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70周年特别报道—日本为何难谢罪㉓

发布时间:2015-04-22 16:56   本文被浏览过:

天皇制保留:日本不认罪主要根源
冯玮



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冯玮


日本投降后,麦克阿瑟(左)于一九四五年十月召见日本天皇裕仁

      日本的“历史反省”问题涉及诸多因素。若我们以“剥洋葱”的方式将诸多因素层层剥开,将不难发现,“皇国意识”所构建的思想文化因素,是日本解决“历史反省”问题的核心因素。追根溯源,与之密切相关的战后铲除军国主义不彻底等一系列问题,均由此产生。

  皇国意识源远流长
  日本有一个传说,说曾经有人想将一本《孟子》带入日本,但是他坐的这条船在海上遭遇风浪而沉没了。虽然这仅是一则传说,未必可信,但却揭示了日本的一个重要意识,即中国儒教关于“禅让君位”和“讨伐暴君”的观念,绝不适用于日本。日本江户时代“尊王攘夷论”的问世,标志着以“一君万民”为特征的日本民族主义的完成。“尊王攘夷论”的代表人物藤田东湖曾明确提出,在儒教的学说中,有两条绝不适用于日本,“一条是禅让,一条是驱逐、讨伐君主”。“在我们日本的赫赫神州之内,自从天之主将统治日本的使命授予天子、天孙以来,皇统绵延不绝,传之无穷。天位之尊如日月不可逾越。”
  在佛教广泛传播于日本时,僧侣和信徒均认为,必须崇拜天皇。例如,日本佛学大师吉田兼好在其名著《徒然草》中写道,“天皇固然尊贵至极,皇亲国戚也都是金枝玉叶,不是寻常人可以高攀。”正是这种尊皇思想,使日本佛教关于“十善”之德与帝王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原始佛教认为,帝王应身体力行“十善”并依此治理国家,而日本佛教则认为,身为天皇,本身即意味对“十善”已经身体力行。
  在日本土著宗教神道中,“天皇神圣”思想表述得更为明了。被称为“神道之圣经”的《古事记》通篇宣扬的,就是天皇的神圣性。虽然其他民族也不乏对人的神格化渲染,但与此相比,日本对天皇的神格化渲染明显不同。例如,在西方社会,亚历山大大帝和罗马皇帝等也被奉为“神”,但这仅是将他们个人神圣化,与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原始信仰中的民族神话并无关联,而且欧洲的“君权神授”是以基督教的上帝观为前提的,是以上帝的意志作为君主权力的合法依据。“君权神授”,说明“君”本身不是“神”。但在日本,作为“君”的天皇,本身就是“神”。
  日本诸多权威乃至泰斗级专家也反复强调“皇国意识”之于日本的意义。原日本京都大学教授津田左右吉在《天皇考》中指出,日本“天皇”号的由来,与“占星术”和“神仙说”有关,即“天皇”首先是神,是宗教信仰的对象。按照他的观点,天皇具有“神性”的思想是通过古人的实际生活培育起来的一种“国民精神”。原东京大学教授西岛定生则在《皇帝支配的成立》中指出,在日本,具有宗教含义的“天子”和具有政治含义的“皇帝”,自古就是“合二为一”的“天皇”。原东京大学教授中村元在《东方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写道:“必须注意,不管是将天皇等同于国家,还是将天皇解释为国民团结的象征,均说明天皇制是不见于其他民族的日本特有的制度。”
  日本在建立近代政治体制的过程中,主张仿效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小野梓等“英学”家的理论、主张仿效法国建立共和制的中江兆民等“法学”家的理论和主张仿效德国实行君主集权制的井上毅等“德学”家的理论相继提出,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影响。尽管明治宪法体制是依照西方政治原理建立的,但由于明治维新后天皇的权威被进一步强化,因此无论“英学”、“法学”还是“德学”的倡导者及其拥趸,均对天皇制不仅不予否定,而且给予高度尊重,并均以尊重天皇制为前提。最终,以井上毅为代表的“德学”家主张君主集中制的思想理论被采纳。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第一条即宣布:“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按日本历史学研究会的评论:“该宪法共76条,基本原则是天皇主权。万世一系的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既是国家元首,也是统治权的总揽者。”这部宪法一直沿用至二战结束。
  日本国旗“日之丸”的正式名称为“日章旗”。“章”意为“标记”。“作为太阳标记的旗帜”日章旗缘于日本皇祖神天照大神,公元8世纪开始使用时称“天皇旗”。日本国歌《君之代》改编自《古今和歌集》的“我之君”,歌词内容就是对天皇的称颂:“吾皇盛世兮,千秋万代;砂砾成岩兮,遍生青苔;长治久安兮,国富民泰。”1999年8月13日,日本通过《国旗国歌法》,正式将“日之丸”和“君之代”定为国旗和国歌。 
  
