犯之处罚,依照战事犯本国法律所规定在该国内犯同样罪应受之处罚惩治之,这个实际上是什么?这个实际上是放弃自身的这个主导权的非常突出的两个问题,你看当时的欧洲国家所争执的是什么?欧洲国家争执的就是不要弄一个统一的国际法的准,就是我要按照我国内的法律去审判这些战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辩护律师或者战犯辩护不得以什么?就我这个行为在我本国不算什么的,或者在我本国不算犯罪,所以说你不能够对我进行制裁,那欧洲各国所争执救了什么?一定要按照我的国内这个法律来进行审判,比如说日本非常典型的一个犯罪就是什么?就是性奴隶制度,也就是我们讲的慰安妇制度,慰安妇制度在日本国内从日俄战争以来,一直是作为这个,就是在他的国内是认为合法或者说是合理的,那当然对于其他国家是犯罪的。如果这样一个原则的话,按照日本战事犯本国法律所规定的在该国内犯同样罪行,应受之处罚惩治之的话,很多的罪行是可以避免掉的。
这个实际上你从四项原则里面可以看出来,当时中国在刚刚参加战罪惩处的拟议过程里面是什么?是缺乏主动性和主体性,主要的考虑是配合什么?配合国际审判,当时没有这个概念要组织什么?单独的由自己设立的法庭来进行审判。那随着这个叫国民政府的代表,就是说金文四和驻英大使顾维钧参加这个叫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的历次的筹备会议以后呢,逐步的认识到什么?逐步认识到中国自主设立法庭,以及中国的所谓诉求的特殊性,所以说你会看金文四在很早的时候他有一个提议,但是他有一个完整的电文,这个电文的前半部分就在讲什么?在讲苏联是什么干的。苏联很奇特,他从圣詹姆斯宣言开始叫筹划的时候,他就一直发表宣言,我们一定要严厉的惩处德国的战犯,但是他始终不参加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的讨论,金文四就有一个形容,他说你看苏联,苏联这个模式是什么?叫“我欲问人而人莫问我”,就是你们在讨论什么东西,我是要发表意见的,但是我怎么干你们都不要管,所以说这个苏联在战时就开始审判德国战犯,比如说在哈尔科夫这个地方,他在1943年的时候就设立法庭,然后经过审判以后,枪决德国的战犯。到1943年莫斯科宣言的时候,然后它跟美国、英国达到了一个一致的意见,这个意见里面就讲什么?
他没有讲战罪管辖权的问题,比如说战争祸首要由国际法庭审判,他讲一个从地理分割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什么?就是如果他犯罪是在苏联的境内或者管辖的范围内犯罪,那他就应该在苏联审判,不管他是犯什么罪,然后另外如果他在很多地方都犯罪了,那我们就组织一个联合的法庭来对他进行审判,所以说你会看苏联大体来讲,当时一直到今天我们实际上都会看到俄罗斯的传统,就是它的主体性是特别强的。
那金文四讲过苏联的例子以后,他给政府的建议就是什么?就是我们不妨参照苏联的办法,就是欧洲国家讨论的对德的战罪惩处,很多东西对中国是不适用的或者对亚洲、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追究是不适用的。所以说我们不妨参照苏联的办法,就单独宣言声明立场,但是同时也表示跟同盟国合作,对蒋介石的四点原则,国民政府驻英国的大使顾维钧,顾维钧在民国外交界资历是很老的,金文四在当时还算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外交官,我们从今天金文四的日记里面就会看到,我们其实看一个人的日记,看他的交往的话,就会看出他的辈分,比如说最近这几年的民国正要的日记以及外交官的日记,里面比较两个典型的胡宗南的日记。我们一般认为胡宗南民国时代黄埔系的嫡系很重要的一个人物,但是你会看胡宗南的日记里面记的全是什么?就基本上没有讲我对什么什么有什么看法或者是态度是什么样的,他记的全部是跟别人的谈话,尤其是记什么?他认为的所谓的这些前辈、长者或者是在某方面特别有见地的人,对他谈的一些他认为非常有用的这些谈法的记录。然后金文四的日记里面也是很典型的,就是说金文四大部分一些非常重要的决策或者是一些重要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求教于顾维钧的,所以说实际上顾维钧虽然相对金文四来讲参加战罪审查委员会的次数可能不是特别多,但是他对这个战罪惩处的拟议以及对政府的建议,有可能影响的比金文四要大得多。
那顾维钧针对我们上面讲到的四点原则后来提出了修订的意见,然后他就讲到说对战争祸首和主要负责人员是由国际法庭来进行审判,但是对次要的战犯,就是我国应该保留单独审判的权益的,而且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战犯惩处的时间、起算的时间,在欧洲一般强调从1939年左右开始,但是亚洲尤其是中国跟其他的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的一些被侵略国家还不太一样,中国是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就已经被日本侵略、破坏中国主权,所以说中国的代表一再主张叫对战犯惩处的起算时间应该从1931年开始,但是欧洲大部分国家对这个是不在意的,甚至于是不赞同的。金文四曾经有过一个给外交部的报告就讲,他跟英国的外长就讲,战罪惩处应该从“九一八”开始,然后他最后讲了一句话说什么?说外长根本不认为他讲是有道理的。所以说顾维钧讲了一点,因为这样的差异性,所以说我们在自主审判这个部分可以保留我们特殊的诉求,这个其实也可以看出来,所谓的自主审判,那他对于一个民族主权国家实际上是具有非常的意义的。
从拟议的整个过程来看,实际上我们会看到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什么?国民政府实际上也是一个外交成长的过程,如果从最后的结果来看的话,从1840年以后,然后中国不断的积贫积弱这个所谓下降的态势来看,那从民国政府以后到了抗战达到了一个顶点,就是中国开始跟什么?跟欧洲国家就以前欺负我们的这些列强开始坐在一起讨论一个什么?讨论一个共同的方案,中国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这个本身视为国际地位提升以及外交成长一个重要的表现。
