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投降后,国民党的接收工作,可以说是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利用抗战胜利大肆掠夺国家人民财产和国民党政权贪污腐败之集中表现。其掠夺范围之广,包括了整个敌伪物资和人民财产。其掠夺的方法手段有公开的与暗中的、中央的与地方的、“合法的”与特殊的等等,五花八门,丑态百出。至其各级党军政人员之贪污舞弊情况,则上自中央特派大员与行营主任,下至机关小职员和部队士兵,几乎无不上下其手,各显神通。甚至官僚政客之亲戚朋友,或与权贵有关之奸商地痞,亦乘机插手,混水摸鱼。故当时社会舆论称接收为“劫收”,形容倒是十分恰当。兹从掠夺性之政策措施、分赃中之矛盾斗争和党政军人员之贪污舞弊等三方面来叙述其情况。惟所举事实,仅择其比较突出的与荦荦大者而言,只求说明问题,非作全部列举。先从政策措施方面谈起。
日本投降伊始,蒋介石要将全部敌伪物资统入于四大家族之手,制定了一个由中央集中接收的规定。他授令何应钦以中国战区陆军总司令之名义,于1945年8月21日在湖南芷江召集各受降主官会议,宣布规定“各受降区之接收工作,须由中央统一规划布置,由中央派员接收,任何部队机关及地方行政,除非有特别指定者外,一律不得直接接收”。此外复规定“所有接收之物资,禁止就地处理,先须纳入中央仓库,然后由中央组织‘敌伪物资产业处理局’统一处理,任何其他机关部队及地方行政,均不得截留使用”。非常明显,这个规定不仅限制中共领导的人民军队第十八集团军、新四军及各地人民武装部队接收主权,同时也限制非四大家族系统之直接接收权。
为了使官僚资产阶级的掠夺行为得到合法地位,当时宋子文的行政院,还将大部敌伪物资、工商企业和房地产等,借口不适宜于国营条件为理由,颁布了一个转让民营的条例。条例规定:凡承顶者如一次付清价款,可以按估值七折承顶,或由国家银行担保,可以按全部估值先缴三分之一,半年内续缴三分之一,余在一年内缴清。宋子文的特派代表、广东区敌伪物资产业处理局局长林继庸,为执行宋的意图,在产值估价上还做了绝妙的文章,他把大企业和大房地产估值定得特别高,小的定得低一些,另外又加上一条附记:凡承顶房地产者,其原使用人或住户,取得正式公民之证明者,有优先标顶权,同时投标又多在暗中进行。这样一来,一转手间,大企业、大地产多落于官僚资产阶级之手,小的则多为权贵所得。因为大企业、大地产标价高,非一般中、小资产阶级之财力可以承顶;反之,大官僚资本,还可以利用其银行借款、抵押,以及“国币”不断贬值等之便利条件,达到不费而得。至于当时的房地产,则大多数为高级党政军人员所占据,可以引用优先标顶权和人事关系等低价投标。这就是官僚资产阶级的掩耳盗铃、巧取豪夺之“劫收”方法。对人民的搜括还在于货币的兑换方面。张发奎受降后不到一周,应财政部与中央银行两特派员的建议,于9月22日突下令禁止敌伪占领时期所发行的伪“中央储备券”(是当时沦陷区普遍使用的通货)流通使用。市民叫苦,市场紊乱。迟到11月间南京政府才颁布了伪“中储券”可以200元兑换1元“法币”之规定,但在禁止流通使用期间,人民早已视伪券为废物,大多废弃无存,而且“法币”在恶性膨胀,不断跌值,按率兑换所值亦微不足道了。