  美国天皇政策蜕变
  1942年8月,美国设立了以哥伦比亚大学胡格·博顿等远东问题专家为中心的研究班子,开始研究如何处置天皇和天皇制。研究重点在博顿题为《占领日本的准备》一文有明确阐述:“是否应保留天皇制?如应保留,那么是否应限制天皇的权力?如应限制,又应限制到何种程度?”1944年3月4日,该研究班子制定了题为《天皇制》的文件,以保留天皇制为前提,提出了三个具体方案:保留天皇的全部功能、完全不保留天皇的功能、保留天皇的部分功能。在经过激烈辩论后,该文件于同年5月9日成为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正式文件。按当时美国驻日大使格鲁的说法:“天皇的存在会令人信服地拯救成千上万美国人的生命。至少,天皇的声音是日本人民或日本军队有可能服从的唯一声音”。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美国在其提出的《波茨坦公告》草案中明确保留天皇制。但是,7月16日美国原子弹试爆成功后,美国的这一政策发生了变化。7月17日,正在参加波茨坦会议的国务卿贝尔纳斯电告华盛顿,认为应该删除“公告”草案中保留天皇制的内容。7月18日,参谋长联席会议根据杜鲁门总统的意见提出,将保留天皇制的内容改为“日本国之最终政治形态,由日本国国民自由表明之意愿决定”,此即所谓“天皇地位未定论”。美国政府认为,“闪烁其词”有三大裨益:第一,可以缓和内部“强硬派”和“稳健派”的矛盾;第二,令日本政府感到“国体”能否“护持”尚无定论,从而使日本各种势力均对美国寄予期望;第三,能使美国根据日本战后的政局,采取灵活的政策和策略。
  7月26日《波茨坦公告》发布。8月6日和9日,美国先后对广岛和长崎进行了原子弹攻击。10日,日本外相东乡茂德致电盟国代表、美国务卿贝尔纳斯,内容如下:
  “帝国政府注意到,昭和20年(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共同决定并发表、后苏联政府签署的对我国的公告所列举条款,不包含变更天皇统治国家大权的要求。基于这一理解,帝国政府接受上述公告。帝国政府相信,上述理解正确无误。切望即刻对此明示意向。”
  8月11日,贝尔纳斯根据“天皇地位未定”原则复电:“日本国之最终政治形态,当按照《波茨坦公告》,由日本国国民自由表明之意愿决定。”接复电后,日本最高战争指导会议核心成员就是否接受《波茨坦公告》进行表决,结果是3:3,只能“仰仗圣断”。14日,天皇裕仁做出“圣断”:接受《波茨坦公告》,并于翌日发表了《大东亚战争终结之诏书》(简称《终战诏书》)。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鲁斯·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所写的:“在1945年8月以前,‘忠’要求国民和敌人作战至最后一兵一卒。但天皇一宣布投降,对‘忠’的要求就发生了变化。”