但是在整个过程里面仍然可以看出来,中国跟其他欧洲国家非常大的差别,一个差别就是我们刚才看到的,那样一种叫缺乏主动性,缺乏主体性的表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弱国心态,所谓的弱国心态就有可能确实是中国虽然名列四强,但是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弱国,这是一个现实。但是所谓弱国心态的概念是什么?就有可能原本这个事情是可以做到的,只不过由于他的自卑心或者自信心不足,也就是所谓的弱国心态的影响,然后自我压抑了一些他本来应该主张的权益,所以说我们在看整个当时的外交报告里面,基本上有一个非常清晰的逻辑是什么?金文四和顾维钧从论文发回国内请示的外交报告,外交报告里面无一例外就会讲什么,就会讲大国对这个问题的态度,然后再讲什么?然后再讲自己的建议。
你看美国是这样干的,苏联是这样干的,我们是不是参照他们这个,决定应该应该怎么做?然后一般的叫国民政府高层的决议基本上是什么?基本上是追随美国的,就是以美国的方案作为这个叫最终的方案,也就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讲给罗斯福里面讲什么?拥护美国作为战后世界的领导者,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词叫什么?唯美国马首是瞻,这个实际上在整个战罪惩处的拟议过程里面,实际上也是可以得到清晰的体现的,就是追随大国。
我们下面再来从战后审判的实践来看中国审判的特殊性,首先我们来看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各国审判的差异,因为当时不仅包括亚洲也有我们今天看到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在亚洲地区设立法庭对日本进行的审判,所以说不仅是亚洲地区,而是所谓的亚太地区的这样一个概念。
我们先来看一个图,这个图就是我们今天讲战后对日本战犯审判一共有51所法庭,这51所法庭除了这里讲的49所法庭,还有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太原和沈阳的两个法庭,战后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的49所法庭,他的分布主要是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你会看到他这里有一个编号,这个编号我们可以看到,前面是什么国家设立的法庭。这里面你就会看到,东南亚地区我们今天看到这些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说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缅甸等等这些国家的名字都不在上面,只有什么?只有1946年新独立的国家,就是菲律宾算是整个东南亚地区比较少见的新独立的民族国家,然后其他的审判都是由什么?就是由列强或者我们讲前殖民国家主导的,比如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法国等等这些国家,这些国家主导的。如果作为一个对照的话,你会看中国跟这些国家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一个同部分就是什么?一个不同就是在战前我们看到的,亚洲地区唯一的民族主权独立的国家是什么?就是中国,然后其他审判的国家都是什么?就是殖民国家,另外一个非常大的不同是什么?这个在东京审判其实也有这样的问题,你会看中国在东京审判这个法庭上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是一个少数派,因为其他国家的对战争认识或者日本的侵略的构造是相对一致的,就是他们同样是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以后的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而中国的抗战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有一个非常长的叫单独抗战的这个阶段。所以说在战争的认识上面,中国实际上也是一个少数派,就是它的这两个层面的差异也会看到,中国跟其他国家所设立的法庭,他所强调的正义实际上是有比较大的不同的。
我们来看通过一些具体的统计来看它的差异,比如说这个里面审判在中国境内,上海是有来个法庭的,一个法庭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法庭,还有一个法庭是美军设立的法庭,我们这里看到“C7”和“US2”这两个法庭都是在上海,另外一个在我们今天意义上在中国境内,在当时香港有一个英军的法庭,作为民族主权独立的国家自主设立法庭它的重要性,比如说我们看当时“US2”的法庭,美军的这个法庭审判的一个战犯,这个战犯叫泽田茂。泽田茂在担任十三军的司令官的时候,他是叫浙赣会战非常重要的军事主管,对当时的中美在浙江和江西交界的区域这些机场的破坏是有很大的责任,但是他的罪责并不是特别重,因为他没有做一件事情,就是美国人处罚非常严厉的,就是捕杀美军的飞行员,所以说他被判处的徒刑是很轻的,判处了五年。但是他其实在担任主管期间,对于倾销以及屠杀中国民众是有很重要的罪行,包括在上海费劲进行倾销,在青湖等地是有大规模屠杀的暴行的,但是你会看这个美军法庭是不关心这些东西,他只关心你对美国人有没有造成侵害,至于你对其他国家的侵害,这个我们是不管的。