次谈接收后分配中之矛盾斗争情况。蒋介石虽然想集中接收于四大家族之手,但四大家族又各有各的算盘,争先恐后,你争我夺的分赃矛盾斗争现象非常剧烈,所谓何应钦的统一接收计划命令,实际等于一纸空文,无法贯彻。首先是代表蒋介石本人的军政部长陈诚,借口军政部直属于军事委员会,可以不受行政院之约束,不通过行政院的统一布置,一马当先派出他的亲信莫与硕为军政部华南接收特派员,并面令张发奎应将广东区日军所属之一切军事物资,包括军队装备全部由莫接收。按日军投降前,华南属于战时军事管理状态,大部物资,除一部分伪行政机关本身之档案用具等外,其他如航空、海军、铁道、交通、通讯各种器材及维修工厂等,多是附属于军部的,且为南支派遣军直接控制掌握。如果按照陈诚的定义(实际也是陈的意图),几乎可以囊括全部的华南敌伪物资,这当然不为宋子文、陈立夫等所甘愿。所以当宋知道陈诚已先派出莫与硕后,立即手忙脚乱,迫不及待统一各部院之计划步骤,先后派出钟锷(财政部)、张远峰(农林部)、林继庸(经济部)、杜镇远(交通部)、张云(教育部)、张剑白(社会部)、杨华日(珠江航道)、刘永诰(海军部)及丁某(中央银行)等为各部门接收特派员,罗卓英、陈策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接收特派员,一大批人马前来广州与莫与硕分赃。不久宋美龄亦令空军广州第六地勤司令张之珍与莫与硕划分接收范围。陈立夫还以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名义,派出张瑚生、余俊贤、高信等分任中央宣传部、广东省党部、广州市党部等接收特派员,要求莫与硕将各种广播电台、各报馆及印刷厂之机器、新闻纸张、文化用具等移交张瑚生等接收。由于这些特派大员来到广州有先有后,加上接收权责与物资各类范围等不能明确规定,引起了很大纠纷。特别是莫与硕恃陈诚为靠山和有张发奎支撑,又捷足先登了一步,与其他部门的斗争更为尖锐,且成为众矢之的(后来还成为莫的致死原因之一)。如交通运输器材之油料、汽车轮胎等,交通部说这是属于他的接收范围;又如空军使用之汽油与飞机轮胎等,空军说这是属于空军接收范围;再如各种轮船、火车之维修工厂等,经济部又说这是属于他的接收范围;而莫与硕却说,这些都是军用物资,为日军部所辖管,应由他先行接收,然后奉令分拨使用。于是你争我夺,纠缠不清,一个仓库门上的接收封条,你贴一张,我贴一张,有多至五六张的。其他各特派员之间和中央与省市之间在接收属权问题上,亦划分不清,发生纠纷不少。上面大员争吵,下面员兵打架。张发奎极力想讨好他们,从中调解,乃于11月间,组织了一个“广东接收委员会”,派参谋长甘丽初为该会主任委员,各中央特派员为当然委员,统一划分接收权责范围及仲裁调解纠纷诸事。但接收有先有后,重新调整与辗转交接吞吐之中,亦发生损耗、折扣、隐瞒等许多争吵。这对下级接收人员之混水摸鱼,从中插手,还予以不少便利机会。
在接收分赃中,军统则独树一帜,他们借口“暗中监视”或“保密特殊”,将预先占据的汉奸机关或敌伪化身之企业、商号和住宅所存之物资用具、古玩珍宝等,独自进行了所谓“暗中的”与“特殊规定的”接收。中央特派人员侧目而视,但亦莫奈之何。至于何应钦因非直接属于四大家族,且为陈诚所排挤,失去了劫收之机构,未能进行大量之分赃,只得迁怒于莫与硕身上,以接收贪污罪名将莫枪决。
最后,谈谈党政军人员贪污舞弊之情形。国民党各级党政军人员在接收过程中之贪污舞弊,已成为当时官场中普遍之风气,几乎无人不贪污,无事不舞弊。这里试举军统特务人员的数事为例。他们因事前已在敌伪占领区活动,早与敌伪奸商有所勾搭,对于敌伪物资已预作调查,并且作好了劫收准备,故乘受降部队与公开接收人员尚未到来的真空时期,即四出活动,以军统局的名义或特务个人的身份,威逼势压,明抢暗夺。他们的主要手法:乘汉奸逃避之后,即将各伪机关或汉奸住宅占据,将其现金财物抢掠一空。汪精卫在德政北路住宅之大量珍藏古玩、伪省市政府的现金财物以及家私用具等,大部为军统人员所抢掠。迨罗卓英以省府名义去接收时,仅空房一所别无它物了。据说这些财物,是军统头目和看守人员的私劫。