  保留天皇制的理由
  二战结束后,大部分美国国民要求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美国著名民意调查机构盖洛普1945年秋进行的“如何处置天皇”的民调结果显示,主张判刑的占33%,主张终身禁锢的占11%,认为应驱逐出境、让天皇流亡国外的占18%。也就是说,总计达7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但是,这一“民意”并没有被美国对日政策采纳。1945年12月,日本舆论调查研究所也进行了类似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天皇制的为91.3%。日本的这一“民意”则在美国对日政策中获得反映。
  1945年8月8日,美国、英国、苏联、法国签署了作为《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附件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条例》(通称“纽伦堡审判条例”)。1946年1月19日,盟军总司令部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通称“东京审判条例”)。然而,这两个作为审判甲级战犯法律依据的条例,有一个显著差别,即《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则没有这项规定。为什么有此差别?东京审判结束后的记者会上,澳大利亚籍审判长威廉·卫勃的表述就是答案:“天皇的权威在终结战争时已得到毋庸置疑的证明。同样,在发动战争时天皇所扮演的显著角色也为检方所阐明。但是,检方同时明确表示对天皇不予起诉。”完全由美国主导的检方为何不起诉天皇?美籍首席检察官季南明确告知:“使天皇免受审判是盟国的政治决定。”
  在美国舆论主张追究天皇战争责任时,美国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在“三院部协调委员会”发表了如下讲话:“如果委员会要做出将天皇作为战犯加以审判的决定,必须取得全体一致赞同,同时必须清楚,那样的决定将增加多少占领费用,需要延长多少占领时间,甚至很可能需要派百万军队无限期驻留日本。如果天皇受到审判、被宣告有罪并被判刑,日本的天皇制或许会变得前所未有的巩固。”此后,麦克阿瑟又多次表达了反对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的意见。他的意见虽非“一锤定音”,但具有关键作用。
  麦克阿瑟反对追究天皇裕仁战争责任的立场,与他的军事秘书波纳·费勒斯准将的影响有直接关联。波纳·费勒斯在战前曾跟随日本惠泉女子大学校长河井道子学习“武士道的精神和天皇制”,他向麦克阿瑟递交了一份意见书,强调:“在我军实现无血进驻日本时,需要获得天皇的帮助。由于天皇的命令,700万日军士兵放下了武器,迅速解除了武装;由于天皇的命令,避免了700万美军士兵负伤,战争的结束超乎预期。如果一边利用天皇,一边将天皇作为战犯进行审判,对日本国民是一种违背承诺的行为。因为,包括天皇在内的日本国民,接受了明确表示保存日本国体的《波茨坦公告》。如果将天皇作为战犯加以审判。日本政府将会瓦解,各地的暴动将会此伏彼起,并引起日本国民暴动。即便他们没有武装也难以避免发生流血惨案。为此,需要有大量占领军和数以千计的官员去应付,从而势必导致日本国民感情的恶化。”第二天,波纳·费勒斯又递交了一份意见书,作了三点补充:“第一,若废黜天皇,可能在日本引发革命。第二,华盛顿若将天皇作为战犯送交国际审判,必然引发日本全国性暴动。白人在特别警戒区之外必然会遭到暗杀。第三,始料未及的战败,已使日本国民感到耻辱。能够依赖作为精神领袖的天皇,是日本国民唯一的安慰。”

  《人间宣言》暗藏玄机
  另一方面,美国也清楚“皇国意识”的危害,并致力于清除以天皇神格化为前提的“大和民族优越论”。1945年12月15日,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出了以“神道和国家分离”为宗旨的所谓“神道指令”,让天皇自行否定“神格”。1946年1月1日,天皇裕仁发表了《振兴国运之诏书》,称:“朕与尔等国民之纽带始终以相互信赖和敬爱而缔结,并非由单纯神话及传说而形成,亦不以天皇为现御神、本国国民是优越于他民族之民族、赋有支配世界之命运的虚构观念为基础。”因此,该诏书被通称为《人间宣言》。但值得注意的是,《人间宣言》篇首即写道:“兹迎新年。忆往昔,明治天皇明治之初,颁下五条御誓文以为国是。”随后引述了“五条御誓文”全文。“五条御誓文”是明治天皇睦仁向其“祖先”天照大神宣“誓”之“文”,是确立睦仁作为“现御神”地位的文件。《文艺春秋》1962年3月号曾刊载时任文部大臣的前田多闻撰写的回忆录《“人间宣言”的内外》,披露了在颁布天皇裕仁《人间宣言》时,如何处心积虑保留其“神性”的细节。
      日本的“皇国意识”并没有因一纸“宣言”而消除,天皇制的保留,更对以后日本在“反省历史”方面采取与德国迥异的态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可以认为,日本独特的“皇国意识”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没有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和保留天皇制乃至旧政权结构,是导致日本缺乏“历史反省”意识的关键因素。
(摘自新民日报2015.4.14 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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