所以说,这个就凸显出一个问题,虽然我们讲所谓的国际主义,但是实际上民族国家的界限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自主设立法庭去主张自身的权益和正义,才是最重要的。这个是一个战后的一个日本法务大臣官方的统计,这个统计对战后49所法庭对5700名日本战犯审判的这个叫判决的主因(音)做了一个统计,这个统计里面然后你就会看到两个非常鲜明的差别,一个差别是什么?一个差别你会看,比如说你拿中国跟美国做一个比较,看前面两项,前面两项主要是杀人,但是杀的是什么人?一个是屠杀战俘还有一个是屠杀平民,然后你就会看到,因为美国没有在本土作战,所以不存在屠杀平民的问题,美国追究的全部是什么?美国追究的基本上全部都是对他战俘进行侵害或者是杀害的一个案件,然后你就会看到这里的一个统计,美国的审判里面对俘虏也就是军事人员侵害这个案件的比例高达81.3%,你看中国的比例是反过来的,中国主要追究的是对非战斗人员也就是对平民,因为中国经历过长期的本土作战和长期的沦陷时期,所以说这个比例高达94.6%,然后你再做一个对照的话你会看到同样的比例也出现在什么?菲律宾这个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因为他也是本土作战,另外他这个法庭也是由什么?本国政府自主设立的,所以说他不关注那些。另外一个比例比较高的就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同样也不在本土作战,他主要的叫受侵害也都是军事人员,这个是很典型的一个特点,就是说对平民的权益的主张是民族国家设立的自主法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然后还有一个特征菲律宾也不具备,只有中国具备的一个特征,大家看一下下面几项,从这一项开始,然后其他国家基本上是零,但是中国在这些部分是有相当数量的,比如说我们看下面这几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别的国家没有?一个是民众压迫,还有是什么?思想麻痹毒化的意思是什么?就是我们所讲的叫奴化教育,然后这个包括鸦片的贩卖,还有毒气战还有开设赌博的场所,还有所谓的无防卫地区爆炸,也就是我们讲的无差别攻炸,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主权的侵夺,破坏内政、扰乱经济,还有一个罪名判决的人数是比较多的,叫助长侵略战争,这里面你就会看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刚才讲到苏联的特点。
苏联的特点他讲什么?他讲我们自主审判战犯概念是什么?不是罪行的管辖权的差别,就比如东京审判是审甲级战犯的,我们自主设立的是审乙丙级战犯,苏联的概念是讲什么?只存在地区的差别,你只要是对苏联的犯罪,不管他是什么罪行,就是由苏联自主设立的法庭去审判他,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他自主设立的法庭,有可能不仅仅局限在什么?那个乙项和丙项罪行,有可能他也有什么?也有所谓的甲项的罪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甲级战犯,这个可能是很难理解,就是我们以前不去看一手的统计资料也很难发现这个问题,所以最近5月初的时候,在上海交通大学刚开的第三届的战后审判的青年学者研讨会,里面有一篇论文就是讲什么?就是讲战后国民政府审判里面的准A级罪名的问题,准A级罪名的问题就是什么?就指我们这里看到的,就是他既不是叫普通的战争暴行,他实际上跟侵略战争甲项的罪行是有非常大的关系的,就是我们这里看到的。
这几项罪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什么?就是他的主权国家的属性是非常突出的,你会看为什么别的殖民地没有?因为本身没有主权,所以不存在什么?不存在所谓的主权侵夺、内政破坏,然后叫思想奴役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这个是我们看到中国作为一个民族独立国家跟其他的殖民地主导的国家所进行的审判,他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就是他的民族主权的特征是非常的明显的,这个是从统计里面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那自主设立的法庭它的特征,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在战后有一个回忆,他在回忆里面有一个非常精确的概述,就如果我们重新回过去看战后审判的文献的话,其实梅先生的会议实际上是值得我们认真的去细读,他里面讲到很多问题,其实我们以往忽视的。比如说他里面讲到两点,我个人的阅读,一个是他对德日法西斯的暴行以及战争责任的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有清醒的认识的,这在他的回忆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他讲到德国的犯罪组织化的程度比较高的,而日本除了所谓命令的叫有组织犯罪以外,实际上存在大量的零散暴行,而零散暴行的责任主体的追究,有可能就不能从制度层面来看,是要从什么?是要从那叫观念,意识形态的层面来进行追究,这有可能也是我们讲天皇,有可能不是在决策意义上的制度作为一个机关的、组织的责任主体,但是他作为对日本的整个这个体系以及基层的士兵,国民的观念有如此大影响的,在这个观念层面上的这样一种责任主体是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认识。
另外就是梅先生对乙丙级战犯审判的特征和他意义的概述,就是梅先生他本身是国际法庭的法官,但是他对于国内审判特征的概括是我看到目前最为贴切的概括,他就讲说国内的审判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意义或者特征,一个意义就是所谓的叫犯罪审议原则,就是他在哪里犯罪就把他押到哪里去审判,一方面当然是跟叫传讯证人、证据的搜集是有很大的便利。另外他讲的一点在犯罪地和当地审判有一个好处,可以使他的暴行记忆犹新,让民众的正义精神上感觉快乐。这个实际上你从刚才的统计,实际上你会看到这样一层意义,就是我们可以设想,在东南亚地区大部分对美军战俘侵害的案件,你觉得会有大量的本地民众去关心这些审判吗?或者会有那么多的民众觉得这些审判对于他们正义的实现有什么样的贡献吗?是没有的,而梅先生所讲到的,在犯罪地进行的法律制裁对当地民众的心理是有一个非常大的宽慰或者正义求偿的满足,这背后是对国家主权尊重。