其次,他们将汉奸的一些比较好的房屋产业等,威迫其交出契据,改换姓名,窃为己有,或转手拍卖,以灭痕迹。再次,对一些与敌伪资本有关的奸商,以掩护作交换条件,令其交出货物和敌伪所占之股份,改作他们自己的投资而将之侵占,这些奸商一方面畏其淫威,另一方面恐被举报,只好顺水推舟,以此来作为自己洗手的条件。这些贪污的数字,更难以估计。所以军统特务虽未能在日军手中公开“合法”进行劫收,但最容易到手的和价值比较高的东西,他们都喝了“头汤”。这时不论大小特务人员,无不势利双收,至其头目如郑鹤影、陈劲凡、谢力功等,则已腰缠万贯矣。
继军统人员劫收的是孙立人的新一军,该军利用最先进入广州而又未正式受降接收之便,大发其财。当该军进入市区后,即接防日军驻地,在接防之时,即截留了日军营地之不少物资及日军官兵的财物及接受贿赂,这些财物后来日军均未列入移交清册,自然无从查对。另外借口控制市区与监视日军为名,在驻地附近实行了“坚壁清野”,迫令附近居民迁移,将这些民房作为营舍,于是这些民房中之所遗物具,甚至铁窗栅门,多被拆毁盗卖。谈起新一军,市民呼之为“新日军”。中央各特派大员之贪污舞弊,尤其惊人。他们都是中央各部院长之亲信,有其强有力的背景靠山,可以肆无忌惮,而且他们可以利用“合法”接收之条件,作更大之贪污,如变卖、隐藏、打折扣、送人情、伪造或涂改接收清册单据以及各种舞弊情事等等,不一而足。
当时中央特派大员在接收中的贪污舞弊,暴露了不少重大案件,其中最突出的有两桩:其一为莫与硕的枪械舞弊案。莫是陈诚多年的老部下,是中央特派接收大员,其接收范围与物资数量亦最广最多,因而贪污亦最多,据说不下数百万港币。唯其如此,就成为接收中的众矢之的,他的一举一动,均为争夺者所注意,并拟乘而陷之。莫不仅贪污一般物资,还与他的办公室主任李节文一起,将接收过来最新式尚未启箱使用的数千步机枪,卖给中山护沙总队,及黄角乡一带五龙堂之地方土匪恶霸。同时又请省府主席罗卓英(罗是陈诚系中主要骨干),派李节文为护沙总队长,这样,既可树立自己的武装势力,又可借李为出卖枪械之掮客,一举两得,势利双收。当在天字码头黑夜用轮船装运枪械时,为情报人员所侦悉,密报于张发奎。适张又获得五龙堂与李节文有图谋不轨之情报;张又与罗卓英有矛盾,而莫、李是罗的同派系,制莫、李即是打击罗,乃令64军159师师长刘绍武率队前往侦查进剿,当场将赃物取获,即将莫、李扣留,呈请何应钦指示处理。因此引起陈诚与何应钦争斗。陈则力为莫庇护,何则主严办,相持不下,案子拖延多时,后莫与硕、李节文二人卒为何以陆军总司令名义,手令张发奎将他们2人在广州执行枪决。其二是中央银行的黄金盗窃案。在日军移交物资中,有库存黄金和白银共约数十吨、珠宝钻石首饰万余件,由行营经理处、财政部特派员和中央银行特派员三方面会同派员点收,封存于中央银行广东分行仓库内,由中央银行负责保管上缴,但后据册查点,其中一部黄金和价值很大的钻石珠宝已不翼而飞,惟仓库封条并无启封痕迹。进行调查,牵涉到不少接收人员有嫌疑,但在国民党官官相护下,终而未得结果,没有破案。
张发奎的第二方面军(行营),虽非直接的“合法”接收机关,其贪污舞弊情况,与中央特派机关比较,还是小巫见大巫,但各级人员之大偷小摸,也捞了不少。如广州前进指挥所一进广州,该所副主任梁某、总务组长梁某、党政组长方某和课长刘某等,即私发封条查封仓库,盗卖物资,其中私藏之汽车轮胎一项,即有数百套之多。至其他根据受降接收委员会之规定,不属于中央各部门接收范围之一些民间或商号有敌伪成分嫌疑之物品,通过行营军法部门的判决予以没收者亦不在少数。
(摘自《广州文史资料》第四辑;作者李汉冲,抗战时担任第四战区参谋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