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10月间,广州沦陷成立维持会,初由吕春荣充维持会长,经过数十日,彭东原到广州市后,由彭充任会长,吕春荣改充副会长。维持会组织分秘书、治安复兴,司法四处。司法处由卓球充处长。卓球是海丰县人,曾留学日本,向充出海盐船师爷,在本市东堤居住。日军攻入市时,非常混乱,东堤一带遍地尸骸,由他出头清理,因做过些公益事情,日本特务机关遂命其出任司法处长。卓球原非司法人材,与广州司法界人士绝不相识,当年12月初,在本市广卫路蟠溪书屋四楼,挂起广东维持会司法处招牌,恢复国民党法统组织,规复广州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卓因与司法人员绝不相识,无法引荐,遂由复兴处长商衍鋆介绍(因商衍鋆是广州律师,熟识司法人士),当时原在仓边路之广州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律师休息室等建筑物,在沦陷时全部被火烧毁,仅存后座前广东高等法院旧址之楼上办公室,楼下四个大法庭。1939年初,司法处及广州地方法院检察处同时迁进高院旧址办公,开始受理案件。司法处设处长一人,由卓球充任,设秘书一人,由王启昌充任,设科长一人,科员四人,会计主任一人,会计员一人,录事数人,该处是司法行政组织,管辖广州地方法院,及广州检察署(检察署是前检察处变相)。广州地方法院设审判长一人,办理行政事务,审判长由钱文充任(钱文即钱泽同),设民庭庭长兼推事一人,刑庭庭长兼推事一人,推事二人,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由黄铭勋充任,检察官二人,当时民刑法、民刑事诉讼法及一切法规均根据《六法全书》规定办理,但刑事案犯都是由日本宪兵队及治安处送案。日本宪兵队解犯解文都附有处刑意见,声明某犯以处刑若干月或若干年为适宜,维持会要依照日本宪兵队拟定刑期判处,不许变更,所谓法院及检察署不啻是日本宪兵队执行机关,当时无上级法院,无论民刑事案件判决后立即执行。至1939年10月,司法处设有日本人联络官一人,顾问一人,联络官名凌木,是日侵华军华南司令部大佐军法官,顾问名渡边。是时法院的看守所在押人犯几及千人,每日食饭两餐,每餐仅给饭一碗,约重司码秤五两,不许家人探望及顾送食物,在押人因不够饱,遂发生赌饭事件。有的犯人竟输到一千几百餐,或一百几十餐,故当时饿死在押人犯每日总有十名八名或三二十名不等,有整理责任者及管理人,无法制止赌饭,惨状目不忍睹。1940年2月间,司法处长卓球调职,派维持会秘书处潘云阁兼任司法处长。至1941年,汪精卫在南京复设“国府”,有司法部及最高法院组织,广东省成立高等法院,派陈鸿慈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派汪祖泽任广东高等检察署长。自恢复高等法院后,所有设置日本人联络官及顾问,同时撤消。高等法院成立,设民一庭庭长兼推事一人,推事三人,刑一庭庭长兼推事一人,推事三人,书记官长一人,改组广州地方法院后,任林熙畴充院长,设民一庭庭长兼推事一人,推事四人,二庭庭长兼推事一人,推事四人,书记官长一人。成立高等检察署,设检察官三人,书记官长一人,改组广州地方检察署,任姜明德充检察署长,设检察官五人,书记官长一人。继续规复的第一个是中山地方法院,院长是霍乃晖,中山地方法院检察署长黄铭勋,恢复第一个高等分院系第一分院,设在汕头市,黄文炎充院长,兼汕头地方法院院长,第一高等分院检察署长冯汝枬兼任汕头地方检察署长,后来广东高等检察署长及广州地方法院院长,广州地方检察署长都有迁调,高等检察署长汪祖泽调京,由潘冠英继任。潘任后交邓昌运,邓后交罗其锺任至日本投降止。广州地方检察署长为姜明德,姜辞职后由于士杰继任直至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复员广州,成立肃奸会,潘冠英闻报自杀而死。罗赓嵩、于士杰、陈鸿慈、冯汝枬等均被捕,罗、于、冯三人瘐毙狱中。最幸运是陈鸿慈于判刑后,调当《司法日刊》校对工作,因《司法日刊》是在第一监狱排版印刷,陈则就近做校对,至解放前释放即避居香港。
1940年初,恢复了广东高等法院之后,不久即恢复广州律师工会,当恢复之初,由汪精卫之老同学杜之林充任会长(杜与汪同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班毕业)。劳漳浦充任副会长,其时律师仅有十余人,其后杜之林病死,律师工会改为理监事制,选出朱国基,何绰馀、王素三人为常务理事,劳漳浦为常务监事,当时律师已增至50余人,直至日本投降,国民党复员广州时为止。
(来源:《广州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三辑)