我们如果做一个对比,在上海有一个美军的法庭,同样也有一个国民政府设立的法庭,美军的法庭是什么?美军的法庭是类似于秘密审判,不像我们在南京看到的审判是实行公审的,他的审判有很严格的准入制度,大部分旁听的都是媒体记者而且媒体记者是不允许拍照的,他有一个在当时比较先进的,是他整个审判是有录像的,他录像的资料在美国(英文)保存的,但是本国设立的法庭你会看到,比如说我们在励志社看到国防部审判战犯的法庭,这是当时报纸上的一张照片,他拍的是什么?当时为什么要在励志社审判呢?因为当时励志社内部空间是比较大的,而且适合进行审判。有可能有人要讲说,南京大会堂不是更大吗为什么不放在那里?南京大会堂因为有审判席、有原告检查方、有被告席、辩护律师席,它要有非常大一个中庭才可以,所以说在当时励志社是最大的场所,并且励志社也是能够从室内来看可以容纳最多的旁观者,但是即使是选了这样一个最大的场所,但是你看当时的法庭的外面是拉了一个大的喇叭,里面审判的过程你虽然看不到,但是你可以听到,当时法庭外面是有大量的中国民众在法庭外面收听整个庭审的过程,这个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众的参与。
另外就是判决执行,就是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在当时中央社也有记者的图片记录,在图片记录从他押解一直到刑场,在沿途道路两侧有大量的民众围观。然后再这个叫雨花台刑场这个地方,据当时的报纸应该有几万人去观行。你可以想象在美军的法庭或者其他的殖民国家设立的法庭是不可能看到这些场景的,因为他那个是存在什么,是存在主体的错位,它的正义和本地的民众的正义是不重合的,而我们这里看到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之所以受到民众这么多的观众,是跟刚才梅先生讲的正义的求偿,是他本身正义的求偿。
如果从我们今天可能从日本人这个角度看来,有一些问题,但是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同样反映梅先生刚才讲的逻辑,这个是日本战后一个军医的回忆,他讲是哪里的审判?是北平法庭的审判,北平的法庭当时审判一个煤矿的军方管理人叫白鸟吉乔(音),他在沦陷时期残酷的奴役中国劳工,当时的北平并且曾经有很多的民众受过这个叫日本军方管制煤炭然后造成冬天燃料短缺,有很多的冬天没有取暖的燃料,这个对民众的生活影响是非常之大的,所以到白鸟在战后受审判的时候,民众就觉得这口怨气终于出了,然后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就是当时军医在刑场看到这一幕,他讲说白鸟已经被枪决了,日本的联络班抬着担架准备把他尸体运走,但是被一群人挡住了,然后中国的宪兵就说你们先等一会儿,这些人其实都是受过白鸟虐待的中国民众,有一个上了年纪的男人就开始宣读白鸟的罪状,讲白鸟然后八将白鸟残酷的役使中国人,然后下面还出现了一个什么?各村的代表一个接着一个的宣读这个臭名昭著男人的罪状,一边用棒子打尸体,打的同时还在拍照,有可能是拿回村里给村里的人看,你看这个家伙终于罪有应得了。
然后小川的体会,从中国人的愤怒里面可以感受到日本人到底在大陆上到底干过什么事情?这个实际上也是我们刚才看到的自主审判对于中国民众的这种正义求偿的重要性,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刚才看到的统计表里面第二个特征,第二个特征里面实际上他所体现的中国跟其他的亚太地区的受害国是不太一样的,就是有一个比较长的单独抗战的过程,然后他很多的诉求在国际审判是得不到实现的。比如说我们看到美国主导的色彩,从农民总部抓捕战犯的时候,就是他把哪些人确立为甲级战犯,首先第一批抓的是什么人?首先第一批抓的就是太平洋战争的内阁决议、大北盟决议通过的所有的参与者全部抓起来,包括我们后来讲的安信介(音),就是通商大臣他当时就是内阁成员,既然是内阁一致的决议,所有的内阁成员全部抓起来,所以你会看到他首先考虑的是什么?首先考虑的重金是太平洋战争和责任。
这个是很有意思的一个,当然也是争议很大的就是蒋介石亲手拟定的一个提交给盟军总部的,中国认为要追究他的战争责任的主要战犯,起来就是甲级战犯,争议之所以比较大,因为从一大批人的名单里面就选了12个人,这12个分别是本庄繁、土肥原贤二、喜多诚一、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影佐祯昭、酒井隆、畑俊六、东条英机、和知鹰二这12个人,这12个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在美国人看来他们有很多人是是不够级别的,有很多人是中将级别,连大将都不是,这里面大部分是中将,甚至于还有在太平洋战争时期或者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早期的时候,军衔有可能一直在大佐的层级,级别很高的,美国抓的第一批的战犯里面包括了四个曾经担任过首相的重要的战犯。但是你会看蒋介石在批示以及日记里面写了一句话,当然我们今天已经没有办法复原,蒋介石为什么圈了这些人,而且没有原始的档案,而且他给这些人编了一个序号,就是这些人里面他认为哪个是最重要,在前面加圈,哪个是一、哪个是二,一直排到十二,他肯定是有一个选择的标准,但是没有人去,就是他自己没有讲清楚,说我为什么要这样圈定战犯。他只讲了一句话,就是喜多诚一补进去以后,他说这些人都是从事特务工作,恶贯满盈者。
我们前几年于先生有一本坊间非常热销的书叫做什么?叫《有一种战犯叫参谋》,然后我们去年社科文献出了一套日本学者研究日本陆军历史的存书,其中户部良一先生有一本叫对日本《支那通》的研究,支那通有什么特点?就是他们大体上都是出身于中国参谋班,在政府军部层级都不是很高,中国很多的事变跟太平洋战争也不太一样,太平洋战争有很多高层决策过程的,中国的很多事件是由县地的中下层的少佐或者大佐,这些讲到的从事特务工作的人发起的,然后由什么?由日本政府外务省或者军部再追认,是一个我从下往上不断被牵着走的过程,中国的这个叫对战争责任的追究从这个战犯名单里面实际上就可以看出来,跟太平洋战争的战争的体系是非常不同的,就是说他比较注重的是两部分,一部分是什么?一部分是历次这些事变的主导者或者策划和组织实施者,还有一部分是什么人,是抗战爆发以后跟各地扶持伪征服的人,包括扶持汪伪政府,汪位政府扶持的包括和知鹰二、影佐祯昭这些人,实际上都是跟扶持汪伪政府是有关系的,我们看这两部分的话会得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什么?就是我们会看蒋介石实际上是一个什么人?客观来看是一个民族主义心理极强的一个人。他对这两部分人的追究里面,前一部分例次事变的主要侧重点,这样人大体是跟华北事变是有关系的,比如像土肥原贤二、酒井隆、板垣征四郎,包括九一八事变,本庄繁这些人大体都是侧重这些事变的,这些事变带来的结果是什么?是破坏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尤其是华北事变,对国民政府高层的刺激是非常之大的,我们大概从1933年到1937年讲的日记是国民政府非常的屈辱,国民政府当时的逻辑是什么?就是日本的野心是不可空遏的,但是中国目前的抗战准备还没有完成,所以说要忍辱负重,然后派皇甫(音)、派何应清(音)跟日本周旋,这种周旋是非常屈辱的,所以说在国民政府高层对华北事变的记忆,是一种特殊的记忆。所以说我做了一个梳理,我梳理整个战犯名单以及战后实际审判过程中发现,华北事变的主要责任人基本上都受到追究了,另外你再回到战前,你看民国政要的日记里面,他们对对华北事变的应对和处置里面,华北事变是非常大的刺激。我们看何梅协定、秦土协定等等一系列协定里面,一个最重要的指向是什么?要把中央政府的势力排出华北,这个是以蒋介石为中心的南京政府实际上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到了七七芦沟桥事变发生以后,我们南京大学的张峰(音)老师讲过,你会看七七卢沟桥事变以后蒋介石日记里面有一个非常畅快的一种感觉,就是到了那个时候我不再忍了。
很有意思就是日方在华北的县地问题的谈判里面讲到一点,卢沟桥事变,以及中国后来派中央军进入华北准备对日作战的时候,日方就讲你已经违反叫《何梅协定》了,因为《何梅协定》就是中央军不应该进入华北。你会看当时蒋介石的这个表态,说什么《何梅协定》?我们从来没有签订什么何梅协定。你会看华北事变对于具有民族主权性质的国家的领袖以及政要来看的话,它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所以在战后在战犯名单里面华北事变是一个主要追求的群体。
我们后面再看具体的审判案例的时候,你会看到比如这个叫酒井隆还有矶谷廉介,另外还有一个在南京审判的三个层级比较高的叫高桥凯,这三个人都是什么?都是实际参与过这个当时华北事变一系列交涉的直接当事人。高桥凯是当时日本驻华使馆的武官,他作为一个文官在南京法庭受审的,受审的原因就是因为华北事变,这个里面实际上你也可以看到问题就是在中国的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审判不一定都是什么?都是实施暴行的常规战争者也有很多是跟侵略战争的策划和助长侵略战争有很大的关联性的,另外的一部分就是什么?就是这些扶持伪政权的,意味着要消减或者消除重庆国民政府的合法性,所以说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讲,伪政权的伫立是对于主权和正当性非常大的否定或者是侵害,所以蒋介石对汉奸和伪政权是非常痛恨的,所以说在战后对日本的战犯追究里面非常注重是什么?各种和平运动的这些主要的参与者,包括这里提到的这些人,实际上都是有关系的。
这个是南京法庭的一个判决书,这个判决书是酒井隆的判决书,酒井隆判死刑主要是两方面的罪行,一方面是他担任香港总都的时候在香港一系列的屠杀、强奸、抢掠的这些暴行,另外非常重要的罪纵是什么?就是在华北事变时期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破坏,我们看这个判决书前面讲事实这个部分,前面这一大段都在进华北事变的部分,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他里面讲到的,叫并主张华北五审应脱离中国独立行使政权。是对中国主权的破坏,最后还有一个判决的依据,判决的依据里面非常重要就是对叫《九国公约》,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的国际条约,这个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什么?A级的遵行,这个是判决书,这上面有一个水印,这个水印是国民政府宪兵的水印。
这个是上海的法庭审判的一个战犯,也是一个级别比较高的审判,也是比较少的海军系统里面高级别的战犯,他这个罪行你会看到也是准A级的罪名,主要的罪行是在什么?担任厦门联络部,希望什么?在华南地区协助伪政权,然后进行通知、文化教育这样一个机构。
所以说他的判决主文里面讲不是具体的战争暴行罪,而是讲他违反国际联盟,参与侵华战争,判决有期徒刑15年,这其实也是一个准A级的,这个可以看到中国自主设立的法庭,它的跟其他的这些40多所法庭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从这种差异里面实际上你也可以看到,这种自主设定的法庭是非常必要的,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国际法庭不能审议的,如果你抱有自主审判权力话,在自主设立的法庭里面或者实现的。
那我们如果看的资料比较多的话,我们看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有些特征,这些特征日本以我们后来的角度来看,实际都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这个缺陷里面我们最不能接受的一点就是什么?就是国民政府受理和实际判刑的战犯人数是比较少的,而且无罪释放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另外就是整个战犯的审判的对象里面,来自县地的作战部队的士兵是比较少的,大量的比例是来自治安的宪兵队的,另外跟其他国家的审判,比如说美军的审判比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讲都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直接的施暴的人是找不到的,都是把部队的主管抓起来,说他纵容部属犯下战争暴行或者是负有消极没有尽到义务的责任。
然后我们做一个对照会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这个是战后对整个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一个统计,主要是7个国家,中国,除了中国以外还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美国和菲律宾,你会看到审判的案件和人数,中国按理说受日本侵略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日本在中国犯下这么多的战争暴行,中国受审的日本战犯应该是最多的但是你看的话,最多的是美国,美国审判了1453个人,而中国只审判了833个人,中国审判的人数只比美国和菲律宾多,比其他的列强的都少,如果从实际判刑的人数来讲的话,中国判刑的比例也是比较低的,然后中国有一个比例是比较高的就是无罪释放的比例,中国审判的800多个人无罪示范的居然有350个人,其他列强的无罪释放的比例相对来讲是比较正常的,中国的比例差不多占到40%左右无罪释放的比例,就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们以前的大部分解释为什么,这是国民政府得以抱怨的宽大政策造成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有其他的更为具体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这里再做一个对照,大家有更直接的体会,比如我说US2的法庭,就是美军在上海的法庭,首先是他是最早的法庭,就是中国的法庭都还没开庭的时候,他已经在上海进行审判了,因为他审判的效率是非常高的,他主要审判分两次,一次是1946年的1月到9月主要是审判战争暴行罪,另外到1946年8月到1947年1月是审判叫纳粹间谍案的。然后审判10个案件一共48名战犯,然后这个判刑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量刑以我们对照的眼光来看也是比较严厉的,无罪释放比例也只有4%的比例。
我们看其中一些个案,比如最突出的一个个案是汉口美军飞机员被害的案件,有3个美军飞行员,飞机被日本击毁以后,跳伞降落被日军捕获然后被日军杀害,被日本杀害以后到1946年审判的时候,你会看有18个人受审,大部分的人都被判刑了,这里面就跟中国的大部分审判不一样,比如说中国的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如果按这个标准的话至少得有数百人接受审判,但是你会看南京的审判的结果是什么?只有谷寿夫还有向井敏明、野天毅斩两个军官受审,如果加上填充军籍的话,你看南京大屠杀案这么大的案件实际上受审的战犯只有四个人,而且叫杀人比赛的那几个案犯还属于必须意外的抓捕的还不在最初的战犯名单里面,最初的战犯名单有83个责任人,但是真正被引渡到中国的只有谷寿夫一个人。
然后你看汉口的案件就是一个什么?就是一个责任体系,从最高指挥官然后到具体实施暴行的所有的人,全部被美军抓起来,然后按照他们所承担的责任,然后最后判刑。然后从少将到宪兵,宪兵队的总务队长、情报组的组长,还有其他的上等兵,还有其他的汉口司令部的这些具体负责酷刑的,还有实施虐杀的这些人,这些人基本上都被判刑。其中5人是被判处绞刑,也就是我们讲的死刑。
还有一些案件比较值得的注意的,比如说,一个案件有三个日本转反虐待菲律宾人,我们知道菲律宾是美国的殖民地,所以你看三个日本宪兵因为虐待效忠美国的5个菲律宾人,然后这三个人都被抓起来被判刑的。但是因为他没有把5个菲律宾人杀掉,所以只是涉嫌用香烟去烫菲律宾人的这些酷刑,所以这三个人也都被判刑了。他的这个叫对战犯的追究,首先是特别精准的,就是我们很难想象他怎么能够有这么细致的,然后对应的关系是什么人施暴,这在中国大部分的战略调查里面,比如南京大屠杀的调查里面,去调查的时候说什么人施暴的就是一个大概的,你讲到底是哪个士兵,是什么人带他们来的,这些东西都不清楚。
另外还有四个日本人虐待美军飞行员的,就是四个人虐待一个人,然后四个战犯在战后也被判决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然后做一个对照的话,你看叫中国的审判,这是中国法庭在上海的审判,审判了两个级别相对比较高的师团长级别的。这两个分别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他的部属犯下战争暴行,但是这个战争部属没有抓到,最后就判处他们两个叫纵容部属,然后实施暴行的间接责任或者消极责任。这个实际上就是我们刚才讲到的特征,大部分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然后以间接责任人作为审判的主体。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意义上放过了真凶。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下面简略一点。归结到一点,除了叫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整个宽大的政策以外,实际上是跟国家能力是有关系的。这样整个一个战队惩处的国际框架,但是最终能否落到实处,以及实施的效率怎么样,是跟这个国家是否具有相匹配的国家能力是有非常大的关联性的。
所以说,我们会看到在战犯审判过程中,两个至关重要的原因。一个因素是什么?一个因素就是罪证的调查,一个因素就是战犯的逮捕和引渡。我们知道在审判的时候,首先你要有审判的对象,就是这个战犯你必须能够抓到他。美军一般都是非常精确的,战后非常高效就把他们想要抓的人就抓到了。但是国民政府在这方面做的很失败,一开始列的名单基本上最后抓到的人是很少的。另外呢,这些人抓到以后你能不能把他绳之以法,非常重要的是要以证据为中心的。为什么有那么无罪释放的比例是因为什么?是因为国民政府还是非常注重证据作为判罪的依据。如果证据不充分,最后也只能释放,这个是日本右翼攻击国民政府审判非常不客观的一点,认为这个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审判。在法律上有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认为证据上是有问题的。但是实际上,国民政府之所以出现刚才那样的特征,实际上就是跟这个非常注重的基础,是有非常大的关联性的。
我们看国民政府为什么在罪证搜查和战犯的逮捕、引渡上存在问题困难?应该来讲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受侵略的长期性是有关系的,你想太平洋战争爆发在1941年末,然后扩展到整个东南亚地区。在1942年以后到战争结束的时候,大致上也就在3年左右的时间。比如说,我们看汉口的案件是1944年发生的,1945年日本就战败了,整个战队的调查是可以在现地受查的日军里面就可以排查出来的。
但是中国的抗战如果从“九一八”开始算的话有14年,然后从全面抗战爆发的话也有8年之久。所以你会看到一个问题,比如我们拿“南京大屠杀”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就是当时担任南京警备司令的第十六师团,第十六师团在中国作战到太平洋战争爆发的时候,东南亚战场在菲律宾占领,后来在莱特岛跟美军决战。他的这个全部满员的编制是2万5千人,到当时大概剩1万8千人,跟美军在莱特湾决战最后幸存只有600多人。600多人的概念是什么?就是大部分士兵都已经死掉了。
然后以这样的标准来看的话,中国因为坚持抗战的时间比较长,作战部队的流动是非常大的,有很多叫战犯已经转战其他战场或者是调回国内。所以说,对于战犯的抓捕以及相关战犯的罪证调查,确实在客观上比比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的其他国家的战犯追捕和罪证的调查,是有更多的客观的困难。
另外一方面,中国也有比较大的问题是跟中国的政府是前现代性有很大关系的。比如我们看一个问题,就是可能大家看美国的大片看过了都知道,大家知道美国国家意识形态是所谓个体的重要性,比如说拯救大兵,每一个士兵的生命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他在战场牺牲了,是不可能说我不知道死掉的这个人是谁,这个在美军里面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中国有太多的无名英雄纪念碑,我们到底死掉多少士兵,然后这些士兵到底叫什么名字,他是从哪抓过来的。
然后在当时,我们现在看南京档案馆整理了一批战后户籍资料,上面有很多名人,然后上面有照片,认为很好的叫档案资料。但是也提示我们一点是什么?就是国民政府民国时代的户籍制度到抗战结束以后,也许在首都地区才开始做得比较好,在中国大部分的地区是没有户籍制度。没有户籍制度就意味着什么?没有户籍制度和军队编制信息,就是你到底死掉多少人?然后死掉的人是谁?是根本查不清楚的。这个是中国战罪调查里面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中国政府的财政上是很困难的,没有钱。没有钱到什么程度呢?我们知道战罪调查的时候,有两件事情,一件事情要印战罪调查的表。以我们今天天天浪费那么多A4打印纸应该不成问题。但是在那个时候的问题是什么?广州法庭的一个报告里面就讲了,叫做表结用纸浩繁(音),各地方法院限于经费迫难挫败(音),连印调查纸的钱都不够。然后另外就是你要去调查当然要出差,你不可能光在一个地方办案,你要去搜集证据、调查证人,那这个旅费也是没有办法出的。这个有我们今天看来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当时就是这样一个现实的困境。所以造成的结果是什么?他原来列在名单上要追究的那些人大部分都没有抓到,也没有搜集到足够的证据。
所以战犯审判主要依靠是人民检举,就是受害者检举。这里有一个统计,讲的就是列的正式战犯的名单有935个人,但是实际检举的战犯有1480名,还有其他的检举的战犯1427名。这里面就讲了一点,这里面只有53个战犯是我们名单里面列的要猎捕抓的战犯,没有抓到有822个人。这822个人的统计怎么出来的呢?解决935减去53。这里面你就可以看出来,这个办案是比较消极的或者是比较低成本的。比如说南京法庭我就在南京,我们这个叫检举或者是主动提供的证据,相对主动出去进行的叫战犯的逮捕和调查其实这个工作是比较有限的。
同样的困难也出现在战犯的引渡,比如说我们看为什么那么多我们想抓的人没抓住到呢?是因为这些人有可能都已经不在中国战场了,有可能都被抽调到东南亚战场,有可能战死了,也有可能已经转移回国了,这个是客观的困难。
但是另外比较突出的困难是什么?其实仍然是跟政府的能力是有关系的。你会看没有钱、没有交通工具,你怎么引渡呢?比如说司法行政部的一个报告,说你要引渡1000多名战犯,我们拿外汇去引渡。盟军总部同意了,那战犯帮你抓住了,那你怎么把他运到中国来呢?所以有可能我们今天都难以想象,这是当时驻日代表团给外交部的一份电文,这个电文里面就讲,他说叫我方提醒某种引渡至日籍战犯,原田青一(音)、井田芳馥(音)等羁押朝押监狱,已经超过9个月以上,战者已狱四个月。就是这两个战犯我们要求引渡的,已经抓住了把他们关在监狱里面。关的时间长了已经超过9个月了,短的也有4个月了。然后下面问什么呢?说我们到底什么时候有船能把他们运回去。想了各种办法,说能不能利用我们这个叫接收的船舰,因为战后经济赔偿把日本的一些船给我们,或者是能不能请盟军帮忙,就是请美国人帮忙,就是派飞机,然后我们就搭他的顺便的飞机把战犯引渡到中国来。
如果你没有看到这些档案的时候,你根本想不到是因为这样的一些技术性的原因,然后影响整个战犯抓捕和引渡的效果。所以说,最后实际引渡到中国的战犯是非常有限的,大概不超过100个战犯,只有几十名战犯。而中国最早列的引渡名单有1000多人的名单,虽然之后不断地做精简,但是实际上限于能力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看到的,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上面讲到的一些问题或者是特征,可能跟这样的一些原因是有关系的。
最后做一个简单的结语的话,实际上我们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前段部分,我们讲那样一个回溯的话,你会发现我们以往过于注重国际审判而忽视了我们自主设立的法庭,它对日本战犯审判的重要性或者是它的意义。这个对于中国近代的,无论从外交的成长还是国际地位的提升,自主设立法庭去审判战犯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它对于国家住的宣誓,属于国家和民众的正义实现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这样一个重要的事件或者这样一个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审判,为什么最后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我们以往检讨比较多的是跟国民政府主观的政策层面上,比如说宽大政策,以及在国共内战里面借助于日军,比如说冈村宁次,还有叫山西的残留日军。从而在主观上对战犯处理的规模,以及严密的程度做了控制以外。如果回到语境里面,实际上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如果对我们今天仍然有意义的话,国际正义的实现固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国际保障机制。但是正义能否实现实际上取决于我们自己,取决于你有没有这个能力去实现正义,你是否是一个具备现代能力的现代政府。这个在我们今天已经讲全球化的时代,但是以民族国家作为重要范畴的这样一个趋向仍然没有能够消除。所以说,民族国家的主体性正义,仍然需要相当程度上依靠我们自己去争取,然后去完善的。这个就是在报告的海报上所看到的两重性,一个是正义求偿的欣喜,一个是维权背后各式各样的艰辛。
希望通过今天这样的一个报告,能给大家一个比较直观的体会,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谢谢严老师,我们还有15分钟,给三个问题,看看有对严老师提出提问的。
提问:严老师,感谢您带来的讲座让我们受益匪浅,您刚才提到了51个审判法庭,其中有两个是新中国在太原和和沈阳设立的,那个就是说有没有相关的统计,比如说总的人数、审判的罪还是无罪这种人数的统计,谢谢。
严海建:我们现在在跟剑桥大学做一个比较大的国际合作的研究项目,就是对个51所法庭做一个大的数据库来进行比对。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差别就是,为什么讲49所法庭和新中国建立以后两个法庭要分开讲?是因为在不同的叫国际条约的框架或者法理的框架下面进行的。
1949年以后的审判实际上是带有很大的革命性,也就是我们讲,它跟其他的审判(英文)具有竞争性的司法正义。它是要比哪一种审判和正义的实现方法是更具有革命性或者是更有效。所以说,战后新中国的审判有很多的特殊性。它的战犯是移交的,然后进行拘押的这些战犯。它的战犯主要是两部分,为什么在太原有审判呢?是因为阎锡山后来失败以后,他雇佣大量的山西残留的日军就被中共接收,然后向中共投降以后进行改造。这个改造里面,因为他参加过内战,所以实际上是双重的罪名,一个是反革命的罪名,一个是战犯的罪行。然后沈阳的战犯是由苏军移交给新中国政府的。
所以说整个来看的话,它跟国民政府审判的战犯是有很大不同的。一个特征就是说,它是成建制的日军。
另外一个审判的特点,就是国民政府的审判是我们正常意义上的叫司法的审判。而新中国的审判叫正义的理念,是尤其要强调战犯自己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反省。所以说,他先改造然后再审判。所以说,所有战犯的最终在法庭上都表示认罪,这个跟国民政府的审判是有很大差异的。比如说,我们看南京审判了几个战犯基本上都是不认罪的。当然,他不是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是认为其他的人比我责任还大,最应该受审的是他,不应该单独审我一个人,基本上都是不认罪的。
新中国审判的现在已经出了很多叫战犯笔供资料。他们在审判之前就是很多的罪证都是由他们自己亲自交代的,就是他们犯过一些什么样子罪行。后来判刑以后成立了一个组织叫中归联,然后成为日本对中国友好非常重要的一个组织。但是现在对这方面的研究呢,国内其实做的不是特别充分。然后,日本明治学院的两位学者,一个叫张宏波(音),还有一个叫石田龙治(音)的两位学者,大概长期有十多年一直坚持做这个研究。一方面,从资料上来看的话,他们掌握的资料应该是最全面的,中国相关档案里的文件。另外,他们有比较好的便利,他们在日本国内找到了当年受审的这些战犯,然后做了很多口述的访谈,并且争取这些老人在去世之前把他们个人的文件捐献给他们。大概应该在资料比较完整的情况下,未来几年应该能够看到他们比较好的研究成果。
主持人:好,谢谢严老师。下一个问题看看谁还有?好,那就到这儿,第26期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